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范文

更新时间:2023-12-19 09:4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住宿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为加强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使学生宿舍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秩序化,营造“明德、笃学、尚能、崇艺”的优良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友爱互助、尊重宿舍管理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配合工作,创造整洁、优美、安静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住宿的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生宿舍的管理工作接受学院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后勤保卫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团委、学生会等部门的领导、监督,学生工作处下设宿舍管理科,负责学生宿舍的内务、纪律等日常工作,后勤保卫处负责学生宿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宿舍设备的检测与维修及治安管理。

第四条 学生宿舍实行管理员负责制。管理员负责宿舍内外的卫生监督检查、安全检查、学生个人内务检查及协调其他事宜。

第五条 每幢宿舍楼设楼长(学生)一名,由宿舍管理科办公室聘任,楼长负责本楼的卫生、治安、纪律、文化建设等事宜,由宿舍管理科办公室直接领导。

第六条 每层楼面设层长一名,由宿舍管理科办公室聘任,负责本楼层的卫生、治安、纪律、文化建设等事宜,接受宿舍管理科及楼长的领导。

第七条 各室设寝室长一名,负责本宿舍安全防范,卫生值日等工作,由室内人员推荐产生并报班主任同意,室内人员必须接受寝室长的领导。

第三章 学生宿舍管理

第一节 学生宿舍财产管理

第八条 凡是住宿的学生必须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讲文明、讲道德,尊重宿舍管理人员的劳动,接受管理人员的询问和指导。如有态度不好、出言不逊或伙同他人起哄者,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住宿由学院宿管部门统一安排,系部具体落实,新生入学和老生调整宿舍都必须按宿管部门分配的房间入住,不得私自调换和占用房间,违者责令其搬回原处并给予批评教育。对擅自撬门撬锁住宿者,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并取消所有评优资格。

第十条 学生宿舍的钥匙,每间必须上交宿管部门一把,以便检查和维修。 第十一条 不准私自调换门锁,不准将房门钥匙转借他人,不慎遗失钥匙应迅速报告宿舍管理员,如遗失钥匙而导致宿舍失窃,由遗失钥匙者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交还全部钥匙,若发生所交的钥匙与所用锁不配套的情况,则应赔偿每把钥匙的工本费。

第十三条 无特殊情况,学生宿舍的备用钥匙不外借,必须借用时,须凭本人证件登记,还钥匙时,归还证件。

第十四条 配给寝室的固定家具、电话机、电热水器不得擅自搬动拆除,因需要调换住房者,不准带走原寝室的家具、电器等财产,人为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取消所有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 宿舍内的电话线、宽带网线是公有财产,未经后勤保卫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同意,学生不得私接分机和变动线路布局。违者除加倍赔偿损失外,同时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取消所有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内不允许安装、使用煤气,违者没收煤气装置,并给予警告处分,取消所有评优资格。

第二节 宿舍卫生

第十七条 卫生

第一款 住宿生必须参加卫生值日,保持宿舍内及门前走廊的清洁卫生,对

2

不参加值日或个人卫生极差的同学和在走廊堆放垃圾的宿舍,第一、二次发出整改通知,第三次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取消所有评优资格。扣分纳入个人综合测评思想品德行为分。

第二款 讲究个人卫生、被子、蚊帐、衣物、鞋帽、书籍等要放置整齐,经常保持房间内务整洁、美观。起床后要摘下蚊帐,或将蚊帐靠墙挂放整齐,不准挂床帘 ;被、枕头及其它物品等要折叠好统一放床头;鞋子要放床底下摆放整齐;口盅、桶、毛巾、书籍等物品均应统一放置整齐;如不按规定做好的,第一、二次发出整改通知,第三次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取消所有评优资格。扣分纳入个人综合测评思想品德行为分(每天由宿舍管理员检查,报学生处备案汇总,每学期公布1次)。

第三款 注意公共卫生,严禁把污水(包括洗碗水、漱口水、茶水)往走廊、墙壁或窗外倒,严禁随地吐痰,严禁往窗外丢杂物,严禁在墙壁上乱踢乱踩。初犯者给予通报批评,重犯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取消所有评优资格,同时还要个人出资修复被损的墙壁。

第四款 不准在厕所、冲凉房及阳台下水道倒垃圾及杂物。凡因人为原因造成管道堵塞,一切维修费用由事主自理,查不清事主则由宿舍同学集体负责。

第五款 宿舍区公共场所不准随意张贴、涂画、打钉。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取消所有评优资格。若造成公共场所损坏,则要个人出资修复被损的地方。

第六款 严禁携带快餐饭盒进入宿舍,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取消所有评优资格。

第七款 宿舍内不得饲养猫、狗、鸟、鼠等“宠物”, 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以上处分,取消所有评优资格。

第三节 宿舍水电设施的管理使用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节约用水,安全用电。人走要关灯、关电源,用水后要关好水龙头。严禁打饮用水洗澡、洗头,严禁偷盗使用太阳能热水,违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取消所有评优资格,并补交一定的水电费。

第十九条 每个宿舍用水用电按宿舍的水表、电表实用数抄算,超支部分

3

的水电费由寝室长按时交到财务处。

第二十条 严禁私自拆动水、电表、电热水器以及热水系统一卡通的设施,违者处以100—200元罚款,如有造成设施的丢失或损坏,则按该设施造价的5倍赔偿。

第二十一条 严禁私拉电线、违章用电,禁止使用电吹风(在800W以上)、电直发夹、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饭锅、电热毯等电器,一经发现按违反校纪校规处理,同时没收电器,取消所有评优资格。若造成灾害事故,则移交相关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寝室可以使用的电器为:台灯、收放机、充电器、电脑、风扇,电吹风(在800W内),其他电热器具不得使用。一经发现,不论使用与否一律没收,并取消评比文明宿舍资格。

第二十三条 水电设施出现故障时,要及时向水电维修部门报修,学生不得私自维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之间要互相督促,共同维护水电设施。对于违章用水用电或损坏、丢失水电设备者,人人有责任制止和报告,同一宿舍内知情不报的由全宿舍人员共同赔偿或处罚。

第二十五条 学生交纳的水电费、维修费、赔偿费统一交学院财务处。 第二十六条 供电及作息

每天:6:00——23:30供电,23:30关灯、断网作息;

第四节 宿舍治安管理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的安全、卫生检查、纪律检查。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进校入住宿舍应服从宿舍管理科的安排,不得私自调换宿舍和床位。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楼6:00开门,23:00关门,学生在晚上23:00前必须回到宿舍,学生宿舍管理员23:00后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对不按时回宿舍休息的学生给予通报;学生如因特殊情况晚归,须及时向管理员说明情况并登记;如有三次以上晚归(含三次)或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4

第三十条 住宿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证件、有价票证、现金、存折、贵重物品及学习和生活用品。

第三十一条 提高安全防火意识,学生宿舍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有害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楼内使用明火,严禁在宿舍内点燃蜡烛,严禁焚烧可燃物,废弃的易燃物要及时清理,禁止玩火。

第三十二条 保持走廊及楼梯通畅,不准在走廊、楼梯停放自行车、摩托车和堆放杂乱物品。学生宿舍内禁止停放自行车、摩托车。

第三十三条 严禁把烟酒带入宿舍;严禁在宿舍内打架斗殴、摔东西和高空抛物;严禁在宿舍聚众哄闹;学生在宿舍内禁止买卖经商、派发宣传单、吸烟、酗酒、划拳猜码、赌博、打麻将、投骰子等。

第三十四条 严禁复制、传播、观看色情淫秽出版物,严禁传播迷信思想和伪科学。

第三十五条 午、晚休、自习时间不得下棋、打牌、跳舞,不得高声喧哗、吹拉弹唱、播放音响、起哄、扰乱周围环境。

第三十六条 不得随便动用设在宿舍楼里的消防设施,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三十七条 严禁携带、收藏各式枪支、弹药或其他凶器到宿舍。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并移交相关行政或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宿舍区内不准打篮球、排球和足球,不准溜旱冰。违者没收器材。

第三十九条 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开宿舍楼,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值班人员查验后方可带出。

第四十条 除星期三下午的内务检查人员外,男、女生不得进入异性宿舍。校外人员来访,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宿舍管理员允许后方可进入宿舍。学生宿舍严禁留宿异性及外来人员。

第四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攀爬门窗、走廊、阳台护栏,严禁翻墙进入学生宿舍,违者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意外事故的,则个人要承担所有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追究责任,取消所有评优资格。

5

第五节 假期住宿

第四十三条 寒暑假,学生原则上应离校休假,确有特殊情况需留校的学生,须在放假前3周由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 经班主任、辅导员签署意见,所在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同意,报学工处审批后,方可留校住宿。假期不受理本市区内学生留校住宿申请。

第四十四条 寒暑假留校住宿的学生由学生处宿舍管理科统一安排住宿,办理临时出入证,并预缴水电费。

第四十五条 留校住宿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凭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及宿舍。留校住宿学生要严格遵守学生宿舍的作息制度。凡在规定的关闭学院大门和学生宿舍大门时间后进入学院和学生宿舍的学生,应出示“留校住宿证”和其它有效证件,并办理晚归登记手续。无故晚归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十六条 留校住宿学生要严格遵守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不准私接电源、乱拉电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电吹风、电直发、电炉、电饭煲、热得快等);严禁乱丢烟蒂、生明火做饭、点蜡烛等。如有违反,按照《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禁止带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严禁男女生混宿;严禁留校住宿学生在外租住房屋。违反本规定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 留校住宿学生若发现学生宿舍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宿舍管理员、学生宿舍管理科、学院后勤保卫处报告。

第四十九条 各系应加强对留校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不定期下到学生住宿寝室,了解和掌握留校学生情况,帮助留校学生解决思想、学习和生活方面的困难。

第五十条 假期无人居住的宿舍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封门,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进入。

第六节 学生住、退宿须知

第五十一条 在校学生原则上必须住校。由学校统一安排按照班级入住学生宿

舍。如系本院教工子女或经本院卫生所证明患传染病不适宜在校住宿等特殊情

6

况,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申请校外住宿者,须向所在系部递交校外住宿申请书及家庭户口本,说明原因,领取并填写《江门职业技术学院江门市区内学生申请回家住宿审批表》,经学生家长、班主任、所在系党总支和学生处、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在校外住宿。学生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

第五十二条 符合外宿申请条件的学生,每学年申请一次,每年6月份的最后两周为资格申报、审批时间,其它时间不受理任何申请。

第五十三条 家在江门市区的学生,除周末及节假日外,其余时间应在学校住宿。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未办理校外住宿申请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引起的责任后果

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将勒令其回校住宿,并给予警告或以上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宿舍内家具及公共财产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所还家具物品的登记号与卡片不符,按丢失论处也须照价赔偿。

第五十六条 学生毕业或因故中途离校时,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应进行宿舍内家具、公共财产的清点及卫生验收。验收合格者,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在离校通知书上盖章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七条 毕业生应在毕业典礼后的三天内离校。

第五十八条 住宿费用由学院财务处部门依据上级文件规定按学年度向住宿学生收取。

第五十九条 学生中途因走读、退学、辍学、开除等原因退宿者,不给予退

住宿费。

第七节 评比与奖惩

第六十条 学院学生宿舍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学生宿舍进行日常检查,期末统计宿舍的评分,向全院通报情况,并对较差的宿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十一条 评比的方法:宿舍管理员每天检查宿舍内务卫生、纪律、安全三次(上午、下午、晚上各进行一次,满分10分制),宿舍违反午、晚休纪律的一次扣5分,学生会生活部组织生活委员每两周检查一次(满分100分制),根据两项评比的结果作为评选“文明宿舍”的依据,并在学院公布栏公布。

第六十二条 奖励办法:根据文明宿舍评比办法,评定本学年的文明宿舍,

7

每幢宿舍按10%的比例评出本幢的文明宿舍(具体见文明宿舍评比办法),并作为评选“优良学风班”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悖时,以本条例为准。

附学生宿舍检查评分标准: 序号 1 2 3 4 项目 室内地面、走廊、干净整洁。 墙壁、门窗干净明亮,无蜘蛛网。 天花板、风扇、光管干净,无蜘蛛网。 被子、蚊帐、枕头按规定摆放整齐(如不按规定摆放的或挂床帘,管理员每床位扣1分,生活委每床位扣10分)。 床上用品及其他用品按规定摆放整齐。 鞋子摆放在床底成一直线。 卫生间干净整洁、无异味。 桌椅摆放整齐、窗帘收拍好。 室内、室外不存放垃圾、空气新鲜。 宿舍管理员 生活委员评 评 分 分 共10分 共100分 1 10 1 1 1 10 10 10 5 6 7 8 9 1 1 1 1 1 1 10 10 10 10 10 10 10 宿舍布置美观得体大方。

8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ex5.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