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抵扣政策变化啦,快来收藏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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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抵扣政策变化啦,快来收藏学习! 2017-06-29 16:29农产品/农业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税率中的13%简并到

11%,而农产品作为原13%税率中的一部分,自2017年7月1日起,税率与抵扣政策均有了新的变化,现整理如下: 一、销售农产品的征免税政策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对《增值税暂行条例》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

产品”规定,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4、《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5、《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6、《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7、《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税率为11%,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税字〔1995〕52号文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可以抵扣进项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按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收购发票,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其自产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江苏省已将收购发票改为增值税普通发票 )

不论该农业生产者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公司(如养猪场、菜圃、)还是农户个人(农户个人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免税普通发票),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均可以按11%的扣除率。

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13%扣除力度不变。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不可以抵扣进项的情况:

1、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可以抵扣进项 四、农产品发票抵扣注意事项:

1、享受购买农产品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按11%的扣除率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政策的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2、一般纳税人应自行区分取得的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属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还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抵扣)。为避免税务风险,建议购买时留存开票方的相关自产证明材料。 3、收购单位未发生收购业务或虽有收购但未支付收购款的,一律不得开具收购发票。收购单位向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收购业务时,必须向对方索取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目前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是通过附表二手工填写,根据总局公告【2017】年19号文件规定,2017年8月1日起申报增值税时,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写有了较大变化,具体填表说明请关注后续微信推送。返

一般纳税人收到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产免税农产品后开具的普通发票能否抵扣

(2013-01-24 12: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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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般纳税人收到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产免税农产品后开具的普通发票能否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201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内容: 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那么 1、农民专业合作社(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享受免税后,开具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收到该发票后还能否抵扣? 2、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享受免税后,开具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收到该发票后还能否抵扣?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答复内容: 下: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产农产品,一般纳税人收到该发票后可以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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