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押品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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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押品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X村镇银行押品管理,提高抵押物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XXXX村镇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XX村镇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押品管理是指对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押品返还与处臵等全流程管理。

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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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 XX村镇银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指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处臵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 押品的准入与分类

第四条 XX村镇银行接受的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 (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

(三)存在有效处臵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 (四)权属清晰,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五)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

(六)保守估计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

(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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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镇银行能够对押品进行清算或处臵。

第五条 XX村镇银行接受的押品分为金融质押品、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应收账款、其他押品四大类,具体细分结果见《XXXX村镇银行押品分类、最高抵(质)押率》(附件)。

第六条 XX村镇银行应优先选择权属关系清晰、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且XX村镇银行为第一(或并列第一)顺位受偿人的押品。

臵换他行贷款或办理非交易转按、交易转按个人信贷业务的,可以接受XX村镇银行暂时作为第二顺位受偿人的押品,但应及时办妥相关手续,成为第一(或并列第一)顺位受偿人。

第七条 XX村镇银行接受的押品仅限于《XXXX村镇银行押品分类、最高抵(质)押率》中可单独设押的品种。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总行批准可以采用信用方式授信的; (二)已经办理了其他合法、足值、有效担保的; (三)总行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押品的价值评估

第八条 抵(质)押担保设定前,应对押品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方式分为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XX村镇银行银行鼓励采用内部评估。

第九条 下列押品应采用内部评估方式进行价值评估: (一)金融质押品;

(二)存货、仓单、提单、保函、出口退税账户;

(三)除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森林资源之外的“三农”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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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品。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用外部评估方式进行价值评估: (一)司法或仲裁机关要求必须采用外部评估的; (二)拟接收押品实施以资抵债的; (三)其他须采用外部评估的情形。

第十一条 押品价值的内部评估由客户部门负责初评,风险管理部负责审核。

第十二条 采用外部评估方式的,评估中介机构由总行统一选用、管理。

第十三条 押品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 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押品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押品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押品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押品的重臵成本,然后估测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臵成本中扣除而得到押品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第十四条 上述三种基本方法适用的前提条件。 (一)市场法

1、具有活跃的公开市场;

2、具有可比性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 (二)收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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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评估押品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计量; 2、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比较、预测; 3、被评估押品的预期获利年限(押品寿命)可以预测。 (三)成本法

1、被评估押品处于继续使用状态; 2、具备可以利用的历史资料;

3、形成资产价值的各种耗费是必须的,且应体现社会或行业平均水平。

第十五条 押品价值评估时,要充分考虑押品在抵(质)押期间的有形与无形损耗、实际取得价格和物价水平、法定优先受偿权、变现能力、变现费用等多种因素,审慎确定押品价值。

第十六条 内部评估流程。

(一)内部评估人员对拟接受的押品进行调查(可与贷前调查一并进行)。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1、收集抵押(出质)人及押品的相关材料;

2、现场勘察、测量,核实押品数量、质量、型号、存放保管、周边环境等情况,做好查勘记录,必要时采集押品影像或图片;

3、核实押品的合法性和权属关系;

4、调查分析押品与借款人及贷款风险的相关性,押品与贷款之间是否存在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情况。

(二)内部评估人员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审慎评估押品价值。 (三)内部评估人员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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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出质)人和押品的基本情况;

2、评估目的、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评估过程、评估基准日; 3、价值变动趋势和变现能力分析、风险分析与提示; 4、评估结论、评估有效期;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6、评估人员名单。

对于金融质押品无须撰写评估报告;对于其他种类简单、情况较为清楚的押品,可适当简化评估报告内容。

(四)内部评估报告可与授信调查报告合并,经评估人员及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承担价值初评责任。

(五)风险管理部收到评估报告应进行押品合法性、变现性、权属、价值及初评合理性进行审核,撰写押品评估审核报告(可与授信审查报告合并),提出审核意见,经风险管理部审核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承担押品审核责任。

第十七条 外部评估流程。

(一)内部评估人员按照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对押品进行调查,做好现场查勘记录,收集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押品价值评估报告。

(二)内部评估人员对评估报告进行初审,主要内容包括: 1、评估中介机构资质和评估人员执业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评估报告是否有评估公司和评估人员签章;

2、评估假设、评估目的、评估方法的合理性; 3、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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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结束后,内部评估人员将初审意见形成报告(授信调查报告中陈述),连同评估报告一并交风险管理部,并承担价值初审责任。

(三)风险管理部按照初审的内容,对评估报告进行复审,在审查报告中陈述复审意见,承担复审责任。

认为外部评估存在问题的,可要求评估中介机构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解释,必要时可退回重评。

第十八条 对于信贷业务审批后委托评估中介机构进行押品价值评估的,审批前,内部评估人员应对押品进行调查和价值初评,相关内容应载入调查报告,并履行审查审批程序。审批后用信前,仍需按照外部评估流程对押品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确认价值作为设定抵(质)押担保的依据。

第四章 抵(质)押担保的设立和变更

第十九条 抵(质)押率是押品担保的债权本金与押品评估确认价值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抵(质)押率=押品担保的债权本金÷押品评估确认价值×100% 第二十条 XX村镇银行对不同押品分别设定了最高抵(质)押率,具体规定见《XXXX村镇银行押品分类、最高抵(质)押率》。

办理信贷业务时,经营行应综合考虑押品种类、变现能力、价值稳定性等因素,合理确定抵(质)押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另行追加抵(质)押担保,可不受最高抵(质)押率限制:

(一)借款人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行批准采用信用方式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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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二)已经办理了其他合法、足值、有效担保; (三)总行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单一押品的最高可用担保额度的计算。

单一押品的最高可用担保额度=该押品评估确认价值×最高抵(质)押率-该押品已提供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二条 组合担保最高可用担保额度的计算。对于一笔信贷业务由多种担保方式或多个押品提供组合担保的,应先分别计算各种担保方式、各个押品的最高可用担保额度,然后加总确定组合担保最高可用担保额度。

第二十三条 经营行根据有权行审批的担保方案,认真填写担保合同,按规定履行放款审核程序。放款审核无误后,将合同交有权签字人签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第二十四条 以金融质押品、存货、仓单、提单出质的,经营行应及时办理动产或权利凭证的核押、交付(止付)手续。以上市公司股票、基金份额、仓单等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押品质押的,应与客户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警戒线和平仓线。

第二十五条 担保合同签订后,抵(质)押登记手续应由两名XX村镇银行员工或由一名管户客户经理之外的员工,与抵押(出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共同办理(法律规定可由XX村镇银行自行办理或XX村镇银行受托代办的情况除外),并负责领取权属证书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 经营行原则上应在抵(质)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发放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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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时,可在落实有效担保、加强资金监管的前提下,先行发放贷款;在借款人取得相关权证后,及时办理房地产、汽车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信用存续期间拟变更(指追加、更换等情况)押品的,应按相关程序进行押品价值评估,经原审批行同意后,经办行须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经办行办理信用发放、展期、重组、担保方案变更等业务时,要确保抵(质)押担保的连续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脱保。

第五章 押品和权属证书的保管

第二十九条 对于法律规定应移交XX村镇银行保管、占有的押品或权属证书,XX村镇银行必须对其实施保管、占有。

对于需要移交第三方保管的押品,应签订三方保管合同或协议。 第三十条 抵(质)押的有价单证入金库保管,权属证书入重要空白凭证库保管。

第三十一条 抵(质)押的有价单证或权属证书移交保管前,参与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的经办人应将其复印,并归档至所属合同项下。

第三十二条 参与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的经办人、会计部门经办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有价单证或权属证书的核对、交接、登记、入库等手续。参与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的经办人应对移交的有价单证或权属证书的真实性负责,会计部门对其入库后的安全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抵(质)押有价单证或权属证书入库后,会计部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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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对或检查(客户部门至少每半年参与一次),确保有价单证或权属证书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十四条 押品所担保的XX村镇银行授信全部清偿完毕后,须按规定办理抵(质)押有价单证或权属证书的出库手续。出库时,会计部门经办人、注销登记手续经办人应在登记簿上登记并签字。

抵(质)押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XX村镇银行应及时将所保管的有价单证或权属证书等资料返还抵押(出质)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对于变更、处臵押品时需要返还有价单证或权属证书的,出库手续比照本条款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抵(质)押有价单证和权属证书原件是确保XX村镇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原则上不许借阅。因司法机关执行公务、外部监管机构或上级行实施审计或检查等原因确需借阅的,经有权人批准后可办理借阅手续,必要时应安排专人陪同。

借阅归还时,相关人员应一同参与核对,核对无误后及时办理交接、登记、入库等手续。

第六章 押品的贷后监管和风险预警

第三十六条 客户经理负责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可与贷后现场检查一并进行,也可单独进行。现场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押品种类、数量、质量、规格、型号是否与权属证书和抵(质)押清单记载内容一致;

(二)押品保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毁损、灭失、被征收或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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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第三方保管时,保管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押品出入库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押品核对是否相符;

(三)未经XX村镇银行书面同意,押品是否被擅自赠与、转让、出租、支用、划转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四)押品权属是否发生争议或变更;

(五)押品是否存在他方权利,如被冻结、查封、扣押、重复或二次抵(质)押;

(六)抵押的在建工程是否竣工或押品上是否形成新增财产,是否办理登记手续;

(七)应收账款的结算方式、账龄情况、贸易单据和账户的控制情况、借款人与交易对手是否存在商业纠纷;

(八)押品权属证书是否过期,登记是否失效; (九)保单是否到期或保险中断、撤销; (十)担保期间、诉讼时效、执行时效。

第三十七条 现场核查结束后,客户经理要形成核查报告。现场核查与贷后现场检查一并进行的,可不单独出具核查报告,但须按照贷后管理规定,在贷后检查表中记录押品现场核查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对于采用最高额抵(质)押的,原则上实行年度价值确认方式,在押品及其价值没有发生较大变化的前提下,一次确认后可一年有效;对于最高额抵(质)押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经营行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价值确认。

年度价值确认可结合客户续授信或年审进行,应采用内部评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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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可聘请评估中介机构人员协助评估,但不改变内部评估人员承担的评估责任。

第三十九条 押品贷后检查及价值确认应作为押品风险预警、第二还款来源风险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保障程度下降的押品应提出风险预警及提出变更担保、提前归还用信等措施。

第四十条 对于合同中明确约定警戒线和平仓线的押品,要建立盯市制度,加强价值监控,触及警戒线时要及时采取防控措施,达到平仓条件时应进行平仓。

第四十一条 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在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下列风险之一的,可通过内部网站、风险提示函、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表等载体,及时提出风险预警:

(一)押品价值快速或大幅下降; (二)押品变现能力弱化甚至丧失;

(三)押品价值重估后,当前的抵(质)押率超出XX村镇银行的规定或该笔信贷业务审批时的抵(质)押率,且不能提供合法、足值、有效担保;

(四)抵(质)押权出现争议或纠纷;

(五)押品与借款人及其贷款风险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且借款人经营或收入状况可能出现不利变化或已经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六)押品保管不善; (七)其他风险情形。

第四十二条 出现风险信号后,经营行应制定并组织实施风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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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授信、停止用信、变更担保、提前收回贷款、贷款重组等。

第四十三条 在风险处臵过程中,风险管理部发现经营机构风险处臵不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反馈和报告义务的,应督促经营行改正。

第四十四条 风险信号发布单位应视风险化解情况,决定是否调整、解除已发布的风险信号。

第七章 押品的返还与处臵

第四十五条 押品所担保的XX村镇银行信用已全部清偿,在抵(质)押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银行应及时将所保管的有价单证或权属证书等资料返还抵押(出质)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四十六条 押品所担保的银行信用已部分清偿,抵押(出质)人要求释放押品的,报总行同意后,经办行应根据还款进度,分次办理解押手续,不得提前、超比例返还押品。分次解押后的担保应不弱于解押前的担保,且对剩余押品的处臵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未能按期清偿债务或发生合同约定的实现抵(质)押权情形的,应立即启动押品处臵程序,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及时实现抵(质)押权。

押品处臵原则上优先采用拍卖、变卖等方式收回债权。不适合拍卖、变卖或采用其他方式能够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协议处臵或其他方式处臵。实施以资抵债的,按照以资抵债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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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XX村镇银行以依法处臵押品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应就不足部分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第四十九条 实现抵(质)押权所得价款必须按规定入账,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XXXX村镇银行银行押品分类、最高抵(质)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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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9d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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