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完善矿业权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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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矿业权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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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县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矿业权转让进场交易制度,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现就矿业权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的方式及范围

凡是省级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以协议或者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转让的,都须进入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签订合同鉴证后实施交易;凡是市级审批转让的采矿权,由市级建立统一交易场所或者进入省级矿业权交易中心,务必于4月1日前全部实现矿业权进场交易,具体办法由各市自行制定,报省厅备案。

二、交易的时间安排

自2011年2月10日起,新受理的矿业权转让申请全部进场交易。分两个阶段操作:第一阶段自2011年2月10日至3月31日,在审批流程未作调整前,对省级(含)以下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转让的全部进入指定交易场所签订合同和鉴证;第二阶段自4月1日起,调整审批流程后,省级(含)以下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转让的全部按照新的流程,实现进场交易。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月集中审查两次,分别为每月第二、四周的星期四和星期五。

在第一阶段试运行期间的审批流程为:拟转让矿业权先到固定交易场所签订合同、鉴证、公示,由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复核同意后,上传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阶段相关资料、审查主要内容及审批流程按照以下四、五、六项要求操作。

三、交易需提供的材料

(一)矿业权交易中心受理探矿权转让申请时,探矿权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探矿权转让申请书;

2、探矿权转让合同书;

3、探矿权人及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勘查设计及审查意见书;

5、原勘查许可证;

6、属国家出资提交探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

7、属国家出资提交探矿权价款处置文件;

8、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收据(复印件);

9、勘查工作阶段性地质报告;

10、完成勘查投入证明(提交完成工作量清单和单位会计报表);

11、勘查计划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12、地质勘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13、受让人资金证明文件; 14、探矿权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同时申请办理探矿权转让和探矿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人还应提交《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二)矿业权交易中心受理采矿权转让申请时,采矿权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报告; 2、《采矿权转让申请书》,转让申请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盖章后有效;

3、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转让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转让申请人按照规定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应提交缴款凭证(复印件);采矿权价款处置分期缴纳的,应由受让人提交分期缴款承诺书。

6、国有和集体矿山企业申请转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其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并同时在《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属于村集体企业,须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意见;属于股份制企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7、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备案证明;

8、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9、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10、受让人为新设立企业的,还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11、受让人开采该矿矿产资源的资质条件证明; 12、采矿权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同时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和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人还应提交《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13、相关部门出具的资源税完税证明。马永顺15901020107

(三)矿业权交易中心受理以招拍挂方式转让探矿权申请时,探矿权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探矿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勘查设计及审查意见书;

3、原勘查许可证;

4、属国家出资提交探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

5、属国家出资提交探矿权价款处置文件;

6、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收据(复印件);

7、勘查工作阶段性地质报告;

8、完成勘查投入证明(提交完成工作量清单和单位会计报表);

9、勘查计划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10、地质勘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11、探矿权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同时申请办理探矿权转让和探矿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人还应提交《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四)矿业权交易中心受理以招拍挂方式转让采矿权申请时,采矿权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报告;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转让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转让申请人按照规定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应提交缴款凭证(复印件);

采矿权价款处置分期缴纳的,应由受让人提交分期缴款承诺书。

5、国有和集体矿山企业申请转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其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属于村集体企业,须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意见;属于股份制企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6、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备案证明;马永顺15901020107

7、采矿权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同时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和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人还应提交《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8、相关部门出具的资源税完税证明。

四、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的职责及主要内容

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网上办公系统对矿业权转让申请电子版材料进行同时审查,并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及证明材料。

省厅审查职责及内容:矿管处主要审查是否符合转让条件,是否存在矿业权纠纷;执法局主要审查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和是否存在上访案件等;法规处主要审查要件及办理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市、县局主要审查和提供的材料:全面审查相关材料的同时,主要审查矿业权属有无争议,是否依法勘查、开采,是否依法缴纳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相关费用,是否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是否满1年,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文书。

由省、市、县国土资源系统监察机构对矿业权进场交易进行监督。

五、交易及审批流程

(一)以协议方式转让矿业权的流程

1、交易中心窗口受理

交易中心窗口受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申请资料,转让方与受让方在交易中心现场签订转让合同。

2、交易中心上传材料(5个工作日)

交易中心将矿业权转让合同等相关材料上传至国土资源网上办公系统。

3、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同时审核(15个工作日)

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网上办公系统对矿业权转让材料同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10个工作日内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将权属无争议证明、矿业权人履行义务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和同意转让、变更的复核意见等原件邮寄到省矿业权交易中心(邮寄地址:沈河区北京街7号辽宁有色大厦21层;邮编:110013)或者通知矿业权人送达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不同意转让的,由交易中心窗口退回。

4、转让事项公示(10个工作日)马永顺15901020107

交易中心对转让矿业权相关事项分别在交易大厅、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

5、交易中心出具鉴证书(当日)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矿业权交易中心当日出具转让鉴证书。有异议的,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后,不同意转让的,由交易中心窗口退回。

6、交易中心组卷报送省厅政务大厅(2个工作日)

交易中心将转让合同、转让鉴证书及变更登记等有关资料组成纸卷上报省厅政务大厅。纸卷一式6份,省、市、县国土资源登记管理机关及交易中心、矿业权转让方、受让方各1份,只有一份原件的由省厅留存。

7、省厅审批(15个工作日)

省厅进行全面审核后,办理转让、变更登记审批手续。

8、矿业权人领取转让批复及许可证

申请人到省厅政务大厅领取矿业权转让批复及许可证。

(二)以招拍挂方式转让探矿权的流程

1、交易中心窗口受理

交易中心窗口受理矿业权转让申请材料。

2、交易中心上传材料(5个工作日)

交易中心将矿业权转让申请材料上传至国土资源网上办公系统。

3、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同时审核(15个工作日)

省、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网上办公系统对矿业权转让材料同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市、县局在10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将权属无争议证明、矿业权人履行义务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邮寄到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不同意转让的,由交易中心窗口退回。

4、交易中心组织招拍挂,确定受让人(30个工作日)

省厅同意转让,矿业权人委托交易中心组织招拍挂,确定矿业权受让人。

5、签订转让合同(当日)

竞争方式转让矿业权成交的,在矿业权交易中心现场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

6、转让事项公示(10个工作日)马永顺15901020107

交易中心对转让矿业权相关事项分别在交易大厅、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

7、交易中心出具鉴证书(当日)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矿业权交易中心当日出具转让鉴证书。有异议的,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不同意转让的,由交易中心窗口退回。

8、交易中心组卷报送省厅政务大厅(2个工作日)

交易中心将转让合同、转让鉴证书等转让、变更登记等有关资料组成纸卷上报省厅政务大厅。纸卷一式6份,省、市、县国土资源登记管理机关及交易中心、矿业权转让方、受让方各1份,只有一份原件的由省厅留存。

9、省厅审批(15个工作日)

省厅进行全面审核、批准,下发矿业权转让批复。

10、矿业权人领取转让批复及许可证

申请人到省厅政务大厅领取矿业权转让批复及许可证。

马永顺15901020107

省、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网上办公系统对矿业权转让材料同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市、县局在10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将权属无争议证明、矿业权人履行义务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邮寄到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不同意转让的,由交易中心窗口退回。

4、交易中心组织招拍挂,确定受让人(30个工作日)

省厅同意转让,矿业权人委托交易中心组织招拍挂,确定矿业权受让人。

5、签订转让合同(当日)

竞争方式转让矿业权成交的,在矿业权交易中心现场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

6、转让事项公示(10个工作日)马永顺15901020107

交易中心对转让矿业权相关事项分别在交易大厅、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

7、交易中心出具鉴证书(当日)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矿业权交易中心当日出具转让鉴证书。有异议的,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不同意转让的,由交易中心窗口退回。

8、交易中心组卷报送省厅政务大厅(2个工作日)

交易中心将转让合同、转让鉴证书等转让、变更登记等有关资料组成纸卷上报省厅政务大厅。纸卷一式6份,省、市、县国土资源登记管理机关及交易中心、矿业权转让方、受让方各1份,只有一份原件的由省厅留存。

9、省厅审批(15个工作日)

省厅进行全面审核、批准,下发矿业权转让批复。

10、矿业权人领取转让批复及许可证

申请人到省厅政务大厅领取矿业权转让批复及许可证。

马永顺15901020107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b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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