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笔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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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2.税收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

1.强制性。 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通过颁布法律或法规,按照一定的征收标准进行强制征税。

2.无偿性。 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既不需偿还,也不需对纳税人付出任何对价。 3.固定性。 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 (三)税收的分类

我国的税种分类方式主要有: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1)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 特征:间接税、对物税、比例税,计税依据是流转额

(2)所得税类(收益税)——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特征:可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发挥其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

(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房产税、车船税、船舶吨税等等)。

特征:可为地方财政提供稳定收入来源;可防止财产过分集中于社会少数人;便于因地制宜进行征收管理 (4)资源税类——对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特征:只对特定资源征税;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实行从量定额;属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5)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 特征:特殊的目的性;较强的政策性;临时性和偶然性;税源的分散性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绝大部分)。

(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关税和消费税。

(2)地方税。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的共同收入,由中央、地方政府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税收收入,目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等。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掌握) (1)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价格为计税依据,课税对象的价格×比例税率=应纳税额

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税种。

(2)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体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

(3)复合税是对某一进出口货物或物品既征收从价税,又征收从量税。即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同时征收的一种方法。计算方法是从量税额+从价税额。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不用区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 税收的分类 分类标准 类型 代表税种 征税对象 流转税类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所得税类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类 房产税、车船税、船舶吨税 资源税类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行为税类 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工商税类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关税类 进出口关税 收征收权限和收中央税 关税、消费税 入支配权限 地方税 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央地方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等 共享税 计税标准 从价税 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 从量税 资源税、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 复合税 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不用区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等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1)税法的立法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机关+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 (2)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直接调整税收分配关系。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

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税法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1)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主要是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都属于税收实体法。 (2)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是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和外国税法。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税收法律(狭义的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

(2)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营业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 (3)税收行政规章

包括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等)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税收规章。

(4)税收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含本级)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涉及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遵循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和法律责任。

1.征税人(“征税”主体)——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 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

2.纳税义务人(纳税人,“纳税”主体),——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征税对象(课税对象)——纳税的客体,也就是对什么征税。

每种税都有其特定的征税对象,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体现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

4.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如:消费税具体规定了烟、酒等l4个税目。但不是所有的税种都规定税目。

5.税率——指应纳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之间的比例,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要素。

(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金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纳税。如增值税基本税率17%等;营业税基本税率3%、5%等;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 (2)定额税率,是按纳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是规定纳税比例,也成为固定税额。一般是用于从量征收的某些税种、税目。如:啤酒、黄酒、成品油等的消费税。

(3)累进税率,是指按照纳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实行等级递增的税率。一般适用于对所得和财产征税,如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①全额累进税率——我国不采用②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③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 6.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课税依据、课税基数)——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 除了一些特殊性质的税种外,绝大多数的税种都采取从价计征。 (1)从价计征。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 计税金额=征税对象的数量×计税价格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体积、数量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定额税率) (3)复合计征。既包括从量计征又包括计价从征。 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等。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7.纳税环节

具体被确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就是纳税环节。 8.纳税期限——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 9.减免税

(1)目的:鼓励和照顾

(2)减税是对应纳税款少征收一部分税款; 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3)两种情况:一是税法直接规定的长期减免税项目;二是依法给予一定期限内的减免税措施,期满之后仍应按规定纳税。

另外,减免税主要包括: (1)税基式减免 ①起征点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达到开始征税数额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则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②免征额

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免征额的部分不征税,只就其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2)税率式减免

通过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减免税。包括低税率、零税率。 (3)税额式减免

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免税。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等。 10.法律责任

(1)针对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违反税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4)相关责任人包括纳税主体(纳税人)和征税主体(税务人员)。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1.概念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征税对象:增值额

现行增值税的基本规范: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于2008年11月10日公布;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2008年12月15日公布。 2.分类

根据计算增值税时是否扣除固定资产价值,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三)增值税税率

1.基本税率17%

2.低税率13% 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粮食、自来水、图书、饲料、农业产品等货物,按13%的税率计算。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销售额 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代垫运输费用 (3)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策性基金或行政事业型收费(4)收取的销项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或17%税率) 3.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另外计算,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行税额。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在税法规定的标准以下的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 1.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不含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注意】(1)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销售额要为不含税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同类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据以计税,如果没有同类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价格,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纳税期限

(1)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2)纳税人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纳税人出口货物——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退税。 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该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1.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008年11月5日通过修订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2008年12月15日公布。

举例:A委托D帮他加工化妆品,A是委托方,D是提供加工一方,A应该交消费税。A应交税给国家,但消费税实行代收代缴。A要把加工费给D,同时D把A应交的消费税一并交给D。D是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D要就他找A收的加工费来交增值税。 2.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消费税计税方法主要有: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三种方式。 (二)消费税纳税人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消费税纳税人。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应当征收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批发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应当征收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也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消费税税目

烟(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等子目)、酒及酒精(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酒、其他酒和酒精等子目)、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和焰火、摩托车、小汽车(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客车等子目)、汽车轮胎、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子目)等。 2.消费税税率

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成品油 (3)复合税率:卷烟、白酒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①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②含增值税销售额应当进行价税分离: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销售量的确认

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1)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 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定率: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从量定额: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复合计征: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4.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除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外,其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均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人入股和抵偿债务,应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除①外的,应当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无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当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三)会计行为的法治与德治

会计行为的规范化不仅要以会计法律、法规作保证,还要依赖会计人员的道德信念、道德品质来实现。 第二节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和强化服务。 一、爱岗敬业 (一)含义

爱岗敬业指的是忠于职守的事业精神,这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基础。

爱岗就是会计人员应该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安心于本职岗位,稳定、持久地在会计天地中耕耘,恪尽职守地做好本职工作。

敬业就是会计人员应该充分认识本职工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本职工作的社会意义和道德价值,具有会计职业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在职业活动中具有高度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性,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从事会计工作。 (二)基本要求

1.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2.严肃认真,一丝不苟。3.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二、诚实守信 (一)含义

诚实是指言行跟内心思想一致,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守信就是遵守自己所作出的承诺,讲信用,重信用,信守诺言,保守秘密。 诚实守信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工作准则。 (二)基本要求

1.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要养成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 2.实事求是,如实反映3.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

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4.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三、廉洁自律 (一)含义

廉洁就是不贪污钱财,不收受贿赂,保持清白。

自律是指自律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自己约束自己、自己控制自己的言行和思想的过程。 廉洁自律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和行为准则。

自律的核心就是用道德观念自觉地抵制自己的不良欲望。

会计人员的廉洁是会计职业道德自律的基础,而自律是廉洁的保证。 (二)基本要求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会计人员应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等错误的思想。 2.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公私分明就是指严格划分公与私的界线,公是公,私是私。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 四、客观公正 (一)含义

客观是指按事物的本来面目去反映,不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也不为他人意见所左右。 公正就是平等、公平正直,没有偏失。 (二)基本要求

1.依法办事。2.实事求是,不偏不倚。3.保持独立性。

这里所说的独立性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的过程中,与相关利益当事人应保持独立。注册会计师保持其独立性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一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回避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审计事项,实现形式上的独立。 二是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职业良心,保持实质上的独立。 五、坚持准则 (一)含义

坚持准则,是指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所左右。

这里所说的“准则”不仅指会计准则,而且包括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制度。(判断题) (二)基本要求

1.熟悉准则;2.遵循准则;3.坚持准则。 六、提高技能 (一)含义

提高技能就是要求会计人员不断通过学习、培训和实践等途径,持续提高会计专业理论水平和职业技能,以达到和维持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

会计职业技能包括:会计及相关专业理论水平、会计实务操作能力、沟通交流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等。 (二)基本要求

1.具有不断提高会计技能的意识和愿望。2.具有勤学苦练、刻苦钻研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七、参与管理 (一)含义

参与管理,简单的说就是间接参加管理活动,为管理者当参谋,为管理活动服务。会计人员或会计工作并不能够直接进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或决策。会计工作或会计人员与管理决策者在管理活动中分别扮演着参谋人员与决策者的角色,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和义务。 (二)基本要求

1.努力钻研相关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2.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更具有针对性和创新性,从而能够有效地协助领导作出科学决策。 八、强化服务 (一)含义

强化服务,就是要求会计人员具有文明的服务态度、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优良的服务质量。 (二)基本要求

1.强烈的服务意识;2.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节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一)含义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使外在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会计人员内在品质和行为的积极有效的途径。 1.接受教育 2.自我教育 (二)内容

1.职业道德观念教育

2.职业道德规范教育 这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核心内容,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应贯穿于会计职业道德的始终。 3.职业道德警示教育 (三)途径

1.会计学历教育中的职业道德教育 2.在会计继续教育中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二、会计职业道德修养 (一)含义

会计职业道德修养是指通过不断地自我教育,最终把会计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逐步转化为自己的道德品质,从而将会计职业实践中对职业道德的意识情感和信念上升为遵守职业道德习惯,并最终成为自己的职业本能。 (二)环节

1.形成正确的会计职业道德认知;2.培养高尚的会计职业道德情感; 3.树立坚定的会计职业道德信念;4.养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行为。 (三)方法

1.不断地进行“内省”2.提倡“慎独”精神

慎独:在单独处事、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仍能坚持自觉地按照道德准则去办事。 3.虚心向先进人物学习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抓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关键在于加强和改善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组织和领导,并得到切实贯彻和实施。 一、财政部门的组织推动

(一)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会计职业道德宣传教育

(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相结合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规定,财政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三)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相结合 (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法执法检查相结合

(五)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人员表彰奖励制度相结合

《会计法》规定:“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二、会计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

会计职业组织: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等。

应当借鉴国外通过会计职业组织实施职业道德约束的做法和经验,除注册会计师协会外,应在总会计师协会等职业组织中设立职业道德委员会,专司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解释、修订和实施之职,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 三、社会各界齐抓共管

概述 一、2011年教材体系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五章 会计职业道德 课程特点: 1.内容变化大

全书共五章内容,其中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为新增加内容。 注意:大纲变化较大,大家一定要使用新教材学习。 2.内容较杂、细

需要对全书的内容全面学习。循序渐进,以便温故知新。 3.内容比较枯燥

学习过程中,努力对枯燥的内容进行有味的学习。

注意:建议大家在听课的同时,一定要认真看教材,同时做一定量的练习题。 二、学习方法 1.学会听课

(1)跟着感觉走。充分利用有限的学习时间,提高效率。 (2)重视教材 2.学会复习

(1)以背书的方式去看书

(2)今天学习前先回忆昨天学习的内容。 3.学会练习 适当做题

(1)做质量高的题目,不搞题海战术。

(2)不轻易相信标准答案。有疑问的问题看书解决。 4.以书为本

教材是考试的依据,教材是最重要的。 5.学习目的:轻松拿到敲门砖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bz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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