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公意理论

更新时间:2024-03-06 18:5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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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公意理论述评

刘秀

在西方向近代社会迈进的历程中,树立着好几座思想的丰碑,它们层层深入,将人类历史一步步向前推进,摆脱了中世纪的神学阴影,开创了西方现代资本主义文明。文艺复兴,在崇仰神性的世界重新确立了人性的价值和地位;宗教改革区分了宗教和世俗两个世界,把信仰限定在宗教的范畴,而把世俗世界留给了人类的理性,发出了现代自由主义的先声—信仰自由;启蒙运动更因其奠定了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基础而在思想史上留下了浓重的一笔。在法国三大启蒙思想家中,卢梭可谓是最复杂、最有争议的一位。他才华出众,所学涉及多个领域,十分庞杂,他的思想在历史上的影响深刻而久远。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人民主权和社会平等三大理论,其中“公意”是其中的核心概念(在该书中,“公意”一词出现了81次)。因此,把握公意的深刻内涵对于认识卢梭的政治学说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对“公意”理论作简要的梳理,并给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卢梭在开篇就点出他的政治主张,即“人生来是自由的,但却无处不身戴枷锁。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卢梭认为人们生来都是平等和自由的,每个人都只有在对他们自己有利的时候才转让自由。关于国家的由来,卢梭认为成员的结合构成国家,而结合的原因来源于义务。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中,出现过这种境况,即人类遇到了极大地困难,每个人靠自身的力量很难克服困难,必须要通过相互合作,共同经历难关,这就需要大家结合起来。结合的基础是什么呢?是强力,父权,还是神的旨意?卢梭通过严谨的逻辑分析,得出,强力并不构成权利,父权不能剥夺自由,只能通过约定,共同进入社会。这就提出了他著名的社会契约理论,即”我们每一个人都把自身和我们的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而且把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接纳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是文章中第一次提到公意,可以说公意和社会契约理论密切相关。结合全文,我们如何来把握公意的内涵呢?

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公意”是作为“众意”的相对概念出现的。为避免曲解,卢梭区别了“公意”与“众意”概念。他说:“众意和公意之间经常总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就是说,公意是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公共利益的集中表现。众意只是许多个人意志和利益的总和。深入理解“公意”,卢梭阐述了公意与个别意志、团体意志以及众意的关系。他认为,根据社会契约的性质,个人的利益和自身的真实意志与共同体的利益和意志具有统一性,两者应当是一致的,正如手、脚等器官离不开人的整体,每个具体器官的健康离不开整个人身体的健康一样。但实际上,公意与个别意志、团体意志以及众意之间的差异是经常存在的,他们的完全一致反而是“极其罕见的事”。“每个个人作为人来说,可以具有个别的意志,而与他作为公民所具有的公意相反或者不同。他的个人利益对他所说的话,可以完全违背公共利益。”即使个别意志与公意在某些方面可能会出现一致,使其永远一致也是不可能的。卢梭虽然认为公意不同于其他意志,但是不认为公意是完全脱离于这些意志而孤立存在的。卢梭认为,公意不仅不能脱离个别意志而存在,反而正是通过这些个别意志间的矛盾和冲突才使公意得以形成。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借用了阿冉松的《法国古代与近代政府论》中关于利益的论述,进一步引申

说明全体的利益一致是由于每个人的利益对立形成的,那种永远都没有障碍的共同利益,没有每个人的利益间的对立是很难被感觉到的,将利益换成意志进而说明公意是从个别意志之中产生的,即“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可见“,公意”的含义无非是指共同体中每个人的“共同利益”或“共同意志”,即“个别意志”之间相互抵消之后所剩的共同的意志。公意是在个别意志基础上抽象提升出来的,这一过程即“有点象是化合物所具有的特性并非得自构成化合物的任何一种混合物一样”。共同体中的个人既有各自利益(个别意志),又有共同利益(共同意志),“公意”就是由每个人各自利益(个别意志)中共同的那部分构成的。

卢梭认为,公意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公意是不可转让的,也是不能由他人代表的。

卢梭认为主权是不可让与的,而主权是依据公意而形成是不可让与的。“主权者既然是一个集体的存在,那就只有它自己能代表它自己。权力可以委托他人行使,但意志不能听任他人支配。”同主权是不可转让的道理一样,卢梭认为主权也是不可代表的。“主权实质上就是公意,它要么是自己的意志,要么是别人的意志,中间的意志是没有的。”所以他反对英国的议会制,认为选举应该是全民参加。

2、公意永远是永远正确的的。

“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它按照社会契约的目的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卢梭指出:“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但是那指导着公意的判断却并不永远都是明智的。”但是,“普遍意志并不会因此而受到破坏或败坏”,“普遍意志依然未变,继续趋向于他的自然目的”。公意不会包含与构成主权者的个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利益,既不会全体成员,也不会损害个人的利益。任何其他意志只有符合公意才是公正的,也就是说公意是个人意志、团体意志和众意等意志的惟一的标准和规范,是衡量一切其他意志的标准,因此“它永远不可能为人所滥用”。

3、公意是不能是分割的。 卢梭认为,公意是个集体意志,“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它要么是整个人民的意志,要么只是一部分人的意志。”卢梭认为一种意志要成为公意,并不总是全体意志,在选举的时候,对所有的选票都要加以计算。把任何一张选票排斥在外,就会破坏它的概括性。

4、公意是不可摧毁的。

只要若干个人结合起来成为一个整体,他们就只能有一个意志,即公意,这个意志关系着他们共同的生存和公共的幸福,“这时,国家的全部精力是蓬勃而单纯的,它的准则是光辉而明晰的”。公意不会也不可能因为个别意志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如果个别意志越来越影响公共意志那时的公意就不再是完全意义上的公意,而只是个别人或集团的意志了。所以,公意一经产生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便成为法律,一旦其尊严和地位受到威胁,国家即濒临灭亡。“公意始终是牢固的,不可败坏的;它永远是纯洁的,只不过屈居于另外一些现在比它更强烈的意志罢了。” 公意是绝对的。

5、公意的一切特征始终存在于多数之中。

“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就是公意。正是有了这个公意,所以他才成为公民,而且是自由的。”卢梭认为全体人民在表决的时候并不能总是达到全体一致,在处理公共事务的时候,宣告这种意志所需要的投票的比例数,可以按照政治体的

情况和需要来确定。其中,有两个法则:一个是,讨论的问题愈重大,则应采纳愈是接近全体一致的意见;第二个是,事情愈是需要迅速解决,则规定双方的票数之差就越小。第一个法则适用于法律的制定,第二个法则适用于重大事情的处理。

卢梭首先提出了公意概念,并构建了西方政治学说中的公意理论体系,为后来的民主理论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卢梭认为人生而自由,享有自然赋予的权利,任何人不可随意剥夺。人类从大自然走向社会,如果建立国家,就必须通过所有自由人订立契约。这个契约应是公意的表达,代表了全体人民共同的意志。这是一个完美的理想国家,每个人都可以参与立法,发表自己的见解,人人是自己的主人。

但是,有些人对于公意理论的实践存在一些消极看法。他们认为,公意理论催生出集权社会,公意是一个抽象的理论,很难操作,卢梭也承认,人类在智力上是有一定的不平等的,人民有一定的理解力的偏差,全体公民的投票表决未必是正确的,多数人的民主可能会导致暴政,所以有人说苏格拉底和耶稣的审判都是公意的结果,法国大革命爆发后雅各宾派的所作所为也是例证,“只有公意才能使其他约定具有效力;谁拒不服从公意,真个共同体就要强迫他服从公意,这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这是多么恐怖的场景,每个人都可能是公意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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