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古斯丁神学自然法思想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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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古斯丁神学自然法思想浅析

作者:胡菁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1期

摘 要 在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中,奥古斯丁是一个绕不开的人物。他所提出的“永恒法”的概念,是古希腊、古罗马自然法转化为中世纪神学自然法理论的关键所在;其从“原罪”出发对世俗统治的合理性与人的守法义务所作的论证,使基督教教义成功地融入了中世纪早期政治法律制度的构建当中。奥古斯丁对中世纪法学理论之发展所做出的卓越贡献应当得到我们的肯定。

关键词 奥古斯丁 中世纪 神学自然法 教会法

作者简介:胡菁,在读研究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外国法律史。 中图分类号:D90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007-03 奥古斯丁是中世纪早期基督教神学、教父哲学的重要代表人物。其论著涉及哲学、神学、历史、文学、美学等诸多领域,用博学多才来形容这位神学家并不为过。然而,虽然奥古斯丁本人对法律多有涉猎,同时也精于修辞学和雄辩术,但却几乎未曾对法律进行过专门的论述。如今,学者们只能从他浩如烟海的著作中摺取有关其法学思想的只言片语,以此总结出他的法律思想体系。但尽管如此,在法律思想史上,特别是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中,奥古斯丁却是一个绕不开的人物:他所提出的“永恒法”的概念,正是古希腊、古罗马自然法转化为中世纪神学自然法理论的关键所在,其从“原罪”出发对世俗统治的合理性与人的守法义务所作的论证,使基督教教义成功地融入了中世纪早期政治法律制度的构建当中。 因此,尽管我们不能称奥古斯丁为一个纯粹的法学家,但他对中世纪法学理论之发展所做出的卓越贡献却应当得到肯定。

一、 永恒法与世俗法 (一) 永恒法与世俗法的涵义

1. 永恒法。自古希腊时代以来,似乎就存在这样一个共识:在世俗法之上存在着更高的标准,它是衡量世俗法的尺度,可使世俗法归于无效。古希腊悲剧作家索福克勒斯在《安提戈涅》中的台词至今仍被人们频繁引用为自然法学派的标志性观点。从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定义中我们也能看出古希腊哲学家浓厚的自然法思想。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明确指出了自然法的特征:至上性、普遍性和永恒性。至古罗马晚期的法学家又将法律分为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三种,并认为万民法是自然法之体现。因此,在进入中世纪之前,人们对自然法的认识处于这样一种状态:尽管没有人能说明它到底意味着什么(或是自然规律,或是伦理道德,或是二者的合体),但所有人又坚信它确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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