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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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
2017年12月8日发布 2018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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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基本规定.............................................................................................. 1 2. 城市公共体育场用地控制指标 .......................................................... 3 3. 城市公共体育馆用地控制指标 .......................................................... 4 4. 城市公共游泳馆用地控制指标 .......................................................... 5 附加说明 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名单 .............................................. 7 附件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条文说明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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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
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公共体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编制本指标。
1 基本规定
1.1 本指标适用于城市中独立占地的新建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项目。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1.2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节约优先的原则,在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现状布局,科学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
1.3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宜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与已有的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馆等统筹布局,并可作为城市应急避险场所使用。
1.4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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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照体现本指标所确定的用地规模进行规模核定,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规模核定情况专篇进行情况说明。
1.5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土地供应阶段,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出让合同中,应依据本指标明确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控制要求。
1.6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本用地指标规模。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本指标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相关政策要求,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论证。
1.7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总平面布局应满足以下节约和合理使用土地的要求:
(一)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用地内的建筑物、场地设施和道路,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
(二)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用地内的建筑物及其布局,应考虑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相应体育运动项目场地的朝向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形体。
(三)多个公共体育场馆集中建设时,应综合利用配套场地及设施用地、绿化用地与交通用地等,提供绿色共享空间。
(四)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应在满足服务功能、公共安全和交通组织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
(五)分期建设多个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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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时,应远近结合、统筹规划。场馆建设应合理布局、适当集中。
1.8 本指标是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用地审批、土地供应、供后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确定用地规模的依据和尺度。
1.9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本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指标的规定。
2 城市公共体育场用地控制指标
2.1 城市公共体育场用地包括体育场建筑用地、配套场地及设施用地、绿化用地、交通用地等四类用地。
体育场建筑是城市公共体育场的主体建筑;配套场地及设施用地包括室外热身场地(包括田赛与径赛的热身场地等)、附属用房(检录处、售票处、门卫、场地边的更衣室、器材库房、独立卫生间等)和配套设施(不具备市政条件的城市需要设置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泵房等);绿化用地包含绿地和广场用地;交通用地包含道路用地及停车场用地。
2.2 城市公共体育场用地控制指标不应大于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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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城市公共体育场用地控制指标
座席数(座) 40000-30000 29999-20000 185200-156100 19999-10000 86400-63400 9999-5000 63400-51900 4999以下 51900 用地面积(m2) 207900-185200 注:表中公共体育场的用地面积均为上限指标,当座席数在表中未显示时,其用地面积应采用插值法计
算。计算公式如下:
S = S2 + (S1-S2 ) / (N1-N2) × (N- N2) S:拟建坐席数体育场用地面积 S1:拟建坐席数上分档限用地面积 S2:拟建坐席数下分档限用地面积 N:拟建体育场座席数
N1:拟建坐席数上分档限座席数 N2:拟建坐席数下分档限座席数
2.3 超过40000座以上的城市公共体育场,用地规模确定应根据土地使用标准的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3 城市公共体育馆用地控制指标
3.1 城市公共体育馆用地指标包括体育馆建筑用地、配套场馆及设施用地、绿化用地、交通用地等四类用地。
体育馆建筑是城市公共体育馆的主体建筑;配套场馆及设施包括热身场馆、附属用房(售票处、门卫等)和配套设施(不具备市政条件的城市需要设置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泵房等);绿化用地包含绿地和广场用地;交通用地包含道路用地及停车场用地。
3.2 城市公共体育馆用地控制指标不应大于表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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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城市公共体育馆用地控制指标
座席数 (座) 用地面积( m2) 15000-10000 含冰球或体操场地 72800-56300 9999-6000 含冰球或体操场地 56300-43900 不含冰球或体操场地 35500 5999-3000 不含冰球或体操场地 32500-19900 2999-1500 不含冰球或体操场地 19900-14400 1499以下 不含冰球或体操场地 14400 注:表中公共体育馆的用地面积均为上限指标,当座席数在表中不显示时,其用地面积应采用插值法计
算。计算公式如下:
S = S2 + (S1-S2 ) / (N1- N2) × (N- N2) S:拟建坐席数体育馆用地面积 S1:拟建坐席数上分档限用地面积 S2:拟建坐席数下分档限用地面积 N:拟建体育馆座席数
N1:拟建坐席数上分档限座席数 N2:拟建坐席数下分档限座席数
3.3 超过15000座以上的城市公共体育馆,用地规模确定应根据土地使用标准的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4 城市公共游泳馆用地控制指标
4.1 城市公共游泳馆用地包括游泳馆建筑用地、配套场馆及设施用地、绿化用地、交通用地等四类用地。
游泳馆建筑是公共游泳馆的主体建筑;配套场馆及设施包括热身场馆、附属用房(售票处、门卫等)和配套设施(不具备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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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条件的城市需要设置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泵房等)。绿化用地包含绿地和广场用地;交通用地包含道路用地及停车场用地。
4.2 城市公共游泳馆用地控制指标不应大于表3的规定。
表3 城市公共游泳馆用地控制指标
座席数 (座) 用地面积( m2) 4000-3000 含跳水 36900-33100 2999-1500 含跳水 33100-25900 不含跳水 24800-17600 1499-1000 不含跳水 16900-16300 999以下 不含跳水 16300 注:表中公共游泳馆的用地面积均为上限指标,当座席数在表中不显示时,其用地面积应采用插值法计
算。计算公式如下:
S = S2 + (S1- S2 ) / (N1- N2) × (N- N2) S:拟建坐席数游泳馆用地面积 S1:拟建坐席数上分档限用地面积 S2:拟建坐席数下分档限用地面积 N:拟建游泳馆座席数
N1:拟建坐席数上分档限座席数 N2:拟建坐席数下分档限座席数
4.3 超过4000座以上的城市公共游泳馆,用地规模确定应根据土地使用标准的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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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名单
主编部门: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主要编制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北京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郑凌志 范树印 田文彪 罗 明 黄 清 杨 红 雷逢春 黄新伟 张 播 张 莹 陈振羽 赵文凯 殷 丽 邱 玲 王 迁 王大卫 陈雪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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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霆王春宇涂英时 吕铁杭
附件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
条文说明
1.基本规定
1.1 本条说明了本指标的适用范围。公共体育场馆是指公众开展体育竞赛、训练和健身休闲等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馆,此次标准包括体育场、体育馆和游泳馆。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既有场地和设施,当需新增用地时,其用地规模应控制在本指标相同建设规模工程用地指标范围内。
1.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要求,应在节约优先的前提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结合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的现状布局,尽可能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
1.3 本条是通过统筹使用各种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措施。尽量利用已有现状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统筹布局,综合考虑,体育场馆也可作为城市应急避险的场所使用。
1.4 本条说明了本指标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应用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规定,应依据土地使用标准要求,合理测算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范编报建设项目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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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
1.5 本条说明了本指标在土地供应阶段应用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及时增补土地使用标准的相关内容。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时,要明确规定或核定建设项目用地面积控制要求、违规违约责任等。
1.6 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本用地指标的规模。对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本指标的,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6号)要求,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进行建设项目节地评价专家论证。
1.7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城市公共体育场应在满足服务功能、公共安全和交通组织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附属设施和停车设施,尽可能的节约集约高效使用土地。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占地较大,在规划布局、建筑设计、建设实施中应强调对城市土地资源的节约和合理使用。充分利用地形条件与气候条件,共享使用附属设施和绿化空间,注重远近结合,重视地上地下空间资源的综合利用。
1.8 本条说明了本指标的作用。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对于土地使用标准的作用进行了界定,是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用地审批、土地供应、供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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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等环节确定用地规模的依据和尺度。
1.9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指标的规定。
本指标是在一定条件下确定的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用地指标上限,实际用地面积应根据工程设计方案经计算确定,用地规模不应超过本指标。
2. 城市公共体育场用地控制指标
2.1 本条说明了体育场的主要用地构成,其中不包括城市代征用地。
(1)城市公共体育场包括体育场建筑用地、配套场地及设施用地、绿化用地、交通用地四类用地。体育场是公共体育场的主体建筑;配套场地及设施包括室外热身场地(包括田赛与径赛的热身场地等)、附属用房(检录处、售票处、门卫、场地边的更衣室、器材库房、独立卫生间等)和配套设施(不具备市政条件的城市需要设置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泵房等);绿化用地和交通用地是公共体育场的室外工程用地,绿化用地包含集中绿地和分散用地及广场用地;交通用地包含道路及停车场用地。
(2)本指标依据标准模型计算各级体育场的占地面积。 体育场建筑用地面积=看台投影面积×调整系数+标准场心面积。体育场在20000座席(含)以上时,调整系数为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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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场心面积为19232m;20000座席以下时,调整系数为1.05,标准场心面积为18699m。
体育场配套场地及设施用地面积=室外热身场地面积+附属用房和配套设施用地面积。
体育场在20000座席(含)以上时,一般同时服务于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因此根据赛事需要设置了室外热身场地,其中径赛热身场地面积为19232m,田赛热身场地面积为8600m,附属用房和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为2000m;20000座席以下时,不设室外热身场地,附属用房和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为1500m。(热身场地、附属用房和配套设施用地面积综合普查数据、使用情况、实际需求等因素确定。)
(3)绿化用地主要包含集中绿地和分散绿地及广场用地,依据《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51163-2016),“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5%。”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绿化用地按照总面积的35%核算。
(4)交通用地包含道路用地及停车场用地两部分。建设项目场地内的道路广场用地在规范上没有统一指标,主要根据调研数据和部分场馆平面图的核算的数据,按照占总面积15%的比例进行核算。体育场在20000座席(含)以上时,停车场用地面积按照3.5个车位/百座席,每个车位25m计算;20000座席(不含)以下时,停车场用地面积按照2.5个车位/百座席,每个车位25m计算。
2.2 通过对《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公报》现状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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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数据和体育场发展趋势的分析,本条明确了体育场座席数,并以表格的方式分别给出用地指标。
(1)在指标的实际使用中,设计的观众座席数量一般与本表不完全吻合,可首先对座席数采用以百人为单位四舍五入的方式取整,再按插值法确定用地指标。
(2)体育场在20000座(含)以上时,一般同时服务于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因此根据赛事需要设置了室外热身场地,增加了附属用房和配套设施用地面积。
(3)指标制定过程中,绿化用地与交通用地的所占比例按照适用的调研数据及城市规划部门的有关技术管理规定选取。
(4)指标规定了体育场建设用地的主要构成,是为了明确计入指标的各项设施,避免遗漏或其他无关建设内容计入。但是,由于各项目的建设条件不同,因此对各类用地的比例、用地面积不做出规定(绿化用地35%、交通用地15%仅为核算总用地面积使用)。在建设项目具体实施中,还可能会有一些其他的规划设计条件,例如代征道路或公共绿地等,这些额外增加的用地面积不在本文中统一体现,因此应当另行计算。
2.3 公共体育场用地指标作为技术标准,是对有关政策的落实和支撑,本着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结合公共体育场的建设使用、运营维护等情况来看,不适宜建设规模过大的项目。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6号)的要求,对于超标准和无标准的建设项目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因此超过40000座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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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体育场,用地规模应根据土地使用标准的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论证。
指标使用示例说明 计算示例:
某城市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建设座席数为28000座体育场一座,用地取值范围在185200~156100 m2之间。根据插值法计算,以20000座为基数每增加一个座位,所需增加的用地面积为:(185200-156100)/(29999-20000)=2.9m2,则该体育场用地面积应为:156100+(28000-20000)×2.9=179300 m2。
如果该城市经济水平较发达,群众体育运动需求较高,根据实际需求再设5000座体育场,查表1,可知体育场用地规模为51900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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