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问责办法

更新时间:2024-01-26 09:0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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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增强全员合规风险管理意识以及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与主动性,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加快内控长效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ⅩⅩ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活动实施方案》、《ⅩⅩ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罚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规风险管理问责,是指对全辖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

第三条 合规风险管理问责与各单位、工作人员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问责原则

第四条 合规风险管理问责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单位或个人一旦被发现并经查实有违规违纪行为,不论错误大小,是否形成损失,一律追究相关人员的违规责任。

(二)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责任的同时,必须把整改落实到位,不能一查了事,避免屡查屡犯。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不能以惩处为目的,要在惩处的同时,加强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合规经营意识;对于屡查屡犯,屡教不改的,要停岗学习,直至测试合格,

使每个员工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避免无知犯错。 第三章 问责范围

第五条 全区信用社及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行为及联社经营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各项决定、命令不力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部署的工作任务而影响联社工作整体推进的;

(三)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下级报告、请示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对内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五)对群众反映强烈并经查实的问题有条件处理而不及时处理的; (六)对群众反映的属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不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或在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信用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问责机构

第六条 合规风险管理问责实行分级负责、条线管理、各司其职、全面监督的办法。

(一)各业务条线的主管职能部门、各信用社领导班子对本条线、本机构的违规问题进行问责;

(二)联社合规风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合规风险管理全面问责及问责

工作,在问责方面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 2、审议调查报告; 3、作出处理决定;

4、做好上级行办交办的问责事项,接受上级合规风险管理机构的检查和督导。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七条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合规风险管理问责的信息来源: (一)各业务条线、各分支机构日常业务检查发现的问题;

(二)其他人员、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申诉; (三)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的事实与建议; (四)其他有关问责的信息来源。

第八条 得到上述信息来源的,问责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开始调查工作,并向上级领导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处理的具体建议。

第九条 问责机构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应将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问责对象,并书面告知提出问责批示或建议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十条 处理决定为书面形式,在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由问责机构向被问责人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列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问责人有申请复核调查权利。

第十一条 被问责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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