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月明村镇银行支农联络员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0-28 06:3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从江月明村镇银行支农联络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服务“支农”工作力度,更好地发挥村镇银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的作用,加强支农联络员的管理,根据《从江月明村镇银行支农联络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理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江月明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支农联络员

第二章

原则和数量

第三条 从江月明村镇银行及分支机构委托支农联络员的原则是“稳定、精简、专业、规范”及不产生任何劳动合同

第四条 从江月明村镇银行及分支机构支农联络员的人数主要是考虑贷款户数的多少,贷款余额的大小,按照片区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支农联络员人数。

第三章 条件

第五条 支农联络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三熟”,即人熟、地熟、情况熟,有群众基础,在群众中威信高、人品好、作风正派,有事业心、群众拥护、执心为民办事;

(二)有一定的政策水平、组织能力、工作能力、责任心强 (三)在当地属“勤劳致富”的先进典型,家庭条件好,有一定经济收入,有固定住房;

(四)年龄控制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知识;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六条 从江月明村镇银行及分支机构经集体考察、物色对象、找其谈话,并征求村支两委意见。

第七条 选好支农联络员报从江月明村镇银行审查批准后方可签订《居间合同》。合同期限一年一定。支农联络员按照《居间合同》委托事项开展工作。

第八条 总行及分支机构要对信贷支农联络员进行培训,建立信贷支农联络员管理档案,加强对信贷支农联络员的管理。

第五章 委托事项和佣金

第九条 委托事项:信贷支农联络能在从江月明村镇银行委托的服务区域内开展村镇银行安排和委托的工作。

第十条

工作职责:

(一)向广大农户大力宣传从江月明村镇银行的宗旨;宣传我行信贷方针、政策;国农储蓄政策;存、贷款利率政策和办理贷款条件、程序、手续等;同时做好人民币反假宣传工作;

(二)帮助从江月明村镇银行支农工作,协助我行搞好本服务区域内农户家庭基本情况调查、摸底、登记和统计工作,及时提供经济信息,逐户建立《农户经济档案》;

(三)参与对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认真做好辖内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四)协助我行对农户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适时监测农户信

用程度变化情况,及时通知我行调整农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限额:引导和监督农户正确申请贷款;

(五)协助我行做好小额农贷发放工作

(六)督促农户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对到期小额农贷,提前通知到户,对申请展期的小额农贷,协助村镇银行调查、协助农户办理展期手续;对逾期小额农贷,协助我行下发催收通知书,督促农户签订还贷计划,按计划上门协助催收;

(七)帮助我行组织存款,动员农户把闲散资金存入我行。 (八)及时向我行反馈其他同业金融机构农村业务产品的运行操作情况;

(九)按时向我行汇报工作,并自觉接受我行和广大农户的监督 (十)完成我行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佣金

(一)支农联络员已完成我行委托的事项,我行按照签订《合同》约定的佣金支付计算标准计提佣金。按月统计受托片联络员收回情况,计提时凭发票列支,考核计发。

第六章 委托要求

第十二条 信贷支农联络员必须维护我行和客户的利益,服从我行的安排和指导。

第十三条 积极服务辖区农户,不得以我行的名义从事和我行工作有关的非法活动。

第十四条 不得为难群众,严禁对贷款农户有“吃、拿、卡、要”

等行为。

第十五条 严禁支农联络员私自白条收取农户存款、贷款和利息。

第七章 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支农联络人员队伍建设

(一)定期召开信贷支农联络员会议,学习有关金融方针、政策、以及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章制度,了解信贷支农联络员工作情况和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二)加强信贷支农联络员法制教育,提高依法催收贷款的能力。 (三)规范管理支农联络员档案,按一户一档的要求,收集联络员身份证明、履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ce2.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