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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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机编办[2002]87号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改善和加强对高等学校的宏观管理,优化教育人力资源配置,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广东省高等教育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举办的各类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的教育事业单位,其人员列事业编制,所需经费由财政按规定审核确定。 第三条 机构编制部门是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的主管部门。非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直接干预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四条 高等学校的机构编制分级、分层、分类管理,坚持规范、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和高等学校自主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五条 高等学校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管理应当根据高等学校的职能、任务和特点,遵循办学规律,实行总量控制,优化结构,提高效益。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六条 高等学校机构设置依据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在统筹规划、职能分解的基础上确定。

第七条 高等学校内设机构由学校在限额内(见附件一)确定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备案。高等学校教学机构设置应适应教学需要,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应精简综合,职能相近的管理机构可合并或合署办公。如遇特殊情况需超限额设置机构的,必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第八条 高等学校内部一般实行校、系二级管理。规模较大、管理跨度大的大学可设立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和下属的系、所只能有一级作为办学实体。二级学院可下设科级管理机构。

第三章 人员编制管理

第九条 高等学校的人员编制根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以及管理体制的不同分为三类:

一、 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

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是指高等学校履行高等教育基本职能,完成国家人才培养任务所必须配备的人员编制。其中包括:

(一)教师编制。指为完成高等学校教育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含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编制。

(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编制。指为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的实验技术、图书情报资料、学生实习指导和电化教育技术等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以及在教育教学辅助机构中从事技术服务的人员编制。

(三)党政工作人员编制。指高等学校中专职从事党务、行政、群团等管理工作人员编制。

二、 专职科研人员编制

专职科研人员编制是指高等学校中由国家或省批准成立的重点实验室、研究所(中心)等科学研究机构中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编制,以及承担国家和地方重要科学研究任务的专职科研人员编制。

三、 附属人员编制

(一)附属后勤人员编制。实行经济核算管理并逐步社会化的生活后勤服务单位,如教工与学生食堂、修缮队、车队、绿化卫生等单位的人员编制。

(二)附属单位人员编制。承担公益性社区服务任务的单位,如校医院、附中、附小、幼儿园等单位的人员编制。 第十条 人员编制标准

一、高等学校按其职能、任务分为综合性大学、工科院校、师范院校、财经政法院校、农林院校、医药院校、外语院校等七种类型,分别确定相应的人员编制标准。

二、高等学校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标准以工科院校为基准,以学生与教职员比为主要指标。高等学校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标准参考表见附件二。

三、高等学校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的具体核定,以学校标准学生数为基本参数,以学校类别为调整参数,运用数学公式计算。计算办法和数学公式见附件三。

四、高等学校各类学生计算为标准学生的折算权数分别是:博士研究生、外国留学生为3,硕士研究生为2,研究生班、第二学士学位生为1.5,本科、专科生为1。

五、高等学校承担成人教育任务,另行核定3-5名组织管理人员编制,纳入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管理。

六、高等学校专职科研人员编制,以学校研究生培养层次、规模为基本参数,以学校类别、层次以及实际承担的国家专项科研任务量和国家批准设置的专门科研机构规模为调整参数进行核定。具体计算办法和计算公式见附件四。

七、高等学校实行经济核算管理的生活后勤服务单位从学校中规范分离,实现高校后勤社会化,附属后勤人员编制不再纳入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编制。高等学校所属承担社区服务任务的附属单位人员编制,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另行核定。 第十一条 重点工科、农林院校的教学实习工厂(农场)、医学院校的实习医院以及其它特殊办学需要,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可予适当核增人员编制。该部分编制原则上不超过高等学校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的1—2%。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主要根据学校规模确定(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专文下达;机构编制部门审批高等学校编制时,需征求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的意见;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按有关规定核拨人员经费;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高等学校发展规划方案,并负责高等学校编制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内部教师和科研人员、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党政工作人员等各类人员须形成合理的结构比例。学校教学、科研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应占学校人员总数(不含附属单位人员,下同)的80%以上,其他党政工作人员不超过学校人员总数的20%。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按核定的编制总额,根据教育发展的实际,在不断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基础上,结合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按照岗位规范和教职工的合理工作量,分年度逐步配备教学科研人员。高等学校可实行固定人员和非固定人员相结合,专职教师与兼职教师相结合的管理模式。高等学校推行研究生担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的制

度,提倡和鼓励采取多种方式聘任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产业部门具有相应资格的专家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普通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参照执行。普通高等学校设立的分校区可参照本规定核定自筹经费事业编制。 第十七条 艺术、体育类高等学校的编制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三: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标准公式

Y=K/Q

Q=(6.8+0.8X-0.1X)×T1×T2

2

其中:Y 表示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总数 K 表示标准学生人数 Q 表示标准学生与教职工之比 X 表示:K/10000 T1 表示学校类别参数: 财经政法院校 1.10; 师范院校 1.07; 综合性大学 1.05; 工科院校 1.00; 农林院校 0.96;

医药院校 0.95; 外语院校 0.92; T2 表示学校层次参数: 本 科 1.00; 专 科 1.03。 附件四: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标准公式

其中:X1 表示博士生人数 X2 表示硕士生人数

X3 表示本科生人数(包括研究生班、双学位人数) X4 表示专科生人数 T1 表示学校类别参数: 工 科 0.30 综 合 0.25 农林、医药 0.20 师范、外语 0.15 财经、政法 0.10 T2 表示学校规模层次参数: 重点院校 0.3~0.35 一般院校 0.15~0.20 专科院校 0.08~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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