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陆金所

更新时间:2023-08-20 19:53:01 阅读量: 高等教育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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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

编号:

甲方: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明宇

联系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为确保借款人 与甲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个人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及主合同的约定,为借款人履行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订立本保证合同(“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担保

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一切费用)以及其他到期应付的款项。

2. 主合同列明的借款本金与出借人实际放款金额不一致的,以出借人实际放款的金额为准。

3. 本合同项下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

4. 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期间为两年,自主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5. 甲方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的,无须事先获得乙方同意,乙方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将债权转让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受让人信息等,通知乙方。

6. 除本合同第一条第5款约定的情况外,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内容,须取得本合同乙方书面同意。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乙方不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二条 担保责任

1. 若借款人在主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或还本日未按约定向甲方进行清偿,则乙方应在主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或还本日起八十一日(含)内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乙方将向甲方发出代偿通知告知其履行担保责任。乙方向甲方发出代偿通知之日为代偿日。

2. 乙方通过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陆金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将借款人应偿还的款项(“代偿款”)支付至甲方陆金所账户,代偿款中的罚息从利息或本金逾期之日起计至代偿日。若代偿日为利息或本金逾期之日起五日内,则代偿款不包括任何罚息。甲方同意并确认,自代偿日起至代偿款支付至甲方陆金所账户期间,乙方无需就履行担保责任向甲方支付任何利息、

罚息或费用。

3. 超出乙方的担保范围的任何款项或甲方超过保证期间要求乙方承担担保责任的,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4. 乙方的担保责任随借款人履行主合同还本付息义务或乙方代为偿还借款等债务相应减少或解除。

第三条 债权管理

1. 甲方委托乙方对其所享有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借款人资信状况、还款能力以及借款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和监督,作为接受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相关通知事项的联络人。

2. 甲方委托乙方对其所享有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进行回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借款人还款提醒、逾期催讨等。

3. 甲方同意乙方可将其享有的债权回收管理的权利转委托给其他第三方实施。

第四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其他条款

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主合同的定义与解释均适用本合同。

2. 如乙方要求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做出强制执行公证的,则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文书。

3. 本合同附件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 在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之日生效。

5.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保证担保反担保抵押登记部门执一份,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保证合同编号:

甲方:

本人已认真阅读了本保证合同,完全理解并与乙方一致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以下签字作实。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保证合同编号:

乙方: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马明宇(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eu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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