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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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

各区(县)建交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韩正市长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市建交委《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防火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建交[2010]1033号)规定,强化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市建设交通委决定,自即日起组织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督查重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督查重点:区域内“同体”建设工程、装饰工程、已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工程、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工程以及被举报、投诉工程。 二、督查内容

(一)区(县)建交委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

(二)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建设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及工地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等人员持证及在岗情况;

(四)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等情况。 (五)工地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三、时间安排

11月29日至12月10日,连续两周为集中督查期;12月13日至12月17日,一周时间为整改复查期。 四、督查方式

采用暗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突出突击检查。 五、督查要求

(一)市建设交通委组织督查和处理小组,实行“三强”即强管、强查和强处的集中督查。 (二)近期各区(县)建交委进一步动员部署和加大整治力度。

(三)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企业法人代表、工地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层层落实责任,发现安全隐患,严格落实措施进行整改;

六、公布举报、投诉电话:64434364,接受市民与施工作业人员的公开监督。 七、处理结果

(一)对督查所发现的问题,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及时、有效进行整改,未经整改不得继续施工;

(二)对督查中所发现存在问题的工地,各地区应加大整改复查力度,复查情况及时上报督查组,督查组将进行突击抽查;

(三)对督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个人,将依法严格实施查处。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8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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