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工作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3-08-27 10:2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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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以下简称HAZOP分析)工作,加强工艺安全管理,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HAZOP分析方法可应用于油气集输、油气处理、炼化生产、油气储运等具有流程性工艺特征的新、改、扩建项目和在役装置的工艺危害分析。

第三条 HAZOP分析工作应以企业自主开展为主,技术机构支持为辅,鼓励全员参与。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所属企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HAZOP分析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情况的指导、检查,以及与推广HAZOP分析相关的培训工作。

第六条 股份公司规划计划部负责落实新、改、扩建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HAZOP分析经费。

第七条 股份公司人事部负责将HAZOP分析培训工作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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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培训计划。

第八条 专业分公司负责HAZOP分析方法应用的具体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并负责明确本专业范围内应开展HAZOP分析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对象。

第九条 企业应分别明确负责新、改、扩建项目和在役装置HAZOP分析工作的主管部门,企业安全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条 股份公司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等内部技术机构对HAZOP分析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三章 实施要求

第十一条 企业应将新、改、扩建项目的HAZOP分析纳入设计管理,将在役装置的HAZOP分析纳入生产运行管理,并制定年度HAZOP分析工作计划,落实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纳入工作计划的新、改、扩建项目的HAZOP分析应在初步设计完成之后、初步设计审查之前进行。详细设计发生较大变化时,应进行补充HAZOP分析。对于初步设计阶段未进行HAZOP分析工作的项目,不得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第十三条 在役装置的HAZOP分析原则上每5年进行一次。装置发生与工艺有关的较大事故后应及时开展HAZOP分析。装置进行工艺变更之前,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HAZOP分析。

第十四条 项目委托方或建设单位应在新、改、扩建项目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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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合同中明确要求设计单位参加HAZOP分析工作以及负责将HAZOP分析结果在设计中进行落实。

第十五条 HAZOP分析工作流程原则上包括:

(1)前期准备——组建HAZOP分析小组,资料准备,HAZOP分析方法培训。

(2)开展分析——确定分析范围,划分节点,描述设计意图,确定工艺偏差,分析后果和原因,评估风险等级,提出建议措施。

(3)编制报告——整理、汇总分析记录,形成HAZOP分析报告初稿。

(4)沟通交流——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和交流,说明HAZOP分析过程和建议措施的依据。

(5)评审——委托方组织对HAZOP分析报告进行评审。

(6)建议措施处理——委托方对建议措施逐项进行关闭处理。

第十六条 HAZOP分析小组主要包括主持人、记录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小组成员可来自技术机构、项目委托方、设计单位、运行单位、建设单位、承包方等单位或部门。

第十七条 HAZOP分析结果应作为设计变更、隐患治理、员工培训、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制修订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建立HAZOP分析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企业应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开展HAZOP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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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员资格

第十九条 HAZOP分析师应具有5年及以上工艺、设备、仪表、HSE等技术、管理、现场操作或设计经验,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十条 HAZOP分析师应经过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由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培训主要内容包括HAZOP分析方法、分析流程、案例练习及报告编制等。

第二十一条 HAZOP分析小组主持人应具有HAZOP分析师资格、2年及以上HAZOP分析工作经历。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HAZOP分析工作:

(一)在HAZOP分析工作中,泄露企业商业、技术秘密的;

(二)在HAZOP分析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新、改、扩建项目的HAZOP分析工作经费在项目建设经费中列支。炼化装置及配套工程的HAZOP分析经费以投资总额作为取费基数,按直线内插法计算,其HAZOP分析(包含安全完整性等级分析)经费列支标准如下:

——投资总额≤2亿元的,按不超过20万元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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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亿元<投资总额≤10亿元的,按项目投资总额的0.075%~0.1%列支;

——10亿元<投资总额≤20亿元的,按项目投资总额的0.05%~0.075%列支;

——投资总额>20亿元的,按不大于项目投资总额的0.05%列支。

第二十四条 油气田等工程参照“炼化装置及配套工程经费标准”执行。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在“炼化装置及配套工程经费标准”基础上,下浮20%。

第二十五条 在役装置的HAZOP分析工作经费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原则上标准如下:

——单套装置P&ID图数量≤20张的,按不超过20万元列支; ——单套装置P&ID图数量>20张的,按20万元加上P&ID图20张以上部分每张1.0万元列支。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自主开展HAZOP分析工作。在技术和人员条件不具备时,企业可聘请专业技术机构开展HAZOP分析工作,具体分析费用由企业依据上述标准与技术机构协商确定。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企业开展HAZOP分析工作情况作为股份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对通过HAZOP分析发现重大隐患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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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及人员及时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有泄露企业商业、技术秘密,弄虚作假,分析报告有重大失误等行为的技术机构,取消其在股份公司内部开展HAZOP分析工作的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HAZOP分析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9j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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