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村创建“民主法治村”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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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民主法治村”活动

制 度 材 料 汇 编

小坝乡大华村党支部

小坝乡大华村村民委员会

年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党建工作························1 一、

部主要职责·······················1

二、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1

三、民主评议党员制度························2 四、流动党员管理制度···················3

五、发展党员工作程序························4 六、党支部民主决策制度··················5

七、村党组织“五个好”标准·····················6 第二部分 村务工作·······················7 一、村委会工作任务和主要职责····················7 二、村委会工作制度·····················9 三、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联席会议制度··············10 四、村两委议事规则·····················11 五、民主评议村班子及干部制度··············13 六、村干部过错责任追究制度······················14

七、村民代表会议制度···················15

八、村民主监督小组工作职责·····················16 九、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制度····················17 十、村务公开制度·····················18 十一、村委会成员岗位职责··················22 十二、村级档案管理标准·······················24 十三、村民自治章程(样式)················26 十四、村规民约(样式)····················42 第三部分 财务工作······················44 一、民主理财制度················44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45 三、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46 四、票据管理制度························47 五、财务公开制度··························47 六、债权债务管理制度························48 七、集体资产管理制度························49 八、“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49 九、会计人员管理制度···············50

十、村干部任期、离任财务审计制度··················51 十一、村公章使用管理制度·····················51 第四部分 综合治理工作····················52 一、综治工作站职责·······················52 二、综治工作站制度······················53 三、综治工作站主任职责·······················54 四、村调解委员会工作任务··················55 五、调委会的工作制度·················56 六、治保会工作制度····················57 七、治保会职责······················57

八、调解员职责、纪律、原则·····················58 九、片区(楼幢)综治联络员职责··············58 十、创建“平安村居”基本要求·················59 十一、创建“民主法治村”基本条件··············60 十二、治保会工作任务·····················61 十三、治保人员的纪律和职权··············62

十四、治安巡防队任务·······················63 十五、治安巡防队工作制度···············63 十六、治安巡防队员职责··················64 十七、治安巡防队员守则····················64 十八、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小组工作职责·········65

十九、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工作职责················65 二十、暂住人口管理制度··················66 二十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67 二十二、防火公约···············68

二十三、护村队工作制度·················69 二十四、附录·················70

第一部分 党建工作

一、党支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2、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3、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4、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5、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6、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二、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

1、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的转正,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及增补和撤销支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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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提出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的意见,讨论和决定党支部其它重大问题。

2、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发展新党员、有关干部选拔推荐等问题。

3、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主要任务是:组织党员学习,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和各项工作任务,党员汇报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评选优秀党员,激励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4、党课一般每两个月一次,党课的形式要灵活多样,党课内容应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章以及党的基本知识、时事政策教育为主,也可以结合本单位情况,联系党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拟定专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确保党课质量和效果。

三、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1、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前应通知做好相关准备。

2、民主评议党员的目的。通过民主评议党员,表彰先进,清除腐败分子,严肃处臵不合格党员,从而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民主评议要以党章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内容,应当根据当前形势和党的任务对党员的要求来确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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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主评议活动中,党员要向支部党员大会或党小组会作个人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的总结汇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也可组织部分群众代表参加测评。

5、民主评议党员一般分为学习教育、自我评价、党内外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处理等五个步骤。

6、支部将评议情况及时通知每个党员,表扬先进,教育党员争做新时期的合格党员,对评出的不合格党员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分别做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组织除名等处理。

四、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1、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2、党员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党员因特殊情况外出来不及事先报告的,必须在外出后30日内准确详细报告有关情况。市外流入的党员,应当在活动地点相对稳定后15日内持党员有效证明(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手册等),到活动所在地或居住地党组织报到,根据党组织要求提供真实详细的情况。

3、党员外出流动,除临时性短暂外出只须开具党员证明信外,所在党组织都必须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活动地点相对固定且流入地建立了党组织的,还应当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

4、党员在流动期间要主动与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积极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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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生活,每次返回流出地,主动交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5、党员在流动过程中,应当按时按标准向流出地或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的,可委托家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的,一般要按月交纳,也可每季度交纳一次。

6、流动党员参加民主评议活动,原则上回流出地党组织进行,但流入单位必须出具其现实表现鉴定。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原单位参加评议的,可在流入地党组织参加评议,评议后由流入地党组织将评议情况函告流出地党组织。 五、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发展党员工作要严格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入党程序主要包括:

1、申请人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2、党组织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3、对拟列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5-7天的集中培训;

4、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

5、发展对象严肃认真地填写《入党志愿书》; 6、支部委员会进行审查,召开党员座谈会、群众座谈会,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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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票决并通过决议,进行为期5-7天的公示。通过公示之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8、上级党组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并作进一步考察;

9、上级党组织集体审批;

10、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被批准入党的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

11、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转为正式党员。

六、党支部民主决策制度

1、党支部在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形成一致意见后,才能作出决策。

2、党支部召开会议进行决策时,应由支部书记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到会,方可开会。

3、支部委员没有特殊情况不能请假。请假时,必须说明本人对支部研究事项的意见,并表明本人的态度。

4、党支部研究决策时,与会党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并举手表决,同意人数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表决结果方能生效。

5、党支部召开会议之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决策后,要广泛收集党员和群众的反映,不正确的要召开会议进行复议,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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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党支部进行决策时,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支部书记要认真综合其他成员的意见,做好引导工作,做到民主而不独裁、果断而不武断,最终形成正确意见。

7、党支部召开会议进行决策情况,均要有专人负责记录,把议事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缺席人数、议事内容、决议等记录在案。会后不得更改原始记录。

七、村党组织“五个好”标准 1、领导班子好。

①领导班子自觉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②班子结构合理,成员精干,廉洁勤政,奋发有为。 ③党组织书记有带头致富和带领农民群众共同致富的能力。

2、党员干部队伍好。

①党员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干部能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大多数50岁以下的党员、干部能掌握1?2门农业实用技术或就业基本技能,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较强。

②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措施落实,并能适应新形势不断创新。

③注重在优秀青年农民和致富能手中培养、发展党员,党员队伍年龄、文化结构不断改善。

3、工作机制好。

①各项制度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运行比较规范,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关系协调。

②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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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有高标准的党员活动室,远程教育设施齐备,阵地建设规范。

4、小康建设业绩好。

①村级经济发展较快,集体经济实力较强,农民收入不断增加,村集体年纯收入和农民人均年纯收入的基数、增幅居于本县(市)前列。

②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稳步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好,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好或明显改善。

③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成效显著,村风民风良好,社会秩序稳定。

5、农民群众反映好。

①村干部尊重农民,爱护农民,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 ②工作措施符合群众意愿,工作作风和工作实绩群众满意,党群干群关系密切,村党组织得到群众拥护,群众满意率在80%。

第二部分 村务工作

一、村委会工作任务和主要职责 (一)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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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人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4、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5、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活动。

6、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7、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二)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贯彻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2、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办理本村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人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其合法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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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法管理属于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水、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5、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五保供养、义务教育、服兵役、拥军优属、抢险救灾、纳税等义务。督促村民依法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劳务,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6、因地制宜地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新风尚。防范和制止封建迷信、宗派、宗族势力和非法邪教活动。

7、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和互助,协调与驻本村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

8、组织村民防盗、防灾害事故,向有关部门反映本村的治安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对本村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判处其他刑罚但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农村社会稳定。

9、依法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规范财务会计行为,管理本村财务。

10、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1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村委会工作制度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管理好本村村务,负责本村的日常工作,制定生产规划,搞好经营管理,使全村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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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指挥和检查落实各项工作,在抓好粮食生产的前提下,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开展各种经营活动,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村民生活水平。

3、负责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抓好下属各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切实做好调解、治保、公共卫生、社会福利等工作,支持妇代会、共青团、协会等开展工作。

4、负责各项任务的分配和落实,发动和组织村民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认真抓好计划生育,切实控制人口增长,严格土地管理。

5、负责兴办各项公益事业,搞好村容村貌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6、深入持久地开展村民自治活动,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促进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

7、坚持村务公开。

8、落实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三、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联席会议制度

1、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参加成员为村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必要时可邀请驻村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等列席。

2、联席会议由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召集。一般情况每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3、联席会议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和依法办事,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误,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4、遇有下列情况须经联席会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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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向会议报告工作,贯彻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2)讨论制定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办理本村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负责换届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相关事宜。

(4)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5)审议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6)讨论村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和村民委员会下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7)拟定本村享受补贴人数及补贴标准,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收缴农业税以及返还使用情况。

(8)兴建学校、道路、水利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承包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和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初步使用方案。

(9)研究、落实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 (10)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认为应当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四、村两委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法规,研究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所布臵任务的具体工作措施。

2、讨论制订本村经济、社会发展、村庄建设的年度和长远规划,以及保证规划实现的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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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研究制订村规民约草案、村民奖惩的办法以及村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4、讨论决定村会议、出纳、调解、治安等机构组成人员人选。

5、研究提出有关本村重大村务工作初步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决议后,制订具体的实施措施。

6、其它需要村两委会研究或作出决定、决议的事项。 (二)会议制度:

1、村两委会议,一般每月一次,如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村两委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主持,经村党支部书记委托也可由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副书记召集主任,村两委会议,各委员均须按时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事先向召集人请假;村两委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

2、村会计可列席会议,如工作需要,其它人员也可列席具体列席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3、村两委会议由村会计负责记录,村会计未列席的,由组织委员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名,存档备查。

(三)议事程序和方法

1、村两委会议的议题由村两委委员向召集人提出,经村党支部委员会确定后列入会议议题。

2、村两委委员提出的议题,须事先由提出人组织人员研究,协调、论证,提出具体方案,供决策时选择参考。

3、两委会召开的日期和议题内容,应由召集人提前告之与会人员,一般不临时动议重大问题。属通气性质的问题,可临时提出,但须简明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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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两委会研究重大问题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先由议题提出人作详细说明后,各委员畅所欲言,发表自己的意见,然后采用口头或举手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决议方为有效。

5、两委会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要注意保密。凡会议讨论的所有问题不论意见有无分歧,也不论是否形成决议(包括已作出的决定尚未公开前),均不得外传,谁泄露谁负责。

6、两委会形成的决议,会议主持人应及时同因故未参加会议的两委成员传达。

7、两委会形成的决议,如有必要,可召开有关会议或张榜等形式加以公布,以保证决议的正确实施。

(四)执行和反馈

1、村两委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两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会后有任何反对的言行。

2、两委会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必须认真抓好自己分管的工作不得推诿、拖拉。如执行中发现新问题,须及时提交两委会讨论,不得自行改变。

3、两委成员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向会议主持人反馈。会议主持人应抓好决定、决议的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决定、决议落到实处。

五、民主评议村班子及干部制度

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发扬民主,进一步落实村民对村班子及干部的监督权,制定本制度。

1、评议对象是村两委班子及其成员;

2、参评人员:全体党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及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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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

妇代会等组织负责人,必要时也可吸收其他村民参加; 3、民主评议程序:

(1)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民主评议会; (2)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分别报告党支部、村委会年度工作情况;

(3)被评议对象进行本年度工作的述职; (4)由参评人员向村干部提出意见和建议; (5)实行无记名办法,由参评人员填写《村班子民主评议表》、《村干部民主评议表》。

4、评议内容:对村班子评价的主要内容工作实绩、团结协作及总体评价;对村干部评议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及总体评价;总体评价为优秀、称职、不称职。 5、民主评议村班子及干部应当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和指导下,结合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一并进行,与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镇驻村干部等工作相结合。

6、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开,并与村两委干部的考核激励奖惩及村干部的误工补贴相挂钩。

7、民主评议结束后,村两委班子应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分析民主评议结果及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六、村干部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村“三套”班子干部应依法按照《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相关制度履行各自的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2、村干部违法、违章、违制决策管理,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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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集体建设项目的确定和发包; (2)土地规划和宅基地的分配、使用;

(3)土地征用及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集体资产出租和收益的管理与使用;

(5)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与使用。

由上级党委、政府作出决定,导致损失的个人不负民事责任。

3、村干部违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及财务管理规定,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和返还责任。

(1)违反规定报销的;

(2)以集体资产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3)接待开支不能说明理由的; (4)挪用集体资金的;

(5)公款私存或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

(6)侵占其他集体资产的。

4、村干部违规追究过错责任制度,由村民监督小组负责实施。触犯法律、法规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1、村民代表会议是代表村民开展村民自治,行使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管理本村事务的民主决策机构。

2、村民代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共同组成村民代表会议。其中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每个村民小组推选二人至五人。必要时可邀请驻村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或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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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成员提议,应当临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定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并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4、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前三天予以公布。村民代表应该在会前就有关事项征求村民的意见。

5、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其职责:

(1)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村级财务预决算,以及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涉及村政村务方面的重要问题;

(2)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

(3)向群众宣传村民会议决定,并带领全体村民认真贯彻执行;

(4)广泛收集村民合理意见或建议,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

(5)必要时提请召开村民会议;

(6)否决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及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本村实际的决定、决议。

6、对相关重大问题决议时,应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遇到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会议不作决议,留作下次会议讨论。

八、村民主监督小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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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主监督小组由村内老干部、党团员代表、村民代表、妇女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

1、检查督促村民委员会办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具体落实情况;

2、审核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的真实情况; 3、监督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4、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自治章程情况; 5、监督村民委员会日常工作,对存在问题提出监督意见,由村民委员会整改和落实。

九、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制度 1、法律咨询的内容

(1)对全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制度,如《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

(2)村集体建设项目的确定和发包,土地规划和宅基地的分配、使用,土地征用及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村民福利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施行; (4)村民反映强烈的重点、热点问题的解决; (5)其它需要法律咨询的重要决策和重要规定。 2、法律咨询的重点:拟出台的重大决策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导向和规划,是否符合科学的发展观和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是否符合大多村民的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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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律咨询的程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拟在本村施行的关系本村集体及村民利益的重大决策,由村民委员会提交给本村法律顾问,征询意见。

4、法律咨询的责任:本村法律顾问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并对其提供的咨询意见负责;根据咨询意见的可靠程序和决策实施的效果,对有显著贡献的法律顾问,可给予精神鼓励或一定的物质奖励。

5、责任追究:对不遵循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制度,随意决策,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村务公开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等文件精神的要求,村务必须定期进行公开,接受村民的监督。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内容: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分为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三大类型。

政务公开内容:

1、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在农村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

2、种粮直接补贴、粮种补贴情况;

3、党员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及落实执行情况;

4、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5、民主选举村支两委成员程序、分工和民主评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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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各项任务,如违法婚姻处理、计划生育指标分配及其节育措施的落实情况,土地管理、社会治安等情况;

7、致富信息。 事务公开内容:

1、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的制订、运行、修改; 2、关于集体经济发展以及兴办公益事业的决策情况; 3、村办企业和各类管理服务机构用人制度、选拔办法; 4、有关“一事一议”的预算及筹资筹劳情况; 5、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6、优抚、社会救济、救灾赈灾、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7、集体生产资料(含山林、土地、水面)和集体企业的发包、入股、出让,各类承包经营方案竞争办法及合同的调整、修订情况;

8、土地转让、集体资产变动和债权、债务情况; 9、征用土地补偿及分配、宅基地审批情况; 10、机动地、荒山荒地发包、租赁和使用情况; 11、用水用电和享受各种集体统一服务项目情况; 12、农村低保人员的救助标准及发放情况; 13、村干部任期届满或村组撤并离任审计情况; 14、竹木限额指标分配使用情况;

15、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热点、难点问题的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

财务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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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年度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 2、资金平衡表;

3、各项收入和支出明细; 4、往来明细; 5、预算外资金明细;

6、财产、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

7、“一事一议”专项经费收支明细; 8、村干部工资和奖金补贴;

9、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各个协会收支明细; 10、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二)公开程序:

第一步: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项目和内容;

第二步: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对项目和内容进行审查、补充、完善;

第三步: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第四步:村民委员会通过固定村务公开栏、会议、广播、“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有效形式进行公开;

第五步:听取和处理村民的意见。村民对公布的内容有质疑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补充或重新公开。

财务公开之前,需按以下程序办理财务事项: 第一步:经手人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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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

第三步: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 第四步:报经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

第五步: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 (三)公开形式:

以固定公开栏、会议、广播、“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为主要公开形式,让90%以上村民了解村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和真实情况。

(四)公开时间:

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每季度首月上旬为各区(县)市村务公开旬。经常性工作按季度进行公开,阶段性工作到时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地实际,统一确定本乡镇、街道的村务公开日。

(五)公开监督:

各村要从村民代表中推选7?9人组成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3-5人组成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村务公开内容和项目进行清理、审核后,按照公开程序进行公开。各区(县)市、乡镇、街道要组织力量进行指导督查。

(六)建立固定公开栏、宣传栏、意见栏,设立举报电话。

公开栏、宣传栏制作规格一般长2.2米,宽1.2米。有条件的村要制作铝合金或不锈钢橱窗式的公开栏。

(七)村务公开后,要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作出解释和答复。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纠正,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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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和“一事一议”决策执行情况应特别注重事前、事中、事后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确保群众满意率在95%以上。

(八)在并村或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各乡镇、街道要组织人员对离任村干部任期财务进行清理审计,并及时予以公开。

十一、村委会成员岗位职责 (一)党支部书记职责

1、负责村党支部全面工作,重点抓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的知识,学习党纪国法;向群众宣传政策,引导村民奔康致富;

2、主持各种会议。每月至少开一次支委会,每季度开一次党员会议,抓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完成上级党委交办的党务工作;

3、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勤政廉政,做团结、公正廉明的模范;

4、开拓思维,协调各方,带头勤劳致富,积极为实现“五个好”目标探索道路;

5、开展各项“争先创优”活动,树立文明形象、典型,引领农民走上现代文明道路。

(二)村委会正、副主任职责

1、积极配合、协助支书抓好贯彻党路线、方针、政策,负责任地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2、全面负责村委会的行政事务和想方设法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主持、实施经济发展计划;

3、主持落实各项经济指标,组织和带领村干部搞好各项中心工作,安排好各项任务到村、到户,达到指导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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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廉洁自律,依章守法使用“两笔会签”审批权; 5、带头搞好团结,尊重上、下级领导,尊重同事,协调联动各方人士,支持村委会工作;

6、村委会副主任积极协助主任做好上述各项工作。 (三)治保委员职责

1、主责行政区内的治安管理,负责治保会、安全文明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管理治安队,搞好治安防范,警惕外来陌生人的行踪;

2、调解各种民事纠纷,依法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抓好各种苗头的监控,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情况;

3、注意调查研究,多走访各村小组,了解社会治安情况,跟踪帮教“两劳”放回人员,力争不发生刑案和治安案;

4、搞好群防群治工作,多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创建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四)妇女委员职责

1、组织妇女学习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妇女的自尊、自爱、自强意识,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2、发挥“半边天”作用,引导妇女探索各种勤劳致富道路;组织妇女成立“禁毒会”、“调解小组”等群众团体,为确保社会治安秩序良好作贡献;

3、积极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计生对象档案,安排生育指标督促计生对象落实计生措施。

(五)团支部书记职责

1、组织青年开展多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加强学习,多作引导,使青年安心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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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积极培养青年成为接班人,向党组织输送合格的入党对象;

3、搞好自身的思想建设,为青年树立良好形象,增强凝聚力,按时收缴团费;

4、组织团章学习小组和评选青年标兵,引领青年好学上进,为实现共青团的最高理想服务。

(六)会计职责

1、做好领导的参谋,及时反映财务工作问题,提供可靠真实的数据给领导决策;

2、记好财务收支帐,保证日清月结;

3、依法抓好村财务核算,健全各种档案资料,负责保管村的各类档案;

4、配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主动提供审计资料,保管好收支帐单、票证等;

5、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和上级各种表册,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种书面材料。

(七)出纳员职责

1、负责现金收支管理,为人民掌好理财权; 2、执行财务制度,拒绝不合理的开支; 3、记好现金日记帐,保证帐物、帐款相符; 4、主动协助领导完成其他各项任务。 十二、村级档案管理标准

为了完善和加强我村档案管理和利用工作,逐步实现档案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档案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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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委会要建立以村委会主任、会计和有关人员组成的档案工作领导小组,有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并纳入日程。

2、设臵专柜保管档案,有条件的村可建专室。 3、档案保管条件符合“防盗、防水、防光、防火、防虫、防鼠、防霉、防尘、防潮、防有害气体”的要求。

4、有专兼职档案员并经过县级以上的专业培训。档案工作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严格遵守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

5、建立文件归档制度、档案保管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借阅制度、档案销毁制度和档案员岗位责任制等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二)档案基础业务建设

1、凡属本村的各类档案都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2、凡属本村文书、科技、会计、专业档案等各种类别档案归档范围内的文字材料、图表、声像、照片等,均由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收集交档案工作人员按有关要求归档,确保档案齐全完整,归档率达90%以上。有条件的村要逐步建立电子档案和目录数据化。

3、案卷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完整率达90%以上。 4、编制案卷目录、归档文件目录等必要的检索工具和编研资料。

5、保持档案室整洁,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检查、清理、核对工作,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对破损或褪变档案应及时抢救保护。

6、建立档案统计账簿并及时填写,统计数据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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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案利用

1、有档案查阅登记簿并认真填写。

2、有档案利用效果登记簿并认真填写,搞好信息反馈,总结经验,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

十三、村民自治章程(样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依法自治的整体功能,确保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农村有效地贯彻和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村民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行为公约,无论是党员、干部还是群众都要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第三条 本章程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全体村民和村民代表的监督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一节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 本村依法组成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进行村民自治。

第五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代表必须是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遵纪守法,公道正派;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联系群众,并在村民中有一定威信。村民代表选出后,由村民委员会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向全体村民公布。村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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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村民代表应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积极参加会议,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

第七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代表会议由每个村民小组推选2?5人,或由村民按每5?15户推选1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驻村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定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并不得与村民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八条 村民会议的职责:

(一)依法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三)讨论决定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讨论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五)讨论决定村务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民委员会下设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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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决议。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是全体村民依法直接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全体村民应当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村民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支持帮助下,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向会议报告工作;贯彻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办理本村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承担本村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合伙人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其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依法管理属于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和合理利用土地、水、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服兵役、拥军优属、抢险救灾、纳税等义务;督促村民依法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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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一事一议”决定的筹资筹劳、义务工,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六)因地制宜地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新风尚;防范和制止封建迷信、宗派、宗教势力和非法邪教活动。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和村之间的团结和互助,协调与驻本村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

(八)组织村民防盗、防火、防毒、防灾害事故,向有关部门反映本村治安情况;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本村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判处其他刑罚但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农村社会稳定。

(九)依法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规范财务会计行为,管理本村财务。

(十)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涉及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拟定村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享受补贴的人数及标准;

(四)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学校、植树造林等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劳务、义务工或资金及承包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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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必须实行村务公开,公开的范围包括政务、事务、财务三大类:

政务公开内容:

1、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在农村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

2、种粮直接补贴、粮种补贴情况;

3、党员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及落实执行情况;

4、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5、民主选举村支两委成员程序、分工和民主评议情况; 6、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各项任务,如违法婚姻处理,计划生育指标分配及其节育措施的落实情况,土地管理、社会治安等情况;

7、致富信息。 事务公开内容:

1、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的制订、运行、修改; 2、关于集体经济发展以及兴办公益事业的决策情况; 3、村办企业和各类管理服务机构用人制度、选拔办法; 4、有关“一事一议”的预算及筹资筹劳情况; 5、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6、优抚、社会救济、救灾赈灾、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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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集体生产资料(含山林、土地、水面)和集体企业的发包、入股、出让,各类承包经营方案竞争办法及合同的调整、修订情况;

8、土地转让、集体资产变动和债权、债务情况; 9、征用土地补偿及分配、宅基地审批情况; 10、机动地、荒山荒地发包、租赁和使用情况; 11、用水用电和享受各种集体统一服务项目情况; 12、城镇、农村低保人员的救助标准及发放情况; 13、村干部任期届满或村组撤并离任审计情况; 14、竹木限额指标分配使用情况;

15、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热点、难点问题的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

财务公开内容:

1、村年度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 2、资金平衡表;

3、各项收入和支出明细; 4、往来明细; 5、预算外资金明细;

6、财产、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

7、“一事一议”专项经费收支明细; 8、村干部工资和奖金补贴;

9、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各个协会收支明细; 10、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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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社会福利等委员会,负责处理各项日常事务。各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四条 本村所设村民小组原则上不得变动,确需变动时必须经村支两委会议提出,征求有关村民小组的意见后,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村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本组村民推选出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有丰富的生产经验,办事公道,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群众信赖,并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村民担任,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

(二)召集村民小组会议,传达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商讨本组有关事务;

(三)组织本组村民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按时参加上级召开的各种会议,协助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四节 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凡本村村民除享有宪法、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外,在本村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本村村务活动,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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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村组干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三)按有关规定分享本村公共利益。

第十八条 凡本村村民,除应全面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外,在本村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支持协助村委会工作,按时完成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二)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三)遵纪守法,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四)响应政府号召,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积极投身“三个文明”建设。

第五节 村委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村委会成员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外,在本村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重大村务活动的讨论和决策; (二)督促村民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村委会成员不脱产,根据工作实绩和误工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条 村委会成员除应全面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外,在本村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吃苦在先,享受在后,带领村民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

(二)以身作则,带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清正廉政,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 (四)维护村委会的集体领导,带头执行决定; (五)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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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 生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村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自然资源,包括田、土、山、水等进行生产经营的,可以实行承包责任制或租赁制。

第二十二条 承包或租赁者,必须与村委会签订承包或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规定交纳承包费或租金。

第二十三条 承包关系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转让或终止合同,需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签订变更、转让或终止合同协议书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承包或租赁者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节 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属本村所有土地,包括耕地、山林、河流、水塘和宅基地,承包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与处理权。

第二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建立土地管理档案,详细记录土地的坐落、面积、质量、用途、使用人及其变更情况,由村上统一管理,长期保存。

第二十七条 依法使用本村土地的村民应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严禁抛荒,对造成土地荒芜和地力下降的,村民委员会有权责成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村民所需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按农户人口与实际需要统一安排,经国土部门批准后方可建房。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承包地从事下列活动: (一)取土烤砖; (二)私自盖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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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采矿; (四)建坟;

(五)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为发展村级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在不改变土地权属的前提下对土地实行集约经营。

第三节 山林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民集体所有的山林,可由村上集体统一经营,也可由村民个人承包经营。

第三十二条 村民在自己的自留山、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属村民个人所有。

第三十三条 严禁乱砍滥伐林木;严禁挖笋和毁林开荒;防火期期间,禁止林区野外用火。

第四节 矿山管理

第三十四条 矿藏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本村范围内采石、开矿。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在本村范围内开采矿、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开采,依法经营,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影响村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第三十六条 对非法开采、盗窃、抢夺矿藏和矿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村民委员会和全体村民应予以制止,并责成恢复地貌,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报请司法机关惩处。

第五节 农田基本建设

第三十七条 搞好农田基本建设,改善生产条件,是发展农业生产的根本出路,全体村民都应积极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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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新建农田基本建设项目,一般按谁投劳谁受益的原则,不跨组的由村民小组负责组织,跨组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重大工程项目报请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三十九条 集体或个人新建农田基础设施不得影响或损坏正在受益的原有设施,也不得影响外村、外组和本组其他村民的利益,非建不可的项目,应协商一致后方可兴建,并酌情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 原农田基本设施属于本村所有的,由村上负责管理和组织维修;属本组所有的由组上负责管理和组织维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任意改变原有农田基本设施的状况和用途。

第四十一条 对故意损坏或任意改变基础设施的单位或个人,除责成恢复原貌外,还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四十二条 属村属组的农业基础设施,均应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建立档案,详细记录项目名称、用途、受益范围、技术状况、工程造价、建造年月、产权归属等情况,长期保管备查。

第六节 村内企业

第四十三条 村内企业是村发展经济的支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利用本村资源,积极组织村民发展民营企业,增强村民的经济活力。

第四十四条 村民营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全体村民都应支持和维护生产经营户或企业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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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承包人承包企业应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村民委员会和群众的监督,并保证合同兑现,应预先交纳一定比例的抵押金,合同期满,可列抵承包款。

第四十六条 承包人应对所承包的企业负责,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并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和集体财产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承包人必须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从事生产和经营,因管理不善造成企业亏损、破产倒闭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承包人在承包企业期间,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需要添臵或更换设备时,必须报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由承包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第四十九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村属企业的监督和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七节 财务管理

第五十条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节的规定,办理财务事务,进行财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

第五十一条 财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主管财务或财务人员因工作变动,必须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接受离任审计。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必须办理会计手续,实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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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ew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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