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国家税务局全员责任记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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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国家税务局

2011年基层单位工作考核记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全局各项工作按时如质如量地完成,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所属各税务分局、稽查局和局内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按工作完成情况予以记分考核,年度评选出3个绩效管理先进单位。

第四条 考核记分的分值,依据工作责任大小及完成质量分为5分、4分、3分、2分、1分,共5个档次。 第五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每次记5分,并取消单位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1、未完成年度税收任务的;

2、未实现“两零”目标的(零新欠,零差错); 3、各基层单位正、副职受到党纪、行政处分的;

4、自管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遗失、被盗窃倒卖的,丢失税票税款的,以纳税人名义冒领发票的;

5、凡当年在干部队伍管理、综合治理方面、金税工程工作、综合征管软件运行中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问题的; 6、有违反计划生育的;

7、未严格依法行政,发生行政复议变更、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诉讼败诉的,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本办法实行按月考核,年终累计记分作为各单位评比依据。 第七条 本办法由湘乡市国税局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实施。

第二章 共同工作考核部分

第八条 未按规定认真开展各项活动、会议、学习、培训、竞赛的,每次记2分。 第九条 未及时向市局各科室报送各种报表、资料的,每次记2分。

第十条 未按规定采集、整理、登记、传递各项资料和数据的,每户(次)记2分。

第十一条 综合征管软件数据录入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电子数据与纸质资料不一致,未及时发现和纠正的,每户(次)记2分,虽及时发现,但要报省局修改的每户(次)记4分。

第十二条 未坚持值班制度的,每发现一次记2分。

第十三条 应归档的各种文书、征管、会计、基建等资料按规定要求全部立卷归档,未做到的,每件(户、项)记2分;资料不齐的,记1分。

第十四条 对交办的案件及举报案件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协查和处理并回复的,每件记2分,拒绝进行接收处理的,每件(次)记4分。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备份有关数据的,记3分。 第十六条 擅自变换数据管理人员的,每次记2分。

第十七条 队伍管理全年无违法违纪违规情况,否则,每发现一例记5分。

第十八条 未按要求执行文明办税公开制度和未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每次记2分。

第十九条 对公文处理系统中的文件在2个工作日内未及时阅办的,每少阅办1个文件记1分;“解答中心”上的问题解答,各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查看跟帖回复,否则每帖记1分。

第二十条 凡被上级检查督办通报批评的,每次记2分。

第二十一条 未按要求完成各项临时性工作的,其他未列举的工作,未按要求完成的,每次记2分。

第三章 办公室工作考核部分

A:新闻信息调研工作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每周报送1篇以上质量较高的电子稿件,否则,每少一篇记1分;报送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每发现一篇虚假信息记1分;对报送的新闻稿件特别是反映问题的稿件要严格审查把关,凡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每次记5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每月在各级刊物采用新闻、信息(含调研)两篇以上,否则,每少一篇记2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每年在湘潭市级以上刊物采用新闻信息或调研不少于2篇,否则,每少1篇记3分,此项在12月考核。

B:档案管理考核:

第二十五条 要求各种目录打印、续完,及时登记统计台帐,档案设备齐全,室内卫生清洁,柜内整齐,查借阅登记齐全,档案利用典型事例汇篇规范,否则,每发现缺一项(次)记1分。

第二十六条 对单位重要活动、重大工作情况形成的照片及时归档且内容齐全,否则,每缺一项记2分。 C:综合管理考核: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制度,内容包括:环境卫生、安全保卫、食堂管理、车辆管理、督查工作制度,并有领导分管,否则,每缺一项记1分。

第二十八条 搞好督查工作,利用好督办工作平台,对市局督办工作平台布臵的各项工作任务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复,

回复应有具体措施。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记2分。

第二十九条 各基层单位及局内各科室要认真搞好信访维稳工作,及时登记信访情况,于每个季末将情况及条目附件报送局办公室,未报送的记2分,迟报送的记1分。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好,否则,每发现一次记2分。局内各单位如需使用会议室召开各种会议或开展活动,必须事前

报告办公室,以便统一安排,未通过办公室的,每次记1分;凡造成会议室公共财产和物品损坏的,每次记2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车辆管理制度的,每发现一次记2分。

第三十二条 各基层单位及局内各科室负责人应与本单位成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状,凡未签订的记1分,发生安全事故的,每件(次)记2分。

第三十三条 认真搞好税收宣传活动,及时完成各项指标任务,未做到的,每次(项)记3分。

第四章 业务工作考核部分

第三十四条 下户检查税收征管情况,发现漏征漏管户的,每户记1分;发现假停业户、假非正常户、假注销户和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注销、认定非正常户的,每户记2分;造成税款流失的每户记2分。

第三十五条 非正常户认定比例超过纳税人总户数5% 的,每户记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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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按月查询综合征管软件数据,入库率未达100%的,记2分,按当期申报应纳税额入库率、缓征税额入库率、滞纳金(利息)入库率、罚款入库率分别考核。查补税款入库率未达100%的,记2分。 第三十七条 对纳税人的违章违法行为按规定应处罚而未处罚的,每户(次)记2分。

第三十八条 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利息)每户(次)记1分。

第三十九条 按省局取值口径查询综合征管软件数据,催报率、催缴率未达100%的,每少1户记1分。 第四十条 对应安装税控装臵而未安装的每户记1分。

第四十一条 对安装了税控器具的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每户(次)记1分。

第四十二条 对查帐征收户未全面掌握其银行开户及资金情况的,每户记1分。

第四十三条 对查账征收户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电算化管理企业的会计核算软件未进行备案处理的,每户记1分;

第四十四条 发票调入、发售未按月登记发票分类、分户明细账,发票发售、验旧、缴销未按规定打印发票登记簿的,每户记1分;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未及时进行处理的,每次记1分。

第四十五条 进行发票验旧审核时,对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收入的部分,未作补征税款处理的,每户(次)记2

分;对已验旧、缴销的发票未按规定及时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作验旧缴销处理的,每户(次)记1分。对已代开的发票未按月在CTAIS中作验旧处理的,每次记2分。

第四十六条 未按规定代开、发售发票的,每户(次)记1分;未按月对发票进行盘底和监盘的,每次记2分。

第四十七条 按月查看税收综合管理系统税收预警及纳税评估业务功能模块数据, 按月上报纳税评估申请,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评估任务,未按时完成的每户(次)记2分;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批,导致数据差错的,每户(次)记2分;评估资料未达规定要求的,每户(次)记2分;纳税评估面未达标准的,每少1户记1分;评估准确率未达规定标准的,每户(次)记1分;应移送而未移送稽查的,每户记2分。

第四十八条 办理税务登记后,未按规定打印税务登记正、副本并送达给纳税人的,每户记1分。

第四十九条 在定额执行期内月平均经营额超过定额核定经营额20%的,未在定额执行期满3个月内进行定额调整(转为建账户的除外),且调整幅度未达20%以上的,每户记1分。

第五十条 税收管理员未检查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未督促纳税人按规定将其税务登记证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的,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不一致的,每户记1分。

第五十一条 税务行政处罚(理)存在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资料不齐等情况的,每例记2分。

第五十二条 未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每户(次)记2分。资料不全的记1分。

第五十三条 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执法过错行为经调查确认后,每项次记2分;执行政策错误,每例记2分;擅自减免税或超越权限执法的,每例记5分。

第五十四条 在办理退税等审批事项中,发现调查情况有误,手续不齐,适用依据错误,计算上有差错的,每例记2分。

第五十五条 稽查局对企业稽查处理后,纳税评估单位进行纳税评估后,对应督促企业调账而未督促企业调账的,每户次记1分,调账错误的,每户次记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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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在稽查案件复查中,应补税额超过原查补税额的10%的,每超1%记1分,每户最高记5分(如原查补税额为0或为查减税额,经复查后有查补税额的,每户记5分。)

第五十七条 税务行政处罚(理)决定规定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利息)、罚款未及时足额入库,又未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税务强制措施或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每户(次)记3分。

第五十八条 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填制、送达税务文书的,每例记2分。制作的税务文书有错误的,每错一处记1分。 第五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未核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未签名;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章戳不规范的、资料报送不齐的每户次记1分。

第六十条 未按规定督促纳税人报税的,每户(次)记2分;未按规定采集存根联数据的每漏采一份记2分。 第六十一条 税控收款机用户的申报和抵免信息必须同时在相关系统中录入,对税控收款机系统、税控前臵系统、综合征管系统数据不一致的,每户次记2分。对开票收入大于申报收入未及时补缴税款的,每户次记2分。税控收款机用户按期抄报率未达100%的,每户记1分。

第六十二条 未按规定对增值税抵扣凭证进行认证、比对、抵扣、信息采集和信息传递的,每份(次)记2分。 第六十三条 对申报抵扣中发现有问题的发票未按规定处理的,每份(次)记3分。

第六十四条 未按规定时间、程序、手续完成滞留票、红字发票、四小票的核查和协查的,每户次记2分。 第六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设臵和使用“两账”的,每户(次)记1分。 第六十六条 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未按规定要求办理的,每户(次)记2分。

第六十七条 申报受理人员受理申报时对申报表未进行审核(以签字盖章为准),申报资料、数据填列不齐全,不符合逻辑关系,每户(次)记1分。

第六十八条 未按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发票票种核定的,每户(次)记1分。 第六十九条 未按规定进行税种核定的,每户(次)记2分。

第七十条 所管纳税户经纳税检查后,查补税款占原应纳税款的比例超过3%的,每户记2分。基层单位移送稽查查处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对连续12个月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未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资格认定、征收管理,每户记2分。

第七十二条 对商贸企业、农产品收购企业、福利企业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管理或进行稽查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每户(次)记2分。

第七十三条 稽查结案率未达95%以上,每少1%记1分。

第七十四条 稽查局对举报案件、内部移交案件、其他稽查案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稽查终结并向相关单位反馈稽查结果的,每件记2分;未按月下达稽查任务的,每月记2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稽查任务的,每次记1分,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延期理由必须真实、充分,否则记1分。

第七十五条 稽查案件不符合稽查工作程序的,每例记2分。

第七十六条 对个体工商户达到国家税务总局查账征收标准而未进行查账征收的,每户记1分。

第七十七条 政策业务变化时,未及时将新的政策传达到纳税人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户(次)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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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的日常工作未通过工作平台启动,应当依职责启动工作任务而未按时启动、完成的,每次记1分。

第七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在工作平台、综合管理系统中处理工作任务时,工作表的填制不准确、不完整的,工作报告的填写不规范的,每次记1分,空走流程的、不填写任何工作表等情形的,每次记2分。因数据录入错误而导致综合管理系统数据错误的,每次记2分。

第八十条 未按时完成工作平台、综合管理系统上的工作任务的,每次记1分。

第八十一条 个体税收征税面未达到市局要求规定的,记2分;电子申报缴税任务未完成的,每少1%记1分。 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面未达要求的,每少1户记2分;核定征收税款未足额入库的,每户次记2分。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不齐,数据逻辑不符,该调整项目未进行调整的,每户次记2分。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等报批备案的项目,采集不及时、资料不齐全、数据不准确,无电子台帐记载的,每户次记2分。

第八十五条 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被考核记分的,每项(次)记2分。

第八十六条 未认真落实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推广任务的,或对纳税人提交的业务未及时完成的,每户或每项(次)记1分;

第八十七条 对省局和市局发布的“工商信息比对”及综合征管系统中的组织机构代码共享比对差异信息未及时进行调查落实并反馈录入的,每户(次)记1分。

第八十八条 横向联网缴税签约率、入库率未达到省市局规定比例的,每少1%各记1分,以上指标按月考核。 第八十九条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发票换版的,每户次记1分。

第五章 纳税服务工作考核部分

第九十条 未认真组织全体人员学习、培训《湘潭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的,记2分。 第九十一条 未按规定落实上级减负要求的,每项次记2分。

第九十二条 未一次性告知办税事项的记1分,未成立纳税服务组的记2分。

第九十三条 未设立纳税咨询登记簿的记2分,有纳税咨询登记簿但无登记内容的记1分,登记内容不详的记1分。 第九十四条 未设立《纳税人纳税服务质量投诉簿》的,记2分;对纳税人的投诉未及时调查落实的记2分。办税服务厅(室)信息公开工作形式不规范,程序未公开,未及时拓展相关公开内容的,检查中每发现一项问题记1分。

第九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室)和税源管理部门未建立差错提醒制度的记2分。

第九十六条 未设立12366专用记录本的记1分,记录不完整的记1分,未在月底及时上报处理结果的记1分,受理不热情、处理不及时的每次记1分。

第九十七条 未按时完成纳税人学校培训任务的,每次记2分,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每次记1分。在市局组织的“纳税服务满意度”调查中,满意度低于60%的记3分。

第九十八条 市局接到纳税人对各单位及其纳税服务人员的投诉后,将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属实的,每次记2分,影响严重的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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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对各单位在税收执法、税风税纪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凡是被政府纪检监察部门和市级以上

国税机关以明查暗访等方式查出或者被各级新闻媒体、网络曝光的,每出现一次,记3分。

第六章 收核工作考核部分

第一百条 未按规定检查库存(手存)税收票证和管理人员自收税款存缴情况,未按季组织人员下户核对纳税联的,每少一项次记2分。

第一百零一条 未按规定进行票款结报、缴库的,发现一次记3分。

第一百零二条 收税不开票,变更入库级次、变更税种、擅自设立税款过渡账户、税票张冠李戴,不按税款入库制度征收缴库的,每发现一项次记5分。

第一百零三条 其他未遵守票证管理制度的,发现一项(次)记2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未按月将综合征管软件中的应缴税金、多缴税金、预缴税金、留抵税额、入库税金、稽查调整税金、欠税等数据与纳税户进行核对的,少一户(次)记1分;核对发现差错不查清不报告的,每户(次)记3分。

第一百零五条 不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间进行征管数据质量反馈、处理的,每次记3分;擅自修改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征管数据的,发生一项(次)记5分。

第一百零六条 未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和按季进行盘点的,每次记2分;发现盘盈(亏)未及时上报市局财务部门的每次记2分;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记5分;购臵、处理变卖固定资产未按程序擅自进行的,每次记5分。

第一百零七条 未经批准突破公用经费控制指标的,每项次记3分。

第一百零八条 未遵守《财务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办法》和《综合征管软件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每次记2分。

第一百零九条 未按规定报送重点税源企业(年度纳税额达100万元的企业)分析材料的,每户每次记2分。 第一百一十条 未按规定进行税收预测报告的,记2分;预测准确率在95%--105%之间的不记分(含95%和105%),否则记2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未按规定报送税源普查和减免税调查分析材料的,每户每次记1分。

第七章 人事教育工作考核部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各单位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各项工作决议,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否则,每次记4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积极开展谈心活动,年内各单位负责人找下属谈心人均不少于一次,否则,每少一人次记1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每年对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考察和民主测评,要求班子成员平均称职率达100%、未达标记4分,平均优秀率达85%以上,未达标记2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认真执行出勤考勤制度、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各种休假均由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教育科审批。否则,除按旷工处理以外每人次记1分。单位负责人请事假2天(含2天)以上须经市局局长批准方可,其他人员请事假3天(含3天)以上须经人事教育科审批同意,否则,每人(次)记1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未按市局要求认真开展“创先争优”人员推荐、评选工作,每项记2分。对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不按要求进行,凡优岗人员被市局创优领导小组否决,每人(次)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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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 开展创“学习型组织”活动,要求全体干部职工综合读书笔记均达每月每人2000字以上,未达到的每人(次)记1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会议、学习、培训及岗位考核手册内容记录不认真,内容不全不实的,每人(项)记1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推行诫勉制度,每半年对在责任追究考核中累计记分最多者发出诫勉通知书,未做到的,每人(次)

记1分。

第一百二十条 凡未按月完成网络教育培训工作内容的,每次记2分。

第八章 监察工作考核部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未全员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收取保证金的,每人(项)记1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拒收和上交礼品、礼金有专门登记并按级管理,各单位已收的礼品、礼金于15天内全部上交到市局监察室,未及时上交的,每次记4分,没有专簿登记的,每人(次)记1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未认真落实《湘乡市国税局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和《湘乡市国税局廉政诫勉谈话制度》的,每项(次)记2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纪检日活动要求人人发言,认真讨论,并作好笔记,未开会的,每次记3分,记录不全不实的,每次记2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凡在税收执法检查中,发现有执行政策不到位的,每发现一次记4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各单位每半年报送一篇廉政方面的信息,否则记3分,此项于6月、12月考核。 第一百二十七条 凡被明查暗访发现有违反税风税纪等行为的每次记3分。

第九章 机关党委办工作考核部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开展党支部创先争优活动。未于3月20日前报规划到局机关党委办的记1分;要求有具体措施,活动不少于2项,规划空洞的记2分,没有实施具体活动的记4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开展党日活动,除参加市局组织的活动外,全年不少于1次,否则记2分。 第一百三十条 开展党员冬训和民主评议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记3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未按标准收缴党费的,每人次记1分,未在6月20日前缴纳上半年党费、12月10日前缴纳下半年党费到局机关党委办的,每次记2分。

第十章 工会工作考核部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加强工会活动场地建设、因地制宜配备必要的文体活动设施,积极组织和开展工会小组活动,全年开展工会活动不少于两次,否则每少一次记1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组织并积极参加市局的各项工会活动,无故不参加的,每次记1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争创“模范职工小家”,建立“职工书屋”,没有创建计划、创建活动和“职工书屋”的,每项记1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按时、按规定比例足额收缴工会会费(7月10日前、12月10日前)。未按规定及时收缴的记2分,不足额收缴的记2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各单位全年应报送一篇工会活动方面的信息,否则记2分。此项工作11月底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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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信息中心工作考核部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单位未按要求配备兼职维护员的,记2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所有计算机及附属设备,责任单位未落实责任人、未制定相应安全管理措施和办法,未按要求粘贴设备标签的,每项(次)记2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因保管不善丢失系统软件、操作手册及相关资料的,每份(盘)记2分。 第一百四十条 擅自启封拆件,私自调换计算机部件的,每例记5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电源、设备、网络及系统未及时报故障影响工作的,每次记1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应保持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清洁卫生,经检查不合格的,每台(次)记1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计算机未安装杀毒软件,每台记1分; 未定期进行杀毒软件升级的(包括内外网),每台(次)记1分。未按规定及时对应用软件升级的,每台(次)记1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未经批准安装软件的,每次记2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擅自设臵磁盘“完全共享”,改变系统配臵,未经中心技术人员批准修改IP地址的,凡发生其中

一项,每台(次)记2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应严格执行用户权限、保密用户口令,对超权限操作、泄露口令的,每人(次)记2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擅自修改、删除计算机原始数据的,每例记3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计算机及网络设备运行中出现故障,应在指定的记录本上详细记录(故障发生时间,屏幕表象、原因、处理方法,处理人、记录人签名),未记、虚记、漏记的,每次记1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应用软件中进行不合规范的操作,影响系统操作和系统数据的,每发现一例记5分。 第一百五十条 其他未严格执行《湘乡市国家税务局计算机管理制度》的,每发现一例违规记1分。

第十二章 考核工作执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 市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局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考核领导小组于每月15日之前对被考核单位上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特殊情况的,均由市局考核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决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考核记分电子档案,按月录入记分数据。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每月15日之前向市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出申诉。

第一百五十六条 市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将考核结果及其记分理由以督查通报形式或在市局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湘乡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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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全员责任追究记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本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发挥税收管理的职能作用,做到狠抓内部管理,全员定岗定责,严格责任追究制,全面促进全局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系统全体在职工作人员及所有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

第三条 考核记分的分值,依据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分为5分、3分、2分、1分共4 个档次。

第四条 凡违反党纪、政纪的除按本办法记分处理外,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处理,且不能评优评先。 第五条 本办法实行有责任记分原则,即在确定责任人应承担有主观责任后实施记分。

第六条 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同时按本办法适用条款记分,逾期仍未完成任务的,按本办法适用条款加倍记分。

第七条 本办法由湘乡市国税局全员责任追究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实施。

第二章 全员共同责任追究规定

第八条 不遵守国家公民应遵守的法纪的,每发生一次记5分。 第九条

凡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每发现一次记5分。

第十条 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的,或未遵守单位有关制度、规定等,每发生一次(户或件)的,对直接责任人记2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每次记5分;违反网上留言纪律,每发现一次记2分。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采集、整理、登记、录入(导入)、审核、传递、提供、报送各种资料和综合征管系统及其它税收应用系统数据的,每发生一次记2分,造成综合征管系统及其它税收应用系统数据错误的,每户次记2分。

第十二条 无故旷工、缺席有关会议、学习、活动的,每次记2分。

第十三条 在上班、学习、会议、集体组织活动中出现迟到、早退现象的,每次记1分。

第十四条 有关会议、学习、培训及岗位考核手册内容记录不认真,内容不全不实的,每检查发现一次记1分。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着装挂牌上岗或卫生检查不合格者,每次记1分;凡有其他违反税风税纪等行为的,每次记2分。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的,每次记2分。 第十七条 凡被上级检查督办通报批评的,每次记当事人2分。

第十八条 凡未按要求认真完成教育培训工作内容的,

每次记2分。

第十九条 其他没有履行职责,应承担责任的,每次记

2分。

第三章 机关科室正副职责任追究规定

第二十条 科室未建立岗位职责考核体系的,正职记3分,副职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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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未按月、按规定认真组织对单位人员考核记分,并按月报送考核记分情况,每发生一次,正职记2分,副职记1分;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对正职弄虚作假的加记5分,对副职弄虚作假的加记3分,对正副职共同弄虚作假的分别加记5分。

第二十二条 对基层单位提出的问题不调查、不落实,未在三个工作日内解答的,依双方认定的事实和依据每发生一次,正职记2分,副职记1分。

第二十三条 未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中出现失职失察的,每次记2分,出现重大失误和重大错误的,正职每次记5分,分管副职每次记3分。

第二十四条 凡被上级检查督办通报批评的,每次记相关责任单位正职2分,分管副职1分。

第二十五条 未按要求完成市局领导布臵的中心工作任务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工作任务的,每发生一次,正职记2分,副职记1分。

第二十六条 凡未认真履行教育培训工作督促职责,本科室发生未按要求认真完成教育培训工作内容的,每次正职记2分,分管副职记1分。

第四章 基层单位正、副职责任追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基层单位未建立岗位职责考核机制体系的,正职记3分,副职记2分。

第二十八条 未按月、按规定认真组织对本单位人员考核记分的,记分考核与奖金补助发放未挂钩的,每发生一次,正职记2分;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对正职弄虚作假的加记5分,对副职弄虚作假的加记3分,对正副职共同弄虚作假的分别加记5分。

第二十九条 基层单位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的,每件(次)对正职记5分,对分管副职记3分。 第三十条 基层单位内涉及人员安排,大宗经费支出等重大事项,领导班子不商量、不研究,作风不民主的,每发生一次对正职记3分。

第三十一条 下户检查税收征管情况,税务登记率应达到100%,否则,每少1%记单位正职及分管副职各1分;每发现一户假停业户、假非正常户、假注销户、虚假零申报户和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注销、认定非正常户的记分管副职1分。

第三十二条 非正常户认定比例超过纳税人总户数5%的,记单位正副职各1分。

第三十三条 按月查询综合征管软件数据,所在单位的税款、罚款入库率未达100%的,记单位正副职各2分,按当期申报应纳税额入库率、缓征税额入库率、罚款入库率分别考核。

第三十四条 当年度出现新欠的,单位正副职各记5分。

第三十五条 按季查询综合征管软件数据,陈欠压缩率未达5%的,每少1%记单位正、副职各1分。年终累计陈欠压缩率未达20%的,每少1%记单位正、副职各1分。年终累计压缩陈欠达到20%以上者,免除季度压欠考核记分。

第三十六条 对纳税人的违章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进行处理(作出处罚决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的,每户记单位正职、分管副职各2分。

第三十七条 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利息)每户(次)记单位正职、分管副职各1分。[未开具滞纳金(利息)税票给纳税人的,责任在办税服务厅,滞纳金(利息)已开票未入库的,责任在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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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按省局取数口径查询综合征管软件数据,催报率、催缴率未达100%的,每户(次)记单位正职、分管副职各1分。(办税服务厅未按规定操作的,造成管理环节无法催报、催缴的,责任在办税服务厅)

第三十九条 对查账征收户银行开户报告情况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的备案情况未进行检查督促的(要有记录可查),记单位分管副职1分;

第四十条 出现压款压票的,每发现一次正副职记3分;未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进行税票库存监盘、下户进行票款检查的,每发现一次正职记2分,分管副职记1分。

第四十一条 对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管理环节未向纳税人下达责令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书面通知并提供维护单给办税服务厅的,对正职和分管副职每户各记1分,办税服务厅对应税销售收入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未按规定在受理申报时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对正职和分管副职每户记1分。

第四十二条 双定户的实际缴税额连续三个月超过双定税额20%以上未调整其双定税额的,每户记单位分管副职1分。 第四十三条 税务行政处罚(理)存在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程序不合法、处理不适当、资料不齐等情况的,每例记分管副职1分。

第四十四条 经办的审批事项出现差错的,每例记相关责任人2分。

第四十五条 税务行政处罚(理)决定规定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未及时足额入库,又未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税务强制措施或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每户(次)记分管副职2分。

第四十六条 未按规定督促纳税人报税和税控收款机用户按期抄报税,每月抄报率未达100%的,每户(次)记分管副职1分;未按规定采集存根联数据的,每漏采一份记分管副职1分。税控器具减免额未按规定审批的,每户次记分管副职1分。

第四十七条 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未按规定要求办理的,每户(次)记分管副职2分。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应对税收分析预警和纳税评估系统中的预警指标进行认真分析,对列入疑点纳税人清册的必须按时下达并完成评估任务,对系统中预警指标达到2项以上的,评估面应达到20%,对预警指标达到5项以上的,评估面应达到100%。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每少一户记分管副职2分。

第四十九条 稽查选案准确率低于95%,每低一个百分点,均记正职及分管副职各1分,人均稽查效率低于100%的,均记正职及分管副职各1分,稽查案件查结率低于95%的,每低一个百分点,均记正职及分管副职各1分。稽查计划完成率低于100%,每低一个百分点均记正职及分管副职各1分。(6月30日和12月30日结果为准)

第五十条 基层单位未按《经费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综合征管软件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的,每发生一次,对分管负责人记2分。

第五十一条 基层单位未按月组织政治、业务学习,每次正职记2分,副职记1分。

第五十二条 基层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纪律检查日活动”、“三会一课”和民主生活会活动的,每次正职记2分,副职记1分。

第五十三条 未按月、按规定在单位住宿值班的,正职记2分,副职记1分。

第五十四条 对市局布臵各项工作任务不能按要求完成的,每件次正职记2分,分管副职记1分,经责令按要求限期完成仍未完成的,对正职、分管副职各记2分。拒绝进行接收处理的,每件次正职记3分、分管副职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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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基层单位干部发生了第九条所列行为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每次记正职2分,记副职1分。 第五十六条 个体税收管理未达到要求的,每月记单位正职、分管副职各2分,分类要求,每月累计5户未达到规定的,每月记单位正职、分管副职各2分。

第五十七条 未按规定落实上级减负要求的,每项次对正职记2分,分管副职记1分。

第五十八条 未设立《纳税人纳税服务质量投诉簿》的,对正职记2分,分管副职记1分;对纳税人的投诉未调查落实的对正职记2分,分管副职记1分。未及时调查落实的对正职记2分,分管副职记1分。

第五十九条 未按要求执行文明办税公开的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每次对正职记2分、分管副职记1分。 第六十条 自管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遗失、被盗窃倒卖的,丢失税票税款、以纳税人名义冒领发票的,每次记单位正职、分管副职各5分。

第六十一条 未按月对发票进行监盘的,每次对正职记2分,分管副职记1分。

第六十二条 对上级下发的文件没有及时跟贴阅办,不作具体的安排部署,不落实督查,每例记正职及分管副职各1分。

第六十三条 违规擅自批准办理减免退税的,每例记正职及分管副职各3分。

第六十四条 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未按规定完成,发现汇算清缴资料不齐,数据逻辑关系不符,电子台帐数据不全,该调整项目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每户次记正职及分管副职各2分。

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的核定任务未按要求完成,或未按要求对核定征收企业需后续管理未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的,每户次记正职及分管副职各2分。

第六十六条 稽查局对举报案件、内部移交案件、其他稽查案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稽查终结并向相关部门反馈稽查结果的,每件记正职及分管副职各2分。 未按月下达稽查任务的,每次记正职及分管副职各2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稽查任务的,每次记正职及分管副职各1分,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延期理由必须真实、充分,否则记正职及分管副职各1分。

第六十七条 稽查案件不符合《稽查工作规程》的,每件记正职和分管副职各2分。

第六十八条 未按时完成纳税人学校培训任务的,每次记正职2分、分管副职1分,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每次记正职及分管副职各1分。

第六十九条 凡未认真履行教育培训工作督促职责,本科室发生未按要求认真完成教育培训工作内容的,每次正职记2分,分管副职记1分。

第七十条 对组织机构代码共享比对差异信息未及时进行调查落实并反馈录入的,每次记分管副职1分。

第七十一条 横向联网缴税签约率、入库率未达到省市局规定比例的,每少1%各记分管副职1分,以上指标按月考核。

第五章 机关科室工作责任追究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未认真履行或不按期履行所在科室分配的岗位职责,每发生一次记2分。

第七十三条 对局领导指示转发的文件未及时转发的,或拟转文件核稿不认真,出现差错的,每次记1分。 第七十四条 凡被上级检查督办通报批评的,每次记责任单位相关人员1分。

第六章 征收管理人员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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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下户检查税收征管情况,每发现一户漏征漏管户记税收管理员1分,每发现一户假停业户、假非正常户、假注销户和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注销、认定非正常户的,记税收管理员2分,造成税款流失的,记税收管理员2分。

第七十六条 年内非正常户认定比例超过纳税人总户数2‰的,每户记税收管理员1分。

第七十七条 按月查询综合征管软件数据,入库率每户未达100%的,每发生1户记税收管理员2分,按当期申报应纳税额入库率、缓征税额入库率、罚款入库率分别考核。

第七十八条 对纳税人的违章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进行处理(作出处罚决定或不予处罚的规定)的,每户(次)记责任人2分,逾期办证,逾期申报的处罚考核办税服务厅的相关责任人员,其他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罚考核管理员和稽查人员。

第七十九条 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利息)的每户(次)记相关责任人2分。(未开具滞纳金(利息)税票给纳税人的,责任在办税服务厅,滞纳金(利息)已开票未入库的,责任在管理部门)

第八十条 按省局取数口径查询综合征管软件数据,催报率、催缴率未达100%的,每少一户分别对相关责任人记2分。(办税服务厅未按规定操作的,造成管理环节无法催报催缴的,记申报征收人员1分)

第八十一条 对应安装税控装臵而未安装税控装臵的每发生1户记管理员1分,对安装了税控装臵而未购票的每户记管理员1分。(依法处罚了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对查账征收户未全面掌握其银行开户情况及资金状况的,并录入综合征管系统的,每户记管理员1分。 第八十三条 对查账征收户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电算化管理企业的会计核算软件未进行备案处理的,每户记管理员1分。

第八十四条 发票调入、发售未按月登记发票分类、分户明细账,发票发售、验旧、缴销未按规定打印发票登记簿的,对责任人每户记1分。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未及时进行处理的,对责任人每次记1分。

第八十五条 税控收款机用户的申报和抵免信息必须同时在相关系统中录入,对税控收款机系统、税控前臵系统、综合征管系统数据不一致的,每户次记操作员2分。对开票收入大于申报收入未及时补缴税款的,每户次记发票验旧审计人员2分。

第八十六条 未按规定代开、发售发票的,每户(次)记发票代开、发售人员1分,造成税款流失的,记当事人2分。 第八十七条 对连续12个月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未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资格认定、征收管理,每户计2分。

第八十八条 对未达到起征点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每户次记1分。

第八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每月对所管户进行实地巡查不得少于一次,巡查项目及发现的问题及时在台账或管理员平台中进行记录,以全面准确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每少于一次,记管理员2分。

第九十条 税收管理员未对纳税人所送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和签名,每户次记1分。

第九十一条 在定额执行期内月平均经营额超过定额核定经营额20%的,未在定额执行期满3个月内进行定额调整(转为建账户的除外),且调整幅度未达20%以上的,每户记税收管理员1分。

第九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未检查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未督促纳税人按规定将其税务登记证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的,每户记1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内容不符的,每户记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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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税务行政处罚(理)存在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程序不合法、处理不适当、资料不齐等情况的,每例记处理(处罚)实施人员1分。

第九十四条 未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每户(次)记相关责任人2分,资料不齐全的每少一份记1分。 第九十五条 执行政策错误,每例记责任人2分;擅自减免税或超越权限执法的,每例记责任人5分。 第九十六条 在办理退税等事项中出现差错的,每例记相关责任人2分。

第九十七条 管理人员对企业的日常检查、纳税评估中涉及账务调整的,未通知企业进行调账处理的或调帐通知错误的,未督促企业调整帐务到位的,每户(次)记1分。

第九十八条 对纳税人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利息)、罚款未及时足额入库,又未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税务强制措施或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每户(次)记管理人员2分。

第九十九条 未按有关规定送达税务文书的,每例记送达人员2分。

第一百条 未按规定督促纳税人报税和税控收款机用户按期抄报税,抄报税率未达100%的,每户(次)记管理员2分;未按规定采集存根联数据的,每漏采一份记操作人员2分。

第一百零一条 未按规定进行认证、比对、抵扣、信息采集和信息传递的,每份(次)记认证人员2分。 第一百零二条 对申报抵扣中发现有问题的发票未按规定处理的,每份次记责任人员3分。 第一百零三条 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设臵和使用“两账”,每户(次)记管理员1分。

第一百零四条 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转正、升级、取消,未按规定要求办理的,每户(次)记管理员2分。 第一百零五条 受理申报时对申报表未进行审核(以签字盖章为准),申报资料、数据填列不齐全,不符合逻辑关系,每户(次)记申报征收人员2分;申报期过后,管理员未对申报数据进行核对的,每户(次)记管理员2分。

第一百零六条 对税收分析预警和纳税评估系统中的预警指标进行认真分析,对列入疑点纳税人清册的必须按时下达并完成评估任务,对系统中预警指标达到2项以上的,评估面应达到20%,对预警指标达到5项以上的,评估面应达到100%。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每少一户记税收管理员2分。

第一百零七条 按月查看税收综合管理系统税收预警及纳税评估业务功能模块数据, 按月上报纳税评估申请,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评估任务,未按时完成的每户(次)记相关责任人2分;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批,导致数据差错的,每户次记相关责任人2分;评估资料未达规定要求的,每户(次)记相关责任人2分;纳税评估面未达标准的,每少1户记相关责任人1分;评估准确率未达规定标准的,每户次记相关责任人1分;应移送而未移送稽查的,每户记相关责任人2分。

第一百零八条 未按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发票票种核定的,每户(次)记相关责任人1分。

第一百零九条 未按规定进行税种核定的每户(次)记核定责任人2分。(消费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由税收管理员核定)

第一百一十条 所管纳税户经稽查后,查补税款占原相应税种应纳税款的比例超过3%的,每户记税收管理员1分,超过10%的,每户记税收管理员2分(分局移送稽查局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商贸企业、农产品收购企业、福利企业等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管理的,每户(次)记管理员2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个体工商户达到国家税务总局查帐征收标准而未进行查帐征收的,每户记管理员1分。 14

第一百一十三条 政策业务变化时,未按规定将新的政策传达到纳税人,或政策传达错误,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户(次)记管理员2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代开发票填开的完税凭证,在未经发票代开人员审核签字的情况下擅自作废处理的,每份(次)记3分。代开发票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签字的,每份(次)记2分。代开发票时未在发票和税票上互记号码的,每份(次)记1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按季与纳税人核对应缴税金,预缴税金,已缴税金,多缴税金,留抵税款,欠税的或核对数据不符,未提出处理意见造成数据错误的,每户记管理员1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综合征管软件能处理的税务文书而未在系统中制作,或不在系统中及时制作送达回证和进行文书销号处理,每项记相关责任人2分,发现制作的税务文书中有错误的,每错一处记1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未按规定采集、录入、报送税收普查及税收减免资料的,每户次记1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及时告知纳税人进行涉税软件、企业端升级的,每例记管理员2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税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率在3%以上的,对代开人员记1分;税票作废率在3%以上的,记相关责任人员1分。

第一百二十条 未按月报送重点税源企业税收分析材料(年应纳税额50万元<含>以上的)的,每户次记2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征管档案资料未按月归集、整理,年终未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的每户记2分,资料不齐的,每缺一份记1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的日常工作未通过工作平台启动,应当依职责启动工作任务而未按时启动、完成的,每次记责任人1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在工作平台、综合管理系统中处理工作任务时,工作表的填制不准确完整的,工作报告的填写不规范的,每次记1分,空走流程的,不填写任何工作表等情形的,每次记2分。因数据录入错误而导致综合管理系统数据错误的,每次记2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未按时完成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综合管理系统工作任务的,每次记1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个体税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每月记管理员2分,横向联网缴税签约率、入库率未达到省市局规定比例的,每少1%记管理员1分,对组织机构代码共享比对差异信息未及时进行调查落实并反馈录入的,每户(次)记相关责任人1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专用发票核查系统下达的核查任务未按规定完成的,每份记管理员1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擅自降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的定率和定额的,或未按核定的税额足额入库的,每户次记管理员3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未按规定完成,发现汇算清缴资料不齐,数据逻辑关系不符,电子台帐数据不全或错误的,该调整项目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每户次记管理员2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的核定任务未按要求完成,未按要求对核定征收企业需后续管理未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的,每户次记管理员2分。

第一百三十条 不按规定计税依据计税,擅自减、免、缓征车购税或滞纳金的,每次记责任人2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发现税票张冠李戴的,一次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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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会计出纳员、数据管理员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不遵守经费管理办法公款私存、贪污、挪用、短款的,每次记5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不能认真履行会计出纳岗位职责,每次记2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未按《综合征管软件数据管理暂行办法》认真履行数据管理岗位职责的,每次记2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未按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每次记当事人2分。

第八章 微机操作人员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擅自启封拆件,私自调换计算机部件的,每例记5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擅自修改、删除计算机设臵(含中心分配的IP地址)和原始数据的,每例记3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保管不善丢失系统软件、操作手册及相关资料的,每份(盘)记2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安装外来软件的,每次记2分。 第一百四十条 应严格执行用户权限、保密用户口令,对超权限操作、口令泄密、盗用他人用户名操作的,每次记2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规操作造成内外网络互串的,每次记2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应保持自己使用的计算机和网络及其他附属设备的清洁卫生,检查不合格,其责任人每次记1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未及时进行应用软件升级的,每次记1分;发现病毒时点击“忽略”造成病毒文件保留的每次记2分;督查时,通过手工查杀病毒发现病毒的,每台次记2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擅自设臵磁盘“完全共享”的,每次记1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微机管理不善或利用正在运转的“生产系统”进行上机测试的,造成数据错误或被损影响正常工作等严重后果的,每次记5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未按应用软件的要求操作,造成系统数据错误的;应备份数据未备份,影响工作的,每次记2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数据问题反馈和前台数据修改的,擅自委托他人以本人用户名录入数据的,每次记2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其他未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程的,每发现违规一例记1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不遵守规程和工作制度感染病毒,造成系统重装的,每次记1分。

第一百五十条 兼职微机员不按规定登记故障登记簿、不客观全面地传达会议精神或反映单位情况的,每次记1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文书受理销号、领取销号,本局可终审的,从做文书登记时起,在一周内处理完结;由上级局终审的,办理人应全程负责催办,上级局审批完结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文书审批时限内)销号完毕。否则,每次记1分,导致上级局报错的,每次记2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未按月盘查库存票证和核对缴销票款的,每次记2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因工作失误和责任心不强,造成票证丢失被毁的,每次记5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违反规定发售发票或验旧缴销发票时实际填开金额超过双定营业额未作补税处理,或在代开发票的完税凭证上进行虚假作废证明或在代开的发票上填写虚假的税票号码,每份(次)记3分;对窗口代开发票存在未按月缴销上月已填开发票的或虽实际缴销而未在CTAIS中作缴销处理的,对责任人每次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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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条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发票换版的每户次记1分。

第一百五十六条 现金税款未在当天汇总、上解销号的,每张现金税票记操作人员1分;现金税款未在当天或次日上午入库税款形成压款压票的,每张汇总缴款书记操作人员3分。

第九章 稽查员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稽查局对企业的稽查中应调账项目未监督企业进行调账处理的,或调账通知错误的,每户(次)记执行人员1分。

第一百五十八条 稽查结案率未达95%以上的,每少一户记1分。在稽查案件复查中,应补税额超过原查补税额的10%的,每超1%对稽查人员记1分,每户最高记5分(如原查补税额为0或为查减税额,经复查后有查补税额的,每户对稽查人员记5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每一个案件的查处,运用法律依据错误,未按规定履行法定程序的,证据不足的,每件记主查人员2分,协查人员1分。

第一百六十条 每月下达日常稽查任务(以微机资料为准),及时下达专案稽查,专项稽查及协查任务。否则,每次记1分。

第一百六十一条 按规定时间审理稽查案件,做到运用法律依据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并制作审理报告。否则,每户(次)记2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 稽查案件不符合《稽查工作规程》的,每件记责任人2分。 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偷税不按规定进行处罚和加收滞纳金的,每户记2分。 第一百六十四条 按规定时间制作处罚(理)决定书。否则,每户(次)记2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 稽查局对企业的稽查查补税款未监督企业进行调帐处理的,每户(次)记执行人员2分。 第一百六十六条 按规定时间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给被查对象。否则,每户记1分。 第一百六十七条 对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补税款及罚款必须在规定时间入库,入库率达100%。否则,每户记2分。 第一百六十八条 被查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处罚决定书,执行人员必须按法定程序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否则,每户记1分。

第一百六十九条 对接到的报警的涉税案件,纳税评估移送案件未及时进行处理的,每次记2分。

第一百七十条 稽查文书填写存在不规范,时间逻辑错误的,每处记1分。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未按规定完成各项发票协查任务,每例记责任人员2分。

第一百七十二条 稽查局对举报案件、内部移交案件及其他稽查案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稽查终结并反馈稽查结果的,每次记稽查员2分。未按月下达稽查任务的,每次记责任人2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稽查任务的,每次记稽查员1分,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延期理由必须真实、充分,否则记稽查员1分。

第十章 责任追究奖惩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实行按月考核记分,且与奖金的发放挂钩,否则,每记1分,即扣奖金补助40元。

第一百七十四条 记分分值与个人评优挂钩,凡个人年度累计记分超过单位年人均分值3分以上的,在年度公务员考核中不能评为优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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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年人均分值=单位人数全年分值之和/单位人数*100% (以年末在册人数为准)

第一百七十五条 记分与末位辞职、待岗制挂钩,年度内累计记分分值最高的中层干部(基层单位、科室正副职负责人)且超过全年全局中层干部记分平均分5分以上的,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原则上责令辞职1人;办税厅、管理科、税务分局以办税厅、管理科、税务分局为单位,干部年度内累计分值最高的且超过20分的各待岗1人;稽查局、机关人员年度累计分值最高且超过10分的各待岗1人。凡符合末位待岗或辞职的条件且全年记分相同的,原则上同时待岗或辞职。待岗时间为3个月,在待岗期间内不发放纳入挂钩的出勤考评费、奖金、补助项目。待岗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工作。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执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逐级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市局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局党组成员、各科室负责人组成,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具体由监察室负责,原则上负责对基层单位、科室、正副职的记分,及负责对科室、基层单位的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和监督,也可直接对每个人进行考核记分,向市局责任追究小组报告责任追究记分情况,专职考核记分人员由局党组负责考核记分。基层单位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正副局长、科长(主任)、支部委员组成,负责对基层单位工作人员的记分。科室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科室正副职负责人组成,负责对科室工作人员的记分。

第一百七十七条 考核时间。各考核领导小组每月10号前对被考核人员上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记分情况予以公布,在当月发放工资时按记分情况计算扣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 各考核领导小组要建立个人考核档案,专表按月逐实(次)登记考核情况,并按月向市局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责任追究记分情况表。市局人教科对全员考核情况建立微机档案管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当月考核期内向市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出申诉。

第一百八十条 市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将考核结果及其记分理由以督查通报形式或在局内部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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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国家税务局全员奖励办法

(2011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高全局人员的综合素质,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确保精细化、规范化的管理和税务文化建设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系统全体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实行奖分与奖金相结合的综合奖励方式。

第二章 工作业绩类奖励办法

第四条

每人每月工作业绩基本奖分100分,浮动奖金500元,由各单位按工作的质和量进行工作业绩的考核,

在次月12日前向人事教育科报送浮动奖金和浮动奖分的计算情况。

第五条 每人每月出勤考评费300元,凡当月病假缺勤的每天扣发日考评费10元(工伤、生育等除外),此项由财务部门在结算医药费时按天计算扣除到位,凡因事假缺勤的每天扣发日考评费15元,由各单位执行,被扣发部分补给各单位。病、事假假期如本人提出申请用个人的年休假假期进行抵减的,可以抵减,可不扣除出勤考评费。

第三章 学习考试类奖励办法

第六条 鼓励全体在职工作人员积极参加湖南税务教育网上的课程学习和读书看报活动,每月完成市局规定的一门课程的学习,网络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4小时,点击次数不少于30次,记奖分1.5分,得奖金150元;读书看报学习笔记不少于2000字,记奖分0.5分,得奖金50元,笔记在次月五个工作日内由各单位统一交局人事教育科验收。

第七条 鼓励全体在职人员积极参加市局组织的每次集中检验学习效果的全员考试。50岁以上的干部由本人提出申请可以采取开卷考试,开卷考试成绩取本单位平均成绩。

具体奖励办法:

1、考试成绩70分(含)以上的,记奖分16分,得奖金1600元; 2、考试成绩60分(含)—70分的,记奖分14分,得奖金1400元;

3、考试成绩60分以下者不予奖励,但给予一次申请补考的机会,补考60分以上者按第二款规定记分得奖;

第八条 鼓励全体在职人员积极参加“三师”职称和能级考试,取得一门合格的记奖分2分,得奖金200元,获取“三师”职称证书的记奖分5分,得奖金500元。

第四章 知识竞赛类奖励办法

第九条 鼓励全体在职工作人员积极参加本局组织的各类知识竞赛,其具体奖励办法: 1、竞赛成绩90分(含90分)以上者,记奖分3分,得奖金300元。 2、竞赛成绩80分(含80分)以上者,记奖分2.5分,得奖金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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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竞赛成绩70分(含70分)以上者,记奖分2分,得奖金200元。 4、竞赛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者,记奖分1.5分,得奖金150元。

5、竞赛成绩全局排名前二名为一等奖,三至五名为二等奖,六至十名为三等奖。获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记奖分3分、2分、1分,加得奖金300元、200元、100元。

第五章 合理化建议类奖励办法

第十条 鼓励所有在职工作人员关心爱护“湘乡国税大家庭”,及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提交到内部网站“创新论坛”栏目,被评为合理化建议的记奖分1分,得奖金100元。

第六章 工作创新类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鼓励全体在职工作人员积极参加数据管理,编写SQL语句被本局采用的每采用一条记奖分1分,得奖金100元;被市局采用的每采用一条记奖分2分,得奖金200元;被省市局同时采用的记奖分3分,得奖金300元。

第十二条 鼓励全体在职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开发应用软件,开发的应用软件被国家、省、市、县级税务机关评审认定或推广使用的,分别记奖分40分、30分、20分、10分,得奖金4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

第十三条 鼓励全体在职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其他各项工作创新,创新成果经上级税务部门认可推广的,给与相应奖励。未经上级认可推广,由本人或本单位提出申请,经评审委员会鉴定认可后,给与相应奖励。

第七章 工作质量类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因各项工作表现突出,被总局、省局、市局在《公文处理》中以文字形式进行表扬的,分别记奖分4分、2分、1分,得奖金400元、200元、100元。

第十五条 前台操作员在《集中运维平台》及其他系统数据监控中无差错的,每季记奖分2分,得奖金200元。 第十六条 对工商信息比对和税务与组织机构代码共享补办税务登记证情况进行奖励,通过比对信息后,税务登记办证率达到100%的,按半年记税收管理员奖分4分,得奖金400元。

第十七条 所管个体户实行电子缴税额和POS机刷卡缴税额达到95%以上的,按年记税收管理员奖分4分,得奖金400元。 第十八条 个体税收征税面季均提高了10%-20%、20%-30%、30%以上的(以2010年年末数为基数),按半年记税收管理员奖分分别为4分、6分、8分,分别得奖金400元、600元、800元。个体税收征税面达98%以上的(以2010年年末数为基数),按半年记税收管理员奖分6分,得奖金600元。

第十九条 所管片内纳税人发票使用面比2010年年底数提高10%-20%、20%-30%、30%以上的,按半年记税收管理员奖分分别为4分、6分、8分,分别得奖金400元、600元、800元;税控收款机用户税收比上年度增长30%以上的,按年记税收管理员奖分8分,得奖金800元;税控收款机推广使用率在2010年基础上增长20%以上的,按半年记税收管理员奖分4分,得奖金400元。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税负按人按季分行业考核,每季实际入库数同时达到商业5‰,工业8‰,每增长1‰,记奖分2分,得奖金200元。

第二十一条 每个稽查小组全年超过规定结案户数比例最高的,记奖分2分,得奖金200元。被定性为偷税且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典型大要案,由审理委员会确认,记奖分2分,得奖金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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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各税源管理单位和稽查部门,分管副职所涉及的各项业务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较好的,或分管的税收管理员均按规定达到以上奖励标准的,对分管副职给予相应的奖分和奖金。

第八章 文化成果类奖励办法

第二十三条 凡新闻、信息、作品被国家级、省级、湘潭市级、湘乡市级及本局级刊物采用的每篇分别记奖分2分、1.5分、1分、0.5分(办公室专职文秘人员定20篇作为基数,不包括本局级),分别得奖金200元、150元、100元、50元(稿费另外),合写的平分奖分及奖金。采用的新闻、信息稿件必须是报道与我局工作有关的内容,所有采用稿件相关单位必须在次月12日前上报复印件或提供可查依据。

刊发采用的载体包括:总局的《税务简报》、《税收动态》、《税收经济调研》,省局的《湖南国税通讯》、《原件呈阅》、《信息快报》,《纪检日活动学习教育资料》,市局的《湘潭国税通讯》、《原件呈阅》、《湘潭国税党团之窗》、《创先争优简报》,湘乡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主编的信息调研刊物,本局的《国税之窗》、《蓝盾文化报》;新闻媒体刊物包括:国家级为《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税务报》、《中国税务》、《税务研究》、总局网站及中央电视台各频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省级为《湖南日报》、《湘声报》、省局网站、《湖南在线》、红网《税务》频道及湖南电视台各频道;市级为《湘潭日报》、《湘潭晚报》、《湘潭在线》及湘潭电视台各频道。湘乡级为湘乡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及湘乡电视台各频道。

本局内部网站、湘潭市局内部网站及挂靠在省局、湘潭局内外网的转贴的新闻信息不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省级、湘潭市级活动奖励。(一)凡获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家级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获奖的第一、第二、第三名(等奖)、优胜(秀)奖,分别记奖分20分、15分、10分、5分,得奖金2000元、1500元、1000元、500元;(二)凡获省局等省级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的第一、第二、第三名(等奖)、优胜(秀)奖,分别记奖分15分、10分、8分、4分,得奖金1500元、1000元、800元、400元;(三)凡获湘潭市局等地市级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获奖的第一、第二、第三名(等奖)、优胜(秀)奖,分别记奖分10分、8分、5分、3分,得奖金1000元、800元、500元、300元。团体获奖的按此标准给团体奖励,由参与人员平均分配。只有纪念奖的按优胜(秀)奖记奖。

第二十五条 本局征文、调研、演讲、文艺和单项工作。(一)凡市局开展的竞赛活动,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优胜(秀)奖的分别记奖分2.5分、2分、1.5分、1分,分别得奖金250元、200元、150元、100元,只有优胜(秀)奖的按三等奖计奖。(二)凡市局开展的单项工作团体竞赛活动,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记奖分5分、4分、3分,分别得奖金500元、400元、300元,单项工作未分名次只有优胜(秀)奖按三等奖计奖,团体获奖的按此标准给团体奖励,由参与人员平均分配。

第二十六条 个人获得有关荣誉奖励。(一)获得国家级荣誉的记奖分40分,得奖金4000元;(二)获得省、部级荣誉的记奖分30分,得奖金3000元;(三)获得地、市级荣誉的记奖分20分,得奖金2000元;(四)获得省局荣誉的记奖分10分,得奖金1000元(省局处室的按湘潭市局标准);(五)获得湘潭市局荣誉的记奖分5分,得奖金500元(市局科室的荣誉按湘乡市局级奖励);(六)立功、嘉奖人员除湘潭市局奖励外,本局记奖分5分,得奖金200元;(七)湘乡市局本级的荣誉(优秀党员、 “三八”红旗手、优秀国税青年以及湘乡市委、政府、财委、团委等部门的荣誉)记奖分2分,得奖金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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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个人文化成果部分。凡个人有文学、书法、书画、摄影、音乐等成果获得国家、省级、湘潭市级政府机构奖励的,分别记奖分10分、8分、5分,得奖金1000元、800元、500元,获得优胜奖的按次一级的标准奖励。

第二十八条 全年按单位(市局机关为一个单位)个人综合总得分确定能级等次,按单位人数排名前15%的人员为能级一级,得奖金6000元,其余的人员为能级二级,得奖金5000元。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成立局评奖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党组成员为副组长,成员由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评奖办公室,挂靠人事教育科,由人事教育科科长任主任,每月组织实施,并在内部网上予以公布,接受监督,受理申诉。

第三十条 其它未尽事项由评奖领导小组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二O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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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bn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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