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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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选择的路,再艰难也要坚强的走下去……..

2009年司法考试

商法+知产笔记

(源自张海峡老师)

自己选择的路,再艰难也要坚强的走下去…

曾经只是坎坷和辉煌,今天一切都是新起点

Nicholas 坚强的走完每一段就是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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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选择的路,再艰难也要坚强的走下去……..

公司法

(总论)

一.公司法概念:(主体法中的人主体中的法人主体中的企业法人)

1.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2人以上办;

2. 公司具有三独: ① 财产独立:

a) 股东出资后所有权转移; b) 公司设立有最低额限制;(3、10、500)

② 名义独立:以法人名义;

★ 被告就是法人;

③ 责任独立:

a) 以其全部独立的法人财产对其债务独立承担责任; b) 不能清偿的时候就死(破产);

3. 公司存在双重征税问题:

① 法人企业所得税;(合伙不纳) ② 股东纳股东的税;(合伙人纳) 4. 转投资及担保的限制。

① 转投资对象:担任有限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均可; ② 担保问题:

a) 对外担保:董、股决议,章程定; b) 对内担保:股 决 议, 法律定

c) 对内担保限制:接受担保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无关联股东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是为关联股东回避制度。

5. 公司举债限制:

① 公司不得以借贷方式向民间或公司融资;

② 只能以发放债权方式,但累计不超总净资产额的40%;(有证监会审批监管) ③ 注意:总资产 - 负债 = 净资产 6. 公司以责任分类:

① 无限公司(对应:普伙) ② 两合公司(对应:有伙) ③ 股份两合

④ 有限责任公司:(2—50人以下)

a) 特别:一人公司、国独公司;

b) 它们的社团性不体现在投资上,而体现在管理和监督上; 即: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但没有股东会; c) 注册资本不拆分份额,打出资证明书;

⑤ 股份有限公司:

a) 特别:上市公司; b) 注册资本拆分成股票,(以1元为单位拆); c) 注册资本 = 股票总量 = 股本总额(本钱);股本 = 股票面额;然后

按溢价卖(1块卖10块),盈利叫资本公积金(转增资用)

d) 股份”专用于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叫出资额;股权是两个公司都通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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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确保资本=股票总量:

1) 增资,就要增发股票;

2) 减资,就要回收注销股票(10天内注销)

7. 以组织关系分类:

① 总公司(本公司)和分公司:

a) 依法设立,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b) 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但责任名义是法人的; c) 目的:在法院间合理分配审判任务;

d) 执行财产时可先执行分公司的,不够部分再找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

② 母公司和子公司

a) 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 b) 子公司分为:

1) 全资(1人公司),一次性投资10万; 2) 控股(50%以上); 3) 母为子担保:对外担保 4) 子为母担保:对内担保 5) 母公司对外负债,不能执行它对子公司的出资,但可执行母

对子的股权; 6) 子公司对外负债,也不能执行母公司的财产,除非子公司人

格否认,直插股东;

7) 紧扣股东和公司关系解题即可

二.财务与会计(法定、任意、资本三种)

1. 法定公积金:

①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 ② 累计提到注册资本的50%,可以不提; ③ 利润用途:

a) 先补亏

b) 然后提法定公积金

c) 提任意公积金(经过股东会决议,可以任意提也可以任意分配) d) 最后来分红;

④ 未提法定公积金就分红的,股东必须分配的退还公司; ⑤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也没有表决权,

a) 就是减资、合并、股东退股时回收的股票; b) 其实为无主股、空股

⑥ 分红方法:

a) 有限公司——按实缴出资比例分,但章程另规除外; b) 股份公司——按持有股份比例分,但章程另规除外;

2. 资本公积金

① 来自于股东出资的自然增值:盈利 ② 股票发行溢价款:卖股票; 3. 公积金用途:

① 先补亏——后扩大经营——再增资; ②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补亏;

4.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Nicholas 坚强的走完每一段就是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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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

1. 公司合并(强强联合)

① 吸收合并:A+B=A;B的人格消灭;A的人格存续;; ② 新设合并:A+B=C;A、B的人格都消灭,产生新的人格C ③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公司承继; ④ 合并程序:(10/30,30/45)

a)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b) 10天内通知债权人,并30天内登报公告;

c) 债权人自收到通知30天内或自公告之日45天内,可以要求公司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

d) 若债权人不在上述期间主张权利,视为同意合并;

2. 公司分立(甩包袱)

① 派生分立:A=A+B;B公司的人格派生出来,A的人格继续存续; ② 新设分立:A=B+C;A公司的人格消灭,产生2个以上的新人格; ③ 分立程序:

a)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b) 10天内通知债权人,并30日天内公告;

c) 分立后的公司负连带责任,除非与债权人达成外部协议;

3. 公司减资

① 变向弥补亏损,防止资本闲臵; ② 减资程序:同合并(10/30,30/45)

③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④ 擅自减资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无效;

⑤ 应仍在原资本额度内对外清偿,撤走的,按撤走比例来执行;

四.公司机关人员的种类

1. 高级管理人员

① 法定: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② 议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 控股股东:

① 出资额或股份占总的50%以上的股东;

② 虽然不到50%,但对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 实际控制人:

① 是指虽不是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人。

② 投资关系、协议,是指和傀儡的协议;

五.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

1. 2. 3. 4. 5. 6. 7.

无限人;(商行为都无效)

贪、贿、职侵、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执行期满未逾5年;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国有企业里边);

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负有个人责任的,等3年; 担任因吊销、责令关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的,等3年; 个人负债务到期未清偿(无时间限制,还了就可以担) 注意:① 董、监、高出现上述情形的,解除职务;

② 违反上述情形还选聘的,无效; Nicholas 坚强的走完每一段就是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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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董、高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

1. 挪 个 贷 自 竞 拥 秘 ① 挪用公司资金;

②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逃税) ③ 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④ 违反章程规定,未经股会同意,自我交易;

⑤ 未经股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经营本公司业务;(竞业) ⑥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⑦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2. 董、高人员(无监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 开除问题:① 不可开除股东(资合性);② 可开除合伙人(人合性)

七.股东诉讼制度

1. 代表诉讼制度(代位诉讼)

① 目的:保护公司

② 被告:谁害谁是被告; ③ 原告:公司或股东;

④ 请求股东:有限的1个股东、股份的连续180天持1%股份的;

a) 董、高损害公司,请求监事会(监事)以公司名义起诉; b) 监事会损害公司,请求董、高(董事)以公司名义起诉;

c) 被拒绝、30天、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的,股东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 ⑤ 上述主体以外的他人损害公司:

a) 先请求董事会或监事会按上述程序; b) 被拒、30、急,股东自己名义起诉;

2. 股东直接诉讼:

① 目的:保护股东;

② 原由:董、高人员损害股东利益; ③ 原告:股东

④ 被告:董、高人员; 3. 人格否认之诉:

① 目的:保护债权人;

② 原由:股东利用公司人格独立,恶意成立公司借款的,损害债权人利益,人格

否认,股东和公司承担连带; ③ 原告:债权人;

④ 被告:公司和相关股东;

例如:母公司设立子公司,然后以子公司名义向卖方进货1000万元标的,然后,子公司和母公司间进行关

联交易,子公司低价将此1000万标的卖给母公司,卖方债权人来向子公司索要货款时,子公司没有履行能力,此时,可以将母子公司列为连带被告。

4. 其他诉讼制度:

① 决议瑕疵之诉;

② 程序违法、违规、内容违章的,可自决议作出60天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③ 决议内容违法的,直接是无效的;

④ 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5. 公司根据董、股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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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论

& 有限责任公司

一.相关概念

1. 设立条件:

① 除国独资公司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为股东,

②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体现封闭性和人合性) 2. 股东出资要求:

① 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万元(评估资本)另规定从其规定; ② 可以出资的:

a)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b) 只要可以用货币评价和转移的都可出资;

③ 不得出资的:

a)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这些无法转移所有权且价值不稳定) b) 特许经营权、担保财产(这些是有期限的);

④ 但是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3. 资本制:(分期缴付)

① 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② 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额;

a) 注册资本 <= 15万,首付额 => 3万; b) 注册资本 => 15万,首付额 => 20%;

③ 其余部分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④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4. 出资责任:

① 货币存入公司账户,非货币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 ② 认缴出资,但没出资的:

a) 虚假出资 = 出资 + 违约 b) 违反设立人协议、向已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

③ 非货币出资,实际价值低于认缴额:

a) 出资不实 = 补足出资 + 连带 b) 设立时的股东连带,因为设立时的公司为设立人合伙; c) 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④ 股东抽逃出资:在抽逃范围内返还 + 行政 + 刑事 ⑤ 公司对外偿债的资产范围:

a) 股东都出资,以公司资产现状偿还; b) 股东未都出资,现状+未出资额;

5.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和股东名册

1. 股东的权利

① 查阅、复制权(公司章程、董、股、财务会决议) ② 查账权:

a) 有限公司专用,体现人合性;

b) 应该书面请求,公司合理根据可以拒绝,15天向股东说明,不服,

请求法院帮忙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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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分红、优先出资权(按实缴出资比例),另有约定从约定;

注意:② ③有限公司专有;

④ 强制解散公司权:

a) 公司僵局,走投无路(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b) 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⑤ 代位诉权:(保护公司) ⑥ 股权买回请求权:

a) 退股权,退给公司,公司在6个月内注销或转让;

⑦ 临时股东会的召集权:

主持权和召集权,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 ⑧ 股东会的主持权:

⑨ 提案权:

b) 股份公司专有,3%以上股权股东有; c) 提前10天提案,董事会2日内通知;

2. 股东名册:

① 名册上有股东姓名、出资额等,变更要登记; ② 名册、章程、出资证明书不一致,名册优先;

③ 当名册和工商登记不一致时,名册对内,登记对外;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转让

1. 内部转让:无任何通知同意义务;(股东之间,随便转) 2. 对外转让:

①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人头数,不包本数)——人合性; ② 其他股东30内不答复,或不同意转又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③ 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a) 2人以上购买,又协商不成的,按出资认缴比例; b) 优先购买权——体现了人合性;

3. 股权买回请求权:

① 法定情形:

a) 符合分红条件且公司5年连续盈利,却连续5年不分红; b)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c)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却决定延期;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② 救济途径:

a) 反对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

b)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天内,与公司协商; c) 协商不成,90天内向法院起诉;(90天包含60天) 三大类诉讼 害公司 害股东 害债权人 代位诉 直接诉 人格否认诉 四大类救济 横向转: 内部或对外转股权 纵向退: 退股给公司 强制散: 表决权10%以上股权 直接诉: 走不了就起诉,害我我咬你 查账被拒、退股协商不成也可起诉 四.有限公司治理机构 1. 股东会:

①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② 资本多数决: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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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以下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 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的决议

b)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④ 这里的是总表决权的2/3;

⑤ 股份公司中,此类事项是出席会议股权的2/3; 2. 董事会:富人俱乐部

① 都是股东会选的;

② 有限公司的董事成员3-13人;“散要散” ③ 股份公司的董事成员5-19人;“我要酒” ④ 董事首先得是股东(2个例外:

a)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外聘的) b) 国有公司的职工董事(职代会选的)

⑤ 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1名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职权章定; ⑥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为了效率,非人合性) ⑦ 董事程序: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a)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b) 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⑧ 董事会职责:

a) 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不能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 b) 董事长主持,不能的副董长、然后其他董事; c) 执行股东会决议并报告工作; d) 提出各种方案,管理工作;

e) 对公司增、减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 f) 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管,并决定其奖惩;

3. 监事会(监督机关)

① 成员不得少于3人;任期3年,

② 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③ 股东代表和不低于1/3的职工代表组成

④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选举产生; 4. 董、高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当然监事也不可兼任董、高人员;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 一人公司的特点:

① 无人合性:

② 指只有1个自然人或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③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1次性足额出资 2. 投资人的限制:

① 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外,该1人有限责任公司

不能再设一人公司;

② 但法人办的一人公司不受限制; 3. 公示义务:

① 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② 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③ 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制定;

④ 一人必须进行年度财务强制审计(由会计所审),保证财产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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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设股东会:

① 股东书面行使股东权,并签名给公司备案;

② 一人公司可以“三会”全无,肯定没有股东会,可以没有董、监会; 5. 财产混同:

① 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则对外债负连带责任; ② 股东负举证责任;

③ 审计所提供虚假资料的,承担过错责任(自己举证证明);

六.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 国有独资公司:

① 国家投资的有限公司;

② 国家为股东,各级国资委是股东代表; 2. 无股东会:没有人合性;

① 但必须设董监会;

② 董事会代表国资委行使部分股东权; 3. 董事会:

①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② 董事会成员由国资委委派; ③ 国资委从董事会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 ④ 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4. 兼职禁止义务(相对禁止):

① 董长、副董长、董事、高管,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②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损公益私; 5. 监事会:

① 不少于5人;职工代表不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② 不少于5人体现对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视;

&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一.相关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或没有(例如国独)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监事会或者只有1-2名监事 可以发行债券 不可以 规模小,准则主义设立,封闭,人合性,股权一般内部转让,不发行股份 一般3万元(1人公司10万,一次性缴足)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可以发行债券 债权转股票(上市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发行股票,规模大纯资合性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1. 股份公司: ① 适用大中型企业;

②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评估资产) ③ 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④ 眼神忧郁型也可以成为股东; ⑤ 禁止股份公司给自己的董、高、监借款;但以外人无限制,有限公司也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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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起式设立:

①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② 应当由2-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③ 不不不,证券发行不核准、不承销、不披露信息 ④ 具有:封闭性、人合性 ⑤ 有限公司中叫设立人; ⑥ 分期缴付制:

a) 注册资本为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b) 首次出资不低于20%(100万); c) 其余2年缴足,投资公司5年内; d) 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

e) 但设立之后可以转型成募集型,增资募集;

3. 募集式设立:

① 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不得少于总的35% ② 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③ 要要要,证券发行要核准、要承销、要披露信息 ④ 具有:开放性、资合性;

⑤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一步到位,相同1人公司) ⑥ 募集设立的程序:

口诀:发 招 销 代 批 股 创 商 a) 发起人认购股份 b) 制作招股说明书

c) 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d) 申请批准募集 e) 公开募股 f) 召开创立大会 g) 申请工商登记

4. 创立大会:

① 募集设立才有;

② 发起人在股款募足之日起30天内主持召开;15天前通知认股人或者公告; ③ 创立大会由代表股份总数过半的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④ 决议通过章程,选举董、监会;

⑤ 决议由认股人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 5. 认股人撤资(返还本 + 息):

① 到期没有募足股款;

② 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天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 ③ 创立大会决定不设立公司; 6. 发起人的责任:

① 认购,但没实际出资的:

a) 虚假出资 = 出资 + 违约 b) 向已缴足出资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② 实际价值明显低于认购额的:

a) 出资不实 = 补足 + 连带 b) 其他发起人一起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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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有限公司转股份公司:

① 折合出来新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高于原公司净资产额;

② 公司类型的互变,变出来的新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以原公司的净资产为依据; 例如: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净资产是500万,那么折合出来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

不得高于500万,就拿着500万去注册转型吧;

二.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1. 上市公司特点:

①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交所交易;

② 一般的股份公司股票交易是面对面的民间交易; 2. 上市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

① 除了同有限、股份公司的决议:合并、分立、解散、增资、减资、修改章程、

改变公司形式外;(下面多1个)

② 1年内购买、出售、担保资产超过总资产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 ③ 由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④ 注意:是1年内,3项各项分别超,不是累计超; 3. 独立董事:

① 应当设立独董,相当于第2个监事会;不少于董事会的1/3; ② 来自公司外部;独立于任何股东、董事、高管; ③ 拥有董事会各种权利;

④ 另外还有:提议权、建议权、发表权、独立建议权、知情权、监督权; 4. 关联董事的回避:

① 某个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②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并由他们过半数通过; ③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 ④ 该制度仅适用上市公司;

⑤ 其他公司回避与否,章程自治; 5. 上市公司的财务披露义务:

① 上市公司必须依法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 ② 并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1次财务会计报告; ③ 不能说一年公布2次,是上半年1次,下半年1次;

三.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限制

1. 发起人股份转让的限制:

① 发起人必须持记名股票 ② 公司成立1年内不得转让; ③ 持股必须大于等于35%; 2. 董、监、高管人员股份转让限制:

①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超其持有股份25%; ② 本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③ 离职后半年后不得转让;

④ 章程还可以规定限制,防止内幕交易; 3. 股份自己收购限制:

① 公司不得收购、持有本公司股份; ② 4种法定情形例外:

1) 公司减资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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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 股东退股(请求公司买回)

③ 属于1、2、3项原因收购,由股东大会决议;

④ 属于1项原因的,应当在收购之日起10天内销毁; ⑤ 属于2、4原因的,应当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⑥ 属于3奖励职工的,不超应发股份的5%,用税后利润的钱回购股票,1年内转

给职工;注意:(5%是一次性奖励总量N个职工分,优惠卖给职工也是奖励)

4. 本公司股票质押问题:

① 股东不得以本公司的股票向本公司质押; ② 公司也不得接受质押;

③ 目的:在实现质权时,将会构成内幕交易; 5. 公示催告程序:

① 记名股票权券分离,失券不失权; ② 不记名股票权券合一,丢了就丢了;

③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启动公示催告程序; ④ 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合伙企业法

& 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伙的设立

1. 有2个以上合伙人:

①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 合伙人为法人按法人制度即可; 2. 不得担任普伙的:

①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② 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

③ 另外,法律法禁止性规定的如: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不能成为合伙人

二.合伙企业财产相对独立性

1. 禁止合伙人债务抵消:

① 其个人债务和企业无关;

② 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其在企业中的权利; ③ 可以行使合伙人的收益

④ 或请求法院执行其在合伙中的出资; 2. 合伙人的财产问题:

① 按份共有财产(民法共同共有), ② 所有权不转移 3. 禁止份额质押:

①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质押自己份额;

② 否则行为无效,合伙人对第三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③ 并且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④ 擅自出质掩盖变向撤资行为;

⑤ 对外转让自己份额,需经全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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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事务执行及合伙人的相关权利

1.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全体同意:

名 范 外 不 知 增 减 担 ① 改名称;

② 改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 聘外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④ 处分不动产;

⑤ 转让或者处分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⑥ 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⑦ 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⑧ 上述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因为可以约定改变,我无从得知) 2. 竞业的绝对禁止、和自我交易的相对禁止 ① 合伙人绝对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② 除非另规或全体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自我交易; 3.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① 分配顺序:

a) 约定优先; b) 无约定先协商; c) 不成,按实缴比例; d) 还不明确,平均分配;

② 约定全部利润给部分人,部分人承担全部亏损的,绝对无效;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1. 企业与其债权人:

① 合伙人的先诉抗辩权; ② 先以企业全部财产清偿;

③ 不够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双重优先原则:

① 企业和合伙人同时负债,企业的钱先还企业的债,个人的钱先还个人的债; ② 注意冲突时,如:甲企业欠 乙 钱,合伙人 A 欠 B 钱;

a) B可以请求A还钱,不够,请求法院执行B在企业里的份额,但此时

应该先给乙执行(企业的钱先还企业的债);

b) 乙可以叫甲企业还钱,不够的时候,A负无限连带责任,但此时A的

私房钱应该先给B执行,乙才能执行(个人的钱先还个人的债)

五.入伙与退伙

1. 入伙: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 2. 退伙:

① 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期限:

a) 约定退伙事由出现; b) 全体一致同意;

c)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移民); d)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约;

② 单方通知退伙:

a) 没约定期限的,随便走;

b) 提前30天通知,有损害的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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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当然退伙:(事件)

a) 死亡、宣告死亡;

b)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破产; c) 丧失偿债能力(不适格)

d) 法定或约定的资格丧失(丧失行为能力、招为公务员); e) 其份额被执行完毕;

④ 除名退伙:(过错)

① 需经全体一致同意,才能开除;

a) 没出资;

b) 故意/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 c) 职务行为不正当(竞业) d) 发生约定事由;

② 应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收到生效; ③ 有异议的,收到之日起30天内起诉;

3. 退伙的后果:

① 合伙人死亡后,经过协议约定或全体一致同意,继承人取得合伙人资格; ② 份额退给继承人:

a) 继承人不愿意入伙的;

b) 继承人无合伙人约定或法定资格(无限人、公务员)

③ 如果是无限人,看全体是否同意,将企业转为有限合伙,继承人依法成为有限

合伙人,否则只能退份额;

4. 基于退伙前的原因:

① 基于该原因在退伙后引发的债务,退伙后仍承担连带责任; ② 当然对退伙前的债,当然要负连带;

& 有限合伙企业

一.概念

1. 智力与财力的两合; 2. 普伙与有伙的两合; 3. 人合与资合的两合;

二、特征

1. 有限合伙:至少有1名普人 + N个有限合伙人; 2. 该普伙人:

① 执行事务

② 协议中确定报酬和提取方式; 3. 有限合伙人:

① 以其认缴额负有限责任;

② 身份在登记中载明、公示,保护债权人利益; 4. 有伙由2-50人设立,另规从其规,注明有限合伙;

三.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 不得以劳务出资;

① 可以以货币、实物、知产、土地使用权等出资;

② 以知产出资的全体一致协商价值,也可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③ 但不得以劳务出资(这是普伙人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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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伙人不得执行事务:

① 有无行为能力不重要;(区别1) ② 不得对外代表企业;

③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归部分合伙人,但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主

要指前几年利润不给普伙人) 3. 表见普伙人:

①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伙人为普伙人,与之交易; ② 该有伙人就该笔交易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③ 第三人负举证责任;

④ 但该有伙人身份在登记中公示的不构成表见; ⑤ 还债顺序:企业 → 普伙人与该表见人连带; 4. 无权代理:

① 未经授权,擅自以企业名义与他人交易;

② 给企业和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人;

③ 还债顺序:企业——普伙人连带——企业和普伙人追偿该无权代理人; 5. 新入伙的,对入伙前的债负出资额的有限责任; 6. 有伙人对普伙人的退伙、入伙有表决权;

四.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 除非另有规定; 2. 自我交易自由; 3. 竞业自由;

4. 出质自由;(也可能掩盖撤资,但对企业影响不大,反正有普伙人连带) 5.

对外转让份额自由:

① 提前30天通知,但无需同意且不保障他人的优先购买权; ② 但普伙人需全体同意,且保障其他人的优购权; 五.有限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

1. 个人债务,先用个人的钱清偿; 2. 不够时,可执行其在企业的收益; 3. 或请求法院执行其在企业的份额;

4.

法院执行份额时,法院保障其他有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不同于个人转让份额自由,此时若无人受让则按退伙处理;

六.有限合伙人的退伙

1. 一般只有当然退:

① 由于有伙人可以是无限人,因此一般无(协议退、通知退、除名退) ② 若有伙人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则参照普伙退伙规则; 2. 当然退伙:

① 死了、宣告死亡;

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破产了; ③ 份额被执行完毕;

④ 注意:不能以丧失行为能力要求其退伙 3. 当然继承:

① 合伙人死亡、破产后,继承人取得有伙人的地位; ② 除非本人不愿因如火,就退钱;

4. 退伙后,基于退伙前原因引发的债务,退伙时的财产范围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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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伙人责任性质的转换

1.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全体一致同意:

① 有伙人转普伙人;

a) 对其作为有伙人期间的债也转变成连带无限责任; b) 转换之后,依照身份,也为连带责任;

② 普伙人转有伙人;

a) 对其作为普伙人期间的债还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b) 转换之后,依照身份,承担有限责任;

③ 如果只剩下普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④ 如果只剩下有伙人,解散(制度都不存在了) 2. 有伙与普伙的区别:

有限合伙人 可以为无限人 负出资为限的有限责任 不执行事务 不得劳务出资 当然继承 可以约定全部利润归部分合伙人 自我交易自由 竞业自由 出质自由 出让股份自由(30天通知,不保障优先购买权) 一般只有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 国独、国企、公益、上市、公务、法官等禁止 负连带无限责任 就干这个事的 可以 全体一致同意,有资格, 绝对无效 除非有约定或全体一致同意 绝对禁止 除非全体同意 全体一致同意,且保障优先购买权 四种退伙方式, 八.合伙企业破产制度 1.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时:

① 可以申请破产清算,破产后普伙人继续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② 也可以直接要求普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2. 实质上,合伙企业破产制度只是程序,不适用实体免责;

企业破产法

债权人会议(筛选假债权) 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主持清算

债权申报(回家等着,此阶段不还债) 还债程序(清算期间) ↓ ↓ ↓ ↓ ↓ 受理 —— 要债 —— 破产宣告 ——— 还债 ——— 终结注销 此阶段尚未破产叫债务人(还可经营) 此时叫破产企业,叫债务人也可以

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破产财产含担保物

一.破产程序中的实体权利

1. 破产债权

① 宣告前依法申报并被确认(未到期、附条件、期限的也可以) ② 破产宣告后能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债权 ③ 此阶段不含担保物权(优先的,不叫破产债权) ④ 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含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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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破产抵销权

① 债权人和破产企业互欠;

② 债权人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主张抵消;(只能有债权人抵消) ③ 若双方均不抵消,结果对破产企业有利;

3. 别除权

① 有担保物权的人优先受偿; ② 随时受偿,按市价; 4. 取回权

① 卖方向破产企业发运的在途货物,尚未付清货款的,可以取回; ② 但破产管理人可以要求付清货款,限制取回; ③ 企业租的,保管的该谁的谁当然可以取回;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 破产费用:

① 主要是法院受理后,为使破产程序进行而花的费用; ② 若发生在受理前,则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a) 诉讼费

b)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c) 管理人的执务费、报酬和其他聘任工作人员的报酬;

2. 共益债务:

① 受理后产生,为了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 ② 口诀:酬 险 无 合 不 致 损 a)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产生的; b) 债务人因接受无因管理而产生的;

c) 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继续履行尚未完毕的合同而产生的; d) 债务人不当得利而产生的;

e) 管理人和其他执务人因职务致人损害的; f)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的;

3. 清偿顺序:(清算费—工资—税款—普通债务)

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随时清偿; ② 破产费用优先于共益债务;

③ 如果债务人财产不够清偿2种时,外部按优先,内部按比例 ④ 如果连1种都清偿不了,那就还破产费用,不够内部比例;

例如: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 债务人财产

50万 60万 80万 ——两种还不清,则先还破费50万,剩30万在共

益债务内部按比例受偿;

50万 60万 200万 ——足够,费用,债务都清偿即可;

50万 60万 30万 ——1种都不够,则在破费内部按比例受偿;共益

债务就别提了;

三.可撤销和无效行为

1. 债务人有下列行为,可撤销(并且溯及到1年前):

① 无偿转让财产;

②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 ③ 放弃债权;

④ 之前没设担保,后来加设担保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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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⑥ 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

a) 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管理人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b) 但债务人受益的除外(坏的就撤,好的不撤)

2. 无效行为:

① 为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的; ② 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来逃债; ③ 自始无效,管理人有权追回;

3. 出资人尚未完全出资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其出资;(不受期限限制) 4. 补充问题:

① 债权申报期间(要债),企业尚正常营业中,此时企业可以重整; ② 债务人(它的大股东)、债权人、上级管理机关3人可以提出申请; ③ 担保债权人对重整草案有权参加表决;

④ 或者可以和解;债务人提出申请和债权人和解; ⑤ 但无需参加和解表决(没影响) ⑥ 重整期间限制的权利:

a) 限制别除权、取回权; b) 限制分红权;

c) 限制董、高、监的股权转让;

d) 授予一个新权利:为借新债,可设新担保;

票据法

资金关系 出票人:买方、债务人、前手 付款人:银行、出票人的工具 买卖合同 有因性 银行 要钱 受票人:卖方、债权人、后手 受票人也是背书人1 背书人2 背书人3 背书人4 背书人5 背书人6 持票人 如图分析:

一.顺汇

1. 2. 3. 4.

买方给票,票里有钱(买方付款)——顺汇;

反过来,卖方给票,票里没钱(提单、仓单),我付款,卖方转弯提钱叫逆汇; 有因性存在于任何前后手间(1和2;2和3) 无因性存在于任何间接前后手间(1和3;3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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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身份问题:

① 背书人2、3、4…都是双重身份(对前面是卖方后手,对后面是买方前手) ② 撇开出票人,受票人和最后持票人才是单一身份; 6. 有因性:

③ 可以抗辩;

④ 2对3抗辩(他还没给我货呢,别给他付钱) 7. 无因性:

⑤ 不可抗辩;(2不得对4抗辩)

⑥ 保障票据的流通性;相对性而言的; 8. 票据付款问题:

⑦ 必须单位足额,否则拒付; ⑧ 要么都给,要么不给; 9. 追索问题:

⑨ 追索是反向的,而且是连带的;

⑩ 5可以追索4、3、2、1出票人;或者打包一并追索;

三.背书

1. 回头背书:

① 到了持票人的时候发现却是之前的一个背书人; ② 反向追索时,越过回头范围,往前追;

如图:持票人是背书人2,那么持票人越过3、4、5、6,只能追索1、出票人;

2. 禁止转让背书:

① 写了之后的再转让也有效,可以取钱和追索; ② 只是“谁写谁免责,不被任何间接后手追”

如图:3写了禁止转让的字样,不被5、6、持票人追索,只有4可以追索

③ 如果出票人写了禁止转让,后手再转让则无效,不能取钱和追索; ④ 只能按照民事关系层层逐一起诉;(4告3;3告2) 3. 背书的涂消:

① 涂谁谁免责,不被任何人追; ② 但是意外无意涂消,不免责;

③ 涂消金额、日期等主要的,票据作废; ④ 票据因为涂消而作废的,就会在出票人和持票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诉之即可;

持票人取钱取不出,出票人该出钱却没出,不当得利

四.承兑和保证

1. 承兑:

① 仅适用于远期汇票(本票、支票、即时汇票均见票即付,无需承兑) ② 效力:使承兑人成为债务人之一,列入追索对象; ③ 谁都可以去承兑(1、2、3、4、5、6…) ④ 承兑后的票据更畅销(呵呵) 2. 保证:

① 只有汇票需要保证; ② 效力:连带性、独立性;

③ 例如:1背书给2,2要求1提供保证人A,实际上,A对3、4、5、6…都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他们都可以追索A; 假如,1为无限人,也不影响A的连带责任,因为具有独立性(虽然2、3、4…虽然不可以追索1,但是同样可以追索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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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票据的伪造

1. 2. 3. 4. 票据丢失后,拾得人加以伪造继续转让;

只要后手是善意有偿的,即可构成善意取得,可以取钱和追索; 不受赃物、遗失物的影响(区别民法) 如图: 被背书人 背 书 人 2 1 3 2 4 “3”(伪造人) 5 4 ① “3”是伪造人,伪造了3丢失的票据; ② 4是善意第三人,只有有偿支付,即善意取得; ③ 伪造谁谁免责,不被任何人追 ④ 伪造人负刑事责任; 5. 变造问题:

① 改变签名以外的事项(金额、日期)叫变造;

② 变造前的人对变造前的事项负责,之后的人对变造后的事项负责; ③ 不确定的,对变造前的事项负责;

例如:2变造金额由500万改为700万,5取不出钱,那么5对2、3、4追索的数额是700万,如

果追索1和出票人则只能追500万;

保险法

& 财产险

一.保险合同的分类

1. 足额保险:

① 保额 = 保险价值; ② 全损赔保额

③ 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 不足额保险:小于;按比例赔偿; 3. 超额保险: 大于,超过部分无效;

4. 仅适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多买多赔;

二.相关概念

1. 保险价值

① 按市价确认; ② 保险金额(约定) ③ 保险金(赔偿额) 2. 保费和事故概率成正比;

3. 保单现金价值:退保时,扣除保费退还投保人;(人身保险中专有)

三.当事人与关系人

1. 投保人:① 与保险人订立合同;② 交保费; 2. 被保险人:财产险中的索赔人; 3. 受益人:人身险中的索赔人;

① 被保险人指定; ② 投保人指定,经被保险人同意

③ 不受无限人限制; ⑤ 资格可被取消或依法取消 ④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重合; ⑥ 不受保险利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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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义务

1.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① 故意不告知或故意隐瞒:解约 + 不赔

② 过失(重大一般)不告知:解约 + 应该退保费; 2. 保险人解除权:

① 投保人虽未如实告知,但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已经知道的不得解约,还得赔偿; ② 保险人自知道事由30天内或订立合同满2年的,不得行使(解除权消灭) 3.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① 免责条款:提示 + 明确说明

② 全部条款:提供给投保人 + 全部说明; ③ 无效条款:

a) 减少保险人义务

b) 排除或增加投保人权利、义务的条款;

五.变更、解除和终止

1. 保险标的的转让:

① 投保人应当通知保险人,依法变更; ② 但货运保险合同除外;

③ 保险标的转让后,表现权利相应转让(先保护起); ④ 然后,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变更手续;

⑤ 除非危险明显增加,否则保险人不得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 2. 投保人的随时解除权:

① 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② 但是货物运输、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除外;(由于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转移给

彼岸的买方,此时若解除保险合同,将给买方造成巨大损失;)

六.投保人的义务

1. 交保费和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 2. 未及时通知的后果:

① 虽未及时通知,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责任;

② 有些重大保险事故,保险人通过媒体知道后,并已及时到现场勘察,即使投保人未及时通知,也应当赔偿; ③ 否则不通知,不赔偿; 3.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4. 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

① 危险程度增加,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② 否则,基于增加危险的原因发生事故,不赔偿; 5. 防止或减少损失扩大的义务:

① 产生的救助费,由保险人额外支付,但最高不超过保额(包含调查费也额外支付) ② 不足额保险,也是按比例给付,最高也不超保额;

七.保险人的义务

1. 保守客户秘密;

2. 给付保险金,如收到给付请求:

① 不能确定的,应当在60天内根据已有资料证明,给于最低数额的先行给付; ② 最终确定后,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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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寿保险中,受益人自知道事故之日起5年内(时效)行使; 4. 其余的人身险和财产险在2年内行使;

八.代位求偿权

1. 不足额保险中,被保险人既可以向保险人索赔,也可向第三人索赔,但总和不超保险价值;(保险公司赔不全,因此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 代位权:

① 事故由第三人引起;

② 保险人代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③ 保险人赔付后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

④ 求偿范围不高于赔偿额(以保险人名义求偿) 3. 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① 保险公司赔付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求偿权利; ② 赔付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求偿权利,行为无效;

③ 由于被保险人原因,导致保险人无法代位,应当扣减相应保险金(没保全证据) 4. 家庭成员间代位问题:

① 家庭成员中,一般无代位的说法;

② 除非被保险人或家庭成员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③ 组成成员:单位职工/家庭成员; 5. 人身保险中也无代位权;

& 人身险

一.概述

1. 2. 3. 4.

人身险:保健康、零部件完好; 只要求订立合同时有保险利益; 给付保险金时不问有否; 保险利益:

① 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② 有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 ③ 被保险人同意的,也视为有保险利益; ④ 单位为其职工购买的;

二.死亡保险金的特别规定

1. 投保人不得为无限人购买死亡保险;

① 但父母为子女购买的除外; ② 但保额应当在规定限额以下; 2. 未经被保险人认可保额和口头同意,该死亡保险合同无效;但父母为子女购买除外; 3. 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死亡保单不得转让或质押; 4. 除外责任:

① 投保人害被保人:不赔 + (已缴足2年保费的)向受益人等退现金价值; ② 受益人害被保人:同上;且受益人丧失受益人资格; ③ 被保人自杀的:

a) 合同成立后2年内自杀:不赔,但应当退现金价值;(不受2年限制) b) 2年后自杀,应当给付保险金;(除非证明是骗保) c) 无限人自杀不受此款限制——都赔;

④ 被保人因故意犯罪害己:不赔 + (已缴足2年保费的)向受益人等退现金价值 Nicholas 坚强的走完每一段就是胜利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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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金的继承

1. 继承顺序:

① 有受益人的,受益人优先; ② 作为遗产继承:

a) 无受益人(写了法定继承)

b) 受益人先于被保人死亡,无其他受益人; c) 受益人被取消资格;

2. 不得强制请求保费:

① 不交,宽限期60天,期间有保险责任;

② 接着可中止或解除合同;2年中止(无保险责任);2年后终止,解除合同;

海商法

一.海商法

1.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① 调整海上货物、旅客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② 适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a) 我国港口之间的货物运输的不适用;但调整旅客运输; b) 我国与外国之间的任何运输均适用;

2. 船舶适用:

① 海面航行的;(排除潜艇) ② 20吨以上;

③ 排除军用、政府专用、缉私船等;

二.海上货物运输

1. 合同可以书面或口头,但航次租船合同应当用书面;

2. 合同的解除: 我国采用:航行过失+无过失免责 ① 托运人在开航前的任意解除权;

a) 支付一半承运费;

b) 承担装货费、卸货费;;

② 因不可抗力,双方均得解除:

c) 承运人应该退还承运费; d) 托运人承担装货、卸货费;

③ 就近港口原则;视为履行完毕;

三.海上旅客运输

1. 责任期间:

① 自己和行李:上船——下船

② 托运的行李:装货港交出——取回 2. 责任范围:

① 完全过失责任; ② 免责或减轻:

a) 旅客故意(免责) b) 旅客过失(免责) c) 贵重物品(免责) d) 带违禁品(免责) e) 双方过失(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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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举证责任倒臵:(由船舶承运人举证)

a) 船舶沉没,造成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的损失;

b) 任何事故造成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毁损灭失;

④ 我国港口间旅客运输不适用 四.船舶优先权

1. 船舶优先权:海事请求人向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索赔; 2. 注意顺序:

① 船上在编工作人员的工资、遣返费、社保费; ② 海事中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③ 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 ④ 海难救助费;

⑤ 侵权产生的费;(但2000吨以上油轮,有证明的不属侵权范围) 3. 注意优先顺序的改变

① 第④项后于①—③发生的,应优先受偿;

② 第④项中有两个以上救助的,后发生的优于先发生的; ③ 但①②③⑤,无先后,平等受偿,不足时按比例受偿; ④ 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优先权随之转移; ⑤ 请求权人发生转移,则请求权也随之转移; ⑥ 船舶优先权 → 留臵权 → 抵押权; 4. 优先权的消灭:

① 过了1年除斥期间; ② 船舶被法院强制出售; ③ 船舶灭失;

④ 船舶所有权转让,应受让人申请法院公告60天,请求权人不行使;

五.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原则

1. 双方均无过失的碰撞,互不赔偿(包括无法查明原因); 2. 单方过失(直接、间接碰撞),由其赔偿; 3. 双方过失:按过失比例分担;

① 无法界定过失的,平均分担;

② 给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连带责任; ③ 给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害,按份责任;

六.海难救助 1. 原则:无效果,无报酬 2. 构成要件:

① 救助标的:船舶和财产(无人身) ② 海上危险,且不能自救; ③ 双方自愿; ④ 有效果;

七.共同海损

1. 构成要件:

① 船舶、货物共同遭遇实际危险; ② 有意为避免危险而采取措施;

③ 进行合理的特殊牺牲后能避免危险; ④ 牺牲和费用是特殊的直接的;

Nicholas 坚强的走完每一段就是胜利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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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4. 5.

牺牲:船舶、货物;

费用:救助费、避难港费用、修理费、代替费; 请求权1年内行使;

损失由获救财产方分摊(牺牲方也要参与分摊)

八.海事诉讼程序

1. 地域管辖:同民诉; 2. 专属管辖:

① 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② 海域污染:污染地、结果地、预防措施采取地海事法院; ③ 境内海洋勘探开发,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3. 协议管辖:

① 民诉中:

a) 涉外的(1方外国人、1方中国人),合同和财产协议均可协议; b) 找实际联系点即可;但不违反我国级别、专属;

② 海事纠纷:

a) 纠纷范围不受限制;

b) 协议选择地点不一定有实际联系;

c) 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即使纠纷地不在我国境内,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③ 海事是特别法,和民诉冲突时优先适用海事法; 4.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

① 赔付后,自动取得代位权;

② 被保险人未向第三人起诉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对其起诉; ③ 被保人已经起诉的,保险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 ④ 被保人获得的赔付不足以弥补损失,保险人和被保人,可以做为共同原告起诉

第三人;

知识产权法

& 著作权

一.著作权的客体

1. 主体:

① 创作完成(不在修稿),形成作品即自然取得;无需任何手续; ② 著作权人一般就是作者; 2. 合作作品:

① 有共同创作的合意; ② 有共同创作的事实;

a) 著作权归全体作者;处分需全体同意;

b) 可分割的:可以单独就创作部分享有,但不得损害整体;

c) 不可分割:全体协商一致行使,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

得阻止他人行使除转让以外的的权利,但收益需合理分配;

3. 演绎作品:

① 改编后的作品归改变着(但改编、翻译等权利是从原著那买的) ② 第三人使用必须征得原著和演绎者的同意并双重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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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小说 A ↓

演绎 汉译小说 B B买A的翻译权;

↓ C付钱给B、A

话剧剧本 C D付钱给C、B、A…… ↓ 没给谁付钱就侵谁的权; 演员表演 D 传播 ↓

录音录像 E 4. 汇编作品:

① 报纸、期刊、数据库

② 双重著作权:整体一个,每一篇文章归原作者; 5. 影视作品:

① 影视和类似影视的作品(动画片、电视剧) ② 著作权归制片人(投资商)

③ 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④ 美工、灯光、烟雾等辅助性劳动不享有任何权利;

⑤ 演员表:是邻接权中的表演者权中的表明表演者身份权; 6. 委托作品:

①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 ② 自传体小说:“写谁归谁“ ③ 写历史人物:“谁写归谁“ 7. 美术作品:

① 著作权不随所有权转移(同计算机软件)

②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人享有:所有权 + 展览权; 8. 身份不明的作品:

① 作者没写名或没写真名;

② 合法占有该原件的人,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所有权利;

③ 但作者确定后,权利回归作者或者继承人;(此时占有人享有所有权 + 展览权)

二.著作权的内容

1. 人身权:

① 发表权:(终身 + 50年)

a) 决定是否首次公之于众的权利 b) 向不特定人首次公开;

②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永远保护) 2. 财产权(不要望文生义,都是著作权人的权利):

① 复制权 + 发行权 = 出版(必须卖给出版社) ② 出租权(电影、软件) ③ 展览权(美术、摄影)

④ 表演权(卖出去) 不会演还不会卖; ⑤ 传播权(卖给电视台等) 不会翻译还不会卖; ⑥ 演绎权(翻译等)

⑦ 转让权、许可使用权; ⑧ 获得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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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1. 免费使用,但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2. 范围:

① 为说明某个问题,适当引用; ② 媒体的特权:

a) 报道中不可避免的再现已发表的作品

b) 刊登政治、经济、宗教等时事消息(不包括体育、娱乐) c) 刊登在公众集会上的讲话(视为放弃收费权)

③ 在内部娱乐晚会上免费表演已发表作品(排除募捐义演)

④ 对陈列在室外的作品进行拍照、临摹、绘制等;(注意一定是室外) ⑤ 中国人发表的中国语言作品,翻译成中国少数民族语言在中国域内发行(四中) ⑥ 将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版(不限国内外)

四.法定许可使用制度

1. 主体:

① 新闻媒体在其他报刊转载、摘编;

② 录音制作人利用他人合法的录音作品制造音乐录音; ③ 广播电视台、电视台使用一切已经发表的录音; ④ 出版社为九年义务教育编写教科书; 2. 客体:他人已经发表但没声明保留著作权的作品; 3. 可以不经许可,但必须付费; 4. 区别合理使用:付费、范围窄、主体特定;

五.邻接权

1. 不是著作权,是以著作权为基础,传播者的权利; 2. 表演者权:

① 表明身份权;

② 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

③ 许可“音、T、网”使用传播,并向他们收费;

3. 出版者权:① 专有出版权(从作者那买来的);② 版式设计全(保护10年) 4. 音像制作者权

① 复制、发行、出租、网络传播并获得报酬; ② 都从作者的传播权那买来;

5. 播放者权利:① 许可转播权;② 许可他人录制权(如:央视的春晚)

六.著作权侵权:

1. 过错推定原则; 2. 适用时效2年;

& 商标权

一.商标注册:

1. 几个标符:

① 圈P :专利权; ② 圈C :著作权; ③ 圈R :商标权; ④ T M :未注册商标

2. 申请注册商标要显著,并不得与在先权利冲突(如:姓名权、著作权、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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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下列标志不得适用(类似也不行)更不能注册:

① 中国、外国和政府间组织的国名、国旗、国徽、勋章等; ② 中央机关的办公地点、标志性建筑、名称等; ③ 官方标志;

④ 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和标志; ⑤ 民族歧视性;(黑鬼)

⑥ 夸大宣传带有欺骗性的;(脚癣一次禁)

⑦ 有害社会主义风尚道德的;(“13点牌女性内衣) ⑧ 地理标记:

a) 没来自注册为商标的地区;

b) 县级以上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c) 使用地名的例外:

1)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荣昌)

2) 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 3) 已经注册的就不撤销了;

4. 下列商标不得注册,但可以使用;原因:商标得跟商品相关性“差”,才显著;

① 仅具有商品的名称、图形、型号的;(手机牌手机)

② 仅具有商品质量,功能用途、原材料、重量的;(玻璃牌灯泡)

其实:①和②互换一下位臵即可(手机牌灯泡),或者用同音字(盖中盖) ③ 仅有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用水滴的图形作为饮料商标) ④ 为获得技术效果的商品形状;(立方体图形作为立方体西瓜商标)

⑤ 使用商品实际价值的图形;(“X”牌剪刀,奥迪、奔驰的商标也违反了) 5. 商标的保护:

无名气 有名气 有名气 已注册 未注册 已注册 同类保护(同类商品) 同类保护(蒙牛下的酸酸乳) 跨类保护(蒙牛、阿迪、耐克) 二.商标侵权 1. 无过错原则;

① 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的商标; ② 善意不知情的销售也是侵权,只是可以免责;

③ 制造别人商标、伪造别人商标,或销售这些商标都是侵权;

④ 反向假冒:你的商品贴我的商标(买二锅头来帖茅台的标,为了灭杀小品牌) ⑤ 正向假冒:我的商品贴你的商标(纯粹的卖假货) 2. 与网络有关的:

① 在同种类商品上,将他人的商标用在包装、装潢上误导公众; ② 故意为侵权人提供运输、邮寄、隐匿的便利条件; ③ 将他人商标或相似文字作为字号,误导公众;

④ 将他人商标或相似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展开商业活动; 3. 问题补充;

① 同时申请一个商标,先协商/或最先使用者,不成的抽签; ② 最先申请原则;

③ 有异议的在公告后3个月内提出 ④ 5年申请撤销;

⑤ 10年到期,提前6个月申请延期,+ 宽限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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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

一.专利权的客体 1. 发明创造:(前所未有)

① 发明产品;(无铅汽油) ② 发明方法;(冲剂的配方) 2. 实用新型:(前所已有)

① 强调实用性

②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结合提出新方案;(大哥大是发明,Nokia是实用新型) 3. 外观设计:强调美观

★ 以前的棉大衣,现在的羽绒服是实用新型,各种款式是外观设计; 4. 专利法不保护的对象:

① 违法、损害公共利益、违反道德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 ② 科学发现,不是发明;

③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下象棋的绝招)

④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具有完整重复性) ⑤ 动植物品种;(但是生产方法可以授予) ⑥ 核物质发明;

⑦ 平面设计具有标示性的图案(著作权、商标法保护)

⑧ 依赖遗传资源的发明创造,获取遗传资源手段不正当的,不授予;

二.专利权的主体 1. 发明人、设计人

2.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

三.授予专利的实质条件

1. 授予发明、实用新型的条件:

① 未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 ② 未在国内外适用公开 ③ 国内尚未有人申请;

④ 在申请前6个月内发生下列情况不影响新颖性:

a) 在中国政府主导或承认的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b) 在规定的技术性和学术性会议上首次发表 c) 未经同意,被他人泄露的;

⑤ 保鲜期:6个月:

a) 期间有人发明更新颖的不影响我的新颖性;

b) 6个月对抗不了最先申请原则(期间有人申请1摸1样的我就无新颖性)

2. 外观设计:新颖性、美观性、不与在先权利冲突;

四.专利的申请

1. 形式法定原则(书面、格式统一) 2. 单一性原则

① 一个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

② 一份申请书,一个发明,一份钱;(有几个就写几份申请书) ③ 例外情况:

a) 一个发明构思两项以上发明可以一并申请(保温瓶和保温盖) b) 成套发明,可以成套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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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可以一并申请发明创造和实用新型,适用心形专利先用着,等发明创造审核完毕,

放弃适用新型,接受发明创造即可; 4. 最先申请原则:

① 收到完整文件的日期为准

② 文件邮寄的,寄出邮戳为准/邮戳不清楚的,除非有证据,否则收到日期为准; ③ 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期为准(外国)

④ 同一天申请的,先协商,协商不成,都驳回,作为商业秘密,平等保护; ⑤ 共同发明人,一个申请一个反对的,结果是不申请; 5. 优先权原则:

① 外国优先权:

a) 发明创造和实用新型,申请后12个月内,又在中国申请的,申请日期为在外国申请时的日期; b) 外观设计是6个月内;

② 本国优先权:

a) 首次申请,因为图纸绘制不明、表述不清; b) 修改后12个月内申请的,日期不变;

五.专利的审批

1.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

① 初步审查(当天即可完成)

② 早期公开(18个月内申请,到期依职权公开)

③ 申请实质调查;(自申请之日起公开后3年内申请实质调查) ④ 授权发证;(4年公告) 如图分析

B(公开) C(申请实质调查) 初审(A) 18个月 3年 4年(D) 2. 侵权分析:

① AB段是商业秘密侵权(尚未公开)

② BD段已经公开,不当得利侵权(授权后2年内回头起诉/未获授权不得起诉) ③ D以后,是专利侵权;

3.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有初审; 4. 专利的复审:

① 3个月内复审,对复议不服的,对复审委提起行政诉讼; ② 发明的期限:20年 ③ 适用、设计:10年

六.专利权内容和限制

1. 专利权人的权利

① 独占实施权(自己实施,排除他人实施) ② 许可实施权

a) 独占实施权(可以在不同区域并用,但一个区域只能有一人被许可人起诉) b) 排他实施权(专利权人 + 被许可人起诉) c) 普通实施权(专利权人起诉,没有限制)

③ 转让权:合同+登记生效; ④ 标示权(专利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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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专利权人的义务:

① 交年费,逐年递增; ② 不交,专利终止; 3. 强制许可制度:

① 有偿许可; ② 不含外观设计;

③ 被许可方不得再许可他人; ④ 情形:

a) 授权后3年内且申请之日起4年内,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的; b) 行为被认定为垄断的(搭售)

c) 为了公共健康,对取得专利药品的;

d) 交叉强制;(软件升级,旧的强制许可新的,新的强制许可旧的)

六.专利侵权

1. 无过错原则 2. 情形:

① 假冒专利(假冒他人的专利)

a) 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

b) 没有违法所得,5万以下罚款; c) 追究刑事责任;

② 冒充专利(没有专利或已经停止、撤销,冒充有专利) ③ 山寨电器:

a) 外观设计:侵犯专利权 b) 品牌:侵犯商标权 c) 软件:侵犯著作权

d) 主板设计:集成电路设计权;

3. 下列情形不视为侵权:

① 专利产品售出后,买者又销售、许诺销售的;(权利1次用尽)

② 申请前,有人已经在先使用;之后在原有范围内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销售; ③ 临时过境(互相侵犯,相互抵消) ④ 为科研实验使用相关权利

⑤ 为行政审批,而制造使用专利;

附加:商经知产学习方法:

① 讲义+法律汇编

② 商法和民法同时复习;

③ 经济法8月20号后重点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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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专利权人的义务:

① 交年费,逐年递增; ② 不交,专利终止; 3. 强制许可制度:

① 有偿许可; ② 不含外观设计;

③ 被许可方不得再许可他人; ④ 情形:

a) 授权后3年内且申请之日起4年内,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的; b) 行为被认定为垄断的(搭售)

c) 为了公共健康,对取得专利药品的;

d) 交叉强制;(软件升级,旧的强制许可新的,新的强制许可旧的)

六.专利侵权

1. 无过错原则 2. 情形:

① 假冒专利(假冒他人的专利)

a) 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

b) 没有违法所得,5万以下罚款; c) 追究刑事责任;

② 冒充专利(没有专利或已经停止、撤销,冒充有专利) ③ 山寨电器:

a) 外观设计:侵犯专利权 b) 品牌:侵犯商标权 c) 软件:侵犯著作权

d) 主板设计:集成电路设计权;

3. 下列情形不视为侵权:

① 专利产品售出后,买者又销售、许诺销售的;(权利1次用尽)

② 申请前,有人已经在先使用;之后在原有范围内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销售; ③ 临时过境(互相侵犯,相互抵消) ④ 为科研实验使用相关权利

⑤ 为行政审批,而制造使用专利;

附加:商经知产学习方法:

① 讲义+法律汇编

② 商法和民法同时复习;

③ 经济法8月20号后重点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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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ak.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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