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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城际(市)轨道交通,公共租赁住房与棚户区改造,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投融资建设(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方式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市政公用事业投资经营(BOT)方式政策介绍和运用

(2014年版第6版)

邱茂中律师

1, 囯务院鼓励和支持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等领域

1.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

1.1.1 ,界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属于政府(包括其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的投资范围

1.1.2, 鼓励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能力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

1.1.3 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包括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统借国外贷款(近年又批准地方政府建设债券发行),表现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贴息等方式

1.2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清理整顿融资平台同时,可以吸收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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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意见》(2010年5月13日),又称“新36条”

细化2005年国务院“非公36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通信和交通运输等领域

1.4,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1.4.1,地方性政府债务规模过大,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必须规范地方政府的融资借债行为,

1.4.2,地方政府及所属机构原则上不得承做BT,不得承担逐年回购责任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1.4.3,但是,可以承做BT的属于政府性债务的项目,仅局限在公路,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1.4.4,重申地方政府不能承担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包括平台公司BT债务,不能承担任何承诺,担保,

1.5,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 1.5.1,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 1.5.1.1,政府应集中财力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

1.5.1.2,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有合理回报或一定回收能力的可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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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1.5.2,创新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5.3,改革现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事业单位管理模式,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模式转变,

1.5.4,完善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

1.5.5,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出台财政扶持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2, 全面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制度

2.1,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2.2, 财政部,发改委,人行,银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2.3, 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

2.4,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

2.5, 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

2.6, 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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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融资平台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2.8,上述主要政策要点

2.8.1 界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即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並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并纳入银监会名单制管理体系全面检查监管

2.8.2 除在2010年6月30日前已投融资建设之外,上述融资平台不得再接手完全或大部(70%)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建设,对融资平台授信余额只减不增

2.8.3, 上述融资平台原则上仅能从事赢利性收入公益性项目(如收费公路,自来水工厂等),特别是能从事有偿还能力的保障性住房项目 2.8.4,上述融资平台承担政府性债务范围内的公路,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不能采取BT等方式,不能向一般企业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举债 2.8.5, 上述融资平台在清理整顿后,吸引民间资本合资,与政府脱钩,改造成正常的法人治理机制的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其债务不属于政府性债务,只能依靠自身经营收入偿债

2.9, 国务院《批转发改委深化体制改革任务的意见》(国发[2014]18号)

2.9.1, 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制度, 2.9.2, 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 2.9.3, 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控制,

2.9.4, 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推行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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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和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及应急处置机制,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2.10,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2014年9月26日)

2.10.1, 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预警机制,将政府性债务分为三类,即一 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和或有债务,同时将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债务风险,进行风险预警;

2.10.2, 硬化预算约束,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机制。

1) 地方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2) 地方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政府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10.3, 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惩罚机制。

1) 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外违法违规融资,

2) 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债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台馆所建设,

3) 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对企业注资,财政补贴要依法合规,

4) 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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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 6) 不得强制金融机构提供政府性融资;

2.10,4, 地方政府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

2.10.5, 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超过批准的限额,无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都应纳入限额管理。

1)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国务院确定並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2) 地方政府在规定的限额内,地方政府举债实际规模,由地方政府确定並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2.10.6, 政府性项目投融资分类原则

1) 政府平台公司从事商业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须与政府脱钩, 2) 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模式(PPP),其债务按市场化原则偿还,政府按事先约定,承担特许经营权给予,财政补贴,合理定价等责任,不承担偿债责任,

3) 难以社会资金参与的项目,政府发行债券举债。

3, 中央建筑企业从事投融资建设政府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动机 3.1 国家国资委鼓励央企从事包括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及BT,BOT在内的投资业务

3.2, 国家优先安排央企整体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募集大量社会资金,並且金融机构给与央企大量贷款授信,因此央企有巨量的资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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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囯资委对央企经营收入的经济增长值考核,迫使央企通过投资(包括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及BT,BOT)提高企业利润率 3.4, 央企通过对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资,解决政府短期资金困难,从而和政府良性互动,以资本经营拉动和扩大生产经营

4, 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及BT 的主要适用法律--《政府采购法》

4.1, 政府是采购主体,可以授权部门机构和所属非赢利性事业单位采购,但不得授权企业采购

4.2, 为了便于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财政预算编制提供依据,政府采购应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执行,其中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采购品目,如: 公用房建设 B0101

住房建设 B0102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属于此品目) 文教,卫生,音乐,体育等公共设施建设 B0104 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 B0105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B0202 集中供暖,供热,供气工程 B0204 污水处理 B0301 市政垃圾处理 B0302 园林绿化工程 B0303 防沙工程 B0306 河道疏浚工程 B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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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坝,水库,闸门,泄洪工程 B0402 机场,航空工程 B0501 港口工程 B0502 铁路工程 B0503 公路,桥粱,涵洞 B0504 电力工程 B07 电信工程 B08 其他种类工程 B99

4.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年4月10日)

4.3.1, 应采尽采原则

凡列入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进入政府采购程序,从近几年中纪委,高检展开的建设市场专项整治情况公布,以种种理由和困难,阻挠和迟缓政府采购程序的,腐败情况严重 4.3.2 管采分离原则

严禁政府采购程序由一个部门,机构,甚至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全部包揽,铁路,公路部门普遍问题严重,重要原因是管采不分离,没有监管约束

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铁道部《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在2012年6月基本实现铁路工程管采分离原则 4.3.3预算约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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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现象,一般分析为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工作责任性不强,缺乏工作能力,应于问责;除谨慎,准确,周到,全面编制预概算时,应考虑在执行预算时,有一定的资金节约 4.3.4, 采购债务管理原则

应加强项目采购,延期或分期付款产生的债务管理(如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及BT采购债务管理),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 4.4, 工程项目采购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4.5, 财政部《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和《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财库[2013]18号)

4.5.1, 全国统一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操作,有利彻底实现管采分离机制

4.5.2, 强化政府采购管理和交易系统銜接,中央和地方系统銜接,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交易平台统一

4.5.3, 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和部门财政预算銜接,和国库集中支付銜接,有利遵从统一的财务核算制度与报告的规定

4.5.4, 政府采购进入政府公共财政管理信息系统(GFMIS),将政府采购和财政预算管理,国库支付管理,现金管理,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及财政总帐管理等系统銜接,形成完整的财政支出纪录和报告体系 4.6,国家审计署《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2013年12月30日),依据国务院意见,对政府性债务实施分类管理,分为三类如下, 4.6.1.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 政府采购项下的债务属于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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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政府或有债务”项下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

政府项下的合法,有效和足值的担保的债务属于此类 4.6.3,“政府或有债务”项下的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属于此类

5, 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及BT,BOT项目应有完整的基本建设程序

5.1, 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2, 完成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 5.3, 完成环保,地震,水土及文物等各项评估批准 5.4, 完成土地规划和工程建设规划批准 5.5, 完成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和用地批准

5.6. 住建部《住房和城市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12年9月20日)规定

5.6.1, 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清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查封施工现场,按期改正的,处建造价5%罚款,如采取强制拆除的,处建造价10%罚款。 5.6.1,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按期拆除,不予罰款,如逾期,处建造价10%罚款,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收入,並处建造价10%以下罚款。

6, 建设部,财政部,发改委,人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2006年)确定投资建设基本结构的原则 6.1, 要求项目出资方和工程建设施工承包方两者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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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投资建设方式采取,建筑企业设立项目公司作为出资方和发包方,建筑企业作为承包方的两者分离

6.3, 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及BT招标方式尽量采取投融资标和施工标结合的方式

6.4, 上述投资方和工程承包方分离,产生两次征税问题

7, 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及BT的基本结构应采取代建制建设方式

7,1, 上述财政部等四部委(2012)463号文件,要求BT采取代建制方式

7.2, 上海市人民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体制改革方案》和《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公司资质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代建制要点介绍 7.2.1, 代建制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四者关系,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发挥投资效益,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职能从政府部门移交企业 7.2.2,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项下政府职能如下,

7.2.2.1,制定中长期政府投资计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专业规划,建立项目技术储备(包括项目设计方案)

7.2.2.2, 审批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文件 7.2.2.3, 安排和完成项目基本建设的行政程序的各项工作

7.2.2.4, 确定投资方式,融资方式(包括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及BT方式),以及项目管理方式

7.2.2.5, 安排和完成项目政府采购的行政程序的各项工作,如果是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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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及BT方式,应安排和完成纳入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行政程序的各项工作

7.2.2.6, 公开招标选择项目管理公司(包括战略性投资公司),及工程承包公司(包括设计单位),项目管理公司和工程承包公司不能存在隶属,资产和其他利益关系

7.2.2.7, 实施项目基本建设行政监管的各项工作,包括过程审计 7.2.2.8, 公开招标工程监理,财务监理(投资监理)

7.2.2.9, 安排和完成项目竣(交)工验收的行政工作以及行政考核,年检,评级等行政工作

7.2.2.10, 竣(交)工交付项目的资产管理和运作,等等

7.2.3,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项下的项目管理公司(战略性投资及BT投资公司)职能如下,

7.2.3.1, 原则上,負责从项目完成立项以后,直至项目竣(完)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项目管理

7.2.3.2, 项目前期咨询,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的编制,评估 7.2.3.3, 项目前期动拆迁和项目建设红线外部配套工程的管理 7.2.3.4, 组织项目工程设计优化

7.2.3.5, 政府委托,代表政府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选型的招标工作

7.2.3.6, 项目工程设计,投资,质量,进度等管控,合同管理和施工现場协调

7.2.3.7, 项目生产试运行管理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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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8, 如果是采取战略性方式,负责项目投资和融资,满足项目建设资金需要

7.2.3.9, 负责项目财务管理,支付管理和现金管理

7.2.3.10, 组织项目工裎竣(交)工验收和移交生产使用,等等 8, 项目建设资金和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8.1,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2014年9月26日)

8.2, 财政部《政府采购拨付管理办法》(2001年)

8.3, 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2010年)

8.4,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预算编报完整性的通知》(2008年) 8,5, 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8.6, 上述主要政策要点

8.6.1, 财政收支两条线,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

8.6.2, 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原则,预算计划编制前提必须是符合本级政府中长期预算规划,上级政府指示和上一年度决算情况,

8.6.3, 项目支付跨年度支付周期长,金额巨大,分期分批支付的,必须先行编制项目整个周期的支付划拨计划,並以此为基础编制年度项目支付预算,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汇总,列入本级政府预算计划,报审本级政府后报经同级人大机构批准,

8.6.4, 项目支付资金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设立支付专户,如有不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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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来源,全部先入国库,再按预算计划支付,

8.6.5, 公益性项目资金来源度主要依靠政府性基金,包括土地出让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缴库管理,支付申请和审批管理和预决算管理。 8.7, 财政体制和预算改管理制度改革要点 8.7.1, 推进预算公开

1)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

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建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统筹使用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

2)建立预算标准体系,完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按经济分类编制

部门和政府的预决算,

3)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其中

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按项目和地区公开,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8.7.2,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1)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三年重大

财政收支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营机制和评价办法,強化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约束,健全项目预算审核机制和运筹能力,

2)一般公共预算审核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改

革拓展,強化支出预算约束,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一般公共预算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可编列赤字,通过举债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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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规划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报人大批

准,再由财政部下达限额,

地方政府在规定的限额内举债,须报同级人大批准, 3)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出现短收,申请上级政府救助,实现平衡,

並在下年度归还,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出现超收,结转下年度安排,

出现短收,削减支出实现平衡, 8.7.3,加强预算收入管理 8.7.4,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1)不再采取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办法, 2)规范重点支出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

3)取消城市维护建设费,排污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

补偿费等专款专用规定,统一预算分配,将所有项目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

8.7.5,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1)硬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程序,用款计划,项目进度,

有关合同等办理资金支付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在人大预算计划批准后30天内正式下达,

资金在90天内正式下达,省级政府接到中央转移支付(一般或专项支付),在30天内下达市县级政府,

2)规范权责发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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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8.7.6,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

1)确定地方政府举债权限只能通过政府及其下属部门举债,不

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债,剝离融资平台的政府举债功能,

2)推广使用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权方式,参

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

3)地方政府的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纳入一般公共

预算管理,

地方政府的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纳入政府性基金

预算管理,

4)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及化解机制,

5)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负责人。

9,土地资金和收入管理

9.1,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办法》(2006年) 9.2,《国有储备土地管理办法》(2008年)

9.3,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违反国有土地管理处罚办法》(2010年) 9.4,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2012年) 9.5, 上述主要政策要点

9.5.1, 项目工程不能定向置换土地,包括事先协议约定,否则违反土地出让公开“招拍挂”原则

9.5.2, 土地收入不能定向某项用途,某些支付和偿债,否则违反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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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

9.5.3, 土地收入统一入库后,在支付方面严格排序,先行支付三农支出(10%),保障性住房建设(10%)等各项支出后,余额才用于建设项目支出

9.5.4,, 国有土地收入作为公益性资产,严禁无土地使用权证的规划与储备土地出让收入承诺质押,否则违反《物权法》《担保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上述2010至2011年中央新规定的政策

9.5.5, 土地储备计划,包括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由国土,财政及人行共同负责审核,融资纳入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和融资规模控制卡管理 10, 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政策

10.1, 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

10.2,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

10.3, 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 10.4,上述政策对政府融资平台的要点

10.4.1, 对政府性融资平台实行“名单制”管理,实行比普通企业更严厉的准入门槛制度,但企业战略性投资项目贷款不受限制

10.4.2,, 融资平台贷款,一般仅限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而且笔笔贷款必须报经银行的总行批准,取消地方分行授权,战略性投资项目公司贷款,银行仍采取原来的授权审批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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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上述政策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担保条件

10.5.1, 战略性投资的公益性项目贷款,必须有合法,有效,足值的抵押担保,

10.5.2, 不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财政部门)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的担保,各类信用承诺,

10.5.3, 不接受以学校,医院,公园,体育馆,电视台,行政办公楼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押品,

10.5.4, 不接受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专业土地储备机构除外)承诺,

10.5.5, 不接受一般预算资金收入,政府性资金预算收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等财政性资金承诺,但是,

10.5.6, 可以接受当地地方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金融履约担保,

10.5.7, 可以接受净资产大于战略性投资项目总投资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大型国有集团公司及国有上市公司的企业履约担保,但不接受进入银监会名单制管理的融资平台公司的担保

10.5.8, 可以接受国有企业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自有资产可变现价值的收入质押,包括归属合法的专项规费收入,如车辆通行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差额补足协议所形成的补差收入,具有质押权的取暖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等稳定有效的收入承诺和质押 10.5.9, 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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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0, 具有合法海域使用权证,湖河水面使用权证的抵押, 10.5.11,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有限公司,及省级担保公司的担保,等等 10.6, 建筑企业可以采取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及BT方式建设公益性项目,但完全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公益性项目贷款风险权重提升为300%(一般项目仅为100%),提高银行资本占有成本,因此除提高担保条件和利率价格,还要评估建筑企业的信用授信总量,以及建筑企业的担保作为增信措施

10.7,, 按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9号),公益性项目投资资本金一般不小于25%,而且必须注册验资

10.8, 项目开贷放款,必须实贷实付,贷款资金不进BT项目公司,直接按建筑等发票支付施工企业 11, 战略性投资项目风险控制要点

11.1, 战略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行政批准程序齐全

11.2, 战略性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支付行政审核程序齐全,包括, 11.2.1, 本级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批准

11.2.2, 本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落实支付划拨计划,设立项目专户,完成进入国库支付的行政程序

11.2.3,同级人大机构决议批准的年度政府工作报告,社会经济发展报告,以及财政预决算报吿,列明该战略性投资项目 11.3, 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批准战略性投资项目预算 11.4, 本级审计机构介入项目过程跟踪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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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落实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在目前政策环境下,一般只能是,

11.5.1, 经营性资产抵押(一般通过金融机构过桥抵押)

11.5.2, ,有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保证担保,如省级市级担保机构和国有资产经营集团公司等

11.5.3, 地方政府控股的地方金融机构履约保函保证

按照人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参考方类及定义》(2002年),地方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和城市信用社,可以提供债务清偿能力的担保(股权投资类除外) 11.6, 本级政府建立综合性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包括,

11.6.1,建立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动态监控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 11.6.2,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制度

据国家审计署2013年12月30日公告,截止2013年6月底,18个省本级,156个市本级,935个县本级建立该制度 11,6.3,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制度

据国家审计署2013年12月30日公告,截止2013年6月底,28个省本级,254个市本级,755个县本级建立该制度,累计3265.50亿元 11.6.4,据国家审计署2013年12月30日公告,截止2013年6月底,建立上述綜合性管理制度的省本级,市本级和县本级分别占总数的63.89%,76.21%和63.49%

12, 主要类型项目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及BT方式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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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工程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及BT项目

12.1.1 财政部《关于要求各地做好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财政资金安排工作的逼知》(2012年2月7日)

12.1.1.1,, 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分类管理,直接纳入政府管理的是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吸收社会资金(包括BT)建设,

12.1.1.2, 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来源,包括优先地方政府债券收入,个人住房产税收入专项,财政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不超过15年),以及省级财政补助拨付等,

12.1.1.3,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 12.1.1.4, 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财政收入安排

12.1,2, 国土部等4部委《关于加强土地储备和融资管理的通知》规定,

12.1,2.1, 土地收储机构由国土部名单制管理

12.1.2.2, 土地收储机构按下达的收储计划,向省财政厅和人行省支行申请债务规模控制卡,然后可以向银行贷款,取得收储资金

12.1.2..3, 除银行贷款外,不得采取其他融资方式,如BT和垫资施工。 12.1.3, 棚户区改造项目3个主要规定,

1)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15号)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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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

3) 发改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融资与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2050号)

12.1.3.1, 棚户区改造工作,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采取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及委托代建等方式,从而产生综合性的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及BT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並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

12.1.3.2, 2013至2017年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含城中村)800万户,国和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90万户,国有林区棚户区30万户,国有垦区危房改造80万户,以及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和垃圾处理等)与公共服务设施(安置小区的商业,教育,卫生,无障碍设施等)建设;

12.1.3.3, 发行债券支持范围的项目应纳入当地政府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当年度计划

1) 鼓励发行“债贷组合”的专项债券,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模式,由银行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将债贷统一纳入银行綜合授信管理体系 2) 债券发行量不应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 3) 鼓励当地政府给予债券贴息优惠

4) 债券发行企业及利益相关方应在规划,征地,拆迁,建设,资金管理,债务偿还等棚户区改造项目各个环节,建立完善綜合信用承诺制度。 12.1.3.4, 棚户区改造工作,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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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

12.1.3.5, 完善安置补偿政策,实行实物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

对于经济困难,无力购置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或者在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12.2, 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工程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项目 12.2.1,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 12.2.2, 上述政策要点

12.2.2.1, 这类公路投资采取省级政府“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的模式

12.2.2.2, 这类公路企业法人不能以营利为目的

12.2.2.3, 这类公路一般获得财政补助(国道工程可获中央财政补助,省道工程可获省级财政补助)和银行统借统还贷款,因此可以落实项目总投资的85%左右建设资金,财政补助属于拨款,无需偿还

12.2.3, 这类公路需要项目属地地方财政配套拨款资金(大约15%),不能在建设期落实情况下,需要采取战略性投资方式,补足项目属地地方配套拨款资金缺口,一般要求战略性投资对这类公路企业法人财政拨款(有些地方政府将财政拨款作为股权投资)替代,並几年后项目属地政府财政拨款回购方式,以取得代建制项下的工程总承包权

12.2.4, 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和《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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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等规定国有产权转让要在属地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招拍挂(小于25%现金交易的除外),交易前必须产权价格评估,並要报经出受让双方的国资委,以报经的价格订立交易协议。因此项目属地财政拨款资金作为股权投资同时订立回购协议不成立,另外,财政拨款性质也不能作为股权投资,战略性投资资金只能作为上述文件规定的“企业有偿集资”,並以项目属地财政拨款资金作为偿还来源。

12.2.5, 国家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规定

12.2.5.1,资产(包括投资股权)转让交易的,超过100万元必须进场,信息公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必须竞价交易,

12.2.5.2, 进场交易前,按规定需要资产评估的,应当评估並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价结果,

12.2.5.3, 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

12.2.5.4, 资产转让,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外,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12.2.6, 规避上述问题的股权投资方式

12.2.6.1, 定向投资股权式金融信托计划方式,但期限较短,信托机构收费高,

12.2.6.2, 定向委托贷款方式,期限不限,银行收费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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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非收费公路工程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及BT项目 12.3.1, 这类公路工程一般获得财政补助,国道工程获得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占公路工程建安部份的60%左右,省道工程获得省级财政补助占公路工程建安部份的60%左右,但这类公路不易获得银行贷款,因此,这类公路的项目属地地方财政配套拨款资金比重较大

12.3.2, 战略性投资,补足攻目属地地方财政配套资全金缺口,以取得代建制项下的工程总承包权

12.4, 城际(市)轨道交通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项目

12.4.1, 国家发改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 对铁道部体制改革提出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建设权下放的意见; 12.4.2,铁道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的实施意见》(铁政法[2012]97号)

规范设置社会投资准入门槛,市场准入标准及优惠扶持政策,投资建设范围涵盖铁路干线,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煤运通道和地方铁路,铁路支线,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铁路轮渡及场站设施等项目,

12.4.3,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2003年)

12.4.3.1, 特大城市(城区人口300万以上),大城市(城区人口150万以上)有序推进轨道交通系统,包括大容量的地铁(客流规模应单项高峰每小时3万人次),轻轨交通(客流规模应单项高峰每小时1万人次),现代有轨电车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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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2,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同步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调度中心,停车場,保养場,首末站,停靠站,以及換乘枢纽,步行道,自行车道,公共停车场等配套服务设施,

12.4.3.3,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同步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

1)新建的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和地下空间,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

2)已建的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地上,地下立体开发,

3)上述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用于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12.4.3.4,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资金纳入本级政府公共财政体系,包括配套的综合交通枢纽,场站建设等,

12.4.3.5,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应拓宽投资渠道,包括特许经营,战略投资,信托投资,股权融资等形式,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建设和运营, 12.4.3.6,完善价格补贴机制,包括合理界定补贴补偿范围,明确城市轨道项目,属于财政性经常补助的经营性公益项目,地方政府一般采取两种方式

1) 财政性经常补助,如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420公里,2012年财政补助不低于40亿,

2) 以土养路政策,如广东省《关于完善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沿线综合开发机制的意见》,提出城际轨道交通沿线开发规模分为红线内用地规模和红线外备选用地规模,归属城际轨道交通项目,执行“以土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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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将城际轨道交通沿线开发收益,用来弥补建设和营运亏损, 12.4.4, 城际轨道建设资金结构如下

12.4.4.1 中央财政补助(投资)占建设资金的25%

12.4.3.2, 省级和项目属地地方财政补助(投资)占建设资金的25% 12.4.4.3, 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50%

12.4.5, 战略性投资,补足项目属地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补助或投资)不足部份,以取得工程承包权,战略性投资偿还来源应是项目属地地方财政体系的资金来源, 12.4.6, 战略性投资形式包括 1)以建设单位(业主)代建管理方式, 2)和金融信托机构组成战略性联合体 3)股权融资建设单位(业主),取得工程承包权

12.4.7, 一般采取战略性投资+EPC方式,即采取设计(方案,初步和施工图设计),线下工程施工承包,设备采购(动力,牵引,车辆,信号,通讯,维护),安装,项目装备调试,联动和试运营(包括岗位培训)等一体化交钥匙。

12.5. 城际,市域等轨道交通BOO项目及综合开发+铁路工程总承包 12.5.1, 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囯发[2013]33号)规定,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等4项铁路项目,鼓励采取BOO投融资方式,即投资人拥有上述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12.5.2, 提高BOO投资经营效益的三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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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1, 建立铁路运价浮动机制

按照铁路和公路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制定货运价格,建立铁路货运价格,随公路货运价格变化的动态调整机制。 12.5.2.2, 建立铁路公益性,政策性运输补贴制度

对于铁路承担学生,伤残军人,涉农物资和紧急救援物资等公益性运输任务,造成经营亏损,建立健全的核算制度,形成合理的补贴机制。 12.5.2.3,“ 以土养路”政策补偿铁路经运亏损

盘活铁路用地资源,鼓励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特别是铁路车站及沿线用地的综合开发。

12.5.3, 投资中央铁路发展基金的企业,不能直接参与铁路建设和运营。

12.5.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

12.5.4.1, 土地综合开发的基本原则

1) 支持铁路建设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坚持多方式銜接立体开发,功能融合,节约集约的原则,对铁路站場及毗邻地区特定范围内的土地 实施综合开发利用,通过市场化方式供应土地,一体设计,统一联建方式开发利用土地,

2) 政府引导与市场自主开发相结合,地方政府要符合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两个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土地综合开发的边界和规模,引导市场主体实施铁路用地及站場毗邻地区土地综合开发,

3) 盘活存量铁路用地与综合开发老站場用地相结合,支持铁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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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自主开发,转让,租赁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促进铁路建设投资等主体对新建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提高铁路建设资金筹集能力和收益水平。

12.5.4.2, 可以采取和铁路建设投资主体(中国铁路总公司或地方铁路投资建设主体)合作综合开发+铁路工程总承包。

12.6, 水利建设BOT,TOT,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及BT项目 12.6.1, 人行,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2]51号)规定,水利建设项目,积极引入多元化投融资方式,包括BOT(建设—经营—移交),TOT(转让经营权)和BT(建设—移交)等方式。

12.6.2, 设立完整的水利建设项目金融政策

12.6.2.1, 采取BOT,TOT,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及BT投资方式,並有水利建筑资质的水利项目建设方,可以作为贷款主体。 12.6.2.2, 加大对经营性水利项目的信贷支持,特别是对水利工程经营性收益,可以实现可持续经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支持。经营性水利项目,包括开发水能资源,旅游资源,生态资源和土地资源等。 12.6.2.3, 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节水灌溉等水利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包括“合作社+农户”,“企业+基地+农户”等多种信贷模式。

12.6.2.4, 指定水利建设项目主要信贷银行,为中囯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要求其支持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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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年度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

12.6.2.5, 支持水利企业,包括BOT.TOT,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及BT投资的企业,通过上市,和发行债券,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定向工具等的直接融资方式。

12.6.2.6, 大型水利基础设施设备,和中小农田水利灌溉系统,提供融资租赁方式。

12.6.2.7, 水利建设项目融资,要求落实抵押担保等风险缓釋措施。 1) 拓宽水利项目抵(质)押物范围和还款来源,可以将水利,水电,供排水资产,作为还款来源和合法抵押担保物。

2) 探索水利项目收益相关权利,作为担保财产的可行性,包括项目自身收益,借款人其他经营性收入作为还款来源。

3) 经地方政府同意,地方水资源,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作为还款来源。

4)建立地方政府风险补偿专项基金,並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其他补助方式,组织担保机构再担保,或者联合担保,以及担保和保险结合方式。

5) 要求保险机构设立水利担保保险,提供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 12.6.3, BOT,TOT,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及BT投资领域,还包括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大型建设项目。

12.7, 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市政公用事业投资与经营(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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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1,财政部《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12.7.1.1,合作模式基本结构是,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的特许经营权授予和监管,财政补贴机制及价格和质量管理,並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社会资本负责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大部分工作,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 12.7.1.2,先期开展项目示范,选择具有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收费定价机制透明,项目具有稳定现金流,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的项目,重点在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如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以及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

12.7,1.3,财政部建立示范项目标准化指导,包括项目论证,交易结构设计,政府采购和选择合作伙伴,项目融资安排,,合同管理,运营监管,绩效评价等对地方政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撑。

12.7.1.4,政府项目评价论证原则是,借鉴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 VFM)评价理念和方式,同时要和传统政府采购模式比对分析服务质量,运营效率及项目成本,另外还要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需要,责任风险分担,产出标准,关键绩效指标,支付方式,融资方案,所需的财政补贴需求(依据地方财政中长期财政规划和项目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承受能力论证),平衡项目效益和社会效益方案等。

12.7.1.5,政府建立合作模式的全方位财政管理制度,包括项目投入方式,项目运营补贴(包括项目前期费用补贴,资本补助),项目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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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定价和调整机制,绩效评价,政府性债务管理等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管理。

12.7.1.6,政府建立项目风险分配管理机制,按照风险由“最适宜一方承担”原则,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即社会资本承担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及财务等商业风险原则,政府承担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风险原则。 12.7.1.7,政府建立项目运营绩效评价制度,即建立政府和项目服务使用者共同参与综合性评价体系,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运营管理,资金使用,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滿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

12.7.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建成[2012]89号)在政策上原则性规定了下述的方式,即,

12.7.2,1, 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直接投资城镇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包括垃圾发电)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12.7.2.2.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城市道路,桥粱,轨道交通,公共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建设,

12.7.2.3,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环卫保洁,垃圾清运,道路,桥粱,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的运营和养护等

12.7.3, 上述BOT等投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12.7.4, 上述BOT等投资项目,是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明确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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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5, BOT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12.7.6, BOT特许经营基本内容应包括 12.7.6.1, 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12.7.6.2, 产品和服务标准

12.7.6.3, 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及调整程序 12.7.6.4, 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12.7.6.5, 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12.7.6.6, 安全管理 12.7.6.7, 履约担保

12.7.6.8, 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12.7.7, BOT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12.7.8, BOT企业获取项目贷款融资,一般将特许经营权项下的收益,或者资产进行质(抵)押,应经政府同意並办理行政登记

12.7.9, 地方政府配套政策建设还有待完善,主要是行政监管,定价管理,税费政策以及财政补助政策等,具体方面包括 12.7.9.1, 建立城镇供水,供气行业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12.7.9.2, 建立煤热联动机制,包括用热量计价收费机制

12.7.9.3, 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和生活拉圾处理运营规范和机制,包括按月份核拨费用制度

12.7.9.4, 项目建设和运营用地,应列入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内,作为划拨建设用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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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9.5, 建立技术指导服务机制

12.7.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出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还将出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细化操作办法。

13, 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及 BT,BOT项目前期操作应注意的问题

13.1, 对于预期投资的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及BT,BOT项目,应与政府方面签定一个投资要点框架协议,以此作为政府招标文件的要点内容,

13.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34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因此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及BT项目招标不要分开投资标和施工标,尽量一次性招标。(按上述《条例》,BOT项目的投资企业如有建设能力,可以不用工程公开招标 。)

注意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及BT投资和工程施工一次性招标,标书明确,投标人(中标人)要参加或设立投资项目公司,負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同时,作为投资人和招标人(中标人)订立BT合同,投标人(中标人)作为工程施工承包人,

13.3, 尽早提前参与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工作,减少设计错误漏项,减少工程变更,提高概算宽裕,减少投资追加

13.4, 考虑到不能概算包干的财政部规定,要求政府跟综审计在项目正式开工时进场审计,有利工程变更和单价调价工作顺利快捷,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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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竣工决算,最终完成项目回购偿付的财政性资金支付并合法纳入预算管理的程序

13.5, 避免项目公司和施工单位重复征收营业税

13.6, 需要确认当地政府已经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健全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含责任制度),以及健全的债务风险预算和应急处置机制

13.7,需要审核担保人或担保物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足值性 14, 投资项目后期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14.1, 国资委《关于2012年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

14.1.1 健全和强化“投资项目体检”制度,风险动态评估常态化 14.1.2 完善内部控制等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明确负责制 14.1.3 健全风险报告制度,重视风险关键成因量化分析工作 14,2 关注项目完工交付后项目使用状况和质量状况,减少回购偿付政府方面的纠纷

14.3, 关注政府财政性资金收支流量与政策的变动,以及换届换人的变动,对回购偿付的影响

14.4, 关注担保人和担保物的变动,对回购偿付的影响

14.5, 关注政府年度财政支付预算计划编制,有否纳入该期回购偿付,BT项目债权债务对帐常态化

14.6, 安排金融投资机构收购投资项目债权,提前退出投资资金,不仅提高企业现金流的速动率,还可以筹备续后投资项目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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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根据2012年,财政部,银监会《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各个省级政府设立省级资产管理经营公司,如投资项目债务可能发生不良,及时和这类公司接触。 15,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15.1, 2013年12月30日,国家审计署《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报告地方政府性债务截止2013年6月底的余额已达10.885917万亿,与2012年底相比,债务上升13.06%,

2011年3月,国家审计署《地方政府性债务2010年末审计报告》称,与地方政府负有偿债责任的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率52.25%,总债务(包括担保责任或有债务)70.45%,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逾期,借新还旧及亏损达26.37%,问题较严峻。

15.2, 2013年6月13日,国家审计署《36个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公布天津,河北,黒龙江,吉林,辽宁,上海,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和甘肃的省本级以及该省的省会成市本级2012年末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如下 15.2.1, 2010年,国务院控制地方政府债务的19号文件下达后,上述36个政府债务平均增长13%.其中4个省本级和8个省会本级增长超过20%,最高65%,

15.2.2, 上述36个政府,以土地收入为偿债来源的,年度应偿本息债务总额,为当年度可支配土地出让收入的1.25倍,收不抵支。2012年末,上述36个政府土地收入,比2010年末减少2.83%,其中可支配用于偿债的土地收入,减少8.8%,未来收入趋势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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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 14个省会本级应付偿债发生逾期,其中2个省会本级逾期超过债务总余额的10%,最高16.36%,(逾期的单位,全部进入央行征信部门的名单制监控),5个省会本级借新还旧超过20%,最高38.01%。 15.2.4, 公路项目债务逾期严重,8个省本级的高速公路项目,借新还旧比同期新增50%,6个省本级的二级公路,借新还旧新增66.92%。 15.2.5, 上述36个政府的平台贷款已有控制,但其他融资渠道猛增,包括信托贷款,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发行理财产品,BT(投资建设)和垫资施工等,其中1个省本级和12个省会本级的BT和垫资施工项目计196个,金额1060.8亿元。

15.3, 2013年6月27日,国家审计署《201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报告》公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存在3个方面问题,

15.3.1,, 变相融资现象突出

信托,BT(建设移交)和违规集资2180.87亿元, 15.3.2, 债务增长较快 15.3.3, 债务管理不规范 15.3.3.1,融资平台清理不到位, 15.3.3.2,违规担保817.67亿元的债务, 15.3.3.3,虚假和不合规抵押融资262.38亿元, 15.3.3.4,债务挪用378.16亿元,

15.3.3.5,债务闲置(闲置2年以上)271.7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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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2013年6月27日,财政部《2012年中央决算报告》,提出管控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措施,

15.4.1,对地方政府性债务执行分类管理,即. 15.4.1.1,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

15.4.1.2,政府或有债务中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 15.4.1.3,政府或有债务中的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15.4.2,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即给地方政府开一条正路,堵住歪门

15.4.3,健全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帐机制,动态监控地方政府性债务扫清债务死角

15.4.4,地方政府性债务分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15.5,截止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的负有偿还责任的BT债务为12,146.30亿元,政府或有债务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465.05亿元,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2152.16亿元。BT债务量过大。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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