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案例题

更新时间:2024-01-03 21:3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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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双方约定,甲公司以自己的一块空白场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贷款担保,双方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在该片土地上建设商用楼房,并将该楼房出租给若干个体户。后甲公司无法按期偿还贷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此时,楼房租赁合同也已到期。

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2000,83)关于甲公司在该土地上建设商用楼房的行为,正确的说法是()。

A.该行为无效,因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处置、变更抵押物

B.该行为有效,因为抵押人可以依法使用抵押物

C.该行为效力未定,在抵押权人追认后有效

D.该行为无效,因为抵押人无权使用抵押物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设定抵押权之后抵押物的使用。《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设定抵押权之后的抵押物没有转移占有,抵押人可以正常使用但不能任意处分,抵押土地之上建设商用楼房的行为有效,B项正确。

2.(2000,84)关于甲公司出租楼房的行为,正确的说法是()。

A.出租行为有效,因为抵押人可以依法支配抵押物

B.出租行为有效,因为楼房不属于抵押物

C.出租行为无效,因为建设楼房违反了抵押合同

D.出租行为无效,因为抵押物出租须经抵押权人的同意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抵押物的范围。《担保法》第55条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B项正确。

【答案】B

3.(2000,85)对于楼房租金的归属和性质,正确的判断是()。

A.归银行所有

B.归甲公司所有

C.属于抵押物

D.不属于抵押物

E.归甲公司和银行共有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抵押物的范围及归属。由上题可知楼房不是抵押物,楼房租金作为孳息也不属于抵押物,其应归属于甲公司。

4.(2000,86)如果银行实现其抵押权,正确的做法是()。

A.银行对抵押合同确定的土地使用权主张抵押权

B.银行可以直接取得楼房的所有权

C.将楼房与该土地使用权一同拍卖,银行对楼房的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D.将楼房与该土地使用权一同拍卖,但银行对楼房的拍卖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抵押权的实现。《担保法》第55条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BC项错误,D项正确。抵押合同的标的物是确定的土地使用权,对确定的土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即可,A项正确。

【答案】1.B 2.B 3.BD 4.AD

(五)

2001年3月,某工艺品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双方约定:工艺品公司提供价值90万元的玉雕制品作担保,逾期不能清偿贷款的,该批玉雕制品归银行所有。同时,公民甲与银行订立合同,愿意为工艺品公司提供保证。同年4月1日,工艺品公司向银行交付了该批玉雕制品。同年9月,银行在未通知工艺品公司的情况下,将该批玉雕制品出租给博物馆展览,获租金10万元。展览期间,该批玉雕制品被盗,工艺品公司获得赔偿金80万元。

请回答下列问题:

1.(2002,86)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本案中的担保方式有()。

A.抵押

B.保证

C.动产质押

D.权利抵押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担保方式。本题中,工艺品公司将玉雕制品交给银行作担保的方式是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可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形式。在质押担保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公民甲为该公司作保征的担保方式是保证中的人的担保。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所以本题应当选BC项。

2.(2002,87)工艺品公司和银行之问的担保合同于()生效。

A.贷款合同成立时

B.贷款合同生效时

C.担保合同成立时

D.玉雕制品交付银行时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动产质押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自动产交付时起正式生效。

3.(2002,88)对工艺品公司与银行之间担保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不能清偿贷款的,该批玉雕制品归银行所有”的效力判断,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该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

B.该约定属于对担保权实现方式的选择,合法有效

C.该约定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D.该约定欠缺对于折抵贷款的金额的规定,无效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流质条款。担保法规定流质条款无效,《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流质条款禁止的法理依据,并不是限制债权人事后取得物的所有权,而是限制其不通过拍卖、折价、变卖的方式而直接取得所有权。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债务人(如果其是抵押人或者质押人的情况)利益,防止债权人在债务人急迫的情形下利用债务人的不利地位订立不合理的条款。另外,流质契约禁止还有一个理论上的问题,如果能使债权人直接取得所有权,那就与物权和债权区分的法理相冲突,债权就具有了物权效力。所以本题中的约定无效,选A项。

4.(2002,89)关于银行出租该批玉雕制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银行有权出租担保物

B.银行无权出租担保物

C.银行有权出租担保物,租金由银行收取并用于清偿工艺品公司的贷款

D.银行有权出租担保物,但租金应由工艺品公司收取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质权人的权利。《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69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由此可见,质权人享有占有质物、收取孳息的权利,但不能出租质物,所以选B项。

5.(2002,90)该批玉雕制品失窃后,下列关于担保关系的论述中正确的是()。

A.担保物灭失,银行与工艺品公司之间的担保关系消灭,担保物赔偿金不得作为担保财产

B.担保物灭失,银行与公民甲之间的保证合同不受影响

C.担保物灭失,银行与工艺品公司之间的担保关系消灭,博物馆成为保证人

D.担保物灭失,但其赔偿金成为担保财产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物上代位性是担保物权的三大属性之一。所谓物上代位性,是指因意外原因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的,如果该抵押物有赔偿金或保险金,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该赔偿金或保险金行使抵押权。在本题中,虽然担保物灭失,但是赔偿金仍然可以作为担保财产,原保证合同不受影响。所以本题选BD项。

【答案】1.BC 2.D 3.A 4.B 5.BD

(六)

甲公司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约定于1997年1月31日还款。乙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当甲公司不能履行全力时,再由乙公司承担偿还甲公司借款本息的责任。甲公司在借款合同到期时偿还了500万元本金,尚欠本息合计540万元。1 997年9月,银行起诉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请综合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1.(2003,78)本案的保证属于()。(有改动)

A.定期保证

B.不定期保证

C.一人保证

D.共同保证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保证的分类。定期保证是指约定保证人只在一定的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不定期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本题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作保证的行为。本题只有乙公司作为保证人,因此为一人保证。

2.(2003,79)本案的保证属于()。

A.定额保证

B.不定额保证

C.一次保证

D.连续保证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保证的分类。定额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有保证金额的保证。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和银行约定保证金额,为不定额保证。连续保证是指对将来产生的债权在一定期间内连续保证,一次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一次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乙公司只对甲公司向银行的借款1000万承担保证,为一次保证。因此答案为AC项。

3.(2003,80)乙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

A.甲公司尚欠借款及利息

B.实现债权的费用

C.违约金

D.损害赔偿金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保证的范围。《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由于乙公司与银行约定“当甲公司不能履行全力时,再由乙公司承担偿还甲公司借款本息的责任”,因此,乙公司的保证范围为甲公司的本息,即为甲公司尚欠借款及利息,A项正确。

4.(2003,81)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债务,承担()。

A.连带保证责任

B.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C.一般保证责任

D.保证赔偿责任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保证的特殊规定。《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由于乙公司与银行约定“当甲公司不能履行全力时,再由乙公司承担偿还甲公司借款本息的责任”,因此,保证责任方式为一船保证。

5.(2003,82)乙公司被银行起诉时,其保证责任()。 A.没有消灭

B.因超过保证期而消灭 C.因保证责任不明确而消灭

D.因保证数额变化而消灭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未约定保证期的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本题中双方并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1997年2月1日至8月1日,由于银行至9月才开始进行起诉,乙公司的保证期间已经结束,不需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8项正确。

【答案】1.BC 2.AC 3.A 4.C 5.B

(七)

1996年5月1日,德宝公司与华光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德宝公司向华光公司出售巴西钢坯9100吨,每吨单价3000元,总计价款2730万元;买方应于5月10日前交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定金,并于5月15日前另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其余50%应于5月31日前付清;卖方自收到定金后分批交货,6月15日前交付全部钢坯。华光公司于5月8日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819万元,至5月15日前再未支付任何款项。德宝公司于5月9 日、12日、14日三次供货计5100吨,华光公司将这些钢坯交付精益公司加工成钢板。5月20日,德宝公司与华光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华光公司应于10日内支付全部余款;逾期未付的,德宝公司可以变卖华光公司委托精益公司加工的钢板并受偿。同时,应华光公司的请求,中长公司作为保证人,担保该协议的履行。后华光公司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到当年8月尚未支付德宝公司的货款和精益公司的加工费。精益公司占有加工成的钢板。

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以下法律问题:

1.(2004,79)德宝公司与华光公司之间设定的担保方式有()。

A.保证 B.抵押 C.质押 D.定金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担保的方式。我国《担保法》规定了四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抵押,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本题中,德宝公司与华光公司约定,如果华光公司逾期未付款,德宝公司可以变卖华光公司委托精益公司加工的钢板并受偿,这种约定,属于约定抵押;同时,中长公司应华光公司的请求,担保协议的履行,属于保证担保。因此AB项正确。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而留置,是指在依法可留置的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可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可以看出,德宝公司与华光公司之间并没有质押、留置。所以,C项不选。定金,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德宝公司与华光公司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应于5月10日前交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定金,故D项正确。

2.(2004,80)关于德宝公司与华光公司之间的定金条款,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双方关于定金数额的约定合法有效

B.双方关于定金数额的约定中超过20%的部分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C.该定金条款自5月1日起生效

D.该定金条款自5月8日起生效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定金的数额及定金合同的效力。《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可见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德宝公司与华光公司虽然5月1日就订立了定金合同。但华光公司于5月8日才支付定金价款,所以定金合同应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即5月8日起生效。D项正确。定金的数额应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当事人对于定金数额的约定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德宝公司与华光公司约定了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定金,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违反了法律规定,超过20%部分,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故B项正确。

3.(2004,81)中长公司作为保证人,其担保的主债权范围是()。

A.全部合同价款

B.剩余的70%合同价款

C.全部合同价款除去以钢板变价受偿的部分

D.剩余的70%合同价款除去钢板变价受偿的部分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保证人的责任。《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可见,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时,物的担保优先。本题中,德宝公司与华光之间既有物的担保,即抵押,也有保证,所以保证人中长公司只需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而德宝公司与华光公司是在5月20日签订《补充协议》中约定了抵押和保证,这时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只是剩余的70%合同价款,所以保证人只需对剩余的70%合同价款除去钢板变价受偿的部分承担责任。D项正确。

4.(2004,82)关于精益公司加工的钢板的处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精益公司有权直接取得钢板所有权

B.德宝公司有权变卖钢板并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

C.精益公司有权留置钢板

D.德宝公司有权取回钢板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留置权与抵押权并存时的处理。对于华光公司委托精益公司加工的钢板,既在德宝公司与华光公司之间成立了抵押权,又在华光公司与精益公司之间成立留置权。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2款的规定,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所以,本题中,精益公司应优先受偿。根据《担保法》第84条第1款,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第82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84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精益公司有权留置钢板,并以该钢板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钢板的价款优先受偿,但精益公司不能直接取得钢板所有权。C项正确。

【答案】1 ABD 2 BD 3 D 4 C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dw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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