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避税及反避税问题

更新时间:2023-05-27 12:15: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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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避税及反避税问题

[摘要]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贸易形式,以无纸化、无形化、无界化、虚拟化为特点。它改变了传统贸易的交易方式,打破了由传统税收法律解决税收及相关问题的平衡状态,与此同时,电子商务逃税、避税问题也日益突出。本文讲述了电子商务环境对税收的影响和电子商务环境下避税方式的分析,进而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关于我国反避税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电子商务 避税 反避税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它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和个人从事数字化数据处理和传送的商业活动,包括通过公开的网络或非公开的网络传送数字、音像等。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税收问题。我们必须认真分析电子商务发展所带来的税收问题,研究并制订应对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政策原则,积极探索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有效对策。

一、电子商务环境对税收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的“无址化”使原有的所得来源地确认标准不再适用

传统的税收以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所在地或劳务活动发生地来确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而电子商务活动是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企业网上贸易活动没有有形的“场所”、“基地”或人员“出场”,即“无址”,产品或劳务的提供也不需要企业的实际出现。这些都在客观上使得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所在地或劳务活动发生地等概念变得模糊不清,从而使税务机关无法确定其所得的来源地,对其征税也就缺乏法律依据。

如一个企业通过在多个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器上设立网址从事网上交易活动,该企业机构所在地和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器所在地多数情况是不一致的,而且该企业并没有在服务器所在地设立固定基地或有人员 出场”,按现行税法关于常设机构和经营活动所在地的规定.尽管该企业事实上已通过异地服务器从事了应税交易活动.但仍无法确定异地服务器为该企业的常设机构或经营活动所在地。对于劳务活动发生地的问题,由于人们完全可以足不出户地通过网络为异地的部门、企业或个人提供远程教育、咨询、设计等服务.而无需在异地设立固定基地或停留多天,使得现行税法关于独立个人劳务和非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和“停留时间 的规定出现尴尬、难以适用。

(二)电子商务的“无形化”使课税对象的性质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一部分商品的存在形式,从“有形 变为“无形”。一些产品不再以“实物形式”出现,而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网上电子信息的传递实现销售。使现行税法确定征税对象的规定碰到难题。

首先,对通过网络销售的数字化产品(无形产品),如在网上交易完成下载的书籍、音像制品等,很难判定其属于销售商品还是提供服务,是应按有形商品销售征增值税,还是应按著作权转让征营业税;其次,税务机关很难发现、把握和监控通过网络销售的数字化产品的情况,不易掌握其真实的经营、转化的数量或

字节。

(三)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使税收征管的难度加大

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传统商务活动所必需的纸质合同、票据、货款支付以及经营、资金账户被网上的电子信息流所替代。网上各种销售依据都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数据的修改轻而易举且不留痕迹。款项的支付更为隐蔽。加上高尖的电子加密技术.税务机关很难获得真实充分的与交易相关的信息。电子商务的“无纸化”操作客观上使税收征管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网上交易资料的隐匿性、保密性,使税务机关对经营者的交易情况无法追踪、掌握、审计和监控,造成税收征收管理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盲区”。

(四)电子商务的“无界化”使国际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

根据属人和属地的原则.现行的国际税收管辖权一般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以信息流、商流、资金流、物流为特征的电子商务运作打破了传统经营区域的概念,使商品和劳务的交易活动与特定地点间的联系弱化,经营者之间网上交易已不再存在任何地域界限。表现出明显的“无界化 特征,使税收管辖权的界定与协调碰到困难。

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场所、产品及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地址难以断定,使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被明显削弱乃至失效。而如果只片面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则发展中国家作为电子商务产品和服务的输入国。对来源于本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的征税权将丧失。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因此,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重新认定已成为电子商务引发的重要问题。

(五)电子商务纳税人身份的隐匿性大

网上市场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通过互联网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所有这些都为纳税人隐匿身份提供了可能,从而为税收征管带来困难。

(六)电子商务加剧了国际避税

互联网的全球性为企业增加利润创造条件.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为企业避税的温床。联机银行与电子货币的出现,电子货币的转移不易被监督。使交易定价更灵活、隐蔽,跨国关联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就可轻易地通过转移定价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企业还可轻易地在避税国设立网站.利用其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以逃避高税率国家的税收。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国际避税情况愈演愈烈。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避税方式分析

(一)企业避税方式分析

1.转让定价

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并不是一个新问题,也并非只有电子商务才有。然而, 电子商务使跨国公司世界范围的集中经营所能达到的水平却是前所未有的。网络传输的快捷使企业之间内部功能一体化的程度进一步加强,关联企业在对待特定商品和劳务的生产和销售上有更广泛的运作空间,从而更为灵活地调整影响集团运营成本的各种费用,转移利润,掩盖价格、成本、利润的正常关系。

(1)交易的确认。转让定价分析的核心是对交易的确认。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数字化、无国界和支付电子化的特点,税务机关难以根据传统的税收原则判断交易对象、交易场所,以及参与交易的各方应获得的利润。

(2)无形资产的使用。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版权、专利、商标、技术的使用都

基于服务器的运行。服务器虽然具有物理位置,却不具有经济位置,因此加大了税务机关追踪确认利润流向的难度。

2.筹资避税法

在网络经济结构下,不同企业之间、企业与经济组织之间根据共同的目标建立虚拟企业之间的联合,为避税行为创造了空间。近年来 随着国家不断上调存贷款利率,部分抑制了运用银行贷款进行避税的行为。然而,企业与经济组织之问在拆借资金的利息计算上和资金

回收期限方面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常常表现为提高利息支付,冲减企业利润,抵消纳税金额。我国目前针对虚拟企业的税收法规尚未出台,这就给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3.利用电子商务逃避缴纳印花税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许多企业直接通过电子邮件开展业务,销售商品。那么,企业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洽谈业务,进行商品销售,是否应该征收印花税昵?根据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等法规的规定,通过签订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销售商品的,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7]505号)明确规定: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由于现行法律条文的不确定性带来的税收流失,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

(二)个体工商户避税方式分析

目前流行的C2C交易,其参与商家中个体工商户占有相当数量的比重。那么,网民在网上交易,其选购的产品又有何特点呢?

根据艾瑞调研显示,购买各种实物产品仍是网民使用网上支付最多的行为,2007年68.5%的网民都通过网上支付方式购买过实物产品。而这些产品中,都存在新品与二手物品的划分问题,从2002年起,二手物品交易基本按4%税率减半征收,而对于如何划分新品与二手物品,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留下了避税隐患。

(三)国际避税方式分析

在经济全球化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国际避税主体— — 跨国公司利用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进行的避税行为屡见不鲜,例如:

1.利用“避税地”回避税收管辖权避税

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等为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在全球范围找寻“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显得轻而易举。此外,银行的网络化及电子货币和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交易定价更为灵活、隐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更加方便。

2.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

国际税收协定中“善意”(in good faith)给出的优惠条件极易被滥用。以“常设机构” 这一概念为例,电子商务的发展引起了认定规则的争议。由于域名和网络服务器地址具有可变性——不满足常设机构固定性这一重要属性要求,这使得准确认定常设机构出现困难。不仅如此,电子商务以其短时高效的特征,使得利用缩短经营时间进行避税成为可能。我国与19个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中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的为限。在电子商务模式下,资本高速运转成为可能,时限

内避税方式逐渐增多。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反避税措施的完善

(一)完善现有税收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应该在技术上保持中立,在暂不开征新税及附加税的前提下,通过对现行税法一些相关概念、范畴、基本原则和条款的修改、删除、重新界定和解释,增加对电子商务适用的相应条款,妥善处理有关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法律问题。

1.重新明确常设机构、固定基地、居民、无形资产等概念,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条款,制定相关纳税申报方式、纳税资料保管制度、税收征管制度以及税收管辖权的法律法规。

2.根据国际通用的“实质重于形式”反避税标准,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征税范围。例如对于在线交易的数字化产品,视同提供劳务和特许权转让征收营业税。

(二)财税管理体制、税收征管体制与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

电子商务环境,虽然给诸多避税行为创造了新的契机,却也同样给税务系统的自身建设带来新思路。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提出以下几点参考建议:

1.完善税源管理体制。税源管理是整个税收管理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对税源的监控和研究,能够充分了解纳税人的经营财务状况,最大限度地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进一步协助反避税工作的开展。

2.完善税务稽查系统。针对电子商务带来的对税务稽查工作的挑战,除了建立专门的税务登记制度之外,还可以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开展税务稽查。目前,电子商务的支付手段主要有3种,即信用卡支付、电了货币支付、客户账户支付,而这3种支付手段都离不开银行。因此,我国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国内外银行的信息交流,并尽可能与银行建立网络连接,从而有效监控纳税人的资金流动。

3.加强部门问合作,实施税务管理一体化建设。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金税工程”中,明确指出“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的目标,推行全国统一的征管软件CTAIS,并在推广应用过程中不断维护、完善,各地数据库积累数量相当可观,然而这些数据尚未被很好的利用,主要原因是数据质量不尽如人意。具体到征管业务上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决策层、管理层与操作层之间协作不足,业务与技术的结合还不够紧密等。因此,在应用软件的同时,应当做好相关行政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利用科学技术加强自身管理。此外,税务机关要与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加强与金融、海关、电信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随时掌握网上交易的情况,形成协税护税网络。

(三)人才培养与国际合作

高素质的税务公务员队伍是推动反避税工作进行的关键。提升现有税务人员的反避税意识,培养专业的反避税人才,能有效提升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水平。建立完整、合理、科学的人才培养制度是至关重要的,鉴于反避税工作对税务人员的要求较高,可为征管人员开设专门课程,使之熟悉各国税收法律政策与税收协定,通晓国内国际各种避税手段,并在案例研究的基础上,探讨反避税工作的策略。

此外,面对跨国公司的全球性避税,只靠一国单方面的努力显然不够。这就要求我国加强国际合作,与有关国家建立税收情报网;同时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组

织目前正在进行的研究拟定电子商务国际税收规则的工作,切实维护我国合理的国际税收权益,促进电子商务有序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1.徐明、浅谈我国电子商务下环境反避税问题

2.杨晓榕、电子商务的税收和对策研究

3. 王玘,电子商务环境下反避税问题研究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db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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