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渝财税〔201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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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文件

渝财税?2010?83号

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文件精神,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有关契税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购买住房有关税率规定

个人购买住房(“别墅”除外,以下同),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或者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契税减按1.5%征收。其中,对个人购买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一下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减按1%征收。

对家庭唯一住房认定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文明确。

个人购买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按照法定税率征收契税。

二、城市建设配套费纳入计税依据规定

受让土地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应全额纳入土地契税计税依据。

三、有关政策执行时间规定

(一)上述个人购买住房有关税率规定,从2010年10月20日起执行。2010年10月20日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2010年11月30日前申报纳税的,按原规定执行,2010年12月1日起申报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上述城市建设配套费纳入计税依据规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2010年9月30日及以前受让土地,2010年10月1日起申报城市建设配套费应纳契税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年十月七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cp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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