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混砂浆购销合同

更新时间:2023-08-16 04:26:01 阅读量: 教学研究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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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混砂浆购销合同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为了规范干混砂浆的购销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技术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就 工程建筑砂浆采购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使用建筑砂浆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结构类型 3、建筑面积 4、工程地点 5、监理单位 6、建设单位 7、砂浆的使用部位 8、预计使用数量(根据规格填写) 第二条 干混砂浆价格及干混砂浆的基本情况; 1、价格表

干混砂浆价格及干混砂浆与传统砂浆对照表

注:1)砂浆运输费:20公里以内20元/吨,20公里以外每吨每公里增加2.00元。 2)袋装砂浆价格中已含装车费。

3)砂浆移动筒仓租金每天50元,押金5000元。

4)砂浆专用移动筒仓进出场费:20公里以内500元,20公里以外根据运距另行定价。

5)砂浆泵租赁费:垂直运输距离40m以下300元/天;垂直运输距离40m以上500元/天。

2、干混砂浆执行标准:普通干混砂浆按照GB/T25181-2010《预拌砂浆》,JC/T2089-2011《干混砂浆生产工艺与应用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及规范执行。

3、包装标准

4、供应时间,自月日止,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供应计划供料。

5、供应计划 甲方应根据图纸设计的强度等级和工程进度提供供应计划书。没有计划书的,应以委托单的形式提前二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合理的安排生产。 第三条 付款方式;

经双方协商采用

A、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在甲方最后一次提货时一次付清。

B、按月付款 每月25日甲乙双方核对当月供货量及价格总额,甲方于次月10日前全额支付上月货款。

C、乙方向甲方供应至吨时,双方在三日内完成本阶段结算工作,由甲方支付该货款 %后。余款在砂浆供应完毕后10日内一次付清。

第四条 移动筒仓的租赁与结算方式;

1、干混砂浆施工现场移动筒仓可由乙方租赁给甲方使用,移动筒仓以个为单位。由于我市干混砂浆属于推广使用阶段,乙方免租提供一个筒仓供甲方使用。自第二个筒仓起每个按干混砂浆报价单中筒仓租赁价格执

行,若筒仓进出厂时需要使用吊车,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有义务在乙方调试的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协助。

2、乙方按甲方要求准时将移动筒仓送至施工现场,安装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移动筒仓的安装指导及调试工作。调试完毕后,交付甲方使用,甲方人员应签字确认。

3、乙方保证移动筒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要求,该筒仓在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由甲方负责(包括加注润滑油、清洗等);设备的维修及配件的更换由乙方负责,正常情况下,配件的更换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如因甲方违规操作,不按要求进行日常维护造成的筒仓及零部件损坏,由甲方负责赔偿。

4、租赁期间,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筒仓损坏,需要乙方维护及修理的,按150元/人/次收取工时费,材料费按实结算。 第五条 干混砂浆的运送方式及交接;

1、干混砂浆的运送由乙方负责运送至施工现场,并用气力输送系统注入筒仓内。

2、甲方指定签收人验收收货,签收人按照甲方提供的委托书负责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砂浆品种、强度等级、数量等),并在乙方送货单上签字认可。甲方验收签字人的行为代表公司行为。 3、甲方收货人的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务 。 第六条 货物的验收

1、甲方在货物交接时应对货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当场检查核

实,并在随车发货单上签字认可,对货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以及质量抽验有异议时,有权拒绝签收,并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乙方技术部门进行现场复查,确属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退货。

2、乙方货物送至施工现场后,甲方应安排专业人员对货物抽样、送检,并取一定数量的试样封存,并由乙方人员在取样单上签名。

3、双方对封样及复验的方法,按照《预拌砂浆》,《干混砂浆生产工艺与应用技术规程》,《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4、产品合格证及质量证明书,在甲方收到货物后35个工作日内由乙方提交。

5、在使用期间,甲方对该批货物有质量异议的,需在收货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逾期视为合格。甲方认为质量存在异议的,应以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检结果为判定依据。 第七条 干混砂浆数量的确认;

1、干混散装砂浆以乙方随车发货磅单为准。甲方对数量有异议时,甲方可对货物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磅差≤1%时,按乙方磅单执行。若磅差超过1%,且双方查明原因属乙方责任时,当月所有磅单均按本次抽检误差扣减。

2、袋装干混砂浆以包装袋标识质量为准,其质量允许偏差不大于±2%,数量以袋为单位计算。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应提前二天就送货的时间、数量、规格型号以书面形式通知乙

方,并在24小时任何时段内有收货义务。 2、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货款结算及支付货款

3少一吨送货量,由甲方承担20元运输费。

4、移动筒仓及基础由甲方负责,甲方必须确保该基础平稳,周边地基坚实牢固,否则由于移动筒仓基础原因造成的所有事故均有甲方承担。 5、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货物,移动筒仓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搬运和保管。

6、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工,并在七日内通知乙方收回移动筒仓。如不能按时完工的,甲方需书面通知乙方延期时间,且不得超过30天。如工程完工后,甲方不及时通知乙方收回移动筒仓,免租移动筒仓按《干混砂浆报价单》的规定收取租赁费。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质保量按时送货。 2、乙方应当对货物的保管及使用方法进行技术交底。 3、乙方应当明确告知甲方产品的保质期和有效期。

4、乙方应当在合同签定后,三日内向甲方提供移动筒仓的基础施工图纸及使用说明书。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应当以逾期付款之日起每日按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使用乙方产品时,应按《干混砂浆生产工艺与应用技术规范》施工。不得使用自拌砂浆,不得在干混砂浆内添加任何添加剂及矿物质,否则造成质量责任由甲方承担。

3、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使用其他厂家的干混砂浆,更不能将其他厂家的砂浆注入我公司的移动筒仓内,如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使用其他厂家的砂浆或无故解除合同的,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4、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收货的,除承担该货物的运费外还应承担拒收货物造成的逾期责任。

5、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货物品种、规格型号错误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应在委托单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将货物送至施工现场,如有延误,必须以语音或短信方式通知甲方逾期原因及送达时间。逾期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否则乙方应当按每日逾期货款总价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要求退货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合同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2、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

3、依法需要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附相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否则丧失解除权。 4、双方履约完成后,合同自动解除。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 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 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壹式伍份,甲方叁份,乙方贰份。

2、为了加强与甲方的合作,保质保量的完成任务。乙方在合同后附有《干混砂浆使用说明书及施工技术高底》望认真阅读,并按相关要求执行。其和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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