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流程及岗责体系答辩
更新时间:2024-02-03 23:3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流程及岗责体系
为规范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包括安排,下同待遇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县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有关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权限
非居民需享受税收协定条款规定待遇的,应向收益支付方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或备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申请审批和备案审核。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流程 (一审批事项 1.税收协定股息条款; 2.税收协定利息条款; 3.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4.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二申请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
3.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5.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审批流程 1.受理 完成时限:1日
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接收申请人提交资料。
(1正确查验申请人提交资料。如相关表格填写清楚、完整以及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制作《涉税文书受理回执》(WS002一式两份,并交申请人签名确认;一份交申请人,另一份连同申请人提交资料移交收益支付方所属税源管理部门。
(2经查验,申请人提交《申请表》、《报告表》项目填写不完整或所附资料不齐全,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符合上述要求的,受理申请。
2.初审
完成时限:5日内
收益支付方税收管理员按规定进行初审,必要时可采取下户调查、约谈核实等方式了解情况,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科长(分局长、所长复审后送税政科(处审核。
3.审核
完成时限:5日内
区(县局税政科(处经办人员审核把关,经税政科(处长复审签字后送主管局领导审批。
4.审批
完成时限:3日内
主管局领导签署审批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决定包括不予受理决定、准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决定、不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决定、暂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决定。对作出暂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要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局。
5、办结:1日
主管局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后,税政部门要跟踪登记《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将有关文书和资料移交税源管理部门存档;税源管理部门负责通知纳税人审批结果并在“大
集中”系统标记办结。 (四审核重点
1.受益主体:享受协定待遇申请受益人是否为协定缔约国税收居民以及税收协定规定的受益对象;
2.所得事项:所得事项是否构成纳税义务、是否属于审批范围、是否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条款内容;
3.申请资料:享受协定所需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填报是否准确、内容是否真实;
4.其他情况 (五审批结论
1.准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决定。经审核符合下列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在规定时间作出准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决定:
(1享受协定待遇申请受益人是协定缔约国税收居民以及税收协定规定的受益对象;
(2所得事项属于审批范围,按国内税法构成纳税义务且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受益条款内容;(3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填报内容准确、真实。
2.不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决定。经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在规定时间作出不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决定:
(1享受协定待遇申请受益人不是协定缔约国税收居民或者不是税收协定规定的受益对象;(2所得事项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受益条款内容;(3提交的申请资料内容不真实。
3.暂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决定。有权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不能准确判定非居民是否可以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的,要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暂不执行税收协定待遇并说明理由,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局。包括以下情形:
(1不能准确判断享受协定待遇申请受益人是否为协定缔约国税收居民以及是否为税收协定规定的受益对象;(2不能准确判断所得事项是否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受益条款内容;
(3对提交的申请资料内容存在较多疑问,需进一步核实。
4.不予受理决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审批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
(1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不构成纳税义务的所得事项;(2申请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不属于规定审批范围;(3提出审批申请时间已超过《办法》规定的可以追补享受协定待遇时限;(4未按规定提供与享受待遇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且在有权审批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更正或补正后90日内仍不补正或更正,又无正当理由的;(5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管理流程
(一备案事项
1.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 2.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3.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4.除审批类事项以及前款所列税收协定条款以外的其他税收协定条款。 (二备案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2.由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其他资料。 (三备案流程 1.受理
完成时限:1个工作日
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接收备案人提交的资料。
(1正确查验申请人提交资料。相关表格填写清楚、完整以及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填写《受理备案通知书》送达纳税人。经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报告表》项目填写不完整或所附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备案人予以补正,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
(2文书受理岗受理备案资料后,将备案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岗作事后跟踪管理。
2.初核
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
收益支付方税收管理员按规定进行初核,必要时可通过下户调查、约谈等方式了解情况,并在办理文书上签署备案处理意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科长(分局长、所长核实签字后移交税政科(处。
3.复核
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
区(县局税政科(处经办人员进行核对后,送税政科(处长复核签字,并登记《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有关资料由税源管理部门存档。
(四核查重点
1.受益主体:享受协定待遇申请受益人是否为协定缔约国税收居民以及税收协定规定的受益对象;
2.所得事项:所得事项是否构成纳税义务、是否属于备案范围、是否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条款内容;
3.申请资料:享受协定所需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填报是否准确、内容是否真实;
4.其他情况。 (五备案结论
1.对纳税人报备的相关资料齐全、受益主体合法、所得事项属于备案范围并符合税收协定规定内容的,应受理备案。
2.对经核查受益主体不合法或所得事项不属于备案范围、不符合税收协定条款规定内容的,或者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与享受待遇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且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更正或补正后仍不补正或更正,又无正当理由的,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备案类减免税费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222号有关规定向纳税人送达《税务调整处理意见书》,要求纳税人及时进行应纳税调整。
三、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特殊管理规定
根据《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381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关于香港特区居民身份的认定可按以下程序判定:
(一根据纳税人有关资料认定 1.法人居民的判定
判断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是否为香港特区居民时,按其办理税务登记所填报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情况和办理工商登记,由香港有关当局颁发的法人证书(副本、商业登记情况,如注册名称、业务范围等予以确认。
2.自然人居民的判定
对于来内地从事受雇活动或提供劳务的香港特区个人,根据其自报居住情况、受雇或从事劳务情况,以及在香港特区所负的纳税义务,并相应查阅其持有的身份证件、回乡证和派出公司、企业或香港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进行判断。
(二要求纳税人提供香港特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香港特区居民身份证明书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正常申报及查证不能确定其是否为香港特区居民;或者来自第
三国或地区,确实无从判断,又申请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待遇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开具《关于请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函》,由纳税人据此向香港特区政府税务局申请开具香港特区负有居民纳税义务证明,或将情况报送税务总局审定。不能提供证明的,不得享受《安排》待遇。
四、后续管理 (一密切跟踪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要跟踪已享受待遇纳税人信息变化情况,对纳税人报告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区别情况作出继续享受、重新审批(备案、停止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处理决定。对非居民已实际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存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未按规定提出审批申请或备案报告、未按规定提供或补充相关资料等情形的,应依法作出不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处理决定并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建立管理台账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备案以及执行有关情况的管理信息台账,妥善保管各类档案资料。认真总结年度执行税收协定情况报告、填写《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县局涉外税务管理处。
(三优化纳税服务
主管税务机关要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严格在规定时间作出审批决定;非居民向税务机关提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或备案时,可免于提交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对同一非居民同一项所得需多次享受应提请审批的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
在首次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的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可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同一项所得重复提出审批申请。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征收单位应加强内部监督和检查工作,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和备案,预防执法风险。县局每年将不定期检查各单位已审批或备案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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