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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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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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规章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 3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 3 第四章 公司设立方式 .............................. 4 第五章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 4 第六章 发起人的姓名、认股数及出资方式、时间 ...... 6 第七章 股东(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 7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 9 第九章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经理 . 11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 15 第十一章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 17 第十二章 公司财务、会计及利润分配办法 ........... 19 第十三章 公司合并、分立和增资、减资 ............. 20 第十四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 20 第十五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 23 第十六章 股东大会需要规定的事项 ................. 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给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由 个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三条 公司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第五条 公司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第六条 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常备于公司住所,供股东查阅。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变更内容以工商部门最终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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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设立方式

第十条 本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第五章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00万股,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即每股金额均为1元,采取股票的形式,以人民币为货币计价单位。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采用纸面形式。记名股票记载的发起人姓名,并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十四条 股票必须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4、股票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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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第十五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及住址; 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4、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十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认缴出资额分批次缴纳,X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注:无年限限制,无首付交款限制,但是一旦认缴,认缴出资范围内股东有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发起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发起人应当以协议等方式,书面认足本章程规定所认购的股份;不按本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规定的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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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发起人的姓名、认股数及出资方式、时间

第二十一条 发起人的姓名、住址、证件号码以及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自然人发起人:

1、 ,住 ,身份证号 ,认购股份数 万股,以货币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首期实缴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经全体发起人同意,第二期出资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到位?;

2、 ,住 ,身份证号 ,认购股份数 万股,以货币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首期实缴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经全体发起人同意,第二期出资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到位?;

3、 ,住 ,身份证号 ,认购股份数 万股,以货币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首期实缴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经全体发起人同意,第二期出资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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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住 ,身份证号 ,认购股份数 万股,以货币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首期实缴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经全体发起人同意,第二期出资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到位??;

第二十二条 全体发起人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二十三条 发起人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二十五条 公司随时将发起人的姓名及其出资额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对抗第三人。

第七章 股东(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股东(发起人)享有如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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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依据《公司法》和本章程享有表决权; 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4、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5、按照所持有的股票面额分取红利; 6、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7、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份;

8、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或者公司发行的新股;

9、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请人民法院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所做出的决议、决定或者提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0、公司清算后,按照所持有的股票面额分得公司剩余财产。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发起人)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依法按期足额缴纳所认购的股份;

3、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行为,向其他守法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以其所持有的股票面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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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设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

10、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一个表决权,但是本公司持有的自己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其中年会必须每年召开1次,具体时间由董事会决定,但本年度年会不能超过第二年的2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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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三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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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议事程序为:由董事会提出议案,股东进行充分讨论,然后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应作成会议记录,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必须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对《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必须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九章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经理

第四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5 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1 人,均由董事会成员以举手表决的方式,从全体董事中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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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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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的议事程序为:由有关董事和经理提出议案,董事进行充分讨论,然后采取举手同意的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公司经理。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接到提议后,应在3日内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公司经理,并自接到提议后的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被委托出席的董事依据委托书中所载明的授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足以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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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召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3、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4、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按照董事会的决议或者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报告。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根据经理的提名,可适当设副经理。经理和副经理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五十一条 公司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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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或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非董事的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经理),经公司(董事会)出具任职决定、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也必须依法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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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行为的,公司必须按本章程规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与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无条件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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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经股东大会会议表决,以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不予赔偿或者不予全部赔偿的,遵其决议规定。

第五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有权要求其给予答复;法定代表人不予答复或者股东对其答复不予接受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本章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和履行义务的各项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章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五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3人,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依法由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设主席1人,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十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临时监事会履行职责。

第六十一条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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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5、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本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四条 监事列席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和经理办公会议,并对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六十五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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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六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会议的议事程序为:由有关监事提出议案,监事进行充分讨论,然后采取举手同意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一律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章 公司财务、会计及利润分配办法

第七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之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本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必须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所余利润,由股东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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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法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如果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则该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七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增公司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十三章 公司合并、分立和增资、减资

第七十五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合并、分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的,必须由合并各方签订协议;公司分立的,必须相应分割其财产。

第七十七条 公司依法增资、减资,应符合法定程序。

第十四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七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30 年,设立日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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