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分包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5-06 14:58: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

工程分包管理办法(2014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办法》(中电建股〔2014〕46号),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建设工程的分包管理。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在按《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规定完成招标报批手续后,所有分包延用本办法。

第二条凡公司进行在建工程的分包和劳务用工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所有单位、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工程分包的分类

(一)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项目中的部分专业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完成的行为;

(二)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完成的行为。

第四条工程分包管理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 要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工程分包应树立诚信、尊重、双赢的意识,将素质高、合作意识强的分包商培养成为长期合作伙伴。

(二) 要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工程分包管理必须要严格控制分包价格、分包结算程序,把工程分包管理作为落实成本控制的主要抓手,着力提升核心竞争力。

(三) 要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资源配置。公司为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必须保持成本领先战略以增强核心竞争力。公司务必大幅度减少低端生产资源,专注于项目管理,谋求高经济增加值的管理效益,必然需要分包商来完成部分施工任务。

(四) 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履约能力。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项目主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的工期和形象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主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五) 要有利于规范公司工程分包秩序。工程分包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选择分包商的原则,建立健全操作有序、监控有力、管理规范的工程分包制度,杜绝工程分包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公司所有项目的工程分包,不论公司对项目的管理模式,也不论由哪一层次哪一单位作为工程分包的发包方,均必须由代表公司履约的项目部或(以下统称项目部)统一管理,由项目经理对公司负责。

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各二级经营单位及其他内部相对独立核算单位)承担内部专业承包任务的施工单位,只能作为工程分包商,其工程分包行为,除经济责任按项目部与其派出单位订立的内部承包合同划分外,均应由其行政第一负责人对项目经理负责,派出单位应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工程分包行为必须合法、合规、有效。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论工程规模大小,一律不得违法违规分包、转包。

第七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合同规定须经监理单位事先审查及与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才能分包

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对工程分包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第八条工程分包的行为应当严格接受公司的经营管控。

工程分包应在充分利用公司内资源、有利于工程实施和提高全公司综合效益的前提下,有控制地进行。公司实行工程分包立项审批制度。

第九条工程分包必须通过竞争报价方式,公开、公平和公正地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格分包商。分包商的选定,原则上由发包方根据分包工程需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自行选定,公司实行分包商资质评审备案制度。

第十条工程分包必须订立有效的、规范的、书面形式的工程分包合同。必须按公司《工程项目分包合同范本》执行。

公司实行工程分包合同审查、备案制度。分包合同签订前,各单位应将草拟完成的分包合同报公司商务部,由商务部组织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分包合同签订后,各单位必须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交一份原件到公司商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必须对工程分包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实行严格的控制。发包和分包双方均应在严格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基础上,由发包方对分包方的工程施工实行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导式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第十二条公司工程项目分包工作实行分级、归口管理,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工作归口商务部。有关项目管理部、各级单位应明确主管领导和归口管理机构。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管理办法,使相应的制度和实施细则落实到各具体项目管理活动中。从分包商的选择、合同签订、履约、计量、结算、竣工决算、评价等全过程进行严格管控,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责任明确,严禁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行为,严禁管理

松懈、漏洞百出、不负责的行为。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分包的岗位规范和个人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国家、电建集团、股份公司、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工程分包活动中搞暗箱操作和人情分包,不得为亲属在本单位工程分包活动中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工程分包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分包策划

各单位在主合同签订后,根据履约项目的实际内容、工期等,应从技术方案、工程进度、成本控制、质量及安全环保、社会资源获取等,结合本公司资源,组织对项目进行分包策划,对拟分包项目预估出分包合同金额,提出完整的分包方案,如分包项目划分、分包成本测算结果、分包方式(专业分包或是劳务分包等等)。

第十四条工程分包立项审批

(一)报送

申报该项目的工程分包立项计划(填报《工程立项计划申报表》见附表一)并附上分包策划方案、拟分包工程量清单等等。对于新开工工程,应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送。所有项目在开工初期就应针对主要分包工程进行立项,除新增、变更和零星工程外,原则上不允许边施工边立项。

(二)审批

公司直管项目,分包立项计划由项目部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核,报公司审批。各项目所报送的分包立项计划必需真实、准确,能反映客观事实,若实际分包与报送分包立项计划内容不相同,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其原因。

非公司直管项目,分包立项计划由二级单位按公司直管项目的程序审核后,报公司审批备案。

国际工程项目,根据分包金额,实行分包立项计划分级审批制度:

——劳务分包合同总价在50万美元以下,专业分包合同总价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部自行组织审批,并报国际公司和公司商务部备案;

——劳务分包合同总价在50万~200万美元之间,专业分包合同总价在100万~500万美元之间的项目,由项目部申报,国际公司审批,并报公司商务部备案;

——劳务分包合同总价在200万美元以上,专业分包合同总价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分包立项计划由国际公司按公司直管项目的程序审核后,报公司商务部审批备案。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单位报送的分包立项计划来确定各级单位承担招标的项目和检查各项目部或二级单位的分包情况。

各单位报送的分包立项计划,公司在收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

第十五条工程分包招标计划报送及招标权限

(一)工程分包招标计划报送及审批

各单位结合申报的工程分包立项计划编制工程招标计划(填报《工程分包招标计划申报表》见附表二),在拟招标最早时间七日以前报送公司审批。国内工程不论工程大小,所有分包项目的分包立项和招标计划必须向公司申报审批。国际工程根据立项审批权限,分级进行工程分包招标计划的申报、审批。

项目主管单位(直管项目部)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分包策划方案,参照公司招标文件范本,编写招标项目的初始招标文件(包括工程分包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包括清单项目、工程量、计划分包单价、合价),报送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会审。

(二)工程分包招标权限

公司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工程分包的招标权限均属于公司,未经公司授权任何单位不得私自组织任何分包招标工作,公司工程分包领导小组根据项目规模、位置及时间要求等具体情况组织招标活动。

第十六条工程分包合同审查备案程序

只有通过批准立项的工程分包项目,并按本办法第一章第十条相关规定,以及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选定合格的分包商后,才能正式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第十七条工程分包特别事项的审批。

特别事项主要(但不限于此)有:

(一)工程分包合同价格与本工程内部指导价格相比,难以不倒挂的(本条主要指询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招标);

(二)工程施工确实急需先引入分包商,而后补签工程分包合同的;

(三)确实需要给予分包商工程预付款的(按第三十九条提供保函或资产抵押后,进行申报)。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经理部对履约单位、合同单价进行变更时必须按照程序报公司商务部批准。

(五)对于联合中标的工程或工程必须先进场施工,后签合同的工程项目分包。

对特别事项,公司直管项目需报公司审批;非公司直管项目(含国际工程),报各二级单位审核,二级单位报公司,由公司审批。(附:《工程分包特别事项申报表》见附表七)

工程分包立项、招标计划审批程序框图

1、时间要求:

报送要求:对于新开工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送。 审批要求:公司在收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必须批复。

2、资料要求:在报送立项和招标计划的同时,应附分包策划方案、分包指导价格等资料。

3、报送范围说明:国内工程不论工程大小,所有分包项目的分包立项和招标必须向公司申报审批。国际工程根据分包金额,分级进行工程分包立项和招标计划的申报、审批。

分包特殊事项审批程序框图

审批意见返回

审批意见返回

(1)工程分包合同价格与本工程内部指导价格相比,难以不倒挂的(本条主要指询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招标); (2)工程施工确实急需先引入分包商,而后补签工程分包合同的;

(3)确实需要给予分包商工程预付款的(按第三十九条提供保函或资产抵押后,进行申报)。

(4)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经理部对履约单位、合同单价进行变更时必须按照程序报公司商务部批准。 (5)对于联合中标的工程或工程必须先进场施工,后签合同的工程项目分包。

(6)凡是分包管理工作中,不能通过正常程序履行的问题,均要按照特殊事项审批的流程报请公司审批。

2、资料要求:特殊事项说明要表述清楚,要能完整反映该事项的准确信息,并且要将具体要求审批的内容做到准备表述。

审批意见返回

审批意见返回

第三章工程分包招标的组织形式及其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在建项目的工程分包管理工作,使公司的工程分包管理更加规范化、程序化,根据股份公司《工程分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成立工程分包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全公司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分包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商务部。

第十九条各二级单位应按有关程序和要求相应成立工程分包招标领导小组,在其招标权限范围内负责工程分包招标工作。

第二十条工程分包招标领导小组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的工程分包管理工作。

(二)负责督促和检查公司工程分包相关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三)工程分包、招标事项的审批、会签工作。

(四)对投标人报价、资质进行评审,确定最终的分包商。

(五)审查分包价格和最高限价及分包方案。

第二十一条工程分包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一)在公司工程分包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工程项目分包招标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根据公司新中标的工程项目,审核各单位按规定上报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立项计划和工程分包招标计划,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公司分包招标领导小组审批。依据分包管理程序,组织或指导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部拟定工程分包招标文件。

(三)根据招标程序,审查分包商的资质和各种资源的配置情况,确定符合要求的分包商进行投标。

(四)负责招标过程的组织工作。

(五)完善、归档评标资料并向发包方移交相关材料。

(六)负责工程分包法律文件的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公司分包商资源库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建立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台帐,向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工程分包管理情况及重大事项。

(九)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工程分包合同的履约情况。

(十)完成招标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工程分包招标评标小组的组成和评委选择按照“九局公司发(2010)109号文”《评标委员会和评委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分包商选择管理

第二十三条选择分包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互惠互利的合作,达到“双赢”的目的。

(二)长期合作的原则。选用的合作分包商必须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避免短期行为,选择分包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三)优势互补的原则。重点培养一批信誉好、能力强、业绩优的分包商,进入公司分包市场,优化公司的资源配置。

(四)竞争性选择的原则。对分包商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在符合主合同要求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要求,除特殊情况外,应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分包商,通过市场竞争机制,确保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第二十四条通过工程分包立项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项目,其选择分包商的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包方确定选择方式;

(二)发包方招标或发布工程分包信息;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各二级单位、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的作业队;

(四)发包方选择参加竞标的合格分包商;

(五)分包方投标或竞标;

(六)评审小组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者;

(七)发包方定标;

(八)正式确定中标者的审批。

选择分包商工作由发包方组织,发包方行政第一负责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选择分包商的市场竞争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招标、询价招标等。上述方式中,原则上应采用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招标方式,尤以邀请招标为首选方式。对部分工程项目,可选用询价招标方式,选择几个合格分包商,由其报价竞标。条件具备的,可选择在公司工程分包商资源库和股份公司工程分包商资源库中的施工信誉和业绩良好的几个分包商,通过议标方式,与分包商分别协商,从中选优。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通过资格审核参与竞标的拟定分包商应不少于三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六条对建设单位及特定个人介绍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合格分包商,必须严格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且经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备案后,才能择优录用。

第二十七条对参加竞标的分包商,应优先选择公司和股份公司分包商资源库中的分包商,如必须选取社会分包商,必须是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信誉良好,并通过公司相关部门的资质审查,确认为合格分包商的,方可由发包方推荐参加竞标(填写《分包商评价推荐表》见附表八)。

参与竞标或申请进入分包商资源库的分包商,在提交审查资料时,需由推荐单位陪同,向审查部门出示以下证件原件(即: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对外劳务输出许可证(国际工程分包)、法人授权委托书)核验,并提供复印件备案。

除上述证明文件外,必须了解其业绩情况。必要时,发包方应要求参加竞标的分包商提供以下资料:

(一)分包商企业简介,财务、设备及人力资源情况;

(二)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及主要业绩证明;

(三)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保证体系情况。

(四)工程所在地的施工备案登记证。

发包方对分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必须作好资质审查记录。

社会分包商资质评审流程图

第二十八条公司建立分包商资源库,由公司项目管理部负责牵头组织入库分包商的资质审查工作,公司商务部负责资源库的日常管理工作。资源库供公司工程分包领导小组备选合格分包商。

第二十九条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发包方应设立工程分包竞标的评标小组。评标小组成员应由有一定施工经验的经营、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设备物资、财务、法律、纪检等人员组成。

评标小组完成评审后,必须向发包方行政第一负责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报告除应有竞标的基本情况外,应有以下明确结论:

(一)分包方的资信、施工能力和技术力量能否满足工程承包合同有关工程分包部分的质量、安全、技术和进度要求;

(二)经评标的各分包商的价格比较以及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价格的比较;

(三)经评标的分包商排序;

(四)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过程中按照程序分别填写《开标记录表》、《开评标打分记录表》、《开评标情况记录汇总表》等(见附表九、附表十、附表十一),最终形成评标报告(见附表十三)。评标报告应有评标小组的全体组成成员签字确认。

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或抽查重点环节,并填报《招标监督备案表》(见附表十二)。

第三十条工程分包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召集领导成员集体研究,从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者。

第三十一条对于在施工中不履行合同、拖欠民工工资、拒不听从现场指挥、工程质量差,以致造成公司经济或信誉上重大损失的分包队伍,经查实后将作为不合格分包商名单发布,取消其在公司的分包资格,并上报股份公司。

第五章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二条工程分包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工程分包合同均由代表公司履约的项目部或分公司与分包商签订。

分包合同的签订必须坚持严格控制分包价格、严格防范法律风险、严格执行分包结算程序的原则。严禁在未签分包合同的情况下使用分包商。确因工程急需,先施工后签分包合同的,必须通过特别事项审批后,才允许分包商提前进场施工。

第三十三条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必须按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填报《法律意见书申请表》见附表十四、《合同评审申请表》见附表十五)。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代表公司履约的项目部或分公司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订合同。

第三十四条工程分包合同的主体

(一)发包方主体:代表公司履约的项目部或分公司。

(二)承包方主体(本管理办法中通称分包商):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

第三十五条分包合同必须规定甲、乙双方合同责权范围,并明确双方在价款结算与支付、材料和设备供应、工期、质量、安全、作业人员培训、工资发放、标识、分包商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如不能一次明确委托详细内容的,分包实施过程中应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补充明确。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按照合同签订程序签订。补充协议不能实质上改变原分包合同内容。

第三十六条工程分包合同须参照公司《工程项目分包合同(范本)》起草。分包合同内容至少要包括:合同协议范围、甲乙双方权责、单价或总价、材料供应、工期要求、资源投入计划、计量支付方式、质量要求、安全责任、环保要求、职业健康、违约责任、争议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抗力、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分包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主合同相抵触。

第三十七条分包合同中须明确分包商违约须承担的责任及经济索赔条款,明确退场条件与退场方式,明确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方式,明确设定有利于公平、公正解决争议纠纷的仲裁或诉讼方式,为可能出现的索赔情况做出预防措施。

第三十八条分包合同应结合工程项目特点,设置必要的保证金,并明确保证金返还条件及方式。

第三十九条工程分包原则上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如需支付分包预付款,必须要求分包商提供有效的、同等比例的银行预付款保函或有效的资产抵押,有效的资产抵押需经公证机构审核、公证。

第四十条工程分包合同价格原则上控制在公司核定的工程分包指导单价范围内,并取合理低价。与工程承包合同中标价格相比,工程项目分包采用单价承包的,其主要单价不应倒挂,估算的合同总价也不应倒挂;采用总价承包

的,承包总价不应倒挂;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施工作业分包应采用单价承包,按完成工程量(产量)结算;不管是单价承包或总价承包,出现倒挂的,按第十七条有关审批程序执行。

第四十一条工程分包合同的草拟、谈判、上报审批、签署由发包方负责:(一)发包方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与选定的分包商协商,草拟工程分包合同。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商的,合同内容应不背离招标文件(包括合同条件)和分包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二)合同谈判,发包方必须有代表人和主管商务、技术等部门的人员参加。对质量、安全、施工设备配置和工程物资供应有特别要求的,相关部门的人员也应参加。合同谈判应有记录(作为发包方工作备忘),参加谈判的人员应在谈判记录上签字。

(三)合同谈判结束后,发包方应对合同草案进行内部评审,并作好评审记录。(四)工程分包合同的签字人应为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并加盖发包和承包双方单位公章。根据公司体制和对履约项目的管理模式,除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外,凡按本管理办法规定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合同,由发包方行政第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发包方单位公章,由发包方全面负责履行。

(五)合同是否需要公证,由签约双方商定。公司指定需要公证的,必须公证。

(六)在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与分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保廉合同》、《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责任书》和《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责任书》,并与分包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第四十二条工程分包合同正式签署后十五日内,无论合同金额大小、合同类别,发包方都必须报送项目部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存档,报公司商务部备案。

工程分包合同签订流程图

第六章保廉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分包行为,切实加大在源头和关口前沿的反腐力度,在工程分包中,实行工程分包保廉合同(以下简称保廉合同)制度。

第四十四条凡工程分包发包方和国内分包商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的,必须首先签订保廉合同。分包商拒签保廉合同的,发包方不得在工程分包合同上签章(即不允许拒签保廉合同的分包商承担工程分包任务)。

第四十五条保廉合同和相应的工程分包合同的主体和签字人应相同。

第四十六条保廉合同的内容、格式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规范,其范本另行下发。

发包方和分包商签订保廉合同时,可对保廉保证和违约责任条款做出具体约定。实行招标选择分包商并有招标文件的,应就保廉合同有关事项写入招标文件;选定中标分包商,并与其签订保廉合同时,则不得对保廉合同事项作实质性修改。

第四十七条保廉合同应报送双方纪检监察部门一份,并应与工程分包合同一起按本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签约双方履行保廉合同时,均应接受各自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工程分包的施工管理

第四十九条工程分包的施工管理是在建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分包不能解除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分包商的行为、违约及过失造成的后果,也不能免去工程分包的发包方的监督管理责任。公司内各单位、各部门,特别是各二级单位、公司直管项目部及发包方均应按公司项目管理办法及规定,履行本单位、本部门的职责,搞好工程分包施工管理。

第五十条发包方应对分包商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分包商施工资源的实际投入是否与签约承诺相符;

(二)分包商是否将分包工程进行转让或转包,是否进行工程再分包;

(三)分包商持有的资质证明文件的时效性;发证机关需要定期审查的,是否按期通过审查;

(四)分包商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现场组织机构和各级负责人员配置是否满足工程施工及管理的需要;

(五)分包商派入的管理和施工人员,按现行法规需要持证上岗的,应检查其是否持有与岗位工作相符的上岗资格证。工程分包现场负责人是否有分包商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六)分包商是否将民工工资挪作它用,是否发放到民工手中,是否造成不安定因素。

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分包商限时加以弥补、改正。弥补、改正不及时而影响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并引起不安定因素的,应视其严重违约;必要时,应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发包方应对分包商实施工程分包任务的以下工作(不仅限于此)进行必要的介入:

(一)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二)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技术组织措施;

(三)重要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实施;

(四)分包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与相关项目的配合和协调。

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应对分包商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对下述工作,必须进行旁站、跟踪或跟班督查:

(一)关键部位施工;

(二)基础部位施工;

(三)需要覆盖的隐蔽结构施工;

(四)重要的工序作业;

(五)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的检验;

(六)安全事故重点防范部位的施工。

第五十三条为保证不降低公司履约项目的整体水平,不降低工程承包合

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期进度、施工安全的要求,发包方除应承担起工程分包合同明确的义务和责任外,还应为分包商提供较好的施工条件和工作条件,并与分包商密切合作、配合,在分包商施工人员技术培训、质量安全教育、介绍和提供公司有效管理规章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八章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第五十四条支付的条件

分包商实施工程分包合同施工任务所应获得支付的必备条件和依据为:

(一)生效的工程分包合同以及补充协议;

(二)分包商已按合同规定提交了履约保证金;

(三)分包商已提交“已完工程量报表”(结算报表)等支付申请;

(四)发包方工程技术(计量)部门对已完工程量和实际工程进度已审签和确认;

(五)发包方质检部门(包括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检验及合格签证;

(六)工程分包已完部分相关的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发包方已从业主处获得批复、确认;

(七)经营管理部门对已完工程价款结算已确认;

(八)分包商必须提供与结算单等额的分包结算发票,及其他获款手续与支付凭证齐备;

(九)分包商已报送民工工资发放表(民工已签字)。

发包方要严格按支付条件控制支付。各项支付条件由各部门分工负责,按结算程序和支付程序审查签证,把好控制关口。只要缺任一条件,即不能给付。不允许无合同或超越合同范围的结算和支付。不允许超已完工程量或实际进度的结算和支付。施工质量不合格的,不能结算和支付。

第五十五条结算和支付方式、时间:

(一)按一定时段(如按月)结算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时段一般应和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时段相同,并在业主给付相应项目工程款后按工程分

包规定期限向分包商给付。每次结算和支付,发包方经营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及时共同核对已累计结算和支付情况,保证不重复结算和支付。

(二)完工结算和支付。在工程分包合同施工任务全部完成并通过完工验收后进行。期限由工程分包合同规定。所有分包工程必须进行完工结算。

(三)最终结算和支付。最终结算应在工程分包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并在发包方质检部门(包括监理单位)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后进行。最终的支付在发包方与分包商就分包商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及所应获得的全部款项达成一致后进行。

第五十六条结算程序:

(一)分包商编制并向发包方提交结算报表(公司制定的统一结算报表格式)。报表必须有分包商代表人签章(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

(二)发包方对结算报表进行审查。由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分项审查并签章确认,经营管理部门对应结算工程款进行审查,并签章确认。

(三)发包方经营管理负责人复核审查。

(四)发包方行政第一责任人批准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发包方审查批准的结算报表返回分包商,并由经营管理部门分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支付程序:

(一)分包商依据发包方审查批准的结算报表填制工程分包工程价款支付申请单。申请单必须有分包商代表人签章。

(二)发包方核实和确定应扣款项。由财务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分项核实以下应扣款项(不仅限于此)并签章确认:

1、发包方所供材料款;

2、发包方提供施工设备的设备使用费;

3、应返还发包方的预付款;

4、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安全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等;

5、代缴的分包商应纳税金;

6、有偿使用发包方设施和服务的费用;

7、由于分包商的违约,分包商应向发包方赔偿的费用。

财务部门最终对实际应给付款项进行核实,并签章确认。

(三)发包方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复核审查、批准。发包方规定支付款项超过一定限额需由行政第一负责人批准的应从其规定。

(四)财务部门凭批准的应给付款金额向分包商支付。严格坚持“先结算,后支付”的原则。

第九章劳务用工

第五十八条工程施工所需劳务应首先应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在本公司职工中选用。出现短缺,对于重要的劳务作业且所需劳务数量较多时,应采用劳务作业分包,并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对于零星、短期、临时且分散的用工,必须由本项目主要的分包商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其工程分包合同有关条款中明确。

第五十九条对工程施工急需但公司及分包商都不能满足配置需求的专业劳务人员,可面向社会进行招聘,通过市场化配置人力资源的方式满足工程施工对人才的需求。但需逐级上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完善劳动用工手续。

第六十条公司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及项目部应加强对工程分包商的劳务用工的监督和管理,使工程分包商的劳务用工规范、合规、合法。

第六十一条项目部和分包商均应加强对劳务人员的管理,项目部有监督分包商及时完善劳务人员相关手续的职能。对劳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直接参加施工的还应对其进行必要的施工技术和安全技能知识教育。分包商所属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上岗证和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章分包商资源库管理

第六十二条为了加强对全公司引入分包商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分包商档案管理工作,加速分包商档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建设,避免和减少因引入分包商不当所造成的损失,保证分包合同的正常实施,促进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aie.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