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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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工程 质 量 监 督 交 底 要 点

质量监督登记编号:

监督部名称:监督 部 质量监督工程师: 水暖监督工程师: 电气监督工程师: 监督部长审核签字:

质量监督开始时间:

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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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清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交底项目名称 监督工作的依据、方法和内容 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要求 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的几点提示 深度大于4米的基坑、基槽工程 桩基工程 钢筋混凝土工程 填充墙砌体工程 钢结构工程 住宅工程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 幕墙工程 屋面工程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通风空调工程 电气安装工程 水、电分部(公建、住宅工程)的补充要点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被交底人签字 总承包单位 桩基承包单位 交底人签字 交底时间 是否交底 √ √ √ √ √ 备注 2/58

监督工作的依据、方法和内容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核查受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构配件及商品砼生产单位的资质,检查人员资格以及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及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抽查工程质量。

1. 工程质量监督采取地基、基础、主体、竣工四次过程验收的监督,日常采取抽检、巡检相结合的监督方法。

2. 工程施工中监督人员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其重点是地基工程、基 础工程、验槽、主体结构工程,和影响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并利用先进的检测仪器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

3. 地基、基础、主体分部验收时,由建设(监理)单位提前5日通知监督站备查。

4.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工程名称、地点、时间、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监督站,监督站将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进行监督。地基验槽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协同施工单位提前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及监督站。

5. 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抽查,对违反法律、法规、验收规范、文件的规定和强制性条文的行为依据规定进行处罚。

执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一)、手册的精髓是“过程控制、责任到人”。其目的是:要求建设、监理、工程承包商加强内部工序控制,严格管理,落实责任制度,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二)、执行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手册》的必要条件

1.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重视,在施工管理人员当中树立起质量意识。

2. 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学习手册,不明白的要继续组织探讨学习,或向监督工程师咨询,直到会填写、会执行为止。要将手册的执行当成每日必查项目,将其贯彻到日常工作中。

3. 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纳入到施工现场的质量保证体系中。 4. 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督促检查手册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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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要求

对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

1.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齐全;勘探前办理备案、对需要进行建筑节能告知性备案的项目应到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办理告知性备案、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证。

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对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开发区内居住项目、公共建筑项目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需进行施工图(含设计变更)审查。 2. 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的,应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监督交底、第一次工地会议等情况:

第一次工地会议需反映至少三个方面:工程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建设单位单位对总监的授权、总监对施工单位的监理交底。并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对会议纪要的内容进行签字认可。

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应提供会审记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齐全。所有设计变更,包括蓝图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齐全后方可施工。

4.有无眀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5.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6.当装修工程中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发生变更时,审查是否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7.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执行“一办法三手册”;需要说明的是:手册中在签字栏建设单位的签字可以授权给总监,但要有授权书;否则建设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必须签字。

8.对监理签发的停工令等其他需建设单位签字认可的资料或行为进行检查并确认。如: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进场检查验收记录表中,建设单位必须签字。 9.组织工程阶段验收情况:地基、基础、主体、竣工(电梯)验收,若为住宅工程,还要相应增加埋地采暖管道隐蔽验收。

10.凡需进行变形控制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委托沉降观测单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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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观测合同,并由观测单位制定出观测方案后,方可报请开工。

沉降观测单位指有沉降变形观测资质并与地基基础处理、主体结构施工无关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

11.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要求

1.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2.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勘察、设计文件有责任人签字。 3.勘察原始记录按照规定进行记录。 4.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

5.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经施工图审查并获批准。

6.进行设计交底;图纸及设计变更时有设计人员签字、出图章,手续齐全。 7.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8.设计单位有设计任务书、勘察成果应用、计算结果分析。检查设计说明,标准图选用明确,合理使用年限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勘察单位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9.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按规定审定。

10.参加阶段性验收并及时提供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11.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因设计问题导致的质量事故,设计要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因勘察问题导致的质量事故,勘察单位要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要求

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书中的相一致,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人员按照施工合同书规定配齐,若调配主要管理人员,有建设单位书面签字认可。

施工单位现场必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并得以贯彻执行;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部至少应建立如下质量管理制度:

(1) 材料、构配件、设备采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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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及管理制度; (3) 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处理制度; (4) 施工设备采购、进场验收、管理制度; (5) 分部、分项工程、工序验收制度; (6) 工序检查制度(即“三检制” ); (7) 质量考评、奖惩制度; (8) 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9) 索赔制度;

(10) 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11) 施工资料管理制度; (12) 见证取样制度;

(13) 技术交底制度;内部例会制度;

(14)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报审制度; (15) 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

(16) 施工图纸、标准图集、验收规范、企业标准、地方规定文件的收集

及管理制度;

(17) 执行“一办法三手册”制度;

(18) 图纸审查、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工作制度等。

3.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4.对建筑材料、构配件有能保证其质量的存放条件;计量器具精度符合要求;材料、构配件、试件和商品混凝土按规定进行进场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时,不得使用;建立相关台帐记录(见证取样台帐、计量器具管理台帐等),方便管理;

5.健全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和制订隐蔽检测计划,做好隐蔽工程项目检查评定记录,隐蔽验收记录及规范涉及的检查记录如GB50205-2001中对进场钢构件、高强螺栓施工记录、端板缝隙施工单位进行100%检查。记录要及时、真实;有三检制执行记录;

6.涉及工程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检测或试验;

7. 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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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9. 分包单位资质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要有记录,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记录体现在:总包应对分包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并签字认可;对分包的工作范围内分部、分项工程、工序及时组织技术交底、验收,并签字齐全; 10.总承包单位是否对分包单位的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

11.施工单位对影响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是否进行复试,取样是否按见证抽样制度执行;

12.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整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要及时、真实、完整;

13.对质量监督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所发工程整改的回复报告; 14. 执行“一办法三手册”,与现场实际吻合、结论明确;

15.《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设部 建质(2004)213号文件规定:

第三条 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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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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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第六条 专家论证审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16.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要求

(一)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质、配备及人员到位情况、监理工作制度

A、人员资格查监理上岗证,所有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监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监理资格,针对钢结构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型钢结构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且具有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具有两年以上同类型钢结构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且具有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型钢结构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且具有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B、人员按照监理合同书规定配齐,若调配人员,有建设单位书面签字认可。 C、总监担任二个工程以上的,应有各建设单位的书面认可文件,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3.2.1规定) D、涉及消防工程的,必须提供相应监理工程师的上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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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监理工作制度的制定,在质量方面应主要从“人、机、料、法、环”(即4M1E)五个环节入手,并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天津市地方文件规定、公司内部规定、工程自身特点要求等纳入。一般情况下,应建立如下工作制度:

1、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施工主要设备进场验收制度;

2、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施工主要设备处理制度;见证取样制度;

3、建立原材料、构配件、试件台帐制度;

4、施工图纸、标准图集、验收规范、企业标准、地方规定文件的收集及管理制度;

5、图纸审查、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工作制度; 6、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审查制度; 7、监理资料管理制度;监理组对外行文管理制度; 8、监理人员考评、奖惩制度; 9、索赔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10、监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11、监理交底制度;内部例会制度; 12、对分包单位的审查管理制度; 13、监理例会制度;

14、工地停工、复工管理制度;

15、监理旁站、巡查、平行检验检查制度;

16、分部、分项工程、工序验收制度;竣工验收制度; 17、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8、一办法三手册执行制度; 19、监理工程师报告制度等。

F、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 规定, 总监的职责如下: 1 对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合同的实施负全面责任, 2 负责管理项目监理部的日常工作; 3 确定项目监理部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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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人员的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进行调换;

5 主持编写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和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6 检查监理日记;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主持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7 主持项目监理信息和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 8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

9 签发项目监理部重要文件和暂停、复工指令;

10 审定承包单位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11 组织审查分包单位、供货单位、试验单位资质,提出审查意见; 12 确定见证抽样送样工作岗位,指定专人负责; 13 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

14 主持审查承包单位竣工预验收申请,组织监理人员进行竣工预验收,参加竣工验收:

15 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6 审定承包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17 参与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

18 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 19 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授权。

G、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 规定,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

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其中第F条第4、5、9、10、12、13、15、17、19款的职责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授权。 H、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1 负责编制本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2 按专业分工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见证、平行检测;负责本专业检验批、分项工程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并对工程验收提出本专业的验收意见; 3 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本专业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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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负责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意见;

5 负责对本专业进场工程物资进行质量验收。

6 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实施填写监理日记,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7 负责本专业工程的计量工作,审核计量成果。 8 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形成及处置工作;

9 组织、指导、检查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检查监理员的监理日记:当需要调整监理员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10 向总监汇报本专业监理工作,对重大质量和安全问题应立即报告。 I、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 规定,监理员职责: 1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 检查承包单位投入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情况,并作好检查记录。

3 复核或从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 按施工图纸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施工工艺或施工工序过程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 担任见证、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本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 作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工作记录。

7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见证抽样工作。 J、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 规定,资料员的职责: l 负责项目监理部各类监理资料收集、登记、分类、整理和保管工作; 2 负责对项目监理信息的整理工作; 3 负责项目监理部的文印工作;

4 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沟通项目监理情况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二)监理规划、细则、旁站方案、监理交底

1.监理交底分对施工单位的交底和对监理人员的交底二部分;

2.监理规划、细则的内容必须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4.1及《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第7.4的规定,并提供监理组所配检测工具的合格证书及鉴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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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理规划的内容中必须对控制目标进行分解,并列出制定监理细则、旁站方案的部位或工序。

(三)监理通知单、联系单、会议纪要、停工令、复工令

1.监理通知单是监理通过检查,发现问题,通知施工单位整改,作为施工单位必须给出整改回复;监理联系单,体现的是监理的事先控制,施工单位可以不回复,但应有对应的处理记录; 2.会议纪要应前后交圈。

3.监理下发的停工令、复工令必须有建设单位的书面认可文件。若监理制止不住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可在下面五种情况下,给质量监督站以书面形式报告:

(1)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及天津市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

(2)地基、基础、主体、分部(子分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进行下步施工的;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未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擅自隐蔽,并拒绝按要求进行剥露,由监理工程师重新检验的;

(4)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擅自使用的; (5)工程主体结构出现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的。

(四)原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验收;施工主要设备、特殊工种验收;对分包单位的审查记录;见证取样制度的执行情况 1.签字齐全有效、结论明确。

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建立台帐(见证取样台帐、计量器具管理台帐等),记录齐全。

3.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擅自使用的。监理不制止,亦未执行监理工程师报告制度的,将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监理公司及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处罚。

(五)对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体系的检查认可记录;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的审查记录;对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方案的审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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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对这一块的检查记录体现在:津资统表0、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制度的审查、监理通知单等;

2.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的审查记录,要求结论明确。若第一次检查存在问题,应有复查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应有内部审查签字,不允许打印;总包应对分包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并签字认可; (六)隐蔽验收记录及规范涉及的检查记录 1.签字齐全有效、结论明确。

2.规范涉及的检查记录如《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中对进场钢构件、高强螺栓施工记录、端板缝隙监理进行10%检查;《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2003中规定对机械接头的检查记录等。 (七)监理旁站

1.记录齐全有效、结论明确、签字全。 2.旁站范围:

(1)总监在监理规划中制定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

(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部(2002)189号文件规定的:

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灌注桩;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砼;防水砼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

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砼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3)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 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检查旁站的形式、范围和内容宜细化如下:

A、凡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监理单位必须配置合理的人员结构和数量,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安排足够的和合理的巡视检查时间。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工序,均应实行旁站见证。 B、旁站见证项目划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类:其中甲类项目为关键管理项目,该项目工序施工期间监理人员应旁站见证施工全过程,旁站见证人员中间不得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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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现场;乙类项目为一般管理项目,在该项目工序进入正常施工后,允许旁站人员兼顾其它监理工作。下列工程部位或工序应按甲类项目要求实行旁站见证: ①.基础工程:桩基工程、沉井过程、水下混凝土浇筑、承载力检测、独立基础框架结构、基础土方回填;

②.结构工程:混凝土浇筑、施加预应力、施工缝处理、结构吊装; ③.钢结构工程:重要部位焊接、机械连接安装;

④.设备进场验收测试、单机无负荷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试运转、设备安装验收、压力容器等; ⑤.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 ⑥.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样;

⑦.工程管理相关制度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应旁站监理的部位和工序。 (4)监理旁站采用的表格:砼浇筑工程、灌注桩桩基工程、钢结构安装工程采用《天津市工程质量旁站监理检查细则暂行规定》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津监协(2003)2号规定的表格;其他部位的旁站表格,采用建设部制定的表格。 (5)开发区质量监督站要求必须做旁站的:预制砼桩基施工。

(6)建质管[2005]3号《关于贯彻落实市建委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规定民用建筑节能部位进行旁站。 (7)《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第8.3.5 规定:工程缺陷或工程事故需采取加固补强措施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对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进行确认。加固补强过程应实施旁站监理。 (八)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执行“一办法三手册”

1.监理签字要齐全,及时;在监理工程师签字栏,应是总监或总监代表;若建设单位代表不签字,可以在总监授权书中授权给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2.施工单位执行“一办法三手册”若不到位、不及时,监理应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停工令,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3.与现场实际吻合、结论明确、签字全。

手册的填写要遵循“过程控制、责任到人、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允许代签字,严禁闭门造车或补做质量手册以应付检查。 (九)设计变更、洽商、图纸会审记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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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设计变更、洽商、图纸会审记录必须四方签字齐全,若涉及到勘察单位,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也要签字确认。

2.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对设计变更是否执行的最终决定权。 (十)关于监理工程师签认资料的说明

为了贯彻《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 规范、提高监理执业人员的行为和责任意识,保证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各项工程资料真实、准确,各质量监督人员要加强对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资料监督。自2005年5月1日起,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资料必须加盖天津市监理协会规定的统一印章,否则签认的资料无效。

各监理公司必须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天津市监理工程师配置印章。 (十一)巡视及平行检验记录

要以数据说话,可以记录在监理日志中,也可自编表格填写。比如:对钢筋的检查,监理部应有对应检验批的检查数据,方能在检验批验收中签署意见。 (十二)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项目组织竣工预验收,并将预验收报告报送一份原件给质量监督工程师;凡未组织竣工预验收的,一律不得组织正式竣工验收。 (十三)总监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要求

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2.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现场检测的人员,应将其证件复印件留存现场,并经监理确认);

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检测报告应加盖对外计量认证章(即CMA章),并签字齐全。(沉降观测报告无CMA章,但其他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CMA章,否则视为无效资料)

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钢构件质量行为要求

1.生产厂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2.生产厂家相应的生产设备、质量检查仪器等生产条件; 3.有关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和落实情况;

4.出厂产品质量及有关质量控制资料和质量检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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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供完整的质量证明资料;

6.预拌混凝土的监督检查按照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要点》建质安(2004)145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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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及内容

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表

责任序主体 号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项 目 处 罚 内 容 处 罚 依 据 1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2 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 3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构配件、4 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 5 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九条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6 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 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 设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付使用 单五十八条 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8 格工程验收的 9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10 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18/58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工程竣工验收后,没有及时五十六条,建设部2000年11 2、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 办理备案手续 78号令:第八、九、十、3、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十一、十二条 未组织阶段验收进入下一阶12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段施工的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一条 责任序主体 号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项 目 处 罚 内 容 处 罚 依 据 对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13 工程,未组织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14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不真实的 15 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未实行监理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1、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设计未执行强制性标准,造2、责令停业整顿 六十三条设计条例第四十1 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3、降低资质等级 条 4、吊销资质证书 设计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以勘察设计条例第三十六、三2 人员未受聘于一个设计单位2、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十七条 或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设计3、吊销资格证书 单位,从事设计活动 1、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未根据勘察文件设计,造成2、责令停业整顿 六十三条设计条例第四十3 工程质量事故的 3、降低资质等级 设条 计4、吊销资质 证书 单位除特殊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工艺生产线外,指定建筑材4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三条设计条例第四十料,建筑配件的生产厂,供条 应商 1、责令改正 织的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5 2、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或者出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三条 3、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具的检查验收文件不真实的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未6 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和允许最大沉降量的 1、责令改正 2、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三条 设计单位不参加建设单位组注册的名义从事设计;设计1、没收非法所得 19/58

责任序主体 号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项 目 处 罚 内 容 处 罚 依 据 1、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以元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勘察中未执行强制性标准,2、责令停业整顿 1 六十三条设计条例第四十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3、降低资质等级 条 4、吊销资质证书 2 勘察文件无负责人签字或签字不齐全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记录不完整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部令第115号第二十五条 3 4 不参加施工验槽 5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 6 提供的勘察文件不真实 勘1、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7 勘察提供的地质情况不准确 单2、责令停业整顿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位六十三条、第二十条 8 勘察提供的测量情况不准确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9 勘察提供的水文情况不准确 勘察单位不参加建设单位组监 理 单 位 20/58

织的建设工程的地基验收和10 2、责令改正 竣工验收或者出具的检查验3、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收文件不真实的 勘察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以1、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条例第三十六,三11 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勘察单位2、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十七条 或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勘察3、吊销资格证书 单位,从事勘察活动 1 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同1、没收违法所得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2、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注册的名义从事勘察;勘察1、没收非法所得 2 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3、降低资质等级 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 4、吊销资质证书

责任序主体 号 3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项 目 处 罚 内 容 处 罚 依 据 对施工单位通知验收的各项工程不履行验收责任的 对施工单位未经验收或者验1、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改正 3、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五章:第三十五条 4 收不合格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行为不制止或不报告 5 出具虚假报告的 6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的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1、处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第六章 第四十条 7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接监理工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程业务的 2、情节严重者,吊销资质证书 8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3、没收非法所得 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1、处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9 位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 2、停业整顿;情节严重者,吊销资质规定 第六章 第四十三条 证书3、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改正 1、处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0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25%--50%罚款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2、停业整顿;情节严重者,吊销资质规定 第六章 第四十四条 证书;3、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改正 工程监理与被监理工程的施1、限期整改 11 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2、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建筑构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3、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规定 第六章 第四十六条 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12 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 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13 停止执业一年 事故 法所得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第六章 第四十七条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第六章 第五十条 21/58

责任序主体 号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项 目 处 罚 内 容 五年内不予注册,吊销其监理工程师处 罚 依 据 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重大14 岗位证书;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质量事故 予注册。 1 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2 违反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特别是强制性技术标准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2、负责返工 3、责令停业整顿 4、赔偿造成的损失 4 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5、降低资质等级 6、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建设部令:第八十七号,第三十七条 3 偷工减料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施工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2、负责返工,赔偿造成的损失 单5 位筑构配件和设备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6 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1、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未对有要求和涉及结构安全3、降低资质等级 7 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进4、吊销资质证书 行取样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建设部令第八十七号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22/58

责任序主体 号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项 目 处 罚 内 容 处 罚 依 据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8 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2、负责返工,赔偿造成的损失 合格的工程未及时返修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9 未履行保修义务 未对建设工程的隐蔽工程或10 每一检验批进行检查的 未经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11 位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入下道工序的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记录12 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与建设工程进度不同步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1、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改正 3、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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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的几点提示

1. 桩基工程检测前,建设单位负责将设计认可,监理审查的桩基检测方案必须提交质量监督站窗口,并附检测桩位图。地基分部验收前,应提供按照检测方案规定的检测桩位进行的桩基检测报告(检测桩位由监理审核),否则桩基检测报告无效。

2. 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负责完成工程综合功能性检测试验(室内环境检测、防水工程试验、管道压力和严密性试验、暖通系统检测试验、避雷测试、生活用水水质检测、电气设备通电试验等)。

3. 建设单位向质量监督站提交竣工验收通知书时,同时提供施工单位的竣工验收报告、监理单位的预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勘察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等其他证明文件。

4. 软土地基基坑深度大于4米,若采取支护措施,建设单位负责提供有资质单位设计的支护方案及专家论证报告。

5. 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 规定,建设单位要要求监理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旁站,具体内容可见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监理的巡视、平行检验记录; 采用商品砼,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检查每车砼坍落度。

6.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审查受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热工设计是否符合《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2004的要求。审查合格后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到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办理告知性备案,填写《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对不进行建筑节能告知性备案的项目,质量监督机构不予以建设工程质量备案。

公共建筑工程节能设计也照此办理。

7. 对民用住宅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地方标准,委托规划设计并按照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认真组织施工,并组织单项检查和验收。

8. 对民用住宅工程,建筑节能、双管入户为工程竣工验收要件之一,未按规定实施建筑节能,不按审查合格的图纸施工,不得通过分段验收及竣工验收。

9. 针对住宅工程,建设单位要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并通知监督站在地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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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主体工程“三部”验收的基础上增加一次采暖管道的隐蔽验收。

10.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沉降观测、通风空调系统的检测、桩基检测、防雷接地检测。

11.住宅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必须符合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建设通用规程》DB 29-120-2005的规定。提醒几点:

①墙、柱纵向钢筋应设定位卡具(梯),板钢筋支架不得直接支设在模板上。 ②设计应增设楼板构造配筋(直径同板端负弯矩构造配筋),楼板设计厚度

140毫米以上(包括140毫米)或板跨度大于4米时,上部筋应通长设置;楼板设计厚度140毫米以下,板上部筋应有50%通长设置。

③浇筑砼楼板前要设置楼板厚度标志,间距不得大于2米,并作为面层平

整时的基准,保证楼板厚度,同时每层应设置不少于3个楼板厚度检测孔。

④必须采用平板振捣器振捣混凝土,终凝前抹压不应少于两遍,混凝土养

护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且48小时内不得上人施工。

⑤屋面楼板砼与外檐女儿墙交接处应留置不小于20毫米宽的缝隙,并用松

软材料填充。

12.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建设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

关人员。

13. 工程所采用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对外计量认证章(即CMA章),并签

字齐全(除沉降观测报告无CMA章外,其他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CMA章,否则视为无效资料);建设单位在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前,必须核实明确。

主要分部分项工程交底要点

(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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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基坑工程

1.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定:开挖深度超过4m,若采取支护结构,必须提供具有资质单位设计的图纸及经专家组论证报告。

2. 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件规定: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或者基坑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工程,施工企业应编制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支撑拆除等安全专项方案,并由施工企业组织不少于5人专家组对已编制安全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由专家组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企业根据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3. 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4.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GB50202-2002表7.1.7的规定执行。

5.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6. 基坑开挖前,必须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给水、排水、煤气、电力电缆、电话电缆等地下管线进行调查,摸清它们位置、埋设标高、基础及上部结构形式、并将它们反映在基础开挖施工平面图上。当开挖可能影响邻近建筑物、管线安全使用时,必须有可靠措施保护。

基坑开挖,必须验算边坡稳定,确定安全合理的土坡坡度和相应的支护措施。 7. 深基坑开挖,须布置地面和坑内排水系统,防止雨水对土坡、坑壁冲刷而造成塌方。

8. 为确保大开挖后的边坡不受雨水冲刷,减少雨水渗入土体,可在土坡表面抹一层钢丝网水泥砂浆,或铺设塑料薄膜保护,坡顶外如1 m挖排水沟或筑挡水土堤,坑内需设排水沟和集水井,用水泵抽除积水。 9. 挖出的土方不宜堆放在坑边,应尽量减少坑边的地面堆载。

10. 采用机械开挖基坑时,须保持坑底土体原状结构,根据土体情况和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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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类型,应保留150~300mm土层由人工挖除铲平。

11. 对设有内支撑系统的基坑,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程序开挖,不得超深。挖土机械、运输车辆位于坑边时,宜采用搭设平台,铺设走道板等措施,以支承重型设备,减少地面荷载对挡土板桩墙的侧压力。

12. 基坑开挖应对平面控制桩、水准点、基坑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要经常复测检查。

13. 深基坑工程受到大量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土方开挖全过程都必须将基坑边坡和环境安全放在第一位,必须按设计图纸、规范要求信息化施工,通过对支护结构位移变形观测和基底土标高变化观测,准确了解支护结构和基底土的变化情况,以利于对变形和应力发展做出评价,从而判定支护结构的安全性。

14. 深基础工程在施工全过程中,对降水、板桩墙、地下连续墙等位移,要定期观察测试,并作好记录。对于较重要和较危险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线也要定期观察记录。

15. 雨季开挖土方,工作面不宜过大,应逐段分期完成。坑面、坑底排水系统应良好。在潮汛期间,应有防洪措施,防止坑外水浸入基坑。 16. 冬季施工开挖基坑时,须防止基础下的基土遭冻。如挖完土隔一段时期做基础时,需留适当厚度的松土或用其他保温材料覆盖。

17. 基坑开挖经验收后,应立即进行垫层和基础施工,防止太阳暴晒和雨水浸刷破坏基土原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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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工程

1. 应编制具有可操作性桩基施工方案,且审批手续齐全。打桩过程定期复测、

校正桩位。

2. 测量仪器、计量器具及成桩机械合格证、静力压桩的液压装置年检记录; 3. 钻孔灌注桩应采用二次清孔工艺,摩擦端承桩、端承摩擦桩沉渣厚度小于等

于150mm。

4. 预应力管桩、属挤密桩、静力压桩应采取合理的压桩顺序(原则从中间向两

侧进行),防止挤桩,同时场地必须平整、密实,防止压桩机行走过程中造成桩的倾斜、移位、折断等现象。

5. 灌注桩每50m3砼取一组试块,单桩单柱承台下桩必须取一组砼试件,承台下

桩必须取一组试件。

6. 必须明确打桩控制是以标高、贯入度、压力值还是进持力层深度为原则。 7. 对于直径大于等于800mm且桩入土深度超过30m钻孔灌注桩成孔后应检测

10%的成孔质量。

8. 对灌注桩必须按设计要求超灌,设计无要求时必须超灌500mm以上。 9. 必须提供经监理审批的桩基检测方案,并附有事先确定的检测桩位图。桩位

选择应依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程》DB 29-38-2002第3.3.5条和3.5.2条规定。

10. 当采用静载荷试验确定单桩承载力特征值时,对设计等级为甲级、地质条件

复杂的桩基,其检测数量不应少于基桩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其它桩基工程的检测数量不宜少于基桩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11. 采用高应变法进行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其检测数量不应少于基桩总数的

5%,且不应少于5根。当发现桩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对桩基施工质量做出总体评价时,检测比例不应少于lO%,且不应少于10根。 12. 对设计等级为甲级、地质条件复杂或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抽检数

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40%,且不得少于20根;其它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

13. 对混凝土预制桩,多节预制桩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

于l0根;单节预制桩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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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混凝土工程

1. 模板工程

(1) 滑模、爬模、大模板,水平砼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工程,高度超

过24m落地式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脚手架、吊兰脚手架、卸料平台等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建设部建质2004年213号文件)

(2) 水平砼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载荷大于

10KN/m2或集中线载荷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施工企业必须组织不少于5人专家组对已编制安全专项方案论证、审查。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建设部建质2004年213号文件) (3) 编制模架支设方案且经监理审核,并附有计算书。模板系统应有足够的刚

度和稳定性,模板接缝不应漏浆。并按规定起拱,模板拆除时、必须有模板拆除申请令。

(4) 后浇带模板的拆除和支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GB50204-2002第

4.3.3条) 2. 钢筋工程

(1)材料要求及连接接头形式。

①. 钢筋必须按规定进行复验并满足GB50204-2002第5.2.1条规定。 ②. 应编制闪光对焊、电渣压力焊、带肋钢筋的径向挤压、直螺纹连接作业

指导书,并经监理公司审核。

③. 机械连接必须有技术提供单位提交型式检验报告。

④. 闪光对焊、电渣压力焊、带肋钢筋的径向挤压、直螺纹连接正式施工前

应进行工艺评定。

⑤. 按规范规定要求从现场已制作好的接头取样进行复试。 (2)钢筋翻样

①. 翻样是对设计深化、优化的过程。首先需要在正确理解设计意图的基础

上,对设计的构造处理按规范要求、充分考虑满足最起码的施工的可行性的必要条件。例如最常见的是钢筋、预埋件在同一空间的占位问题,需要与设计协商,采取必要的避让措施,保证钢筋的保护层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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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相交汇的等高梁纵向钢筋间也因占位和避让而出现保护层的差异问题;

翻样人员需要经过认真思考,综合考虑交汇构件的钢筋之间的空间关系,提出解决办法,并注意与有关方面商量,以求达到共识。

③. 梁钢筋的排距不能简单的等分,在有多肢箍的情况下,要考虑柱的钢筋

位置,在保证梁钢筋间有下料和振捣的净空情况下确定复合箍的宽度。

(3)钢筋的绑扎

钢筋规格、数量和间距;钢筋连接的接头形式和连接工艺;钢筋连接接头的间距和设置位置;箍筋加密区长度和箍筋间距、直径;墙板拉筋;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必须满足规范及设计图纸要求。

钢筋接头的绑扎必须满足如下规定:除符合设计规定外,焊接接头、机械接头的接头率可以做到50%;绑扎搭接接头在分不清受拉区和受压区的情况下,一律按25%接头率控制。 3. 砼工程

(1) 进场水泥掺合料、外加剂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并现场取样复

试。进场砂、石现场见证取样。对碱含量要求工程必须提供碱含量评估报告,砂、石并做碱活性试验。 (2) 砼浇筑

①. 必须在划分的施工段内连续浇注,不出冷缝。 ②. 梁柱节点核心区浇筑

A. 梁、板结构与柱的强度相差一个等级时,征得设计同意后,可以与梁

板结构用同一强度等级的混凝土连续浇筑。

B. 相差两个等级时,经过对梁柱节点核心区验算,确认承载能力可以满

足要求,并经设计同意后,也可以与梁板结构用同一强度等级的混凝土连续浇筑。

C. 相差两个等级以上时,应先在节点核心区及规定的浇筑范围用与柱同

一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浇筑,再在核心区混凝土初凝前浇筑梁板结构。

③. 梁板混凝土浇筑要点

A.注意对钢筋和预留预埋件的成品保护,操作人员及设备不得损伤、碰动。不得踩塌板的负弯矩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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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梁采用分层下料、插入式振动器振捣,应根据梁的截面尺寸和配筋情况选择振动棒的型号,振捣要适度,不可漏振、过振。在梁支座等钢筋较密集部位,有可能出现卡住骨料的情况宜辅以人工插捣以免过振出现离析。

C.二次振捣:梁与板交接部位易出现塑性沉缩裂缝、板面也因沉缩和早期的失水收缩出现塑性裂缝,这些裂缝都需要和可以通过适时的二次振捣加以消除。二次振捣可以采用平板振动器,收面采用人工拍实抹平(至少二次)和收光机压抹。

(3) 竖向结构混凝体的浇筑宜采用分层浇筑,分层厚度不大于振动棒的长度,

注意对模板适时进行二次振捣,防止出现沉缩裂缝。 (4) 大体积混凝土、薄壁混凝土的浇筑要点

从原材料检验、配合比的优化设计、构造钢筋的设置、有序的施工组织、合理的浇筑工艺、有效养护措施及信息化工等方面确保混凝土浇筑质量,控制混凝土温度·收缩裂缝。

(5) 混凝土的养护: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对混凝土结构进行保湿、保温养护。 (6) 混凝土结构非荷载裂缝的特征与防治:

混凝土非荷载裂缝在施工期间主要是由温度和收缩引起 ,称之为“温度· 收缩裂缝”。不仅底板大体积混凝土,混凝土墙、梁、板也有发生。温度收缩裂缝具有中间大两头尖的特点。在混凝土墙上还有自水平施工缝、或自门窗洞口起,下大上尖竖直向上或向端部倾斜的裂缝。

①. 作好设计优化,设计应最大限度地为裂缝控制提供有利的条件。 ②. 优选材料和优化配合比设计,严格混凝土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

性价比优良的优质混凝土。

③. 作好施工组织和作业过程的技术质量管理,确保浇筑质量;高度重视

混凝土的养护和成品保护。

④. 大体积混凝土、薄壁混凝土、地下室外墙混凝土必须编制裂缝控制方

案。

(7) 根据GB50204-2002规范要求编写结构实体检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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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充墙砌体工程

1. 多孔砖砌体结构,多孔砖的型号、强度等级及其孔洞率、孔型、孔洞尺寸和

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配砖等,应符合设计要求。砌体砌筑应采用一铲灰、一块砖、一揉压的“三一”砌砖法。灰缝砂浆应饱满,且水平饱满度不得低于80%。采用原浆勾缝者,必须随砌随勾。

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结构,小砌块的型号、强度等级、龄期、孔型尺寸

和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砌筑砂浆宜选用专用砂浆,按配合比进行计量搅拌,并有砂浆强度试验报告。砌筑方法应采用反砌、对孔、错缝的“反、对、错三字”砌筑法。即砌筑时小砌块生产时的底面朝上,上一层小砌块的孔洞对准下一层的孔洞,上、下层小砌块错开砌筑。砌体的水平灰缝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80%(按净面积计算),竖缝饱满度不得小于 80%。

3. 多孔砖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应轴线,标高准确,墙面平整洁净,水

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宜为lOmm,且不应大于12mm或小于8mm。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水平及竖向宽度宜分别为15mm和20mm。

灰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搭接平顺、光滑密实。不得有瞎缝、假缝、透明缝。墙体无裂缝、无渗漏。

4. 组砌方法正确,留槎合理,拉结筋位置正确,长度满足要求,灰浆饱满。 5. 大于300mm的洞口设置过梁。

6. 填充墙砌至梁板底部时,应停滞7天后再将其斜砌补紧。不允许存在混砌现

象;

7.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

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8. 用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墙体时,墙底部应

砌烧结普通砖或多孔砖,或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或现浇混凝土坎台等,其高度不宜小于200mm。

9. 构造柱钢筋上下固定牢固,拉结筋设置位置、长度合理。 10. 后置拉结筋应做拉拔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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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于砖砌体门窗预留、预埋可采用防腐木砖及实心混凝土预制块。可事先用

相同规格尺寸的C20混凝土预制,必要时在预制件中埋设满涂沥青的楔形木砖块;

12. 构造柱必须与圈梁连接,相交结点处适当加密柱的箍筋,加密范围在梁上、

下均不应小于450 mm或1/6层高,箍筋间距不宜大于1 00mm,绑扎搭接接头长度范围内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13. 圈梁应闭合,遇有洞口应上下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垂直间距的2倍,

且不得小于1 m。

14. 必须保证砂浆灰缝的水平、垂直饱满度(有厂家施工工艺或标准的,必须按

照厂家要求施工,并提供相应检查记录、施工记录)。 15. 厨房、卫生间等悬挂重物处预埋件的埋设。 16. 外保温系统与外墙面采用机械连接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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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

1. 承包或分包的加工制作单位,应具备与钢结构工程技术特点、规模相适应的

企业资质。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及其焊接方法,应按规范的要求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焊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施焊。设计要求的一、二级焊缝和焊接球节点焊缝或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等,应按规范要求采用超声探伤或射线探伤。

2. 钢材、焊接材料、高强螺栓连接、防腐涂料、防火涂料等的质量证明书、试

验报告、焊条的烘焙记录(包括制作和安装)。

3. 钢构件出厂合格证和设计要求作强度试验的构件试验报告;钢构件进场的全

数检查记录(要求施工单位提供100%检查记录,监理单位提供10%抽查记录,无固定表格的,可自行设计,但必须反映出如下内容:每个构件的几何尺寸及偏差、焊缝位置及错位位置、焊逢外观检查、端板变形情况、防腐涂料厚度及外观等情况)。

4. 高强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厂家试验报告和安装前复验报告;采用与钢

构件同材质,同样摩擦面处理方法,同批生产,同等条件堆放的试件,每批三组,由钢构件制作厂及安装现场分别作摩擦系数试验;试件数量,以单项工程每2000T为一批,不足2000T者视作一批。

5. 高强螺栓连接预拉力或扭矩系数复验报告(包括制作和安装);高强螺栓连接

初拧扭矩值、终拧扭矩值计算书及监理审核意见,若初拧扭矩值未取50%,应提供设计认可文件;不同规格长度的大六角高强螺栓,按3000套为一批(不足3000套的按一批计),复验扭矩系数,每批复验8套,平均值应为0.110-0.150,标准偏差小于或等于0.010;不同规格扭剪型高强螺栓,按3000套为一批(不足3000套的按一批计),复验紧固轴力,每批复验8套。 6. 钢结构安装前应对结构件质量进行检验。安装方法、程序应按施工技术方案

措施实施。柱、梁、屋架、支撑等安装就位后,应及时进行校正、固定。采用扩大拼装单元安装时,应对易变形的结构件进行强度和稳定性验算,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7. 钢结构安装前,基础混凝土强度、定位轴线、基础标高、地脚螺栓等应符合

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规定。基础应回填土夯实。结构安装形成空间刚度单元后,应及时对柱底板与基础顶面的空隙按设计要求采用细石混凝土或灌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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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进行浇灌,并作好养护。采用座浆垫板时,应采用无收缩砂浆(混凝土),柱子吊装前砂浆(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8. 高强螺栓连接施工记录:要求施工单位提供100%检查记录,监理单位提供

10%抽查记录,无固定表格的,可自行设计,但必须反映出如下内容:每一个螺栓的施拧人、初拧时间、终拧时间、初拧扭矩值、终拧扭矩值、螺栓的施拧顺序(原则上从中间向两侧对称进行);

9. 端板缝隙检查记录:要求施工单位提供100%检查记录,监理单位提供10%抽

查记录,无固定表格的,可自行设计,但必须反映出如下内容:每个节点端板的内侧缝隙最大值、端板的外侧缝隙最大值;

10. 焊缝检验记录(包括制作和安装,并提供焊缝外观检查记录); 11. 构件预拼装检查记录; 12. 涂装检验记录及吊装记录;

13. 钢结构安装完后,做好整体垂直度及平面侧向弯曲的检查记录。

14. 施工用扭矩扳手、测量仪器的合格证书及年检报告(扭矩扳手的规格型号必

须能读出高强度螺栓的终拧值和初拧值)。

15. 压型金属板安装应平整、顺直、无污物,与主体结构搭接、支承长度符合设

计要求,锚固连接可靠,防腐涂层合格

16.钢网架结构安装的支座定位轴线和支座锚栓位置,支承面顶板的位置、标高、水平度以及支承垫块的种类、规格、位置、朝向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的规定。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跨度在40m及其以上的公共建筑,采用焊接球节点或螺栓球节点的网架结构,应按规范规定进行节点承载力试验合格。 网架结构总拼装及屋面工程完成后所测挠度值,应在设计相应值的1.15倍以内。

17.施工单位对其采用的焊钉和钢材焊接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瓷环应按其产品说明书进行烘焙,并提供记录。

18.焊钉焊接后应进行弯曲试验检查,其焊缝和热影响区不应有肉眼可见的裂纹。 19.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除要满足上述有关规定外,同时必须满足《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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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的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安装,应根据安装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要求制定。安装程序必须保证结构形成稳定的空间体系,并不导致结构永久变形。

②刚架柱脚的锚栓应采用可靠方法定位,除测量直角边长外,尚应测量对角线长度。在混凝土灌注前和灌注后钢结构安装前,均应校对锚栓的空间位置,确保基础顶面的平面尺寸和标高符合设计要求。

③刚架构件和薄板在运输时宜在下部用方木垫起,卸车时应防止损坏。成叠的板材从车上吊起时,要确保板的边缘和端部不损坏。

板材搬运时,宜先抬高再移动,板面之间不得互相摩擦。构件起吊时应防止发生屈曲。

④构件的放置、搬运、组拼和安装应由有经验的人员负责,应尽可能减少材料在现场的搬运次数。重心高的构件立放时,应设置临时支撑,并绑扎牢固。

⑤安装顺序宜先从靠近山墙的有柱间支撑的两榀刚架开始。在刚架安装完毕后应将其间的檩条、支撑、隅撑等全部装好,并检查其铅垂度。然后,以这两榀刚架为起点,向房屋另一端顺序安装。

除最初安装的两榀刚架外,其余刚架间檩条、墙梁和檐檩等的螺栓均应在校准后再拧紧。

⑥构件悬吊应选择合理的吊点,大跨度构件的吊点须经计算确定。对于侧向刚度小、腹板宽厚比大的构件,应采取防止构件扭曲和损坏的措施。构件的捆绑和悬吊部位,应采取防止构件局部变形和损坏的措施。

⑦各种支撑的拧紧程度,以不将构件拉弯为原则。

⑧不得利用已安装就位的构件起吊其它重物。不得在主要受力部位焊其它物件。

⑨刚架在施工中应及时安装支撑。必要时增设缆风绳充分固定。 ⑩面板和隔热材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安装墙板和屋面板时,墙梁和檩条应保持平直。

(2) 隔热材料宜采用带有单面或双面防潮层的玻璃纤维毡。隔热材料的两端应固定,并将固定点之间的毡材拉紧。防潮层应置于建筑物的内侧,其面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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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有孔。防潮层的纵向和横向搭接处应粘接或锁缝。位于端部的毡材应利用防潮层反折封闭,以防雨水渗入。当隔热材料不能承担自重时,应将其铺设在支承网上。

(3) 压型钢板的纵向搭接长度应能防水渗透,可采用: 屋面板 150~250mm 墙板 60~lOOmm

(4 ) 固定式屋面板与檩条连接以及墙板与墙梁连接时,螺钉中心距不宜大于300 mm。房屋端部和屋面板端头连接螺钉的间距宜加密。屋面板侧边搭接处钉距可适当放大,墙板侧边搭接处钉距可比屋面板侧边搭接处进一步加大。 ( 5)在屋面板的纵横方向搭接处,应连续设置密封胶条(如丁基橡胶胶条)。檐口处的搭接边除设置胶条外,尚应设置与屋面板剖面形状相同的堵头。 ( 6)在角部、檐口、屋面板孔口或突出物周围,应设置具有良好密封性能和外观的泛水板或包边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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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

1. 原材料的出厂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复试报告及其他试验报告;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必须满足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Ⅰ类民用建筑工程的要求) 2.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施工设计图纸应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3. 应对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砼、预制构件、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和新型墙体材料等进行放射性指标的复验;规范规定要对人造板的甲醛含量进行见证取样复试,合格后使用。

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5. 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要对使用材料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6. 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前必须样板引路,几方认可后才能正式大面积施工。 7. 必须按天津《住宅建设通用规程》DB 29-120-2005、《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技术标准》 DB 29-35-2004规定执行。

8.住宅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必须符合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建设通用规程》DB 29-120-2005的规定。

①墙、柱纵向钢筋应设定位卡具(梯),板钢筋支架不得直接支设在模板上。 ②设计应增设楼板构造配筋(直径同板端负弯矩构造配筋),楼板设计厚度

140毫米以上(包括140毫米)或板跨度大于4米时,上部筋应通长设置;楼板设计厚度140毫米以下,板上部筋应有50%通长设置。

③浇筑砼楼板前要设置楼板厚度标志,间距不得大于2米,并作为面层平

整时的基准,保证楼板厚度,同时每层应设置不少于3个楼板厚度检测孔。

④必须采用平板振捣器振捣混凝土,终凝前抹压不应少于两遍,混凝土养

护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且48小时内不得上人施工。

⑤屋面楼板砼与外檐女儿墙交接处应留置不小于20毫米宽的缝隙,并用松

软材料填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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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混凝土楼板严禁剔孔,必须开孔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采用机械钻孔。 ⑦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应做砼翻边,高度120毫米,砼等级不小于C20,楼板

与翻边应一次浇筑完成;防水层卷上墙面高度应大于200毫米;

9. 按天津《住宅建设通用规程》DB 29-120-2005规定,施工单位必须编制防砼楼板开裂控制措施或方案,经监理审批合格后执行。 10.顶棚抹灰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抹灰后空鼓、开裂。

11.民用住宅卫生间、厨房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200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800 mm。防水施工宜采用涂膜防水;防水工程应做两次蓄水试验。

12. 住宅工程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①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②面积大于1.5m2的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饰面小于500mm落地窗; ③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④室内隔断、浴室维护和屏风;

⑤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挡板和中庭内挡板; ⑥公共出入口、门厅、屋顶、雨棚等部位; ⑦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对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1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分别提供住宅房间净高全数检查记录及全数单元门、分户门处净高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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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节能工程

1. 居住建筑主要包括: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集体宿舍等;托幼、旅馆、医院病房、养老院等工程的节能性能也必须达到居住建筑要求。

2. 必须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认可文件(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补充审查);有经监理部审批的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

3. 节能材料或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应具有中文标志的出厂质量合格证、企业标准、技术性能检测报告。

4. 屋面、地面所用保温或隔热材料的复试报告;复合墙体及外墙保温材料应进行复试。地面隔热锡箔、铝箔等卷材应进行复试。

5. 外墙保温所用泡沫聚苯颗粒混合浆料的混合粉料,自生产日期3天后方可进场;当超过60天时应进行产品技术性能检测的复试,合格后方可进场。 6. 外墙外保温所用的加强层(网格布),应对其耐碱度和抗拉强度进行复试。 7. 泡沫聚苯板、硬质泡沫聚氨酯板铺贴所用的粘结剂必须复试。

8. 外墙保温板粘贴施工,采用粘结剂的,楼层在7层及7层以上时应采用满粘法施工;其他粘贴方式应保证粘结面积不小于板面积的40%(建设部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2004第6.1.7条)。

9. 七层以上外墙外保温板材的粘结、栓锚的施工,应按施敷质量检验批同步实施具有质量代表性的现场粘结强度和拉拔强度的抽检报方案及抽检报告。 10. 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保温层硬化后,应现场检验保温层厚度并取样检验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干密度。

11. 外门窗(含分户门、单元门、阳台门)应进行三性及保温性能复试;单块玻璃大于1.5m2时应使用安全玻璃;门窗框安装完毕,隐蔽合格后,必须填充聚氨酯发泡剂。

12. 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材料提供商应提供系统耐候性型式检验试验,其有效期为2年。

13. 高层建筑外保温施工时应进行安全论证。

14. 居住建筑工程节能质量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进行现场节能工程检测,合格后方允许验收。

15. 住宅工程保温及相关材料除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应现行标准外还应符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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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规定:

①聚苯板的表观密度:高度七层以下(包含七层)应大于或等于20kg/m3;八层以上应大于或等于22kg/m3。

②塑料锚拴:应有抗老化和拉拔试验,其进入墙深度和布置间距必需由设计人确定,钉头和圆盘不得高于板面;

③保温层上粘贴饰面砖应使用面砖粘结砂浆和面砖勾缝材料。饰面砖应采用粘贴面带有燕尾槽且不得带有脱模剂产品。

④安装分格条前应先弹线再使用开槽器开槽,楼层分格条应水平封闭。 ⑤耐碱网格布要横向铺贴,横纵向都要做搭接,左右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上下搭接宽度不应小于80mm。

⑥保温板安装应上下错缝挤紧拼严,板缝宽不应大于2mm。 ⑦外墙瓷砖饰面粘贴在保温基体上高度不宜超过6层(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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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工程

1. 幕墙工程的施工图、结构计算书、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设计计算书要

和设计图纸相吻合,如结构胶的种类、宽度;立挺的截面尺寸、选用厂家;焊接处焊缝的几何尺寸等)。

2. 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工程设计的确认文件(要求对是否影响结构安全确认)。 3. 幕墙工程所用各种材料、五金配件构件及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

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1) 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

(2) 石材的弯曲强度;寒冷地区石材的耐冻融性;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 (3) 玻璃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相容性试验;

石材用结构胶的粘结强度;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

4. 幕墙工程所用硅酮结构胶的认定证书和抽查合格证明、进口硅酮结构胶的商

检证、国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胶、密封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报告;石材用硅酮结构胶、密封胶的相容性试验报告、密封胶的耐污染性试验报告。

5.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检测报告;

6. 幕墙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能检测报告。 7. 打胶、养护环境的温度、湿度记录;双组份硅酮结构胶的混匀性试验记录及

拉断试验记录。 8. 防雷装置测试记录。

9. 张拉杆索体系预应力张拉记录。

10. 幕墙构件和组件的加工制作记录;幕墙安装施工记录。 11.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2. 幕墙的淋水试验记录。

13. 玻璃幕墙材料的品种、规格、色彩和幕墙上下边及侧边封口、变形缝的处理、

防雷体系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规定。

14. 金属、石材幕墙外露框应横平竖直,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胶缝应横平竖直,

表面应光滑无污染;铝合金板应无脱膜现象,颜色应均匀;石材颜色应均匀,色差应同样板相符;沉降缝、伸缩缝、防震缝的处理,应保持外观效果的一致性,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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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面工程

1. 必须明确屋面防水等级,采取合理的防水层层数及厚度。

2. 必须编写防水工程施工方案(人工,材料、工具、环境,施工工艺,质量标

准等方面),进行防水构造设计,重要部位要有详图。

3. 屋面的找平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疏松、起砂、起皮现象,保温层的厚度,

含水率和表观密度、天沟、檐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均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平屋面坡度为l-3%,天沟应为5%,保持天沟平直,防止积水现象发生。

4. 卷材或涂膜防水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无裂纹、皱折、流淌、鼓泡和翘

边露胎体的现象,刚性防水屋表面应平整,压光、不起砂、不起皮、不开裂,分格缝应平直,位置正确。(应设在屋面板的支承端、屋面转折处、防水层与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其纵横间距不宜大于6m)。

5. 嵌缝密封材料应与两侧基层粘牢,底部应填放背衬材料,密封部位光滑、平

直、不得有开裂、鼓泡、下塌现象,有条件时,外露的密封材料上应设置保护层,其宽度不小于200mm。

6. 防水层要重点控制,泛水收头必须符合要求,泛水高度大于等于250mm。 7. 卷材防水屋面的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女儿墙、立墙、天窗墙、变形缝、烟

囱等)连接处和基层的转角处(落水口、天沟、檐沟、屋脊等)找平层均应做成圆弧。圆弧半径: 沥青防水卷材为100-150mm;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为50mm;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为20mm。

8. 出屋面的管道( 排汽道、排汽孔、通汽管):排汽屋面的排汽道应纵横贯通,

不得堵塞,并同与大气连通的排汽出口相通;找平层设置的分格缝可兼做排汽道, 排汽道间距宜为6m, 纵横设置; 屋面面积每36m2 宜设置一个排汽出口,设置的位置宜与屋面保护层的纵横分格缝通盘考虑, 高度不低于250mm,要求弯头朝向一致, 排列顺直、整齐美观;通汽管高出屋面不得小于300mm,且应大于最大积雪厚度;上人屋面通汽管伸出屋面不得小于2m,并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9. 伸出屋面管道的根部直径500mm范围内,找平层应抹出高度不小于30mm的

圆台,管道与找平层间应留出20mm×20mm的凹槽,并用密封材料嵌填严密,防水层收头处应用金属箍箍紧,并用密封材料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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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屋面天沟内雨水横向落水口,宜用平面铸铁篦子,竖向落水口宜用半球形铸

铁篦子,不宜用铅丝球代替。高低跨屋面水落管的排水口距低屋面高度、室外水落管排水口距散水面高度为100-200mm,下设135°弯头,出水口处屋面上应设挡水板(槽)。

11. 上人屋面(或室内外平台)的临空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栏杆

高度应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m,离屋面(地面)0.1m高度内不应留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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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1. 原材料的出厂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复试报告及其他试验报告;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2.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施工设计图纸应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3. 应对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砼、预制构件、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和新型墙体材料等进行放射性指标的复验

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5. 外墙饰面砖粘贴工程,其粘结材料的耐水、耐久性、强度应符合要求。面砖与墙体的粘结强度应按规范GB50210-2001要求作试验。表面平整、洁净、排砖合理、拼缝平直、填嵌密实,颜色和接缝宽度、深度符合设计要求。边缘整齐,滴水线顺直,流水坡度、坡向正确。

6. 外墙涂饰工程,采用水性涂料或溶剂型涂料涂饰均应符合现行规范。墙面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漏涂、透底、起皮、掉粉、不空裂、不脱落,色泽均匀,颜色耐久。滚花、仿花纹、图案、套色等美术涂饰,应面层洁净、位置适宜、纹理轮廊清晰。

7. 室外给、排水管道安装工程,应符合其专业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檐口、阳台、雨蓬等有排水或引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槽(伸墙面距离大于6厘米),滴水槽应顺直整齐,位置适宜,槽的宽度、深度均应不小于lOmm。 8. 门窗安装工程的产品材料质量、规格、尺寸和抗风压、空气渗透、雨水渗漏等性能,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并按规范要求现场取样做三性试验。 9. 板块铺设地面(含上人屋面),包括陶瓷地砖、缸砖、水磨石板、花岗岩、大理石板等铺设地面,其基层、结合层和填缝材料工艺做法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表面平整洁净,缝格平顺,缝宽均匀,周边镶嵌顺直,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板块无裂纹,无缺楞缺角、无翘曲、无磨痕。

10. 塑料板块或卷材地面,表面整洁,图案花纹吻合清晰,接缝严密,色泽一致,阴阳角收边方正,粘结牢固。无翘边、无脱胶、无溢胶、无胶痕。板块有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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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者,应焊缝平整、光洁,无焦化变色、斑点、焊瘤、起鳞等缺陷。 11. 木地板(含实木复合、中密度复合地板),其木搁栅、垫木、毛地板等的选材、含水率、防腐、防蛀处理和铺设方法。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实木地板面层,接缝对齐粘、钉严密、接头错开、缝隙宽度均匀一致,面层刨平、磨光,表面光滑洁净,无明显刨痕、毛刺。

复合地面、应表面平整洁净,接头错开、拼缝严密,图案清晰、颜色一致、铺设牢固,无空鼓、无翘曲。

12. 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工程,地漏、立管、套管、阴阳角部位和卫生洁具根部,均不得有渗漏及其痕迹,地面不得倒泛水。

13. 吊顶工程质量,明龙骨、暗龙骨吊顶工程所用材料及构造做法,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并应按规定对吊顶内管道设备安装、吊杆、龙骨安装等项目通过隐蔽工程验收合格。饰面板上安装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合理、牢固、美观,与饰面板交接吻合、严密。重型灯具、电扇、音像等重物不得直接安装在吊顶龙骨上。填充吸声材料应有防散落措施。 14. 轻质隔墙工程质量,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和玻璃隔墙工程等,所用材料规格、性能(隔声、隔热、阻燃、防潮等)和安装质量、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15. 室内一般抹灰: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粘结牢固,面层无爆灰和裂缝(不超过200cm2风裂除外),表面光滑、洁净,接搓平整,线角顺直清晰;孔洞尺寸正确、方正,槽盒标高准确、方正、整齐、光滑,管道后面平整,护角规范,表面光滑平顺;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填塞密实,表面平整。 16. 裱糊:壁纸、墙布粘贴牢固,无空鼓、翘边皱折;各幅拼接横平竖直,图案端正、拼缝处图案、花纹吻合,距墙1.5m正视不显拼缝;阴角处搭接顺光,阳角处无接缝;裱糊与挂镜线、贴脸板、踢脚线、电气槽盒交接紧密、无缝隙,无漏贴和补贴。

17. 吊顶工程的高度大于1.5米的,应设置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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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建筑工程给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要点

一、质量保证、图纸审查、质量控制资料及相关文件的要求 1. 规范GB50242—2002,强制性条文20条,必须严格执行。

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

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修改设计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4.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5.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工程质量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6.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必须具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进场时应做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现场实行材料设备报验制。

7. 建质安管1998-256号文 要求用于生活饮用水管道的热镀锌管须到市内有关质检部门作材质复验。建质安管1998-256号;

8. 生活引用水塑料管道选用的管材和管件应具备卫生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或认证文件。

9.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与相关各专业之间应进行交接质量检验,并形成记录。

10. 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经验收各方验收合格后,才能隐蔽并形成记录。第3.3.2条

(注:凡埋入地下,管道井内,吊项内的管道连接完毕后,须按有关规定,压力管道进行强度和密度试验,排水或室内雨水管道作闭水试验,按各自规范进行防腐或保温。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工程报验。有甲方、监理,施工单位有关专业质检人员,进行联合检查验收。要求坡度,坡向合理,坐标,标高正确,防腐、保温、试压,闭水合格,确保合格无误后方可进行隐蔽。严格禁止未经联合检查验收、施工单位自行隐蔽。参加联合检查验收的各方须在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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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签字,存档备查。

11. 控制资料:控制资料的整理应与工程同步进行。控制资料内容应作到:及时、准确、真实、可靠。控制资料的填写应用津资统表,并作到标准化、系统化、表格化。控制资料是竣工资料的主要组成部分,控制资料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备案。

二、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事项

1. 管道走向、连接形式、坡度、支架制作和间距、套管、管道和支架的防腐、管路的保温、消火栓的安装、散热器的安装、卫生器具的安装、水箱的安装、水泵的安装等应符合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

2. 管道的连接:镀锌管直径小于等于100mm时采用螺纹连接,不得焊接,管件安装后留有尾丝2~3扣,套扣时破坏的镀锌层表面及外露螺纹部分应做防腐处理;管径大于100mm采用法兰或卡套式专用管件连接,镀锌钢管与法兰的焊接处应二次镀锌。塑料给水管当采用承插粘接时,粘接用胶粘剂应满足粘接强度和系统供水卫生要求。

3. 采暖、给水、及消防金属立管,建筑层高不大于5m,距地面1.5~1.8m设置一个立管卡;层高大于5m,安装2个立管卡,可均称安装。同一房间的管卡应安装在同一高度上。钢管、塑料管及复合管、铜管的管道支吊架间距应符合GB50242-2002规范的要求。支、吊架距离钢管焊缝和管件距离不得小于50mm。支、吊架的角钢和槽钢应与管道的大小相匹配。支、吊架应按照国家标准图集制作,安装前应进行防腐处理。严禁将墙体作为管道的支撑。

4. 排水管道的坡度严禁无坡或倒坡。给水管道应有2‰~5‰的坡度。采暖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热水采暖和热水供应管道及热水同向流动的蒸汽和凝结水管道坡度不得小于 2‰;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气管道,坡度不得小于5‰;散热器支管的坡度为1%,系统高点加装排气阀、低点加泄水装置。

5. 给水、消防、采暖管道穿楼板、屋面及墙体时均需设置套管,套管规格比管道规格大两号。管道需要保温时,套管内径应大于保温层。穿墙套管应保证两端与装饰墙平齐,穿楼板套管应使下部和楼板平齐,上部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应高出地面50mm,其他房间高出20mm,套管环缝均匀。用阻燃材料和防水油膏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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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密实。焊缝和管件不得设在套管内。

6. 采暖直埋无缝发泡管、PPR给水塑料管、U-PVC排水管埋地前应在四周铺垫不小于100mm厚的砂垫层。

7. 给水、消防镀锌管和钢管的埋地防腐,应采用三油两布的方法。 8. 给水、消防、采暖管路阀门安装前,应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9. 暗敷塑料给水管道埋入墙体内,应与土建配合做好留槽或开管槽。管道埋墙深度从管外壁至墙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5 mm,管件外表面不得突出墙面。管道在槽内应固定。管道安装完毕,初装饰工程应在墙面上标出冷、热水管道走向标线,以免二次装修时损坏管道。

10. 室内消火栓安装应开门见栓。 11.

排水塑料管必须按设计要求及位置装设伸缩节。如设计无要求时,

伸缩节间距不得大于4M。高层建筑中明设排水塑料管道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当管道设置伸缩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层高小于或等于4M时,污水立管和通气立管应每层设一伸缩节。当层高大于4M时,其数量应根据管道设计伸缩量和伸缩节允许伸缩量计算确定。 ②污水横支管,横干管,器具通气管,环行通气管和汇合通气管上无汇合管件的直线管段大于2M时,应设伸缩节,但伸缩节之间最大间距不得大于4M。 管端插入伸缩节处预留的间隙应为:夏季为5~10mm,冬季15~20mm。 12. 在生活污水管道上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其高度由地面至检查口中心一般为1m。

13. 隐蔽的排水管道,应使用450三通或450四通和900斜三通或900。斜四通。管道转弯处应使用两个450弯头或弯曲半径不小于4倍管径的900弯头。立管和排出管端部的连接点明露的,宜采用450三通或900斜三通,PVC-U塑料排水管也可采用两个带清扫口的450弯头。

14. 高层建筑排水立管在地下室与排水横管连接处必须设有型钢支架加强、固定牢固。

15. 为方便丝接管道阀门拆卸,宜在阀门处加装活接头。

16. 各种建筑零米以下的暖通管网、热水管网,须使用直埋无缝发泡保温管(简称黑夹克)。

17. 采暖焊接钢管管径大于32mm的管道,在自然补偿时应使用煨弯,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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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冲压弯头。干管分叉处和支管交汇处应采用羊角弯方式连接。

18. 采暖焊接钢管变径应为顶平偏心,蒸汽管道变径应为底平偏心。 19. 补偿器的型号、安装位置及预拉伸和固定支架的构造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方形补偿器制作时,应用整根的无缝钢管煨制,如需要接口其接口应设在垂直臂的中间位置,且接口必须焊接。方形补偿器水平安装,并于管道坡度一致,如其臂长方向垂直安装必需设置排气和泄水装置

20. 散热器在安装前应作水压试验。散热器组对要用石棉垫或石棉橡胶垫,不得使用双垫。柱形散热器带足安装时,14片以下装2两个足;15~24片装3个足;25片以上时装4个足片,20片以上安装时,应在上下各加两根拉条,拉条规格为Φ10。散热器距窗安装,散热器中心线应与窗口中心线一致。散热器背面与装饰墙面内表面安装距离应为30mm。散热器安装应保证垂直度与水平度,固定卡、托钩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图籍要求。散热器的支管长度超过1.5m时,应在支管上安装管卡。

21. 洗脸盆下部应加装存水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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