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简答及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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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简答题

1.简述行政法的法源?

答:行政法的法源分为:(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6)我国政府签订、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 2.简述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

答:(1)制裁的性质不同;(2)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3)惩罚的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4)制裁的机关不同;(5)做出处罚的形式不同。 3.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答:(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与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4.简述行政合同的特征。

答:(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3)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5.简述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某执行公务的人员;(2)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3)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4)承担行政责任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6.简述行政案件的执行根据。

答:(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件;(2)行政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依法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7.简述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

答:(1)具有国家强制性;(2)具有较强执行色彩;(3)按照一定层次和结构组织。 8.简述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

答:(1)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相对于原告、被告而言,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在诉讼期间参加诉讼; (4)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9.简述行政主体的特征。

答:(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0.简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答:(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当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之上;(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乎情理。 11.简述行政复议的特点.

答:(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3)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

12.简述被授权组织和被委托组织的区别。

答:(1)性质不同;(2)产生依据不同;(3)行为后果不同。 13.简述行政救济的特征。

答:(1)行政救济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2)行政救济以行政争议为基础;(3)行政救济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14.简述行政法的作用。

答:(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促进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15.简述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

答:(1)法律依据;(2)隶属关系;(3)职责权限;(4)任职期限;(5)机构设置;(6)人员编制。 16.简述在我国行政处罚的分类。

答:(1)人身罚;(2)行为罚;(3)财产罚;(4)申诫罚。 17.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答:(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18.简述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

答:(1)立法的主体不同;(2)立法的来源不同;(3)立法的内容不同;(4)所立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5)立法的程序不同;(6)立法的形式不同;(7)立法效果不同。

19.简述执行罚的特点。

答:(1)执行罚一般用于不作为义务和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2)执行罚主要通过滞纳金表现出来,其数额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规定。(3)执行罚的数额从义务人应履行义务之日起,按日计算,可反复适用.(2分) 20.简述行政复议的排除情况。

答:(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3)此外,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也不能申请复议. 21.简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答:(1)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2)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3)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它能反映出行政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本质特征。

22.简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答:(1)主体合法(2)内容合法(3)程序合法 23.简述行政诉讼被告的特征。

答: (1)被告只能是行使管理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指控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以自己的名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历年论述题

1.论述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答: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纯属个人的行为。如民事行为,那么,国家就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各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原理。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在这种情形下,损害的发生由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引起,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尽管行政行为可能违法,但是国家仍然不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目前在我国除《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情形下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外,尚无其他法律对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项任务将会由《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单行法律去完成。 2. 论述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要件。

答: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是作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内及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行政争议。 4.原告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5.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进行了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3.论述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区别。

答:(1)行政监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且仅仅是行政机关,主体单一:而监督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主体呈现出多样性。

(2)监督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象只是国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而行政监督的监督对象不仅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而且还包括部分非国家机关。

(3)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监督程序不同。前者是立案、调查、结论、外分等,后者则是听取汇报、评议、视察、质询、批评、审判等。

(4)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权力依据不同。前者是行政权,后者则是立法权、监督权、审判权、检察权、公民的申诉控告权等。 (5)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属性不同。前者纯系一种行政行为,后者是行政行为之外的行为。正是由于这种区别,使二者产生了上面主体、对象、程序、依据等方面的差别。 4.试论述行政许可的作用。

答:(1)行政许可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 (2)行政许可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民众的权益; (3)行政许可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4)行政许可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

(5)行政许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健康、协调发展。 5.论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答: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无论有无成文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运用权力时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动机正当要求行政机关不能以执行法律的名议,将自己的偏见、歧视、

恶意等强加于公民和社会组织;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如果在具体处理案件时,重者轻处,轻者重处,显然违反常规和处罚要求,不符合行政合理性的要求。

6.论述行政法制监督的构成.

答: 行政法制监督是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个部分构成。(1分)

(1)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其中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监督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属于权力性监督,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所进行的监督属于权利性监督。(5分)

(2)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和被授权的组织中的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4分)

(3)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监督国家公务员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7.试述行政法的特点。

答:(1)没有完整、统一法典;(2)表现形式多样;(3)行政法规范数量多、内容广泛;(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易变性;(5)程序性规范与实体性规范共存。

8.论述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答:(1)选择复议原则.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简言之,在我国,复议不是进行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是否经过复议,由相对方自己选择。(3分)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有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认为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影响、妨碍或者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3分)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此与民事诉讼完全不同。其根据是,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一旦作出即应推定其为合法,亦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先定力。(2分)

(4)不适用调解原则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行政诉讼中不适用的根本原因在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其行使法定职权的表现,而对于这种法定职权,行政机关不得放弃或者让步,否则即构成失职。因此,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合法,或者是违法,没有第三种可能。

(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司法变更权涉及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因此,各国在规定法院所享有的变更权时都极为慎重。(2分)

9.论述行政行为的特征。

答:(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 (4)行政行为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10.论述行政诉讼法的作用。

答:(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地使用法律,作出正确判断,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理行政案件。

(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用专章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中的权利;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首先是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其次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分析题

1、案情:2000年1月14日,某县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公民李某处以12日行政拘留。李某不服,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根据所学知识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对此案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是哪一个? 2.李某能否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3.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什么时间内? 答:1.该公安局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和该公安局的上级公安部门均有权管辖。(5分)

2.李某如不服处理,可以不经复议就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可以复议也可以诉讼。(5分) 3.《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是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5分)

2、案情:2003年3月20日,某县某镇政府工作人员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为由,将孙某、蔡某夫妇家的一台54厘米彩色电视机带走。同年4月1日,镇政府工作人员又在蔡某任教的学校将其带走,次日放回。孙某将镇人民政府告上了县法院。

问题:1.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谁? 2.镇政府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答:1.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孙某、蔡某夫妇和镇政府。(6分)

2.镇政府将彩电带走以及将蔡某带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3分)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2分) 镇政府没有扣押相对人的财产以及限制相对人人身自由的权力。(4分)

3、甲某因琐事与乙某发生争吵,进而互殴。某市B区公安分局决定对甲某拘留10天,对乙某予以警告,甲某不服,向位于B区的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将对甲某的处罚改为拘留1天。甲某仍然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根据所学行政诉讼相关知识分析本案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1)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3分)

(2)《行政诉讼法》规定(2分),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因此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5分)

4、 张氏兄弟二人合开了一家电脑公司,经营电脑网络产品,兄弟二人为了招揽顾客,就在公司门口打出广告,凡在本公司购买商品满500元者,可用本公司的IP电话免费拨打5分钟国际长途电话。过了一段时间,当地公安局以该公司经营基本电话业务、扰乱电信市场为由,对张氏兄弟立案侦查。并对张氏兄弟收取“保证金”600元,没开收据。张氏兄弟以公安机关违法收取“保证金”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财产。

问题:1.此案属于什么性质的诉讼?为什么? 2.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 答:1.本案属于行政赔偿诉讼。(需要展开论述)(9分)

2.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为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是否合法。(6分)

5、张某申请并经过村民组、村委会、乡政府批准,在乡政府领取宅基地使用证和农房准建证后,在已规划的耕地上建房3间,县土地管理局发现张某建房所在地为耕地,未经县政府批准,属违法占地,对其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拆房退地。张不服,向县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土地局处罚决定。同时提出,如乡政府的批准无效,必须拆房,应由乡政府赔偿损失。乡政府则认为张某以弄虚作假行为通过熟人获得了乡政府批准。乡政府已对直接责任人作了处分,拆房一切损失应由张负责。

问题:1.本案中乡政府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2.人民法院如果撤销县土地局的处罚决定,要求具备什么条件? 3.人民法院若维持县土地局的处罚决定,你认为理由是什么?

答:(1)本案中乡政府是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5分)

(2)《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能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5分)

(3)《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居民使用耕地建造住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级人民政府如批准农民在耕地上建住宅,即是越权。(5分)

6、2003年9月6日,农民甲某趁夜晚无人之机,在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屠宰了一头病死猪准备出卖.该市畜牧局得知后,遂决定立案查处.同年8月27日,畜牧局以食品经营处负责人乙某为甲某提供屠宰场所为由,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乙某不服,便将畜牧局告上了法庭.

2004年5月11日,B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的经营性质是非法人的国有经营单位,属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告资格中的其他组织,而乙某只是该经营处的负责人,因此,被告不能直接对原告本人进行处罚,而应该对该组织进行处罚.故法院作出了因为该市畜牧局作出的处罚主体错误,予以撤消的判决.

问题: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否能够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什么? 2.本案中市畜牧局应以谁为处罚对象?为什么? 答: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8分)

2.市畜牧局应当以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为行政处罚对象,不能直接对乙某本人进行处罚。(7分)

7、某县卫生局与县防疫站联合对本县食品行业进行食品卫生大检查,发现个体摊贩李某出 售已过保质期的变质酱油,双方立即共同作出决定,责令李某停止销售并销毁全部变质酱油并处以罚款3000元。李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减少罚款数额。 问题:根据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的被告应当是谁?并说明理由。

答:(1)本案应由县卫生局和县卫生防疫站作共同被告。(7分)

(2)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的处罚决定是由县卫生局和县卫生防疫站联合作出的,因此他们是共同被告。(8分)

8、甲某因琐事与乙某发生争吵,进而互殴。某市B区公安分局决定对甲某拘留10天,对乙某予以警告,甲某不服,向位于B区的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将对甲某的处罚改为拘留1天。甲某仍然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根据所学知识分析本案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答:(1)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2)经复议的案件,复汉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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