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监理继续教育总复习题201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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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6日 上海市安全监理继续教育总复习题(部分标注题型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节选)

1、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防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

则佩戴使用。(正确的使用方式)P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2011年4月22日修订。P4

3、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判断)P5

4、 第三十三条 实施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1工程监理单位,2监理的内容,3监理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甲方的委托监理告知施工单位义务有哪些)多选P5

5、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

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P5

6、 第四十七条 作业人员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1有权提出改进意见,2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3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P5 多选

7、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

险,支付保险费。是非题P5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93号令)

8、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多选。P6 9、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

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P7页 10、 第二十四条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不服从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P8 11、 第二十六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多选P9

12、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P9页 13、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 14、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5、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多选

16、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

17、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第一款所称的

“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8、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

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单选题P17页

19、 第十三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

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0、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21、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特别重大为30天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不超过30天。

22、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3、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24、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事故等级处以罚款;属于国

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21页(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5、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企业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

续,有效期延期3年。 P24页

26、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1责令停止生产,2没收违反所得,3并处1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4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多选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27、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P26页

28、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

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考题P26页

29、 第六条 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30、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行为 , 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

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31、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其中,新建住宅工程应当先行组织分户验收。考题P28页

32、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

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技术、管理人员。上述人员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发包单位同意,并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前款规定的人员应当是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33、 第三十三条 对初次进入建设工程劳务市场的施工作业人员,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开展建设

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相关教育培训。考题P31页

34、 第三十七条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施工单位应当核验其生产(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其中,对建筑起重机械,还应当核验其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首次使用备案证明。

35、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和拆除前,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首次 加节 顶升的,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监督检验合格。 36、 第四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

理员等人员。考点

37、 第四十四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负责审核施工单位1报送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组建方案、2质量

和安全管理制度、3施工组织设计文件、4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后,报建设单位。考点P32页判断多选

38、 第四十六条 ①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并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②项目监理机构应当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查,并报建设单位。③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核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39、 第四十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存在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

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或者施工现场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到施工现场予以处置。

40、 第五十七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报送备案的勘查,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合同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

得低于合同总量的十分之一。

41、 第六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照法律 、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 , 由建设行政管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42、 第六十四条 施工单位更换的人员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

施工。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3、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12月

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44、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45、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指派从业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应当承担该从业人员的培

训和考试费用,并可以与该从业人员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

46、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定期进行专业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47、 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计,每少配备一人罚款五千元。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48、 第三条(定义多选)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施

工阶段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进行控制以及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的活动。 49、 第七条 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50、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上限执行。其他建设工程的监理收费实

行市场调节价。 建设单位应当单独列支监理费,监理费不得挪作他用。

51、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建设工程监理。 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标准应当包括监理单位的资质和从业经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和人员条件、总监理工程师的从业经历和业务能力、监理大纲的编写质量、设施配备、监理责任保险投保情况等内容。 国家或者本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时,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答辩的方式评估总监理工程师的业务能力。

52、 第十三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设置总监理

工程师代表。对下列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不得委派其同时担任其他建设工程的监理人员: (多选题)总监只能担任一个项目(一)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二)工程建安造价超过2亿元的建设工程; (三)保障性住宅工程; (四)国家或者本市重大工程。

53、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的20日内,将合同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考

点)监理合同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人选、监理工作范围、监理服务期、监理费等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20日内,向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合同变更备案。(考点)

54、 第十七条 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

职责。确因正当事由临时离开施工现场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指定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代为行使其部分职权,但国家规定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的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等事项除外。(考点)监理单位需要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但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等级不得低于原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 是非题(考点)

55、 第十八条 在监理合同范围内,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有关工程施工方面的指令,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代

表书面提交。

56、 第二十五条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存在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

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或者施工现场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多选:紧急报告:1,发现存在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的。2,拒不整改。

57、 第三十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58、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的,

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考点

59、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单独列支监理费,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

60、 第二条 本市建设工程以施工工地为单位,由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形成监理报告,

在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送建设单位和其监理单位的同时,通过建筑建材业信息系统,提交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监理报告的期限:自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61、 第三条 监理报告包括监理月报、监理专报和监理紧急报告三类。多选题 P52页 62、 第四条 监理月报内容除满足《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外,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考点

(1)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和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控制情况; (2)施工现场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及相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 (3)国家及本市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4)监理开展的审核情况、指令发出及落实情况。

监理月报在每月上旬提交。

63、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做好监理报告工作,督促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责任,落实监理报告制度。在监理单位发现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时,应支持监理单位督促现场整改。对于阻挠或干预监理履行报告制度,或拖延监理报告上报的建设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64、 第六条 对于不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或迟报监理报告,以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状况与

监理报告内容有明显差异,而监理人员又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存在知情不报或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追究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范

65、 4.1.1 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其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66、 4.1.2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

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7、 4.2.3 总监履行职责:1主持编制安全监理方案,审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

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68、 4.2.4 安全监理人员应履行以下主要安全监理工作职责:1参与编制安全监理方案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2参与编制安全

监理方案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3参与编制安全监理方案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69、 5.1.2 对各项危险性较大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单独编制相对应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70、 5.2.1 安全监理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应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许可证审查其合法有效性。

71、 5.2.6 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进行审查,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情况。每日巡视不得少于一次。 72、 6.1.2 安全监理方案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安全监理人员和专业工程师参与,并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73、 7.1.4 施工单位针对项目监理机构指令整改后应填写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D-a11表),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查整改结果。 74、 7.1.5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情况严重的以及施工现场发生重大险情或安全事故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D-b3表),并按实际情况指令局部停工或全面停工。

75、 7.2.1 项目监理机构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1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中的承包类别

和承包工程范围应同承包的工程内容、工程规模、工程数量和合同额相适应; 2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关主管部门动态管理中应合法有效。

76、 7.4.5 应督促施工单位填报大型起重机械、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核查表(D-a7表),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建筑机械安装

检测报告中不合格项的整改合格资料。 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

77、 项目总监理代表是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有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驶职责和权力,具有二年

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只能在一个项目任职。考点

78、 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

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监理工程师。P69页

79、 监理企业应加强相关人员业务培训。其他监理从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理活动,并按规

定参加继续教育。

80、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和质量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

施工,并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81、 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在工程使用寿命期内实行监理责任终身追究制。P71页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82、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83、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

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84、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

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85、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

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6、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87、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

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88、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五)指定专

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89、 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90、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

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91、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四)监督安装单

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

92、 1.3 本导则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

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93、 2.2.1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下列人员应参加专家论证会:(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94、 2.2.2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95、 2.2.4 施工单位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96、 3.2.2 对承重杆件的外观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搭设用量的30%,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情况严重的,要进行100%的检验,

并随机抽取外观检验不合格的材料(由监理见证取样)送法定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97、 3.2.3 采用钢管扣件搭设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时,还应对扣件螺栓的紧固力矩进行抽查,抽查数量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

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规定,对梁底扣件应进行100%检查。

98、 3.3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在搭设完成后验收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后

续工序的施工。

99、 4.2.2 对于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其高度与宽度相比大于两倍的独立支撑系统,应加设保证整体稳定的构造措施。 100、 101、 102、 103、

4.2.4 搭设高度2m以上的支撑架体应设置作业人员登高措施。作业面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单选题 4.2.5 模板支撑系统应为独立的系统。

4.4.1 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确认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后,签署混凝土浇4.5.2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拆除作业必须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层同时拆除作业,分段拆除的高度不应大于

筑令,方可浇筑混凝土。

两层。设有附墙连接的模板支撑系统,附墙连接必须随支撑架体逐层拆除,严禁先将附墙连接全部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支撑架体。 104、 105、

4.5.4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和拆除过程中,地面应设置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5.2 监理单位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拆除及混凝土浇筑实施巡视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对施工单业范围。

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106、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

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107、 108、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109、 110、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单选 111、 112、 113、 114、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行验收。 是非题

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每平方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集中线荷载10KN每米及以上。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115、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收。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5.4.2 安全验收应分阶段按以下要求实施: 1.施工作业前,对安全施工的作业条件进行验收。 5.6.2 动态监控方式应包括旁站监控,远程监控等 是非题P95页

5.6.4 监控人员发现违反风险控制措施要求的情况时,应立即制止,必要时责令暂停施工作业、撒离危险区域并报告。 7.0.1 项目部应及时、真实的形成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的资料和记录,并有效保存至工程竣工之日起以后1年。 3.1.2 安全管理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安3.1.3 安全技术交底应结合施工作业场所状况、特点、工序,对危险因素、施工方案、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和应急3.2.3 文明施工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现场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1.0.3 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围绕安全管理目标,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协调施工现场各参建2.0.4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4.0.1 项目部应针对工程施工和风险特点,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并形成文件。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内容应包括:1、生产4.0.2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应按规定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针对其5.3.2 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包括:1.施工部位、内容和环境条件;6.潜在事故应急措施及相关注意事项。 5.4.1 项目部应依据资源配置计划和风险控制措施,对现场人员、实物、资金、管理及其组合的相符性进行安全验方,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遵循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模式循环运行。 响的分部分项工程。P92页

安全事故控制指标;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目标。 重大危险源,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全检查、安全教育、应急救援。一般项目应包括:分包单位安全管理、持证上岗、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安全标志。 措施进行交底。

129、 3.14.3 施工用电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

措施,并应悬挂明显的警示标志;2.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不得进行施工、建造临时设施或堆放材料物品;3.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4.保护零线应采用绝缘导线,规格和颜色标记应符合规范要求;5 .TN系统的保护零线应在总配电箱处、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6.工作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130、

3.14.4 配电室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配电室应配置适用于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强制性条文: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中,保证项目应全数检查。2当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的等级为不合格时,必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第十四条 特种工种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建设主第二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二年。期满3个月前申请办理延期复核,复核合格的延期2年。

首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实习操作不得少于三个月。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对查实无证上岗,予以处理。

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办理特种工种建筑施工外地务工人员备案名单。

被依法处以撤销操作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2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操作资格证书。P123页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第十二条 多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2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情况;3管部门考核)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择。 关于上海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P126页

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4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监管的通知 139、 140、 141、 142、

总包单位现场实际配置的安全员与报监时1是否一致,2是否在岗,3是否合法持证。 工程监理费按国家收费规定,按基准费率上浮20%计费。

监理单位实行总监负责制,监理日志和监理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必须有总监或者委托监理人员签字。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根据安全生产的规定持证上岗,一经发现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 使用无证人员施工的,要立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即责令停工整顿。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第五条 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玻璃幕墙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玻璃幕墙专项监理细则,监理单位应当出具玻璃幕墙专项监理报告。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总责。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监督责任。并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健全完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自主管理制度:(一)详细编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上海市建筑消防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编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时,要详细绘制防火安全分布图,1明确防火重点部位、责任区域、2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设置点等内容,3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四)加强改(扩)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对既有建筑进行改(扩)建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并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 150、

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要结合实际,迅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针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备、消防设备设施未配置到位等问题,落实专人、专款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并形成常态长效机制,确保抓深、抓细、抓出实效。 P150页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要求 151、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通知 152、 153、 154、 155、

项目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总包、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管理人;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总监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不得擅自脱岗。

施工现场有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2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发现重大隐患、3出现险情等情况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带班生产,责令限期整改,并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实施动代表)。 是非题 P152页

时,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岗带班。以上没做到,动态考核记分2分处理。

态考核记分2分处理;现场隐患严重的,应责令整改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发生事故的,将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是非题P153页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156、 157、 158、

第十五条 12个月同一企业连接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工作实施监督管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督总站)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工作。施工现场由各工地的受监安监站负责具体考核。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过程管理:每日巡查、每周周检查、每月月评定,每季季确认。

监理单位企业应结合日常现场监理情况,在网上对总包企业的月度自评、总包单位企业对分包单位企业的月度评定月评定:80分及以上为“优良”,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季度确认:月评定无“不合格”等级的,且有“优良”等级的为“优良“”;月评定有2次及以上“不合格”等级的,分包单位企业的不合格结论,不影响管理到位的总包单位企业的考核等级。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支付计划2使用要求3管理方式。 第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

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申报情况进行复核。

为“不合格”;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因工死亡事故“四不放过”工作的通知 167、 168、

第一条 企业应建立事故通报公示制度,所属工地醒目处予以公示。事故设计单位事故后应制定教育计划,从管理第二条 根据公司制定的整改计划落实工地整改,整改完成后委托中介机构对工地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审核,人员到一线作业人员分级安全教育。

审核合格后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整改结果予以验收。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脚手架、模板支撑架等承重支架用钢管、扣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169、 170、

第三条 承重负载设计计算应根据钢管、扣件质量检测实测数据进行复验。

第四条 监理单位对进场的钢管、扣件按标准规定见证取样,对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应责成施工单位全数退货,不得

使用,并提出整改意见,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受监监督站。 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班组安全管理标准》相关工作的通知 171、 强制条文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高位塔式起重机的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埋设凝固物,塔吊不得悬挂标语牌。 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开关箱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当塔式起重机的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 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最低位置部件与低位塔式起重机的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第二条新进现场工作期限在三个月内的工人要佩戴明显的识别标志(安全帽、胸卡或臂章),明确一名工龄在五年以上的带教师傅。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检查,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门式脚手架或模板支架上进行电,焊作业时,必须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看管。

钢管规格、间距、扣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根立柱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板,垫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 临时用电三项基本原则: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严禁用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或以上用电设备。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防冻措施。 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

的双层防护廊。 安全生产技术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人工开挖土方,两个人横向间距不得小于2m,纵向间距不得小于3m。严禁采用掏洞方法。 顶管施工时。氧气瓶与乙炔瓶(罐)不得进入坑内。

安装模板应做到:不得漏浆、尺寸统一、模板上下用人接送、随装随运、严禁抛掷。 拆除模板的顺序和方法,应按照“先支后拆、后支先拆”的顺序。 物料提升只准运送物料,严禁载人上下。 塔式起重机当风速超过6级时应停止使用。

施工电梯每个吊笼顶平台作业人数不得超过2人,顶部承载总重量不得超过650kg。 脚手架剪刀撑与地面夹角为45度-60度。扣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 脚手架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120~150mm。

脚手架连墙件应均匀布置且宜靠近主节点,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 对高度的24m以上的单。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高处作业的级别可分为四级,即高处作业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5~15 m时,二级高处作业;在15~30 m

时,为三级高处作业;在大于30 m时,为特级高处作业。安全带高挂低用。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 200、 201、 202、

开关箱(流动式配电箱)是控制固定式用电设备的设施。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施工现场平面布置的防火要求:(1)禁火作业区距离生活区不小于15m,距离其他区域之间不小于25m。(2)易燃、1临时木工间、2油漆间、3机具间等,每25m2应配备一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多项 与分配电箱距离不得超过30m。

可燃材料场及仓库距离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20m。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c0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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