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2005)—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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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的通知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国家统计局发布)

国统字[2005]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务院各部门:

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我局对1998年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的有关控股情况的分类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完善1998年国家统计局关于控股情况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法人企业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第三条 控股经济分类与代码

100 公有控股经济 110 国有控股 111 国有绝对控股 112 国有相对控股 120 集体控股 121 集体绝对控股 122 集体相对控股 200 非公有控股经济 210 私人控股 211 私人绝对控股 212 私人相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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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港澳台商控股 221 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222 港澳台商相对控股 230 外商控股 231 外商绝对控股 232 外商相对控股

第四条 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第五条 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第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9月2日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的附件三《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关于对1998年《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修订的说明

1998年,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会议精神,准确反映和研究我国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我局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国统字[1998]204号)。该规定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二是与之配套的《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三是《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四是《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该规定自发布实施以来,由于在统计和其他领域的广泛应用,对研究我国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起到了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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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作用。然而,随着非公有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上对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的关注程度也随之提高,而原规定在反映非公有经济的分类方面却略显不足。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1998年《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的《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完善了原有关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

为了全面反映我国目前除“国有经济控股”以外的各种经济成分的控股情况,我们对原有关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是在原“国有经济控股”情况分类办法的基础上,增加对“集体经济”和“非公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详见《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二、《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使用规定

修订后的《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将在各有关专业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定期统计制度中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日常统计简单分组

在2005年基本单位情况表101表的09栏“控股情况”项下增加“集体绝对控股”、“集体相对控股”两项细分组。汇总后,该栏第“9 其他”项的合计,即为“非公有控股经济”的有关数据。表式如下:

09 控股情况 1 国有绝对控股

2 国有相对控股 3 集体绝对控股 4 集体相对控股

9 其他

(二)在普查年份,“控股情况”则按修订后的《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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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办法》中所列的五种经济成分控股的细分类列示。

(三)从2005年统计年报开始,要求各专业在相关综合统计数据中,增加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分组。

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国家统计局发布)

国统字〔1998〕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1992年,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联合制定了《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对反映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及其变化情况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这一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情况。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准确反映和研究我国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为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宏观决策服务。我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规定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和《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了《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反映我国经济中所有制成分的构成情况,为宏观决算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综合加工和计算各主要经济总量指标(如产值、销售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等)的经济成分。 第三条 经济成分分类与代码 代 码 分类及构成 1 公有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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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国有经济

12 集体经济 2 非公有经济 21 私有经济 22 港澳台经济 23 外商经济

第四条 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或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 第五条 国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六条 集体经济是指资产归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七条 非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和外商经济。

第八条 私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九条 港澳台经济是指资产归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份。 第十条 外商经济是指资产归外商所有的经济成分。 附件1:

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反映我国经济中经济成分的构成情况,有利于统计资料的整理加工,为宏观决算和管理提供依据,根据《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

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的国家资本、集体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确定经济成分。即实收资本中的国家资本作为国有经济成分,集体资本作为集体经济成分,个人资本作为私有经济成分,港澳台资本作为港澳台经济成分,外商资本作为外商经济成分。

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中填报为股份合作企业的,不论其资本构成如何,全部列入集体经济。 根据上述五种实收资本之间的比例,按经济成分可以对各主要经济总量进行划分。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济成分的划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经济成分,主要根据其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以单位进行划分。具体分类参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第四条 农业生产单位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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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单位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不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乡(镇)办企业、农村私营企业和个体户等。农业生产单位可划分为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私有经济等经济成分。

凡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农场,不论其经营方式如何,如果其使用的土地(含水面)为国家所有的,一律以农场为单位列为“国有”;为集体所有的,列为“集体”。

凡主要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含水面),从事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均列入“集体经济”;此外列入“私有经济”。

附件2: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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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条 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第五条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 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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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其他企业是指上述第三条至九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二条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三条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四条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二年制定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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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反映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根据国家统计制度中“法人单位调查表”所设置的有关国有经济控股的指标,并结合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类型,对除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进行分组,以反映国有经济控制企业的情况。 第三条 国有经济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国有控股”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国有绝对控股”,另一类是“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

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附件4:

关于对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规定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社会经济领域中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以保证对我国社会性质的正确认识,继续采取正确的经济政策,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进一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1992年,我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1980年联合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类型的暂行规定》进行了补充修订,联合制发了《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在几年的执行中,该规定对反映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及其变化情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把经济成分与企业的组织形式混淆在一起,既不利于准确反映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情况,也不利于准确反映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由于资产重组所产生的各种企业组织形式,更不能反映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因此,迫切需要对1992年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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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暂行规定》进行修订,以便准确反映和研究当前我国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满足宏观决策和管理的需要。 二、修订原则和依据

本次修订,我们遵循循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从本国实际出发,并注意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原则。

在理论上,主要根据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关于“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以及“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的论述作为理论依据,同时也参考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关于所有制的基本理论。

从实际情况看,鉴于我国企业的类型情况比较复杂,已经改制的企业与正在改制的和尚未改制的企业交错混在一起,社会各界对企业类型的研究需要也是多方面的,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一时难以按纯粹的企业组织形式对企业进行规范登记或归类。因此,在现时,以现行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类型为基础进行统计是必要的。同时,这样做也可以加工组合成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企业组织形式。 三、修订内容

基本上述修订原则和依据,本次修订将经济成分与企业组织形式相区别,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企业经济组织类型相区别,并增加了反映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内容。具体制定了以下几个文件:

1、《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该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经济类型分类将所有制结构与企业组织形式相混淆的问题,在理论上对我国经济成分分类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从概念上将经济成分与企业的组织形式区别开来,把我国经济成分规范为两个层次(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五种分类(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和外商经济)。《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作为一个统计分类标准应相对稳定,并且仅限于综合部门在进行国民经济核算,以及对综合指标进行宏观经济成分分析时使用。

2、《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是以企业实收资本为基础,根据上述文件所规定的经济成分分类标准,制定的一套如何推算经济成分的办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推算办法具体又分为三种情况:

(1)企业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按照我国《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设立时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这是企业进行生产活动的基本条件。因此,附件1对企业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主要根据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关于“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的理论,以企业资本金的构成资料为依据,推算经营总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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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济成分。即将实收资本中的国家资本作为国有经济成分,集体资本作为集体经济成分,个人资本作为私有经济成分,港澳台资本作为港澳台经济成分,外商资本作为外商经济成分。 对企业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仅限综合部门按经济成分对各主要经济总量进行所有制结构分类时使用,一般不必对企业的经营成果进行推算。具体作法是:由综合部门首先将扣除股份合作企业后的企业实收资本金,以及要推算的经济总量指标(如产值、销售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等)重新汇总,然后,用不含法人资本金的其他五种资本金的构成比例,对经济总量指标进行经济成分的推算。最后,再将股份合作企业的相关经济总量指标数据全部列入“集体经济”。 (2)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济成分的划分办法。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情况比较复杂,因其不是企业,故不执行企业资本金会计制度。所以不可能也不必要对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按企业的推算办法划分其经济成分。因此,附件1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经济成分划分,也参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执行。 (3)农业生产单位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

我国农业生产单位的情况比较特殊,以前从未对其进行过经济类型划分,但农业作为我国经济的主要部分,有必要对其经济成分分类做出明确规定,以便各综合部门进行宏观分析时,能够有一个统一标准参照执行。

附件1即根据我国农业生产单位的特点,将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分为两类:

一类是农场,因我国目前仍以国营农场或集体农场为主,在填报统计局“法人单位调查表”(101表)时,可根据其所使用土地的性质,直接选择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中的“国有”或“集体”填报。

另一类是农户,凡是以承包集体土地(含水面),从事种植业,林业、牧业(规模养殖)及渔业等生产活动的,其经济成分均应划为“集体经济”;否则划为“私有经济”。 3、《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是以现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制定的。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使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核定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以便统计部门有据可依;另一方面,也便于企业按工商登记注册的类型填报。我们在一九九八年的统计年报中,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全部以第三层的细类列出,以此为基础,通过加工,完全可以组合成纯粹的企业经济组织类型。

4、《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一项统计分类办法。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附件3规定以企业为单位分为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国有经济对企业的控制程度。因此,《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规定,根据企业全部资本(股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确定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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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属于国有绝对控股,还是属于国有相对控股,再由综合统计部门控企业填报的情况,汇总加工成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综合分类。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1、股份合作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的建立始于八十年代的中国农村,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股份合作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近年来,股份合作企业在城市也得到了不断推广,并已成为企业改制的一种重要形式。鉴于股份合作企业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资本与劳动相结合,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已将其定性为一种新型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为了区别于集体企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企业登记注册时,已将其单独列出,与集体企业并列。因此,《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我们也在集体企业的下面,增加了一项“股份合作企业”。如果要与历史资料对比,各级综合统计部门可将其与集体企业相加。同时,根据股份合作企业的资本金构成比较复杂的特点,《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中特别规定,凡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中填报为股份合作企业的,不论其资本金的构成如何,全部列入集体经济。

2.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济成分的划分问题

对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经济成分,主要按其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划分,根据其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号入座。

(1)机关包括国家机关和政党机关,原则上均列为“国有”。但有特殊规定的,如供销社等,则列为“集体”。

(2)事业单位包括经国家机构编制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具体分类办法如下:

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列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事业为单位,列为“国有”。

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集体”。

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事业单位,列为“私营”。上述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如果其经费来源不明确,则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3)社会团体包括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以及未纳入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的工会、妇联等各类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的具体分类办法如下:

未纳入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的工会、妇联、共青团、青联、工商联、科协、侨联等社会团体,国家拨款设立的基金会或基金管理组织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业务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社会团体,列为“国有”。

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社会团体,列为“集体”。 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社会团体,列为“私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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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如果其经费来源不明确,则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3、关于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几个问题 (1)个体经营

鉴于“个体经营”不属于企业,本次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未将“个体经营”列入,但其仍属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范围。在计算经济成分时,应归入“私有经济”。

(2)私营企业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对私营企业共列有四项,其中“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均为按《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如果是由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仍将其列入“私营企业”。因此,这类企业仍应按“私营企业”填报。但为了准确反映企业组织形式,各级综合统计部门在加工整理“企业经济组织类型分类”时,则可将“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归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

(3)联营企业

本次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联营企业”包括了以下四类:

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集体联营企业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其他联营企业

这与原经济类型分类有所不同。由于过去主要是想通过经济类型分类反映所有制的问题,因此,将同一所有制性质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分别列入了相应的类别,如将国有联营企业列入国有经济类。这次制发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对此做了修改,按工商登记注册类型进行重新归类,即将“国有联营企业”和“集体联营企业”全部归并到“联营企业”中。此外,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现行规定,原联营企业中的“国有与私人联营企业”、“集体与私人联营企业”和“国有、集体与私人联营企业”已经取消,但为了保证以前登记注册的上述联营企业有类可归,我们特意设置了一项“其他联营企业”,以便各级综合统计部门进行资料对比时使用。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含港澳台商股份有限公司)

这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一项分类,它将按《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分成了两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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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是其全部股本中的外资(或港澳台资)股本超过25%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港澳台商股份有限公司)”,按外商投资企业对待;另一类是其全部股本中的外资(或港澳台资)股本小于25%的股份有限公司,则仍列在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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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dz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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