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参考Word)

更新时间:2023-05-02 00:42: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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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重庆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受施工技术、场地条件、大断面桩型限制,不宜采用机械成孔施工工艺的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组织专家充分论证通过后,可考虑采用人工挖孔灌注桩。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安装、钢结构(网架、索膜结构)安装、预应力、地下暗挖、顶管、水下作业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建设工程切坡及基坑开挖支护降水,其专项施工方案须经过勘察、设计单位的签字认可。

第七条专项方案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并应图说化,制图应符合国家制图标准要求。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法人公章。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业分包单位编、审的专项方案,经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监理单位审核,由项目总监理

工程师审核签字并盖监理单位法人公章。

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劳务咨询费用由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委托本部门相关专业人员持情况说明和委托书出席;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专家组应当由5名及以上专家组成,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家组成员必须从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专业类别建立的专家库中聘请。确因专业特殊导致市城乡建委专家库人员不能满足组专家论证会需要时,施工单位可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各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专家库中聘请专家参与论证。省、部级专家出席论证会时必须出示专家证书或提供专

家资格查询途径;

(二)专家组成员必须有3名以上为在职人员,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选举产生,同时必须具有过硬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三)该工程参建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十一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相关施工图是否满足施工及验收要求。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在论证报告上签字,并附上专家相关信息(专家资格证、单位、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论证报告结论应分为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论证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修改结论经施工单位审核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专家组组长审核,专家组组长审核签字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方可组织实施。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企业应当重新编制方案,并再次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企业应当在论证会召开前从专家库符合参与论证条件的专家中聘请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并于论证会召开3天前,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方案送达论证专家。必要时,专家应在论证会前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后审核方案。专家论证会时,施工单位应当通知项目安全监督机构人员参加。项目安全监督机构人员参会主要职责是审核专家人员资格信息、参会单位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应取消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项目部的相关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建立巡查档案。

第十六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分阶段性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方案实施的总体验收三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照专项方案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验收,由监理单位进行复查验收,验收检查情况应记录存档。验收合格后,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七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全过程中,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带班作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旁站监理。带班、旁站情况应记录在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上。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企业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家库分类标准、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定期更新专家库的专家名单。

专家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或未责令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施工企业停工整改的,或对拒不停工整改的施工企业未向城乡建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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