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方案最终排版0615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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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技 术 方 案

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

目 录

1、任务概况 .............................................. 1 1.1地理概况 .............................................. 1 1.2已有工作基础 .......................................... 2 1.3民居特色 .............................................. 2 1.4主要工作内容 .......................................... 2 2、工作依据 .............................................. 3 2.1法律法规及行政文件 .................................... 3 2.2技术标准文件 .......................................... 4 3、技术路线 .............................................. 5 3.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 ............................ 5 3.1.1资料收集与分析利用 .................................. 6 3.1.2底图制作 ............................................ 7 3.1.3权属调查 ............................................ 8 3.1.4权属界线协议书的制作及签字盖章 ..................... 18 3.1.5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宗地图编制 ............... 19 3.1.6面积统计汇总 ....................................... 20 3.2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 ............... 20 3.2.1已有资料分析利用 ................................... 21 3.2.2工作底图制作 ....................................... 22 3.2.3权属调查 ........................................... 29 3.2.4地籍测绘 ........................................... 38

3.3信息系统建设 ......................................... 39 3.3.1 数据库建设 ........................................ 39 3.3.2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 41 3.4登记发证 ............................................. 42 3.4.1土地总登记通告 ..................................... 42 3.4.2土地登记申请 ....................................... 42 3.4.3权属审核 ........................................... 42 3.4.4土地总登记公告 ..................................... 42 3.4.5政府批准 ........................................... 43 3.4.6注册登记制证 ....................................... 43 3.4.7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 43 4、成果质量检查验收 ...................................... 4.1检查验收流程 ......................................... 44 4.2检查内容和比例 ....................................... 44 5、上交和归档成果 ........................................ 5.1文字资料 ............................................. 46 5.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 46 5.3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46 5.4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 47 5.5电子数据 .............................................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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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技 术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从而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全面启动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确保本项目的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技术方案。

1、任务概况

1.1地理概况

湖南省地处我国中南部,长江中游南岸,地理位臵为东经108°47′—114°15′,北纬24°38′—30°08′,东邻江西,北接湖北,西部与贵州、重庆接壤,南部毗邻广东、广西。全省辖13个地市、1个自治州,共34个市辖区,16个县级市,65个县,7个自治县。地理形状大致为一方形,东西宽约540公里,南北宽约600公里,总面积为21.18万平方公里。

湖南省人口约6925万(2009年末),其中城镇人口2980万,农村人口3919万。湖南省有汉族、土家族、苗族、侗族、瑶族、白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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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族等41个民族,其中少数民族大多居住在湘西、湘南和湘东地区。 1.2已有工作基础

湖南省于2007年至2011年间实施了全省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和县区级以上城关镇城镇地籍调查,并建立了相应的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和城镇地籍数据库,为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此外,湖南省于2004年至2005年间实施了省域似大地水准面精化工程,2009年至2011年建立了厘米级的HNCORS系统,为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了定位基准。 1.3民居特色

湖南在湘西、湘西北、湘南和湘中地区居民地大多以村落群居形式为主体,在湘东、湘东北村居大多为分开散落式形式。目前,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准的提高,民居大多是二至三层的混凝土结构房屋,在湘东、湘中少数经济落后的地方,有部分为砖土结构的房屋。另外,在湘西和湘西南,聚居着以土家族、苗族为主的民族村落,其房屋多为木结构、小青瓦、花格窗、司檐悬空、木栏扶手、走马转角的吊脚楼。 1.4主要工作内容

湖南省有2159个乡镇,约4.25万个行政村(截止到2011年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为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社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约180万公里,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约1380万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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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的规定,本次发证工作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2、工作依据

2.1法律法规及行政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国土资源部17号令);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 《土地登记办法》(2008,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

《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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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的意见》(湘发[2010]1号)。 2.2技术标准文件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

《湖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实施细则》(2007年8月);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国土资源部TD/T1014-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 1001-93);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2010);

《1:500 1:1000 1: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 》(GB/T 14912-2005);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07);

《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号));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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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术路线

3.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有两种确权工作模式:一是实地指界定界并实测拐点坐标,由拐点的坐标连线形成权属界线;二是依据实地调查位臵在工作底图上标定权属界线。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主要采取第二种工作模式。

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利用1:5000正射影像,套合土地变更调查后形成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省、市、县、乡镇行政界线以及村权属界线,图斑线、地类),按1:5000比例尺出图制作成权属调查工作底图,在此基础上进行权属调查、界址点采集,然后经内业上图、编辑、裁切,编制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和宗地图,利用GIS软件进行权属资料建库、分类面积统计和汇总。

部分区域有高分辨率、大比例尺正射影像数据或现势性较强且符合标准的大比例尺地形图(如1:500、1:1000、1:2000),可以用来替代1:5000正射影像。对于无图区域,可购买分辨率优于0.5米的卫星遥感影像或通过航空摄影获取影像来制作工作底图。

在影像清晰的地方,所有权界址点坐标直接在图纸上图解获取。在影像不清楚的部分区域,可采用亚米级手持GPS、全站仪、GPS-RTK或HNCORS、地方城市CORS等方式实测。

制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和宗地图时,地类利用全省土地变更调查最新成果。原变更数据中村权属界线存在明显位臵偏离或因规划征收与实地有明显出入时,要按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调查和修改。

平面坐标基准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斯-克吕格投影,标准3?分带。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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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制作权属调查工作底图的正射影像图比例尺不小于1:5000,其中比例尺为1:5000的影像底图由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提供。

工作流程:

组织准备、资料收集与分析,技术文件编写 权属调查工作底图制作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 绘制权属附图、签订权属界线协议书 内业上图、编辑、整理和建库

数据统计、汇总与分析

成果检查和验收 3.1.1资料收集与分析利用

①我省土地利用最新变更调查成果。其中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最新变更数据可用来套合权属数据制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和宗地图,进行宗地地类面积汇总;

②我省2010年变更调查使用的分辨率为0.5米的遥感影像。该类数据主要分布在长株潭、邵阳、衡阳等部分市本级区域,影像获取时间为2010年9月—10月份,现势性较强,且影像清晰、判读性强,可用来制作工作底图;

③湖南省已有或正在进行制作的采样间隔为0.5米的1:1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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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测绘航空正射影像图(如邵阳测区、慈利测区、道县测区),1:5000正射影像图(如长株潭测区),这些数据经坐标转换后按1:5000比例尺制作工作底图;

④部分区域(如数字城市区域、城市规划区)有大比例尺地形 图、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图(地面分辨率优于0.5米)等数据,可用来替代1:5000正射影像进行权属调查;

⑤湖南省似大地水准面精化工程的A、B、C级GPS网点、省级HNCORS系统、部分地市的城市CORS系统,均可用来进行界址采集;

⑥全省的省、市、县、乡镇行政界线及村权属界线,上述界线大部分都有详细的界址说明及附图,在本项工作中可以利用;

⑦部分区域已有的权属调查资料。 3.1.2底图制作

工作底图制作视数据来源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已有数码影像或卫星遥感影像,地面分辨率(GSD)优于0.5米,通过坐标转换及数据处理,制作成1:5000工作底图;二是在无可用资料区域,可购买地面分辨率优于0.5米的卫星遥感影像数据制作工作底图,较长时间内无法获取卫星遥感影像存档数据或编程数据的,可利用航空摄影方式进行补充摄影获取所需底图影像数据。

①对已有可利用影像数据的区域(如长株潭区域1:5000DOM、数字长沙1:5000卫片影像),直接利用1:5000正射影像,经坐标系变换处理后套合变更调查形成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原1:1万矢量数据放大成1:5000比例尺),保留图斑线、地类符号,及省、市、县、乡镇行政界线及村权属界线后,经数据转换生成*.tiff文件,并打印成1:5000比例尺工作底图。

对于采样间隔为0.5米的1:1万正射影像数据(如邵阳测区、慈利及道县测区),或1:1万0.5米分辨率的变更调查影像数据,经坐标系变换处理后直接套合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再裁切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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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比例尺工作底图。

②部分区域有大比例尺地形图(如1:500、1:1000、1:2000)或高分辨率的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的(如数字城市区域、城市规划区域), 经坐标系变换、比例尺缩放处理后,套合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制作权属调查工作底图。

③对没有可利用影像数据的区域,可购买优于0.5米分辨率的卫星遥感影像(如WorldView-1、WorldView-2、GeoEye-1等卫星影像),较长时间内无法获取卫星遥感影像存储数据或编程数据的,可利用航空摄影方式进行补充摄影获取所需底图影像数据。然后通过外业像控测量、内业空三测量、DEM采集、影像纠正等技术手段制作成影像底图,然后套合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制作成工作底图。 3.1.3权属调查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权属调查时,在封闭的村界范围内,以具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权属单位(宗地)进行界线调绘和界址确认。

省、市、县、乡镇行政界线及村权属界线直接调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其中省、市、县、乡镇行政界线原则不动,但涉及行政界线上的土地权属界线以及地类图斑界线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中村权属界线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或发生变化时,需实地进行调查、确认、修改处理。对于原飞地无文书说明的,必须实地依界线补充调查,并编制权属界线文书和附图。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原则上不再进行地类调查,而直接利用土地变更调查后的成果,将变更地类图斑和地类符号套合所有权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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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线,进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和宗地图的制作,以及地类面积和宗地面积汇总。涉及土地权属界线的地类及地类图斑界线要根据实际调查的情况进行核实并修改。

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原则上要求采用实地调查的工作方式,各地也可视其具体情况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采取其它切实可行的辅助办法。

调查原则及注意事项

①属同一农民集体拥有的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含该集体的建设用地、宅基地)划分为一宗地。

②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等面状国有或其他集体土地分割的,原则上应分别划分宗地。对线状地物(参照湖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规定,实地宽度小于20米)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也可不单独分宗,但在调查时应界定线状地物的归属(国有、乡镇属集体、村属集体),并在宗地面积汇总时相应扣除其面积。

权属调查时应对宗地范围内属于不同权属主体(国有、乡镇及村集体所有)的线状地物进行调查核实,对二调数据库中没有的新增线状地物要进行补充调查。线状地物要调查权属单位名称、地类、面积等,并由本宗地指界人及线状地物权利人签字予以确认。本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暂时不具备发证条件的线状地物要填写线状地物记录手簿,进行登记造册,并在面积汇总时进行相应的扣除。

外业调查时,线状地物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编号,编号方式为“XZ”+3位顺序号。内业数据库正式编号为24位,具体组成为“线状地物所在宗地编号(19位)+XZ(2位)+*(顺序号3位)”。

③有争议的土地,应在调解、处理、确权后再划入相关宗地,无法达成调解处理的,应单独立宗。

④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有多块不相邻地块时,按独立宗地处理,编号按独立宗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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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对于农村宅基地各小组交叉分布难以准确划分界线时,可按历史习惯划分宗地权属界线,而不必细分。

⑥对于由多个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山地或水域界线不能细分时,可划为共有宗,并注明各个权属单位名称,如能细分面积的,还需注明各权属单位的所有权面积。共有宗以地籍子区为单元与其它宗地共同按宗地顺序号进行编号,共有宗在属性段内需对相关内容进行备注。

⑦宗地不论面积大小均需调查。当划定的宗地地类为耕地、园地、水域且实地面积小于500米2,林地、草地且实地面积小于2500米2时可按“零星宗地”处理。本次集体土地确权工作对暂时不具备发证条件的零星宗地不编宗地号,不作文书和附图,而以宗地为单位填写“零星宗地”记录手簿,进行登记造册。“零星宗地”要调查权属单位名称、权属性质、地类、面积等,并由本宗地指界人及“零星宗地”权利人签字予以确认。零星宗地外业调查时要在底图上按实地位臵标绘范围界线以便内业量算面积,面积太小不能标绘的打0.3mm红点表示,并野外调注面积,在零星宗地记录手薄中如实登记。对不属于本宗地的“零星宗地”,其面积要从本宗地扣除。

外业调查时,“零星宗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编号,编号方式为“LZ”+3位顺序号。内业数据库正式编号为24位,具体组成为“零星宗地所在宗地编号(19位)+LZ(2位)+*(顺序号3位)”。

⑧集体土地确权时,乡村属集体土地如学校、卫生院、敬老院、水库、沟渠、农村道路、乡镇及村属企业等要分别调查清楚。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资料的乡镇、村属集体土地,要按建设用地界线范围进行所有权确权。

⑨省、市、县、乡镇行政界线、村权属界线可以调用原二调界线与文书,但当界线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或发生变化时,需根据套合工作底图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根据实地调查的情况进行确认、修改处理。

在各级行政界线上开展权属调查时,行政界线数据原则不动,村、组权属界线按实际情况确权。对涉及权属界线上的变更调查地类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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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图斑线进行核实,与实地不一致的按变更调查的有关规定处理。对跨越行政界线的图斑按飞地处理。

对村界数据因规划征收、村组合并产生与实地明显有出入的,要重新据实调查;原村界线无文书的要补充调查;原村界线文书有错误的要据实修改;原村界线文书描述无误,但影像不套合时,当原村界线走向明显有错误时,要据实修改,当原村界线与底图影像有偏离时,在误差范围内(如1:5000比例尺工作底图界线偏离误差为实地1.5米)可以不修改,在误差允许的范围外要据底图影像修改。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调查时,涉及土地权属界线的原土地调查成果中的地类图斑界线和线状地物,与调查工作底图影像偏离图上超过0.3毫米时,要根据工作底图影像标绘并修改,修改时应注意保持线状地物和图斑的相对位臵关系不变,确保图、表、文字说明三者一致。

⑩界线符号

采用与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一致的界线符号。 省 界: 地区、州、地级市界: 县、 区、 县级市界: 乡、 镇、 街 道 界: 村 界: 土 地 权 属 界: 土 地 权 属 争议界:

界 址 点 符 号: ⊙ 直径1.5㎜,0.2㎜ 3.1.3.1界址点编号、界线段编号、宗地编号

界址点、界线段编号

外业权属调查时,以权属界线交叉点之间的每节权属界线段为编号单元进行界址预编号,权属界线交叉点统编为“0”,各界线段内界址点从左至右,从上至下,由“1”开始往下顺序编号。

界线段以村为编号单元进行预编,从左至右,从上至下,由“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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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位顺序号)”开始往下顺序编号。

当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被国有宗地分割时,构成宗地的国有图斑线段要用土地权属界线标绘,当国有图斑权属界线需实地指界确权或修改时,国有图斑线段需设臵界址点,新编界线段号,需补作文书和附图。当国有图斑权属界线直接引用原规划红线或协议界线时,国有图斑线段可不设界址点,不作文书和附图,国有图斑界线段用“G+*”编号,其中“*”表示3位顺序号。

当集体土地权属界线位于省、市、县、乡镇行政界线(或村权属界线)上时,构成宗地的行政界线段(或村权属界线段)要用土地权属界线标绘,当土地权属界线与原行政界线(或村权属界线段)数据有出入且进行了修改时,该段土地权属界线需设臵界址点,新编界线段号,需补作文书和附图。当土地权属界线直接引用原行政界线数据时,所在界线段可不设界址点,不作文书和附图,土地权属界线所在行政界线段处村级用“C+*”,乡级用“Z+*”,县(区)级用“N+*”、市级用“X+*”,省级用“S+*”编号。其中“*”表示3位顺序号。

用上述预编号方式进行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界线走向文字说明编制和附图编制,及宗地(界线段)接合表编制。

界址点的正式编号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宗地入库后在数据库内自动编排。界址点的正式编号为19位,其中前6位为省市县行政代码,接下来3位为“JZD”识别码,后10位为界址点顺序号。

界线段的正式编号以县(市、区)为单位,当区域内权属调查完成时,在数据库内从西北角开始,按从左至右,从上至下的顺时针方向,对组成宗地的权属界线段进行编号。界线段的正式编号为19位,其中前6位为省市县行政代码,接下来3位为“JZX”识别码,后10位为界线段顺序号。

宗地编号

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宗地编号采用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进行编制。湖南省行政代码为“43”,市县乡级行政代码参照湖南省民政厅下发的行政代码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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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执行。地籍区按乡镇(街道)一级行政界线划分,地籍子区按村(街坊)一级权属界线划分。

宗地编号代码结构

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省市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所有权类型及土地特征、宗地号。宗地代码结构如下图所示。

ⅩⅩⅩⅩⅩⅩ ⅩⅩⅩ ⅩⅩⅩ ⅩⅩ ⅩⅩⅩⅩⅩ 宗地号

土地权属类型 及土地特征 地籍子区

地籍区

县级行政区划

第一层次为省市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第二层次为地籍区(街道、乡镇一级),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街坊、村一级),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四层次为土地权属类型及土地特征,代码为2位。其中第一位表示土地所有权类型,用G、J、Z表示。“G”表示国家土地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所有权争议。第二位为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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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征码,宗地特征码用“A”表示,“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

第五层次为宗地号,代码为5位,用00001~99999表示。宗地号在相应的宗地特征码后顺序编码。

以地籍子区(街坊、村)为划分单元、按宗地所在位臵从左至右,从上至下按顺序进行宗地编号。宗地编号结构为土地所有权类型+宗地特征码+顺序编码,如“JA00001”。

本项工作只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进行确权编号。 3.1.3.2 权属调查

3.1.3.2.1指界人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该农民集体依法推举产生,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指界人为该国有土地使用者,可以是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3.1.3.2.2指界通知

按调查工作计划,分片公告通知相关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到场指界。 3.1.3.2.3界线调查

⑴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中核定的权属界线,经复核无误的,可不再重新调查、指界和签字。手续不完善的,应补办相关手续。未签权属界线协议的,要对权属界线进行补充调查。

⑵ 调查时须由调查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共同到现场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线,须由双方指界人在权属界线协议书(附后)上签字盖章。

⑶ 确定土地权属界线时,相关国有土地使用者应由法人代表亲自出席指界,若不能亲自出席指界时,必须由其指定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书及指界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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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由该集体土地指界人指界、签字,根据有关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⑸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有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由该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共同指界、签字。

⑹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双方有边界协议或正式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已办结土地登记手续的,可直接引用协议、法定界线、界址,不再调查、指界。 ⑺ 因依法征用、调整土地等引起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已核定的土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应直接引用征用、调整土地的法定文件、图件,不再办理指界、签字手续。若图上界线不明确或与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补充调查,补办必要手续。

⑻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误将国有荒山、荒地、河流、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等错划土地权属性质及范围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⑼ 权属调查时要详细问明本宗地内是否有飞地存在,或本权属单位在别的宗地内是否有飞地存在,并作好记录以防错漏。

飞地可由飞入方单方指界,调查结果通知飞出方,若双方无异议,则认可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则由飞出飞入方共同重新指界。

飞地单独划宗、编号。同一地籍子区的飞地按顺序编号,不同地籍子区的飞地在其坐落的地籍子区内按宗地最大顺序号续编,跨地籍区、跨县、市、省行政区的飞地宗地编号按上述原则依此处理。飞地编号时同时要要注明权属单位名称。

⑽ 土地权属界线原有争议的,按照争议原由书进行调解处理后确定权属界线;没有争议原由书或不完备的,应进行必要的举证和补充调查后,再进行调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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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争议界线经现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先确定没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争议部分按双方(或多方)指界人确认的两条(或多条)争议界线,在权属界线协议书里对争议部分分别编制文书说明和界线附图。整条界线有争议的按界线段编制,如只是界线段的一部分,要注明争议界线的起点和终点。争议界线要在“权属争议界线记事”栏里说明争议原由,并在“权属争议界线记录簿”里注明权属争议界线所在地点、争议界线段号、所涉及宗地号、争议双方(或多方)权属名称等。最后将权属争议界线文字说明、附图、争议记事、争议记录手簿一同交付有关部门进行调处。

权属争议界线按界线段所在顺序号编为“ZL+*(顺序号)-1,-2(或-3)”。争议调处后界线段号仍改回编为“L+*(顺序号)”。

涉及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宗地编号为“ZA+*(顺序号)”,争议调处后宗地编号仍改回编为“JA+*(顺序号)”。

⑾ 在界址调查过程中,对不易判读、容易产生错误的界址点应进行点位注记。

⑿ 如一方指界人未在规定时间出席指界,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应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由申请人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经公告15日后,视同对确定的界线无异议。

⒀ 指界人若无正当理由不在权属界线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则视同缺席,参照第(12)条的规定处理。

⒁ 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应及时处理后再行办理登记手续。对短时间内难以处理的,可先行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手续,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违法用地的内容。待违法用地处理后,再办理有关更正或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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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3 界址设臵

在宗地权属界线调查时,特征点位要设臵界址点。

界址点设臵不受距离限制,所设界址点要能准确说明界线位臵,控制界线走向。

①权属界线相交处; ②界线明显转向处;

界线经过山顶、鞍部、山脊、山谷、塘角、田角、道路(水渠) 交叉、房角等明显特征点处;

③界线穿过居民点的出入口的合适位臵; ④界线穿过水沟、道路等线状地物的交点; ⑤界线穿过塘、河流、湖泊上下水位臵等。

在权属界线调查时,要注意界址点位臵、密度设臵的合理性, 需要实测界址点坐标的要设臵临时界标。 3.1.3.4 界址点、界址线测设方式及精度要求

①当界址位臵在工作影像底图上能清晰判读时,界址点坐标采用图解法获取,即直接在影像数据或图形数据上提取坐标,界址精度为图上±0.8毫米。

②当界址位臵不能准确判读时,需利用HNCORS系统、地方城市CORS系统或全站仪、GPS-RTK、亚米级手持GPS或钢尺交会等方式采用解析法进行测定。

当采用亚米级手持GPS测定时,亚米级手持GPS需能接收到日本的增强差分改正信息(日本MSAS卫星增强系统),测前需用周边已知控制点进行校正和检核。

③界线位臵按实地调查结果准确标绘。当界线沿堤、坎、道路、沟渠等线状地物行走时,应分清是沿中线还是边线,调查清楚界标物的归属(国有、双方共有、一方所有);当沿河流中线走时,要分清河中岛屿、沙洲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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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界线位移不大于图上±0.3毫米,不明显界线位移不大于图上±1.0毫米。

界址坐标取位到0.1米。

3.1.4权属界线协议书的制作及签字盖章

权属界线协议书包括权属界线协议书附图和文字说明两个部分,以权属界线段为单元编制。

权属界线协议书附图可以利用正射影像图、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已有成果,采取手工或计算机绘制。

界线清绘依影像蒙绘时,要注意细部名称的实地调注。界线依实地情况手工绘制时,要注意图形比例尺的大致准确。当采用高分辨率的大比例尺影像图或大比例尺地形图作工作底图时,权属界线附图(宗地附图)亦可直接在工作底图上裁切生成,界线附图上要标注地名、界址点与明显地物之间的相关间距、权属界线走向说明等相关属性。

权属界线文字说明按界线段号命名,权属界线附图亦按界线段号命名,其中宗地附图按宗地编号命名。

权属调查完成后,权属界线双方指界人以及乡镇、村相关负责人需对确权资料(文字说明及附图)进行签字盖章。

宗地权属资料整理后,集体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资料电子数据以宗地为单元按村、组、宗地树型目录逐级存放,纸质资料以村为单位装订成册,统一存放。

以村为单位提供宗地(界线段)接合图。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样式见附件1。 权属争议界线记事样式见附件2。 权属争议界线记录手薄样式见附件3。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零星宗地记录手薄样式见附件4。 农村集体土地调查线状地物记录手簿样式见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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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宗地图编制 3.1.5.1 地籍图

根据权属调查和权属界址测量结果,以标准分幅的1:5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去除面状填充)为基础,以图幅为单位编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

地籍图基本内容:各级行政界线及行政区域名称;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和地籍编号;各集体土地所有者名称;界址点;图斑线及地类符号、线状地物(采用变更调查后的图斑及地类);图廓线、图名、比例尺、图例等。

地籍编绘主要以航空或卫星遥感影像套合变更调查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作为定位基准,实测了界址点的以展绘的界址坐标为定位基准,在软件平台里依据权属调查时各宗地的相关位臵,对宗地权属信息包括界址位臵、走向、权源信息等进行编绘和录入。地籍信息编制录入时,各宗地界址点位臵、面积及相关属性必须准确,要注意逻辑拓扑关系,以防止权属界线交叉重叠。

当利用大比例尺地形图或高分辨率的大比例尺影像图作工作底图时,首先在原比例尺数据里将权属界线的走向、位臵编绘好,再提取权属界线数据,缩放成1:5000比例尺,套合标准分幅的1:5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再经编辑、裁切,制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

地籍图的编绘要按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3.1.5.2 宗地图

宗地图是土地权利证书的附图,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上裁切,宗地过大或过小时可调整比例尺绘制。

宗地图的基本内容:所在图幅号(1:5000)、宗地编号、本宗地的权属界线及编号、界址点位臵及编号、界址点坐标;宗地权利人名称;宗地内图斑线、地类符号(采用变更调查后的图斑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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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总面积;相邻宗地的权利人名称、宗地编号与本宗地相接的权属界线位臵等;比例尺、指北方向、绘图者、绘图时间等。 3.1.6面积统计汇总

在数据库内以权属性质和权属名称作识别指针,对乡镇、村、组各级集体土地宗地进行面积汇总。

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各地类面积汇总,将宗地内各地类面积汇总到宗地,包括零星宗地、乡镇属集体土地线状地物的面积汇总。

以组(权利人)为单位进行面积汇总,将各宗地的面积汇总到组(权利人),包括飞宗地的面积汇总。

以地籍子区(村)为单位进行面积汇总,将各宗地的面积汇总到地籍子区(村)。

以地籍区(乡镇)为单位进行面积汇总,将各地籍子区(村)的面积汇总到地籍区(乡镇)。

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面积汇总,将各地籍区(乡镇)的面积汇总到县(市、区)。

宗地内其它性质的土地面积要进行相应的扣除。 将汇总后的各地类面积进行统计。

面积采用椭球计算方式,汇总统计取位到0.01平方米。 3.2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

由于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有着不同于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特殊固有价值,确权时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确保宗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这一基本要求。权属调查要能准确的反映宗地的现状及权属构成、位臵关系和各地类的分布情况。

因此,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主要采用全野外数字化测量的技术路线,利用HNCORS系统、地方城市CORS系统或GPS静态测量、GPS-RTK、全站仪导线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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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式进行控制测量,采用全站仪测制1:1000或1:500数字化地形地籍图作为工作底图,在此基础上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宗地坐标界址定位精度与城镇地籍测量要求一致。然后利用GIS软件进行调查资料的数据建库和土地登记发证。其具体流程图如下:

此外,对于部分区域有高分辨率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或大比例尺数字地形图(1:500、1:1000、1:2000)的亦可直接打印出图作为工作底图,在此基础上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界址测量,界址采集测量与上述全数字化测量方法的精度标准要求一致。 3.2.1已有资料分析利用

①省、市、县、乡镇行政界线和村权属界线资料;

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数据转换、资料挂接 数据库建设 属性数据录入 权属资料扫描 地籍测绘:界址点补测、地籍图编绘 控制测量 1:1000、1:500工作底图测制 宗地权属、现状调查 组织准备、业务培训 测区踏勘、已有资料收集和分析、编写技术方案 权属审核、登记 21

②湖南省似大地水准面精化工程的A、B、C级GPS网点,省级和地方经检测验证可用的CORS系统,调查区范围内已覆盖的并经检测验证可用的D级、E级GPS点;

③已有的地籍资料、规划红线资料;

④调查区已有的1:1万地形图,可作为工作计划用图; ⑤部分区域内已有的高分辨率大比例尺正射影像数据或大比例尺数字地形图(1:500、1:1000、1:2000)数据。 3.2.2工作底图制作

通过数字化测量方法对区域内宗地信息及权属相关信息进行1:1000或1:500数字化地形地籍测量并制作调查工作底图,测量精度按城镇地籍测量标准及要求执行。

对部分区域内已有高分辨率大比例尺正射影像数据或大比例尺数字地形图(1:500、1:1000、1:2000)数据的,数据经编辑处理后套合调查范围界线直接打印出图作为工作底图。 3.2.2.1 主要技术指标和规格

坐标与高程系统:平面坐标基准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因本项工作着重于权属单位内部的相对精度及面积精度,在边长和面积数值不大的情况下变形微小,可以忽略,为与全省农村二调成果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保持统一,中央子午线仍采用标准3?分带,高斯-克吕格投影。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成图比例尺:1:500、1:1000。 地形地籍测量基本要求:

(1)采用全野外数字化测量成图,成片的宅基地,参照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图斑边界全部测量;独立的宅基地,测量范围以能清楚表示宗地四至关系为原则。

(2)图根点相对于邻近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大于±5cm,高程中误差不大于±0.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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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界址点相对邻近图根点点位中误差:一类界址点不超过±5㎝(允许误差±10㎝),二类界址点不超过±7.5㎝(允许误差±15㎝)。

(4)地形地籍图基本精度。宗地内部与界址边不相邻的地物点,其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25cm,间距中误差不得大于±20cm。高程注记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得大于±15cm。 3.2.2.2 控制测量

本项工作控制测量优先采用省级HNCORS系统及地方城市CORS系统进行。不能采用CORS系统时,应先布设E级GPS基础控制网至作业区,然后采用GPS-RTK方式或导线测量方式施测图根控制点。

控制采用HNCORS系统时,要注意当地系统信号的强弱,要检测一至两个高等级已知点作定位精度检验,要注意固定解的跳跃性,多次观测取平均值。当使用当地城市CORS系统时,该系统必须经过运用和检验。

采用CORS系统施测时,标杆要采用活动支架固定,测前要作5-10分钟的初始化,成果采集前有效观测卫星≥4颗,采集成果为双差固定解。

当工作区域内不能采取CORS系统方式作业时,控制测量要符合以下规定。

(1) 控制测量一般规定 控制点位布设

E级GPS点的布设密度以能满足RTK图根控制测量为原则,一般以村作为工作单元,要求每个工作单元E级GPS点不少于4个,当村的面积较小时,也可以多个村作为一个工作单元。同一个测区各工作单元(村)之间应整网观测和平差。E级GPS点位之间不要求相互通视。图根控制点的布设密度以能满足地籍要素测绘为原则,图根控制点至少一对点通视。

控制测量的精度

①以二倍中误差为极限误差,接近极限误差的个数不应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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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等级控制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 (2) E级GPS网测量

E级GPS测量时平面坐标起闭于A、B、C、D级控制点,GPS网点与高级点联测应不少于3点,且高级点要能控制整个E级GPS点范围。所有GPS点位要求基础牢固,视野开阔,适用于RTK测量校正检核和求取转换参数。E级GPS网均采用3台套以上GPS接收机,按静态差分模式观测,同步图形按边连结方式推进。

控制点的埋设

所有E级GPS点均需要埋石或凿石。埋石有困难的街道或水泥地面,可打入带十字的钢钉,并刻凿20cmx20cm的方线框(线宽1.0cm、线深0.5cm)以代替埋石,方框内按下述标石面内容刻绘。钢钉规格为钉头直径1.8cm至2.0cm,钉身直径1.2cm,长度不少于8.0cm。

平顶楼面埋石点必须现场浇灌。实际作业时,应在标石范围内打入3-5枚钢钉并绕上铁丝,用水冲净楼面后再套上模板进行浇灌。

埋石规格、标石面整饰

E级控制点埋石规格按下表执行,与规范不同的,按本规定执行。 标石 类型 E级 混凝土标石 (cm) 12×60×20 屋顶标志 (cm) 20×15×30 刻 石 (cm) 20×20 标 心 (cm) Φ1.2×L6 标石面的整饰:E级埋石点标石面标记如下图所示;其中“国土”字为国土资源局的标识,中间标志为直径12毫米的十字丝螺钉。

国 土 + GPS-E××× 注:“×××”代表点号。

埋石、凿石字头应朝北,刻字应正规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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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点编号

E级GPS点只取点号,不取点名。点号以测区为单位顺序编号,确保不重不漏,命名规则为“GPS-E”+3位流水号,点位不足的前面加“0”补齐。所有E级GPS点要求制作点之记,并提交相应的GPS控制点联测图。

E级GPS测量技术要求:

GPS控制网相邻点间弦长测量中误差规定如下: δ≤a2?(b?d)2

式中:δ—标准差(基线向量的弦长中误差mm);

a—固定误差(mm); b—比例误差系数(1×10-6); d—为相邻点间距,以km为单位。

E级GPS网静态测量的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指标 项目 平均距离 (km) a(mm) b(1×10-6) 类型 接收机 选择 标称精度 观测量 同步观测台数 卫星高度角 有效观测卫星数(颗) 平均重复设站次数(次) 观测时段长(分钟) 数据采样间隔(秒) PDOP值 闭合环边数 最弱点点位中误差(cm) E级 2 ≤10 ≤10 双频或单频 ≤(10mm+5ppm×d) 载波相位 ≥3 ≥15° ≥4 ≥1.6 ≥45 15 ≤6 ≤10 ≤±5 GPS天线安臵应严格对中、整平、指北,定向误差不宜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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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误差应≤3mm。

开、关机前后,作业员量取天线高,两次量高互差不得大于3mm,取平均值作为最后结果。

观测的同时应注记环视情况,以保证在数据采集过程中,所有测站卫星信号接收正常,观测数据良好。野外观测数据必须及时备份,并由专人保管,最终提供通用交换格式的所有原始基线数据。

基线解算

GPS观测数据采用随机软件和广播星历进行基线解算,网平差之前必须对GPS网同步环、异步环、复测基线等项目按照《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2010)规定的精度指标作充分检验。

①同步环各坐标分量闭合差及环线全长闭合差,应满足下列要求:

Wx≤(n/5)σ Wy≤(n/5)σ Wz≤(n/5)σ W= (W x)2?(W y)2?(W z)2 W≤(3n)/5)σ

式中 n—同步环中基线边的个数;

W—同步环环线全长闭合差(mm)。

②基线组成异步环的坐标分量闭合差和全长闭合差精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Wx≤2nσ、WY≤2nσ、WZ≤2nσ W≤23nσ、W=(W x)2?(W y)2?(W z)2 ③复测基线的长度较差,不宜超过下式规定: ds≤22σ

式中:σ—标准差(基线向量的相邻点间弦长测量中误差) 平差计算

采用随机软件或商用软件进行平差计算。所有采用的基线均应为整周固定解。当各项要求符合标准后,应以有效观测时间最长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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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合点的WGS-84三维坐标作为起算数据,进行GPS网的无约束平差。无约束平差中,基线向量的改正数(VΔx,VΔy,VΔz)绝对值应满足下式要求:VΔx≤3σ、VΔy≤3σ、VΔz≤3σ。在无约束平差的基础上,进行三维约束平差。约束平差中,基线向量的改正数与剔除粗差后无约束平差结果的同名基线相应改正数的较差(dVΔx,dVΔy,dVΔz)应满足下式要求:dVΔx≤2σ、dVΔy≤2σ、dVΔz≤2σ。否则应调整起算点联测方案,剔除不兼容的起算点。

E级GPS网采用拟合高程,精化区域亦可采用插值高程。 (3)图根测量

图根控制可采用GPS-RTK或全站仪导线方式进行测量。

图根控制点为地形地籍碎部测量的基础,点的布设密度,应根据测区内建筑物的稀密程度和通视条件确定,以满足地籍要素测绘需要为原则,并确保图根控制点之间至少对点通视。在大范围的建筑物密集区,测图控制点应适当进行加密。

图根控制点以测区(乡镇)为单位顺序编号,确保不重不漏,命名规则为“NA”、“NB”…+4位流水号,点位不足的前面加“0”补齐。

图根控制点可采取打钢钉或木桩等方式,并用红色油漆标绘点位点号。在水泥路面上的,均应打入不锈钢钉;在非硬化地面上的,打入4×4×20cm的木桩,木桩的中心打入钢钉作为点位标志。

①测图控制采用GPS-RTK方式施测时,标杆要采用活动支架固定,测量前最少要采用两个以上高级点进行校正和检核,控制点位要尽可能布设成小三角形,数据采集要在GPS信号稳定以后,坐标较差在允许范围内采集两次取平均值作为最终点位成果。

②采用全站仪按常规导线(网)方式测量时,所使用的仪器要经过测绘专业机构的检验鉴定,测前要对基座、仪器常数进行检查,光电测距边长要考虑进行边长改化。其它观测技术指标按《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之规定执行。

图根控制点高程可采用GPS网络RTK高程或三角高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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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3 地形地籍测量

调查工作底图按1:1000或1:500的比例尺实地全野外数字化测绘成图。

(1) 采集软件

外业数据采集采用测绘市场通用的野外数据采集软件,数据格式为符合于《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的格式。

(2) 地形地籍测量的范围与内容

地形地籍测量的范围规定如下:成片的宅基地,测量范围为实地明显的建设用地范围,原则上参照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图斑边界确定(个别明显的农用地除外);独立的宅基地,测量范围以能清楚表示宗地四至关系为原则;有围墙、铁丝网等明显界标物封闭的宗地,其内部应全部测绘清楚。

在城郊结合部, 要套合二调城镇地籍范围线和二调行政界线、村权属界线进行调查范围划定,对进行了城镇地籍调查的部分进行圈除。利用行政界线和村权属界线对城镇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区分界定。

地形地籍图应表示测量控制点、居民地和垣栅、工矿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植被、地貌与土质、交通及附属设施、管线及附属设施、水系及附属设施、境界等各种地物和地貌要素,标注各种地理名称注记。地物、地貌的表示方法和取舍原则,按现行国家标准图式执行。

(3) 与地籍要素测量有关问题的处理

①界址点、界址线按权属调查确定的位臵测绘,没有调查成果 的,按实际使用范围界线测绘。考虑到本项工作地籍调查主要采用先测绘后调查的技术路线,对建构筑物及各种可能的界标物,应按照界址点的精度要求实测其拐点坐标,以减少地籍测量对界址点的修正工作量。

②房屋及其构筑物的测绘应以外墙勒脚为准,并注明房屋结构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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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数,悬空建筑(水上房屋、飘楼、骑楼、柱廊等)按其外轮廓测绘,用虚线表示。

③临时性棚房不表示。房屋外轮廓凹、凸小于0.2m时可综合,大于0.2m的依实际轮廓测绘。落地阳台应综合为房屋,构筑物按外轮廓测绘。

④与宗地界址设臵有关的台阶、室外楼梯应表示,宗地内部的台阶,楼梯一般不表示。

⑤作为权属界线的线状地物(围墙、栏栅、铁丝网、活树篱笆等)应精确测绘。

⑥对于部分区域采用高分辨率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或大比例尺数字地形图作工作底图时,权属调查和地籍界址测量不仅要对外围的地籍界址点、线进行采集和调查,权属界线内的房屋位臵、层次、性质及其它地籍要素均要如实表示和反应。如下图:

⑦主要公路、内部道路及道路交叉处、公共场所内的花圃应测绘。公路两侧用地界线已有权属调查成果的,应予实测。公路按路肩测绘,内部道路按实际界线测绘。道路的路堤、路堑用相应符号表示。 3.2.2.4 地形地籍图的分层、编码

地形地籍图的分层、编码按《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规定执行。 3.2.3权属调查

3.2.3.1 权属调查基本原则

(1)农村集体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不论实际情况是否合法,在相应政策出台之前,均应按现状予以测绘和调查,并在调查记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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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做到“应调尽调”。

(2)农村宅基地调查以农户为单位进行,“户”的界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登记的户籍为准。在户籍登记中没有单独立户,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按“户”调查其宅基地:①已经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单独承包土地的;②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③未婚,但年龄已到法定结婚年龄以上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④未成年人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⑤非农业户口居民原有或者合法继承农村房屋的。

在开展农村宅基地权属调查之前,应在公安、民政等部门的配合下,查清户籍情况,完成户的界定工作,按户填写农村宅基地户籍情况调查表(样式为Excel表格)。

农村宅基地户籍情况调查表

预编号: 调查者: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与户主出生婚姻姓名 户号 户别 性别 民族 详细地址 身份证号码 关系 日期 状况 入户登记时间 (3)宗地权属调查要能准确反应宗地的现状及权属构成,包括宗地的主体房屋、杂房、牲畜房、厕所、房前屋后的坎、沟、固化坪或围墙圈拢的菜地旱土等。砌有围墙的需调查院内用地状况,独立且简易的畜舍不予调查。房前屋后已固化的空坪只在说明栏内注明,不作为建筑占地。

(4)有围墙的,按围墙范围调查;没有围墙的,按实际使用范围调查。

(5)村庄内部道路、排水沟,不划入各户使用范围。 (6)几户共用一处宅基地,且难以划分使用范围的,作共用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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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各户可先自协议分摊使用面积,或按各户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共用面积。

(7)权属界线的认定,宗地周边有住户或单位相邻的,由周边的住户或单位与该户分别签字认定,周边没有住户或单位相邻的,先由该户签字指认后,再由村民小组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字认定。 3.2.3.2 地籍编号

(1)宗地编号

湖南省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宗地编号采用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进行编制。宗地编号方式、宗地代码结构、土地所有权类型、地籍区与地籍子区的划分与前述所有权宗地编号的规定一致。

宗地特征码用B、S、X、C、D、E、F、W、Y表示。“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D”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E”表示林地使用权宗地,“F”表示草原使用权宗地,“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Y”表示其他土地使用权宗地,用于宗地特征扩展。

宗地顺序码用00001~99999表示,在相应的宗地特征码后顺序编码。

以乡镇为单位划分为地籍区(街道),以村为单位划分为地籍子区(街坊)。每一地籍子区(村)内,权属调查时先进行宗地号预编,根据宗地在工作底图上的相关位臵关系,自左到右,自上而下,按“Z”字形由“JB(或JC)00001”开始顺序编排,工作底图上的宗地预编号必须与宗地草图上的宗地预编号一一对应。当每一地籍子区(村)权属调查完成以后,再把每宗地的完整地籍号补充到权属资料中。

对于一户多宅的宗地应分宗编号。

本项工作只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宗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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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编号。

(2)界址点编号

权属调查时宗地草图上界址点临编号从西北角开始按“1”往下顺序进行预编号。

最终入库界址点编号以地籍子区(村)为单元,按自左至右、自上至下顺序统一编排。界址点编号16位,省市县行政代码6位、地籍区(乡镇)代码3位、地籍子区(村)代码3位,界址点顺序号4位。

(3)宗地编码工作内容

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按《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对已完成的14个试点区以及原二调城镇地籍部分也要采用新码重新编号,在原二调城镇地籍部分建立宗地新旧编码对照表,实行新旧编码并轨,双码并行。在城郊结合部要注意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界定,注意宗地编码的衔接、唯一性与准确性。 3.2.3.3 权属调查工作流程

①在工作底图上确定调查区域,并标绘调查范围;

②以调查工作底图确定的范围为基础,分区、分片发放调查指 界通知书;

③实地进行调查、指界、勘丈界址边长、签章; ④填写地籍调查表; ⑤绘制宗地草图; ⑥调查资料整理归档。 (1)发送指界通知书

根据工作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按工作底图确定发送范围,将指界通知书由调查员专人送达户主,并预约时间到现场指界。在指界通知书送达收件人时要由收件人在文件签收簿上签名,作为指界通知是否送达的依据。每次发送指界通知一般以村为单位发送一次。各权属调查组要保管好指界通知签收簿,随宗地资料一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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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宗地权属来源

土地权源材料或证件,是证明土地使用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因此土地权属审核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用地现状为依据的原则。权属调查时需收集的资料有:农户的户口簿(所有家庭成员)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建房建设用地许可证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其他资料(包括村委会相关证明、遗产继承文件、房屋分割协议书、委托他人办理时还需提供相应身份证明和相关委托书等)。以上资料在权属调查时以数码相机对原件拍照的方式收集。

湖南省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在实际工作中,按照以下三个时间段来进行确权:

①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实施《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

②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湖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湘政发[1984]13号)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湖南省的有关规定处理后,可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

③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或《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其超过部分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房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建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时间,采取村民申报-村委会核实-调查人员核查-公示征求意见-乡(镇)政府监督盖章的方式确认。

在确认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时间后,按照不同历史阶段的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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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对宅基地进行确权。

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湖南省不同历 史阶段规定的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标准见下表:

湖南省不同历史阶段宅基地面积限额标准表

起止年限 宅基地面积限额标准 相关法律法规 城郊: 167 m2 湖区(平原): 200m2 《湖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1982年-1987年 山丘: 233 m2 实施办法》(1984年4月14荒山荒坡:允许放宽一点,幅度日,湘政发[1984]13号) 由各县掌握。 (包括住房、杂屋、厕所、畜舍和庭院晒坪) 1987年-1992年 城市和县城近郊:160 m2 湖区、平原:200 m2 山地、丘陵:230 m2 《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5月17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28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宅基地面积限额为目前的标准。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沿用了上述标准。 200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沿用了上述标准。 (包括住房、杂屋、厕所、畜舍) 2耕地:130m 2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180m 荒山荒地:210 m2 1992年-2000年 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或者重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用地面积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15%。 2000年至今 耕地:130m2 荒山荒地:210 m2 其他土地:180m2 (3)界址调查

界址调查是权属调查的核心。界址确认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依“滴水”确权;二是依房屋外墙勒脚确权;三是其它方式,如房前屋后的加固坎、沟、坪角等。界址确认要根据当地国土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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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历史习惯来决定。界址调查具体要求如下:

①界址调查必须查清本宗地的座落,界址点、界址线位臵,界标物类型,以及与四邻宗地的相关位臵。

②宗地的座落包括地名和门牌号码,地名应采用标准地名。 ③界址调查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的权利人或委托代理人到 现场指界。单位使用的宗地,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个人使用的宗地,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法人代表和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由共有人共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指界委托书。

④实地界址认定规定:本宗地与邻宗地界址间距小于0.5米的, 必须由双方指界人指界认定,并在界址调查表上签名(盖章)认可或签字按手印;界址线临街、临巷或宗地与邻宗地界线间距大于0.5米的,可只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并签章认可;共同界址线必须由双方共同指界认定,并在界址调查表上签名(盖章)认可。本宗地与邻宗地的界标物必须查清自墙、共墙、借墙、并墙等关系情况;土地使用者已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用地红线图上界线与实际界线吻合的,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签章认可,可不再经邻宗地指界认可;历史用地、没有权源文件的建设用地,应查明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并按土地使用现状确界,结果经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以墙壁、围墙一侧为界的,界线沿外墙基确定;建筑物外轮廓不规则的宗地,属结构性的,应保持建筑物主体结构形状,沿外墙基定界,属装饰性的凹凸(含小弧线),可沿外墙基取直线(或取小弧线切线)定界;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应记录争议情况,待后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处理;较大宗地中,没有争议部分有明显线状地物或建筑物、构筑物分开的,可将其划分为宗地进行调查,有争议部分作为块地,待后处理;

⑤违约缺席指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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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一方缺席,其宗地界线依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及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如双方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依据土地权属资料、实际使用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⑥指界人在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城镇 地籍调查规程》(TD 1001-93)违约缺席指界的办法处理。

⑦宗地内建、构筑物状况调查。与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有 关的建、构筑物需要调查房屋的建造时间(最近翻建、改建时间)、取得的方式(自建、购买、继承、赠与等)、用途(居住、厕所、饲养牲畜、杂屋等)、占用地类情况(耕地、荒山荒地和其他土地)、一户多宅情况。已固化的房前屋后空坪应如实在宗地草图上表示,并说明栏内注明。

另外,在实地调查时,应对宗地进行拍照。一张远景,能囊括宗地内所有的建筑信息;一张近景,主要交代清楚设臵了界址的主体建筑。

(4)界址标志设臵

界标是地籍勘丈的重要依据,也是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基本依据之一。界标必须由调查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在现场设臵。本项工作调查界址标志种类一般采用喷涂标志,现场不要求喷设界址点号。

(5)绘制宗地草图

宗地草图的绘制及要求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执行。 以工作底图为参考,以实际勘丈的边长数据为依据,按照宗地草图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内业绘制并打印宗地草图。

宗地草图上界址边长注记至0.01米。 (6)地籍调查表填写

宗地权属调查完成后,调查人员现场应将权属调查的结果填写在地籍调查表上。

①地籍调查表每宗地填写一份;共用宗地只填一份,有关栏目填 写不下时可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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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地籍调查表必须用碳素墨水在现场记录,填写各项内容均不得 任意涂改。同一项目内容划改不得超过两次,全表不得超过两处,划改处应加盖划改人印章并说明;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与实地一致,各项目应填写齐全,无内容的项目用斜线划去,文字力求简洁,所用专业术语力求规范,字迹必须清楚工整。调查结果与申报表内容不一致时,应查明原因,按实际情况填写,并在说明栏内加以说明。

地籍调查表样式见附件6。 (7)权属资料的检查与归档

权属调查成果是地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地籍测量的依据,成果的整理归档应符合档案管理和建立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和要求,为地籍测量和今后日常地籍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权属调查完成后,应对权属调查成果进行严格的质量审核和分项处理。

a)权属调查成果的检查

权属调查成果的检查可分为:自检、审核和实地检查三个方面。外业调查人员完成权属调查工作后,要对一个调查区的调查成果进行全面的自检。自检内容有:检查地籍调查表各项目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漏项;检查界址认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效;检查宗地草图的绘制是否符合要求,注记内容是否齐全;检查宗地编码方式是否正确。经过自检合格后,提交审核人员检查,不合格时,要及时补正,直到合格为止。

审核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交的权属调查成果要逐件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与自检内容相同。检查合格的,审核人员在审核意见栏注明通过评语,不合格的,注明不符之处,交还给调查人员修改完善。

对审核后的权属调查成果,应组织有关人员会同调查人员进行实地抽查。检查各项成果是否与实地情况相符,实地纠正不符之处。

b)权属调查资料归档

权属调查成果和有关宗地材料,按村(街坊)为单位分宗装袋,整理归档。文件袋封面应注明宗地的地籍号、文件项目、份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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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便于保管使用。土地登记审批表是地籍调查完成后,土地注册登记前的审批用表,应与该宗地的权属调查成果放在同一档案袋内。

在整理过程中,应查核调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凡发现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或调查存在遗漏的,应及时进行补调、修正。 3.2.4地籍测绘

地籍测绘包括地籍测量和地籍图编绘两部分。由于先期已经开展了高精度的1:1000或1:500数字化地形地籍测量,地籍测绘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根据权属调查核实的情况对部分漏测的或错误的界址点进行野外补测,根据勘丈数据内业解析或修正部分界址点坐标,根据已有权属调查资料和调查底图装绘编制地籍块图和宗地图。

对于利用已有高分辨率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或大比例尺地形图作工作底图的区域,地籍测绘不仅要采集修正界址坐标,而且要确保权属界线内房屋等地籍要素的准确位臵和内容反应。

地籍编绘以权属调查的数据作为编制依据,在野外数据采集软件里进行宗地图和地籍图编制。内业编图依据权属调查时各宗地的相关位臵,对宗地权属信息包括界址位臵、边长、走向、权源等进行编绘和录入。地籍编绘内容包括宗地内各种要素及与宗地四至相关的要素,包括主房、杂房、牲畜房、围墙、房前屋后坎、沟、地坪、植被、土质等,房屋绘制要保持正确的拓扑关系和逻辑关系,不能有悬挂的点、线,房屋的属性、层次、宗地四至关系、地类、宗地权属名称要逐个注记。

地籍编绘时要保证线、面属性的正确性,各种线型、图层、文件命名规则、格式要按软件要求执行。点、线、面要素要按规定的图层分开存储,点状要素要有确定的坐标,面状要素要严密闭合。

地籍图的编绘要按城镇地籍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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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信息系统建设

利用野外实地权属调查获取的各类信息,进行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并输入到各级国土资源数据中心,结合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信息、宅基地使用权信息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信息为一体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和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 3.3.1 数据库建设

数据建库一般要求

数据来源:采集编绘的各种符合数据库标准的空间矢量数据、地籍调查资料、土地登记发证资料。

管理系统:基于GIS平台开发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空间数据库:符合相关技术规程规范要求的数据格式。 属性数据库:基于大型关系数据库模型。 数据库的主要内容

利用野外实地调查获得的各类信息数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和技术标准上图、编辑、整理和建库,并进行各种统计、汇总与分析。

数据库内容包括: (1)所有权信息数据; (2) 宅基地使用权信息数据; (3)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信息数据; (4) 土地登记发证信息数据;

(5) 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申请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权利证书等数字化的地籍档案数据;

(6) 遥感影像数据; (7)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数据建库

(1) 入库前数据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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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图形数据的检查

包括要素分层的正确性检查、要素的完整性检查、精度检查、几何位臵接边检查;线状要素的悬挂点、伪结点检查,孤立的点、线要素合理性检查,线回折、硬折角检查;面状要素标识点及面拓扑检查,冗余的碎片多边形检查等。

② 属性数据的检查

包括属性表及属性字段的正确性检查,属性字段顺序检查,各数据记录的完整性和正确性检查,属性接边检查等。

③ 图形数据与属性数据的对应连接关系检查

检查图层中各要素与对应的属性项的表达是否一致等。 (2) 数据转换

内业数据建库时首先必须对获取的空间矢量数据进行转换、分层、编辑等处理。在数据转换前对野外数据进行严格的空间关系和逻辑关系检查,然后通过建库软件相应的接口或第三方软件导入野外数据的交换格式文件和宗地地块数据文件,将数据转换成建库软件内部的数据格式,同时对转换后的数据建立空间拓扑关系,消除存在的错误,做到空间、属性数据的无损转换。

(3) 属性录入

所有地形、地物、地籍要素的属性填写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规范规定的填写规则进行编辑。属性录入在野外编辑软件中直接录入,地籍调查表、宗地属性、共有使用权人按填写说明的要求填写。对于野外编辑软件不能录入或不能转入的各种属性数据,人工在地籍管理系统中进行补录。

(4) 资料扫描

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规范中规定的扫描资料内容进行扫描,并建立相应的对应关系。

本次所有权数据建库应扫描的资料内容如下: ①权属界线协议书签字表 ②权属界线协议书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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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权属界线协议书文字说明

本次使用权数据建库应扫描的资料内容如下: ① 户主身份证明

② 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含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建设用地许可证、房屋产权证、村(或居委会)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依据等)

③ 土地登记申请书

④ 指界委托书(本宗及邻宗指界)、违约通知书 ⑤ 宗地草图 ⑥ 地籍调查表 ⑦ 土地登记审批表 ⑧ 土地权利证书

扫描方式采用拍照或者扫描的方式进行。为保证内容的清晰度,相机要求500万像素以上。一幅照片需要照满扫描件,周围不能有很大的空隙。扫描的分辨率原则上可参考以下选择:图纸300dpi,文字200dpi,照片100dpi。当栅格文件的清晰度不佳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分辨率及其他相关参数。扫描后的文件格式为JPG,然后统一将JPG转换成地籍管理系统要求的文件格式后入库,并建立与宗地相对应的关系。

(5) 数据入库

将数据转换为管理系统要求的数据格式,处理好拓扑关系,设臵好坐标投影,进行系统调试及试运行,进一步检查数据及入库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建立完整的地籍信息管理数据库。 3.3.2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建立省、市、县三级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功能包括地籍信息数据的入库与管理、登记与发证,实现地籍信息数据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建立省、市、县三级联网的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查询统计,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建立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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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 3.4登记发证

全省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总登记的模式,集中开展工作。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采取依申请发证的模式开展工作。 3.4.1土地总登记通告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人民政府的委托,发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有:土地登记区的划分、土地登记的期限、土地登记收件地点、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等。 3.4.2土地登记申请

土地登记申请人按照政府通告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向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登记,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提交规定的相关资料。土地登记机构受理并审查土地登记资料,确认无误的,进行登记、编号向申请人出具《土地登记收件单》。 3.4.3权属审核

土地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根据地籍调查资料进行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出具初审意见和审核意见。 3.4.4土地总登记公告

经初审和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准予登记的土地坐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和使用期限;(3)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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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政府批准

经公告无异议的宗地,由人民政府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登记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并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填写批准意见。 3.4.6注册登记制证

土地登记机构对批准登记的土地,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卡,组装登记簿;根据土地登记卡的相关内容,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编制土地归户册;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对共有一宗土地的,还应当为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权利证书。 3.4.7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注册登记结果,代表人民政府向土地权利人发放土地权利证书。核发土地权利证书的程序是:通知—验证—发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发证前向领证人发送领证通知,领证人按通知要求携带身份证明、《土地登记收件单》等证明文件办理领证手续。土地登记人员对领证人提交的证明文件验证无误后,收回领证人的《土地登记收件单》,经领证人在土地权利证书签收簿上签字确认后,向其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4、成果质量检查验收

本项目成果质量检查验收参照《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执行,采用三级检查和一级验收的方案。

除了阶段性的检查和验收外,本项目技术支撑单位、技术承担单位的技术、质检部门需对项目生产进行全程技术指导和质量监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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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检查验收流程

本项目采用过程检查与层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检查验收程序包括技术承担单位自查、县级自检、市州复查和省级预检验收。各级检查均应编写检查报告,明确质量检查结论,整理检查记录,填写相关表格。具体检查验收程序如下:

技术承担单位自查 县级自检 市州复查 提交成果、申请省级预检

地籍测量检查 权属调查检查 数据库检查 内业检查记录 外业检查记录 入库数据检查记录 检查意见反馈 严重问题 退回技术承担单位一般问题 技术承担单位修改,形成修改情况单 意见修改 复查 省级验收 4.2检查内容和比例

(1)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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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调查检查:包括集体土地确权定界、界标设臵及其界线走向的准确性;界址点有无遗漏等。

权属界线文字说明检查:包括走向说明内容是否齐全、填写有无矛盾、界址设臵及相关数据与工作底图是否一致、宗地编码是否正确等。

权属界线附图检查:本宗地及与邻宗地之关系是否与实地一致、勘丈数据是否齐全、注记是否清晰准确、权属界线走向注记内容是否完整、正确等。

签字项内容检查:包括签字项及内容是否齐全、填写有无错漏、是否盖章或按手印等。

宗地(界线段)接合图检查:各宗地相关位臵、界址点、界线段编号、宗地编号、各说明注记是否正确等。

地籍调查表检查:包括内容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全、填写有无矛盾、丈量数据与草图是否一致、宗地编码是否正确等。

宗地草图检查:本宗地及与邻宗地之关系是否与实地一致、勘丈数据是否齐全、注记是否清晰准确、有无检核条件;宗地草图内容是否完整、本宗地及邻宗地的地籍要素是否齐全等。

地形地籍控制测量检查:已知数据来源是否可靠,抄录是否正确,是否进行了检核;控制网布设是否合理,技术规格、精度指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

地籍原图检查:各等级控制点、图根点等数学基础是否正确;地籍要素是否全面、正确;图面要素是否齐全,注记及整饰是否符合要求等。

面积汇总检查:计算方法是否妥当,精度是否符合要求、面积汇总统计是否正确等。

数据库检查:对数据库库体结构、成果完备性进行检查,对数据库图形拓扑关系及属性、权属界线、宗地编码、面积汇总、元数据等的准确性进行检查。

(2)检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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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业检查一般为1~3﹪,内业检查不少于10﹪。

5、上交和归档成果 5.1文字资料

①专业技术设计书 ②技术总结 ③检查报告 ④仪器鉴定资料

5.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①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权属界线文字说明、附图) ②宗地(界线段)接合图

③宗地面积汇总表;以权利人(组)、地籍子区(村)、地籍区(乡镇)、县为单元的土地地类面积汇总表

④地籍图 ⑤宗地图

5.3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①地籍调查表

②土地权源文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土地证及其它权源资料) ③宗地草图

④以宗地为单元的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⑤宗地编码表以及宗地、界址点编号新旧对照表 ⑥地籍块图 ⑦宗地图

⑧街坊(村)接合图 地形地籍测量资料:

①外业观测记录,测量手簿及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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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fc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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