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微博传播与公共领域建构的几点思考

更新时间:2023-06-02 11:00: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关于微博传播与公共领域建构的几点思考

自2009年8月新浪开办微博平台,微博逐渐在中国普及。到今天,微博已经开始产生了全面的社会影响。近几年从郭美美网络炫富引发的国人对中国红十字会的追问到陕西安监局局长“表叔”杨达才的落马,微博在其中都可谓功不可没。正是由于微博将网民之间的社会网络连接起来,构成一个庞大的传播网络,才使微博在不少热点事件中成了传播的起源点和主要的舆论酝酿平台,微博中形成的舆论和微博中的事件也会与现实互动,并影响着事件的进程,对社会价值体系产生影响。鉴于此,不难看出微博传播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公共领域的建构。

此外,当前党政机构与领导干部开微博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微博问政”更成了“官民”沟通的新渠道。其实早在1998年,西方学者凯尔纳就认为网络能拓展公共政治参与,并创造崭新公共领域。从当前微博产生的影响以及其强大的传播网络而言,微博所构建的公共领域确实比以前任何时代的公共领域更加宽广和扩大。从单个案例来说,微博传播积极地推动了公共领域的建构,如广州“房叔”和陕西“表叔”的纷纷落马等等。但能否从这些个案来判断网络媒体或者说微博传播就建构了中国媒体公共领域的全部呢?个案虽然显示了整体的某些特征,但从整体而言,微博作为公共领域存在的问题依然还比较多。

一、 微博传播内容上的“微”型化和传播的碎片化带来的“伪公共领域”

首先,微博内容上具有“微”的特点使得微博切入方式是碎片化的,或现场记录、或灵感突现、或自言自语、或情绪宣泄。而当下的微博中大量的都是情感宣泄,是一个狂欢的广场。虽然,微博的特点是分享自我的感性平台而非追求理性公正的官方媒体,因此相比正式场合的言论,微博上的言论随意性更强,主观色彩更加浓厚,相应地对其言论自由的把握尺度也更宽。[1]但微博上公私领域其实依然是比较模糊的,微博也可以是一个会客厅,变成一个公共场所。2010年“画家赵庭景美”选择在微博上直播其丈夫“北京陈青蓝”和第三者“爱伺机摸人”“捉奸在床”的过程,迅速引起了网友的围观和评论。“捉奸在床”无论如何都是私人领域,而将其放入微博,也就将其带入了公共领域。这不仅是对个人隐私的伤害,而且它的进入也挤占了公共空间和资源,使那些更加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件减少了被关注和公开透明的机会。这也使得公共领域对公共权力的批评会削弱,乃至消解。因此,哈贝马斯说,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混杂、混同是一种伪公共领域。

其次,碎片化的表达,使得微博信息呈现碎片化和浅层化的趋势。据2010年发布的DCCI中国互联网微博与社区调查研究显示,64.9%的女性用户,48.3%的男性用户喜欢用微博记录自己的心情。这使得微博成了很多人自言自语的平台,其中充斥着大量的“口水”。为了使某些话题引起关注,在“粉丝决定影响力”的背景下,有些微博的发布者甚至“语出惊人”。完全不考虑微博作为公共领域存在的因素而发言谨慎。

二、 娱乐化的倾向

微博的作用本应是表达和传播,而在中国,微博的价值取向就是娱乐,以新浪为例,动用的就是明星团队和加V的顶级区分,依靠在名博中积攒的大量明星、意见领袖和行业领袖资源,新浪微博很容易就在转瞬之间拥有上万个认证账号,媒体发布近千万条微博,在明星效应的带动下,新浪微博月覆盖人数占据全国近五成的份额。[2] 在新浪推出的关注度排行榜上,前十名有八名是演艺明星,人们对娱乐的兴趣空前高涨,娱乐化的微博成为粉丝围观名人的新阵地。互联网观察员洪波说:“国内微博要想生存和发展就要走向娱乐化”。当本应成为草根自由表达的平台的微博被大量的娱乐化信息占据时,大众会陷入无意义的信息语境中,此时的微博又怎能扮演公共领域的角色?此外,当某些明星的微博让参与者变成了他的粉丝,也就变成了信息消费,当变成信息消费的时候,看似公共领域,实则在消减公共领域的理性精神和批判精神。而微博上一些娱乐化的表达,用威尔伯?施拉姆的说法,就是满足当下的快感,娱乐化表达变成了给当下参与者和消费者带来快感的信息,看起来讨论得很热闹,但娱乐化的倾向对于民主政治建设,没有实质性的推动。

三、 非理性表达的倾向

作为自媒体的微博,存在大量非理性的表达。不管是发布信息者还是围观者都显出非理性的一面。2012年7月10日,一名网友在微博上爆料,称从蒙牛优益C中喝出黑框眼镜。显然这是一条虚假的信息,是谣言。但在一天时间内,该微博的转发量迅速超过5000次,评论量超过1000条,再次将蒙牛推入了舆论关注的中心。很多网友也质疑该信息的真实性,指出明显是谣言。但谣言的无稽丝毫不影响微博的扩散和网友的娱乐。在该微博的回帖中,有大批网友要求喝出金条、喝出飞机、喝出银行卡等,这些恶搞的娱乐让一次虚假的“食品安全爆料”,变成了一场借食品安全为名的自我狂欢。哈贝马斯强调公共领域要进行理性的讨论,而这种非理性的言论恰恰在侵蚀公共领域,却使网民对真正需要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变得麻木不省。此外,微博上不少围观者缺乏基本的宽容。在微博上面对与己相异的观点时,少有人心平气和地探讨问题,常常是一言不合就口出秽语;而大量非理性的批评,比如地域

间的谩骂攻击,对某些当事人的跟风指责,甚至幸灾乐祸,在微博上也并不少见,这样非理性的情绪宣泄,也是对公共领域的侵蚀。

四、 微博问政渐成主流,但是否意味着微博已经成为公共领域?

当前微博已成为政府官员广泛获取舆情的主要渠道,官员开微博也蔚然成风。资料显示,截至2011年11月5日,新浪政务微博已达18694个,其中政府机构微博10023个,公务员微博8671个,几乎覆盖了中国内地所有省区市。微博问政渐成主流,微博也逐渐成了公共领域。但官员开微博,难免存在作秀的嫌疑。有记者在新浪微博上随机查阅,在数量庞大的官员微博中,确实也存在不少“死博”。经实名认证的江苏某地官员,微博只更新了6条,便不了了之。此外,也要看到,通过微博平台进行政务沟通的习惯尚未完全形成。人民网舆情监测室2012年8月发布的一份报告表明,在政务机构微博中,微博信息发布数在100条以下的情况占60%,而发布数量在500条以上的只占8%。而在发布的信息中又有多少是真正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是他们关注的社会现实问题呢?又有多少很好地实现了与民众的沟通呢?最后,政府官方开微博依然显示出国家的主导作用,如果国家的主导作用过于强大,也会约束微博作为公共领域的发展。显然,微博问政的真正实现和发挥作用并非容易,微博问政的效果需要做具体的分析。

五、微博成为公共领域需要注意的问题

那么,在微博传播时代,要想使微博扮演公共领域的角色,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首先要有一个场所或媒介,它尽可能多的向人开放,人们可以在其间自由表达和交流多种多样的社会经验;[3]第二是私人组成的公众。公众具有独立人格,能够在理性基础上就普遍利益问题展开辩论,各种论点和意见可以通过理性的讨论来展开交锋;第三是能够就普遍利益问题进行自由辩论,进行理性公开批判并达成共识,形成舆论。

以哈贝马斯所提出的这三个条件来反观微博,不难发现微博离真正的公共领域还任重道远。第一,微博中公众可以对他们所关心的问题进行自由、平等和深入的讨论,而不必受权力、习惯势力和传统观念的约束,为公众话语权的实现提供了有效保障。 但这个空间的自由交流程度是多大呢?以当前的情况看,仍然受到很多限制,包括权力的限制。当一种声音比较弱小的时候,权力不会控制它。但是越来越强的时候,权力就会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去控制与管理它。所以虽然自由是有的,但是自由的程度还是有限,把关人依然起着作用。把关人依然可以通过删微博、禁止转发、评论或以某种方式将某些内容放到更显著的位置,吸引人们的眼球等把关手段实现控制。因此,就这一点而言本质上还是需要信息更进一步公开和

透明化,需要制度的建设。另外,微博可能会受到经济利益的影响。如近几年出现的“水军”就是一种通过伪造民意来实现意见把关的手段,其中很多和商业因素有关,表明微博传播受到了经济利益的侵染。

第二,公众具有独立人格。网络中参与者一般都是匿名的,具有虚拟性的特征。也正是由于虚拟的特征,网民相对现实世界而言在网络世界中能自由的发表言论。但虚拟性也滋生了很多非理性的言论。从哈贝马斯的理想角度出发,没有实名,只是一个随便的账号就可以随便发言,当人们不敢公开表明自己的身份时他也无法真正承担责任。因此,此时的讨论很可能是非理性的,会消解公共领域。从这个层面而言,公众要具有独立人格,能平等理性参与交流,本质上还是需要提高公众的媒介素养,提高公众理性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具备社会责任意识,以建设性的态度参与,遵守法律制度和规范。

第三,自由辩论,理性公开批判达成共识。现实的情况是有些可以辩论批判,有些话题却不能自由辩论和批判。比如关于“钓鱼岛事件”,在微博上显然是不能自由充分交流的。而理性批判如前文所述在当前的微博环境中也并不乐观,加上作为普通公众要想使自己微博上的某些信息受到关注并被广泛转发评论,最后达成共识形成舆论,其实并不容易。

哈贝马斯所说的理想的公共领域终究是一种理想,现实中会受到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力的侵染。虽然微博的出现确实使理想的公共领域成为可能,但公共领域的建构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最终还需要体制改革和制度的完善,需要公众媒介素养的提高。(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学院新闻传播学院)

注释

[1] 《微博属性,溶合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各自法则》,《南方都市报》,2011年9月2日。

[2] 李伶俐:《微博热的冷思考——兼论微博碎片化的特征及影响》,《新闻爱好者》,2011年第5期。

[3] 彭兰:《网络传播概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17页。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8z1.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