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中级经济法第五章(4)-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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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合同法总则

三、合同的履行 2.撤销权的消灭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撤销权诉讼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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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解释】(1)在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2)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经到期,但甲公司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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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对丙的债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甲公司的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2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公司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公司主张 D.乙公司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公司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撤销权

【答案】BC

【解析】(1)选项AB: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而非代位权);(2)选项C: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3)选项D: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四、合同的转让(★★★)(P285-286) 1.合同权利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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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主债权时,也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的情形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委托合同、雇用合同、演出合同);

②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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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义务转移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3.合并、分立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2011年单选题)

【相关链接】(1)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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