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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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税收导论

一、术语解释 1.国际税收 2.涉外税收 3.财政降格

4.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 5.恶性税收竞争 二、填空题

1.个人所得税制按照课征方法不同可以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以及 。 2.按照课税对象的不同,税收可大致分为:商品课税、 -和财产课税三大类。 3.销售税有多种课征形式,在产制、批发、零售三个环节中选择某一环节课税的,称为 。 4.根据商品在国境上的流通方向不同,可将关税分为: 、出口税和过境税。 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

1.欧盟的“自有财源”从本质上看,是强加在成员国政府上的税收收入。 2.一国对跨国纳税人课征的税收属于国际税收的范畴。 3.一般情况下,一国的国境与关境不是一致的。 4.销售税是仅以销售商品为课征对象的一个税种。

5.预提税是按预提方式对支付的所得课征的一个独立税种。

6.国际税收关系的发展趋势在商品课税领域的体现是:关税和增值税的协调是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

7.没有区域性国际税收协调就没有区域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8.一国为吸引外资而实施较低的税率也是恶性税收竞争的一种形式。 四、选择题

1.国际税收的本质是( )。

A.涉外税收 B. 对外国居民征税

C.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D. 国际组织对各国居民征税

2.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生在西方国家的大规模降税浪潮实质上是( )。 A.税负过重的必然结果 B.美国减税政策的国际延伸 C.促进国际贸易的客观需要 D.税收国际竞争的具体体现

3.1991年,北欧的挪威,瑞典,芬兰,丹麦和冰岛5国就加强税收征管方面合作问题签订了:( )。 A.《同期税务稽查协议范本》 B.《税收管理互助多边条约》 C.《税务互助多边条约》 D. UN范本 4.( )是重商主义时代最著名的贸易协定,也是关税国际协调活动的开端。 A.《梅屈恩协定》 B.《科布登—谢瓦利埃条约》 C.《税务互助多边条约》 D.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五、问答题

1.所得课税对国际投资的影响怎样? 2.如何理解所得税的国际竞争?

3.为什么说涉外税收不等同于国际税收?

4.从税制设计来看,增值税是否存在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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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一、术语解释 1.税收管辖权 2.属地原则 3.属人原则 4.常设机构 5.实际所得原则 6.引力原则 7.无限纳税义务 8.有限纳税义务 9. 推迟课税

二、填空题

1.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这是所得税三种税收管辖权中的 。 2.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一般有 、居所标准和停留时间标准。 3.我国判定经营所得来源地采用的是 标准。

4.判定劳务所得来源地的标准有劳务提供地标准、 和劳务合同签订地标准。 5.许多国家以利息 的居住地为标准来判定利息所得的来源地。 6.对不动产所得,各国一般以不动产的 为不动产所得的来源地。

7.目前,我国对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 确定来源地。 8.一国的非居民仅就其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所得向该国纳税的义务被称为 。

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

1.税收管辖权不属于国家主权,只是一种行政权力。 2.判定纳税人的身份是一国正确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前提。

3.美国的公司所得税除了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之外,还坚持公民管辖权。 4.我国目前同时采用居所标准与停留时间标准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

5.我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实际为法律标准及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只要满足其一便可确定为本国居民。

6.外国公司设在本国境内的分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7.中国税法规定,个人须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才能确定为中国的居民。

8.法国人甲先生在2003年、2004年、2005年在美国各停留了140天,根据美国现行的停留时间标准,他在2005年不被确认为美国的居民。

9.某巴哈马居民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选择题

1.税收管辖权是( )的重要组成部分。 A.税收管理权 B. 税收管理体制 C.国家主权 D. 财政管理体制

2.我国税法规定,在我国无住所的人只要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住满( )即成为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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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税收居民。

A.90天 B. 183天 C.1年 D. 180天

3.中国采用( )来判断租金所得的来源地。 A.产生租金财产的使用地或所在地 B.财产租赁合同签订地 C.租赁财产所有者的居住地 D.租赁租金支付者的居住地

4.特许权转让费来源地的判定标准主要有( )。 A.特许权交易地标准 B.特许权使用地标准

C.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标准

D.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标准

5.中国香港行使的所得税税收管辖权是( )。

A.单一居民管辖权 B. 单一地域管辖权 C.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 D. 以上都不对

6.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有:( )。 A.注册地标准 B.管理和控制地标准 C.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D.选举权控制标准

7.在世界上主要国家中,目前同时注册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和选举权控制标准来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国家是( )。 A.美国 B. 日本 C.中国 D. 澳大利亚

8.一国与他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一般只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缔约国双方的( )。 A.国民 B. 公民 C.税收居民 D. 人民

9.关于当事人在一个规定的年度中在一国停留多长时间才被判定为该国居民,各国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以下国家中采用半年期标准的有:( )。 A.加拿大 B. 中国 C.意大利 D. 英国

10.下列国家中,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和选举权控制标准来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国家有:( )。 A.爱尔兰 B. 澳大利亚 C.墨西哥 D. 新加坡

五、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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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管辖权有哪些主要类型? 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3.什么是无限纳税义务?哪种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 4.住所与居所的区别是什么?

5.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中是如何判定实际管理机构的?

六、案例题

某人从1998年起被德国西门子公司派到我国,在西门子公司与我国合资的甲公司任职做法律顾问。该人每月的工资有两家公司分别支付。我国境内的甲公司每月向其支付人民币18000元,西门子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27000元。1999年9月,该人被西门子公司派到英国,负责一起诉讼案件。他在英国工作15天,英国公司向其支付工资2000英镑。完成工作后,该人返回我国的甲公司。请计算该人1999年9月应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税收抵免问题)。

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方法

一、术语解释

1.经济性重复征税 2.抵免法 3.抵免限额

4.综合限额抵免法 5.税收饶让 6.资本输出中性

二、填空题

1.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是国与国之间 的交叉重叠。

2.母公司所在国对母公司从子公司获取的股息征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称为 。 3.《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规定,行使居民管辖权时,首先应按 长期性住所 标准确定最终居民身份。

4.税收饶让是 国给予投资者的一种税收优惠。

5.一国居民转让其设在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拥有的动产,这是其取得的转让收益应由 常设机构 的所在国征税。

6.当纳税人的抵免限额大于实际抵免额时,我们可以把二者之间的差额称为 抵免限额余额 。

7.在国外分公司均为盈利的情况下,实行综合限额法比实行分国限额法对 有利。 8.协调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则包括来源地原则和 居住地原则 。

9.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扣除法、 、 免税法与抵免法。

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

1.法律性重复征税和经济性重复征税的区别主要在于纳税人是否具有同一性。

2.从效果上看,一国仅实行地域管辖权和一国对国外所得免税对于居民纳税人来说是一样的。

3.只有抵免法和免税法才能够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而其他方法只是减轻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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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纳税人在国外的分公司有亏损的情况下,采用综合限额法可以相对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5.母公司用子公司所在国课征的股息预提税进行抵免属于间接抵免。 6.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时,习惯性住所标准优先于重要利益中心标准。

7.在所得税管辖权的协调原则中,居住地原则有利于实现税收的资本输出中性。 8.由于各国普遍实行的有限额的外国税收抵免制度,所以国际税收中性是不能彻底实现的。

四、选择题

1.经合组织范本规定,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内河运输的船只或附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或船只的动产所取得的收益,应由( )征税。 A.总机构所在地 B. 交通工具长期停泊地 C.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D. 交通工具所有人居住国

2.以下发达国家爱中,对税收饶让一直持反对态度的是( )。 A.英国 B. 美国 C.德国 D. 加拿大

3.两大范本要求按照以下四个标准来判定纳税人的最终居民身份,该判定过程是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的,请为之排序:( )。

(① 国籍 ② 重要利益中心 ③ 永久性住所 ④ 习惯性住所) A.①②③④ B. ①②④③ C.③④②① D. ③②④①

4.根据两大范本的精神,如果两国在判定法人居民身份时发生冲突,则应根据( )来认定其最终居民身份。

A.注册地标准 B. 常设机构标准

C.选举权控制标准 D.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5.假定A国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为10万元,其中来自A国的所得8万元,来自B国的所得2万元。A、B两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25%,若A国采取全额免税法,则A国应征税额为:( )。

A.2.9万元 B.3万元 C. 2.5万元 D. 2.4万元

6.假定A国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为10万元,其中来自A国的所得5万元,来自B国的所得2万元,来自C国的所得3万元。A、B、C三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25%和30%,若A国采取综合限额抵免法,则该公司的抵免限额为:( )。 A.1.4万元 B. 1.6万元 C. 1.5万元 D. 3万元

7.假定A国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为10万元,其中来自A国的所得5万元,来自B国的所得2万元,来自C国的所得3万元。A、B、C三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25%和30%,若A国采取分国限额抵免法,则该公司的抵免限额为:( )。 A.1.4万元 B. 1.6万元 C. 1.5万元

D.对B国所得的限额为0.6万元,对C国所得的限额为0.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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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要说明资本弱化法规过严带来的反面效应。 4.列举国际避税的主要形式及应对措施。 6.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的特点是什么? 7.简述我国目前对付避税地的规定。 8.简述我国目前限制资本弱化的规定。

第八章 国际税收协定

一、术语解释 1.国际税收协定 2.常设机构

二、填空题

1.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2. 在国际上,真正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税收协定范本,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来相继产生的《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税收协定范本》和 。

3. 我国在对外已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列入协定的适用税种主要是 。

4.从目前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来看,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时, 处于优先执行的地位。

5. 对于营业利润,协定范本中所运用的冲突规范遵循的是 征税的原则。 6.两个协定范本还要求所得来源国对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时要遵循 原则。

7.协定范本对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规定了两个具体办法,一是采用实际所得方式,二是采用 方式。

8.两个协定范本对投资所得征税的总原则是 。

9.目前人们将非独立代理人(包括企业和个人)从事的某些活动构成的常设机构称为“ ”。 10.建立相互同意程序条款的主要目标是,通过缔约国双方税务当局的行政协助以解决协定在执行中出现的纠纷,达到 以及防止或减少国际间偷逃税和避税行为的目的。

11.我国在对外谈签税收协定时,一般比较倾向于《 范本》。

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

1.经合组织范本比较强调居民管辖权,而联合国范本注重扩大地域管辖权。 ( ) 2.我国对外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征收的预提税一般实行10%的限制税率,但对于特定先进技术取得的使用费,国内税法规定的税收待遇比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的税收待遇还要优惠,在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则应按税收协定规定的10%对外商提供先进技术取得的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 ( ) 3.在判断常设机构时,由于机器设备属于非固定场所,所以全球各国均不将其作为常设机构看待。 ( ) 4. 代表机构如果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但不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

各类代理、服务性企业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则此代表机构不属于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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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中日双方签订税收协定,中方根据协定的规定,将投资所得并入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中对其征收公司所得税以后,如果常设机构将这笔利润汇回日方的总机构,总机构再据以分配股息时,中方作为该项投资所得的来源国,要征收预提税。 ( ) 6.中国政府按照中韩双方政府的文化交流计划按发排了一系列活动,对于在活动中参与演出的艺术家取得的报酬,根据来源国对其所得征税的原则,应该由中国政府征税。( ) 7.某中国学生留学美国,根据中美缔结的税收协定,此人是中国居民,其在美国学习、培训期间从美国取得的为维持生活、接受教育的所得,可在美国全部免税。 ( ) 8.关于对船运和空运收入的征税问题经合组织范本强调企业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垄断征税地位;而联合国范本为了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主张由两国分享对国际海运利润的征税权。 ( ) 9.中俄税收协定是我国对外签订的第一个全面性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 ) 10.由于《联合国范本》对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按“引力原则”征税,所以常设机构的应税利润不仅包括企业的经营所得,也包括股息、利息等资本所得。 ( )

四、选择题(含单选、多选)

1.据有关资料记载,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税收协定是由( )和( )两个国家在1899年6月签订的。

A. 英国 B. 法国 C. 德国 D. 奥地利

2.国际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包括:( )。

A. 人的范围 B. 税种范围 C. 空间范围 D. 时间范围

3. 在国际税收协定规定中,除了个别条款外,非缔约国居民不能享受协定的待遇,这些条款有( )。

A. 无差别待遇条款 B. 税收情报交换

C. 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D. 政府职员的退休金

4.联合国范本和经合组织范本均规定协定仅适用于对下列那些税种( )。 A. 增值税 B. 所得税 C. 财产税 D. 关税

5.在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中,用来确定居民身份的标准有( )。 a.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 b.永久性住所所在国 c.习惯性住所所在国 d.国籍

在判断居民身份时的顺序依次应为( )。 A. a-b-c-d B. a-d-b-c C. b-d-a-c D. b-a-c-d

6. 在国际税收协定中,对同时为缔约国双方法人居民时,确定其居民身份的方式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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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总机构所在缔约国

B.总机构所在缔约国,同时要求总机构所在国即为实际管理机构

C.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若实际管理机构与总机构不在同一缔约国,双方协商 D.同时列出总机构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但不明确指出采用哪种方法

7.常设机构还包括连续活动一定时间以上(一般为半年或1年)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和安装工程,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将这个时限规定为( )。 A. 3个月 B. 9 个月 C. 6个月 D. 一年

8. 企业通过自己的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非独立代理人)为经营管理而提供一定期限的劳务,也被认定为常设机构,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这一期限为( )。 A. 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超过6个月 B. 在任何12个月中累计超过6个月 C. 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超过9个月 D. 在任何12个月中累计超过9个月

9.下列选项中,属于常设机构的有( )。 A. 外国公司在本国设立的办事处

B. 外国公司为其在本国的经营活动存储货物或商品的库房 C. 外国公司为商品进行再标签活动而存储货物或商品的库房 D. 捕鱼或潜水设备

10.国际税收协定中涉及的所得类型包括( )。 A. 经营所得 B. 投资所得 C. 财产所得 D .劳务所得

11.下列选项中,应当在中国纳税的有( )。

A.英国某公司在北京设办事处,其工作范围为翻译、提供食宿、进行广告宣传 B.美国某公司在北京设办事处,帮助其他美国公司与我国企业联系业务. C. 甲为法国某公司雇员,被派到北京推销其产品,并有签订合同的权力 D. 德国一家广告公司在北京设办事处,为其他德国公司在北京做广告宣传 12.根据税收协定范本的规定,如果居住国企业取得的投资所得与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则来源国应对这些所得征收下列哪些税种( )。 A. 公司所得税 B. 个人所得税 C. 预提税 D. 财产税

13.在采用实际所得方式确定常设机构利润时,下列选项中属于允许扣除的费用的是( )。

A. 特许权使用费 B. 佣金 C. 支付给总机构的行政管理费用 D. 利息 14.中国航空公司有国际航运业务,中国航空公司往返于中日之间业务利润的征税权应当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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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国所有( )。

A. 中国 B. 日本

C. 中日两国按比例分配 D. 两国协商确定

15.某中国居民在日本受雇取得的收入,必须满足下列哪个几个条件,可以由中国对其所得征税( )。

A.该人在日历年度或会计年度中在日本停留时间不超过183天 B.该项所得不是由日本的居民雇主支付或代表雇主支付的 C.该项所得不是由中国的居民雇主支付或代表雇主支付的 D.该项所得不是由雇主设在日本的固定基地所负担的

16.某人在美国取得退休金,根据中美两国缔结的税收协定,如果美国政府从其建立的社会保险金中支付,则应在( )征税;如果此人是中国的国民或居民,则应由( )征税。 A. 中 美 B. 美 中 C. 中 中 D. 美 美

17.下列各项所得中,原则上应当由居住国予以征税的有( )。 a.独立个人劳务 b.非独立个人劳务 c.董事报酬所得

e.艺术家、运动员报酬所得 f.退休金所得 g.政府职员所得 h.教师和研究人员所得 i.学生和实习人员所得 A. a c d g B. a e f g C. a f g D. b f g 18.假如美国一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此办事处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与通过常设机构进行的相同或类似,则由此经营活动所取得利润,根据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的规定,应当分别由哪国征税( )。

A. 美 中 B. 中 美 C. 中 中 D. 美 美

五、简答题

1.简述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

2.简述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3.国际税收协定有哪些主要内容。

4.列举两个协定范本中列出的常设机构的否定目录。

5. 如何确定某外国公司在本国代表机构在我国的应纳税额。

第一章 国际税收导论

一、术语解释 1.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的概念目前有两种含义:一是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二是从某一国家的角度看,国际税收是一国对纳税人的跨境所得和交易活动课税的法律、法规的总称。然而,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是国际税收的本质所在。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2)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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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外税收 “涉外税收”一词通常是指专门为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置的税种,如我国在1991年开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该税在2008年废止)、1994年税制改革前的工商统一税和个人所得税均属于我国的涉外税收。尽管涉外税收主要是针对外国纳税人或外资企业,但它仍然属于国家税收的范畴。涉外税收只不过是把国家税收制度中的涉外部分独立出来,单独设立了税种。

3.财政降格

由于存在国际税收竞争,各国的资本所得税税率下降到一个不合理的低水平,造成国家的财政实力大幅度下降的现象和趋势。

4.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上出现了许多地区性的国家集团。它们由地理上相邻近的国家组成,对内通过一定的协调活动,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或其他经济活动障碍,以便使成员国的经济更紧密地结合;对外则在经济政策方面保持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的差别待遇。人们将这种地区性的经济联合称为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

5.恶性税收竞争

各国制定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为了吸引别国的储蓄和投资,进而削弱其他国家的税基,那么这种税收政策就属于恶性的,国家之间制定这种税收政策所产生的税收竞争为恶性税收竞争。

二、填空题

1.混合所得税制 2.所得课税

3.单一阶段销售税 4.进口税

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

1.× 欧盟的“自有财源”从本质上看,并不是强加在成员国政府上的税收收入,它是在成员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强制课征基础上取得的。

2.× 一国对跨国纳税人课征的税收属于国家税收的范畴。 3.× 一般情况下,一国的国境与关境是一致的。

4.× 销售税是就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为课征对象的一个税种。

5.× 预提税是按预提方式课征的个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预提税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

6.× 国际税收关系的发展趋势在商品课税领域的体现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国际协调将逐步取代关税的国际协调成为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 7.√ 没有区域性国际税收协调就没有区域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8.× 不一定。

四、单项选择题

1.C. 2. D. 3.C. 4.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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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答题

1.所得课税对国际投资的影响怎样?

答:1)所得课税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影响。首先来看东道国的所得课税对跨国直接投资的影响。一国的投资者到海外投资办企业首先面临着东道国的公司所得税,企业缴纳了公司所得税以后将税后利润作为股息、红利支付给国外的投资者时,东道国还要对这部分分配利润课征股息预提税。这样,一国的投资者跨国进行投资实际上要负担东道国的两笔所得税税款,其最终从东道国得到的只是扣除了这两笔所得税税款以后的投资利润。如果东道国的公司所得税和股息预提税的税率较高,两税的整体税负水平超过了投资者居住国的税负水平,则投资者在东道国投资的税后净收益率就会低于其在居住国的投资。这时即使投资者的居住国允许外国税收抵免,即投资者可以用其负担的外国税款冲抵其应缴纳的居住国税款,但由于各国一般都规定有税收抵免限额,外国税款冲减本国应纳税款的数额不能超过这笔外国来源的所得按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因此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入仍会受到东道国所得课税制度的阻碍。

其次再看居住国的所得课税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影响。假设居住国的纳税人首先已在东道国缴纳了公司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居住国依据居民管辖权有权对本国纳税人的国外所得课税,但如果在征税时不考虑本国纳税人已在东道国缴纳的税款,就很可能造成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所以,为了不阻碍本国纳税人的跨国直接投资,居住国在对其国外来源的所得征税时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以避免双重征税问题的发生。

2)所得课税对国际间接投资的影响。国际间接投资大体上可以分为小股权比重的股票国际投资和债券国际投资。东道国的所得税制度对于前者的影响与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影响方式基本上是相同的,在这里,公司所得税和股息预提税都对股票的国际投资起着一定的阻碍作用。在东道国所得税制度中对债券的国际投资能起一定影响作用的主要是利息预提税。由于债券筹资所支付的利息可以打人东道国企业的成本,冲减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因此,投资者从东道国企业取得债券利息并没有负担当地的公司所得税,唯一要负担的是东道国对利息支付课征的利息预提税。从投资者居住国的所得课税制度来看,是否允许纳税人进行外国税收抵免也直接关系到其跨国间接投资的总体税负水平。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居住国对本国投资者因从事股票跨国投资而负担的东道国公司所得税一般不允许税收抵免。居住国对于本国投资者从事跨国股票投资而负担的东道国预提所得税一般允许进行抵免,另外,对于本国投资者负担的东道国利息预提税,各国一般也都允许税收抵免,但这两种预提税的抵免都要受抵免限额的限制,这样,东道国课征的股息和利息预提税税率的高低对投资者来说就显得十分重要。

2.如何理解所得税的国际竞争?

答:在所得课税领域,国与国之间的税收竞争将更为激烈,为了防止“财政降格” (fiscal degradation)或公司所得税税率“一降到底”(race to bottom)的情况发生,国际社会有必要对各国资本所得的课税制度进行协调。在生产要素中,资本的跨国流动性最强。资本要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在各国普遍对资本的利润征税以及资本可以跨国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哪国的税后利润率高,资本就可能流到哪国。这样,一国为了把别国的资本吸引到本国以增加本国所得税的税基,就必须降低资本所得的适用税率,这实际上是一种损人利己的策略。

具体地说,所得税国际竞争有两大弊端。第一,它会使各国的资本所得税税率下降到一个不合理的低水平,造成国家的财政实力大幅度下降,即出现所谓的“财政降格”。第二,各国人为降低税率会引起资本的税后收益率与税前收益率脱节,会造成一部分生产资本流向税后收益率高但税前收益率低的国家,从而使生产资本配置到低效率的地区(资本的税前收益率越高,资本的使用效率就越高),导致世界范围的经济效益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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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什么说涉外税收不等同于国际税收? 答:“涉外税收”一词通常是指专门为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置的税种,如我国在1991年开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已在2008年废止)、1994年税制改革前的工商统一税和个人所得税均属于我国的涉外税收。尽管涉外税收主要是针对外国纳税人或外资企业,但它仍然属于国家税收的范畴。涉外税收只不过是把国家税收制度中的涉外部分独立出来,单独设立了税种。而国际税收(从某一国家税法的角度来理解)指的是一国税法的国际方面,这类法律、法规既可以存在于所谓的涉外税收中,也可以存在于各种非涉外税收中。例如,2008年以前我国内资企业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也有如何对中国居民境外所得征税的规定。

4.从税制设计来看,增值税是否存在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如何解决?

答:增值税的课征存在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目前国际社会规定统一由商品的进口国课征增值税,出口国对商品出口前已负担的税款给予退税。这就要求在边境海关设置关卡,以办理出口退税和进口补税。但在边境上设立关卡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税收调整会大大增加税务执行成本,不利于商品的跨国自由流通,这实际上人为地阻碍了各国之间商品市场的拼合。要根本解决这个问题,就应当改为由出口国对国际贸易商品征税,进口国不对其征税。不过,在各国之间增值税税率存在很大差异的情况下改由出口国征税会影响国际贸易,不利于出口商品在进口国市场上公平竞争。随着国与国之间经济相互依赖程度的不断加深,今后会有更多的国家取消相互之间的边界关卡,清除商品跨国流通的障碍,这时协调各国之间的增值税税率以便最终实行出口国征税的增值税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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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一、术语解释 1.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由于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家主权的行使范围一般要遵从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因此,一国的税收管辖权在征税范围问题上也必须遵从属地原则或属人原则。根据上述国家主权行使范围的两大原则,我们可以把所得税的管辖权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2)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3)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2.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即一国政府可以在本国区域内的领土和空间行使政治权力。具体到所得税的征收,根据属地原则,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取得这笔所得的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3.属人原则

属人原则即一国可以对本国的全部公民和居民行使政治权力。具体到所得税的征收,根据属人原则,一国有权对本国居民或公民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他们的所得来源于本国还是外国。

4.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它的范围通常包括分支机构、管理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建筑工地等。大陆法系的国家多采用常设机构标准来判定纳税人的经营所得是否来自于本国。

5.实际所得原则

实际所得原则即一国只对非居民公司通过本国常设机构实际取得的经营所得征税,对其通过本国常设机构以外的途径或方式取得的经营所得不征税。

6.引力原则

引力原则即如果一家非居民公司在本国设有常设机构,这时即使它在该国从事的一些经营活动没有通过这个常设机构,但只要这些经营活动与这个常设机构所从事的业务活动相同或类似,那么这些没有通过该常设机构取得的经营所得也要被归并到常设机构的总所得中在当地一并纳税。

7.无限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要就其国内外一切所得(又称全球所得)向居住国政府纳税的义务称为无限纳税义务。

8.有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一般只须就该国境内来源的所得向该国政府纳税(一国根据地域管辖权有权对非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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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国来源所得征税),这种对该国负有的仅就来源于其境内所得纳税的义务被称为有限纳税义务。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在非居住国(所得来源国或东道国)一般都负有限纳税义务。

9.推迟课税

在美国、英国、加拿大等一些发达国家,法人居民与自然人居民一样要就其国内、国外的一切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但这些国家同时又规定,本国居民公司来源于境外子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在未汇回本国以前可以先不缴纳本国的所得税,当这些境外所得汇回本国以后,本国居民公司再就其申报纳税。由于这时居民公司就其境外股息、红利所得的纳税义务并不是在境外所得产生时而产生,而是被推迟到境外所得汇回国以后才产生,所以上述规定通常被称为“推迟纳税”或“推迟课税”。

二、填空题 1.地域管辖权 2.住所标准 3.常设机构

4.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 5.支付者 6.实际所在地

7.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8.有限纳税义务

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 1.× 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 2.√

3.×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除了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之外,还坚持公民管辖权。 4.× 我国目前同时采用住所标准与停留时间标准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

5.× 我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实际为注册地标准及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只要满足其一便可确定为本国居民。

6.× 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应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自行缴纳所在国的法人所得税。 7.× 不一定,如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即使当年不实际居住也可判定为中国居民。 8.× 甲先生这三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加权计算结果为210天(=140+140×1/3+140×1/6),达到183天标准,他在2005年应认定为美国的居民。

9.× 应该为不超过90天,因巴哈马与我国没有税收协定,所以不适用183天标准。

四、不定项选择题 1.C. 2.C. 3.A.

4.B、C、D. 5.B.

6.A、B、C、D. 7.D. 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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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A、C、D. 10.B.

五、问答题

1.税收管辖权有哪些主要类型?

答:根据国家主权行使范围的两大原则,可以把所得税的管辖权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2)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3)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答:(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各国使用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

1)住所标准

住所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当一国采用住所标准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时,凡是住所设在该国的纳税人即为该国的税收居民。

各国民法确定住所的具体验定标准并不完全相同。目前多数国家采用客观标准来确定个人的住所,即要看当事人在本国是否有定居或习惯性居住的事实,但也有一些国家同时还采用主观标准确定个人的住所,即如果当事人在本国有定居的愿望或意向,就可以判定他在本国有住所。一些大陆法系国家还采用经济利益中心标准或经济活动中心标准来验定当事人的住所。这里的经济利益中心,是指能够给当事人带来主要投资收益的不动产、专利或特许权等财产的所在地;经济活动中心是指当事人的主要职业或就业活动的所在地。住所也是我国判定自然人税收居民身份的一项重要标准。

2)居所标准

居所在实践中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与住所相比,居所在许多国家并没有一个严格的法律定义,因而各国对居所的认识和判定标准并不很一致。从判定居所的具体依据来看,有的国家主要看当事人是否拥有可供其长期使用的住房,即如果某人在本国拥有可由他支配的住房,那么该人在本国就有居所。不过,以拥有住房为标准判定居所的国家一般还要求当事人在有关的纳税年度中确实在本国居住过,哪怕住的时间很短。另外,有的国家以当事人居住的时间长短以及当事人与居住地关系的持久性来判定居所的存在。

3)停留时间标准 许多国家规定,一个人在本国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其在本国实际停留的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则也要被视为本国的税收居民。停留时间标准一般是按纳税年度制定,即当事人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本国连续或累计停留的天数达到了规定的标准,他就要按本国居民的身份纳税。但也有的国家(如新西兰)规定,在任何12个月中当事人在本国停留的天数达到了规定的标准就要被视为本国的居民。至于当事人在一个规定的年度中在本国停留多长时间才被判定为本国居民,目前各国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多数国家采用半年期标准(通常为183天,但也有的国家规定为182天或180天),另外,目前也有一些国家采用1年期(365天)标准。如我国、日本、韩国、巴西等国

(2)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各国使用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注册地标准

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即凡是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而不论该法人的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业务活动地是否在本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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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避税地政府对跨国公司的资金调出不能加以限制。目前世界上存在的主要避税地基本上都满足跨国公司的这一要求。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根本没有外汇管制,大多数避税地都属于这种情况。二是虽然实行外汇管制,但这种外汇管制不适用于非本地居民组建的公司。

4.转让定价的非税目标有哪些? 答: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可以达到的非税收方面的战略目标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将产品低价打入国外市场。跨国公司集团为了使自己的产品打人某一国家的市场,可以采取由公司集团内产品的生产企业向该国的关联企业低价销售产品的做法,该国的关联企业因以低价得到这批产品就可以用较低的价格在当地市场上销售,使当地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无法与之竞争。当然,这种做法很可能会面临销地国家的反倾销措施。不过,如果公司集团中的生产企业低价向该国关联企业出售的不是产成品,而是一些零部件或半成品,关联企业购进这些中间产品后再自己加工组装成最终产品,就可避开当地国家的反倾销措施,并可成功地将公司集团的产品打入该国的市场。

(2)降低国外关税对关联企业出口产品的影响。进口国课征从价关税可以抬高进口产品在本国市场上的价格,从而降低进口产品在本国市场上的竞争力。跨国公司集团虽然不能改变进口国的关税税率,但可以利用转让定价手段使集团内的出口企业以低价向进口国的关联企业销售产品。对于进口企业来说,尽管关税税率较高,但进口的产品价位下降,进口产品被征收关税以后在市场上的价格也会随之下降,从而减轻进口国的关税对关联企业出口产品的不利影响。

(3)独占或多得合资企业的利润。跨国公司到海外从事直接投资与东道国的投资者合资举办子公司,按照规定,该子公司在东道国缴纳完公司所得税后,税后利润要按照股权比重在双方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虽然子公司实现的利润越多,跨国母公司可以分得的利润也就越多,但与此同时东道国的投资者也可以相应地从中多分利润。为了独占或多得海外子公司的税后利润,跨国母公司可以利用自己与海外子公司进行业务交易机会,通过转让定价手段,把海外子公司的一部分利润转移到自己的账上,使海外子公司的账面利润减少或出现亏损。由于东道国的投资者只能分享当地合资的子公司的利润,而无权分享国外母公司的利润,这样跨国母公司就可以把理应归属于东道国投资者的一部分利润也据为己有。

(4)绕过东道国政府的外汇管制,及时把海外子公司的利润汇回国内。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出于本国国际收支平衡的考虑,对本国的外资企业向国外投资者汇出股利实行严格的限制。为了能及时从东道国的子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母公司可以利用与海外子公司进行交易时的转让定价,把一部分资金调出东道国,从货款、劳务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项目的支付中变相取得股利,从而绕过东道国对汇出利润的外汇管制。

(5)为海外的子公司确定一定的经营形象。

(6)规避东道国的汇率风险。当跨国公司预期某东道国的货币汇率有贬值的风险时,它就可能指令币值稳定国家的关联企业向该东道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时使用较高的价格,从而将一部分利润从有货币贬值风险的国家转移到币值稳定的国家。这时,转让定价就成为跨国公司进行汇率风险管理的工具。

(7)如果跨国公司的居住国实行归属抵免制的公司所得税,则母公司多纳税就可以多冲抵一部分最终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跨国公司可能会把国外子公司的利润用转让定价转移到母公司来实现,使公司集团的所得税较多地在居住国缴纳,这样对跨国公司的最终股东可以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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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避税方法

一、术语解释 1.内部保险公司

内部保险公司是指由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会投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姊妹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以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早期的内部保险公司都是建在母公司的居住国,而当今许多内部保险公司则往往是设在纯避税地,原因是内部保险公司已不再是一种单纯的保险手段,许多跨国公司利用它来充当避税的工具。也就是说,目前许多内部保险公司的建立不仅有商业原因,而且还有税收方面的原因。

2.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一个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获取其本不应得到的税收利益。跨国纳税人通过滥用国际税协定往往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避免所得双重征税协定)中一般都有互相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税尤其是预提所得税的收优惠。甲、乙两国间签订的税收协定本应使甲、乙两国的居民相互受益,第三国居民本不应从中渔利,然而第三国居民往往可以通过一定手段设法从甲、乙两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得到好处。其手段主要是在甲、乙其中一国设立子公司,并使其成为当地的居民公司,该子公司完全由第三国居民所控制。这样,甲、乙两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该子公司就可以享受,然后该子公司再通过其与第三国居民之间的关联关系把受益传递给该第三国居民,从而使该第三国居民间接地得到甲、乙两国间税收协定的好处。

3.逆向避税

外国企业将利润从所在的低税区向境外高税区转移,让利润在高税区的关联公司去实现,人们把这种违背国际避税一般规律的避税活动称为“逆向避税”。外国企业逆向避税主要为了谋求一定的经营管理策略和利益,但其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了规避我国纳税义务的结果,这是一种非税务动机的事实上的避税。这种逆向避税行为实质上已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国际避税问题,而是与税收问题有关的跨国公司的经营策略和利益问题。如果说这种行为属于国际避税,那么也只属于广义的国际避税。

4.归属抵免制

归属抵免制即允许个人股东用分得股息所负担的公司所得税的一部分冲抵其股息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这种制度安排的目的是为避免股息的双重课税。

二、填空题 1.诡设利润 2.推迟课税 3.所有权

4.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5.分公司 6.提供设备

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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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跨国公司如果想利用其海外企业的不同组织形式来避税,那么,在正常盈利阶段,建立子公司更为有利,因为子公司与母公司各自纳税。

2.× 跨国公司以信托方式进行国际避税一般发生在普通法系的国家。 3.× 没有减轻。

4.× 转让定价手段规避母公司居住国的税收仍然有机可趁。

5.√ 跨国公司的逆向避税行为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国际避税问题。 6. × 早期的内部保险公司都是建在母公司的居住国。 7. √ 内部保险公司一旦成为母公司所在国的居民公司,便会影响跨国公司利用之来避税的效果。

四、不定项选择题 1.A、B、C. 2.A、B 3.D. 4.B.

5.B、C、D 6.D.

7.A、B、C、D.

五、问答题

1.跨国法人进行国际避税的手段主要有哪些?

答:跨国法人进行国际避税方式比较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使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在低税国(或避税地)关联企业中实现,这是跨国公司最常用的一种国际避税手段。跨国公司把集团内部的利润通过转让定价从高税国关联企业转移到低税国的关联企业,从低税国关联企业的税负看是比以前有所增加,但与此同时,高税国关联企业的利润以及税负都下降了,高税国企业税负的降低幅度必然会大于低税国企业税负的增长幅度,其最终结果将会导致跨国公司集团整体税负的下降。

(2)滥用国际税收协定。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一个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获取其本不应得到的税收利益。跨国纳税人通过滥用国际税协定往往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避免所得双重征税协定)中一般都有互相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税尤其是预提所得税的收优惠。比如甲、乙两国间签订的税收协定,则可以在甲、乙其中一国设立子公司,并使其成为当地的居民公司,该子公司完全由第三国居民所控制。这样,甲、乙两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该子公司就可以享受,然后该子公司再通过其与第三国居民之间的关联关系把受益传递给该第三国居民,从而使该第三国居民间接地得到甲、乙两国间税收协定的好处。

(3)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信托又称信任委托,是指财产所有人将财产委托给自己信任的人或机构代为管理的一种法律行为。普通法系的国家一般把信托关系视为一种法律关系,委托人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受托人)管理,这时信托就在法律上切断了委托人与其财产之间的所有权链条。这些国家从信托可以割断委托人与其财产之间所有权关系链条的基本认识出发,一般对财产所有人委托给受托人的财产所得不再征税。因此普通法系国家对信托的税收处理办法可以给纳税人提供一定的国际避税机会。

(4)组建内部保险公司。所谓内部保险公司是指由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会投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姊妹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以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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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保险公司。早期的内部保险公司都是建在母公司的居住国,而当今许多内部保险公司则往往是设在纯避税地,原因是内部保险公司已不再是一种单纯的保险手段,许多跨国公司利用它来充当避税的工具。

(5)资本弱化。资本弱化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如果跨国公司向国外关联企业进行债务融资,那么该关联企业向跨国公司支付的利息打入成本以后(假定没有任何限制)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减少;而如果跨国公司向国外关联企业注入的是股本金,则关联企业向跨国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就无法计入成本,其应纳税所得额就不能得到冲减。如果关联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较高,跨国公司从国际避税角度出发就可能希望该关联企业尽可能少申报利润,这样跨国公司向国外的关联企业提供贷款就要比用股权资本融资的方式更为有利。

(6)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从跨国公司居住国的税收规定上看,对在国外设立子公司或是分公司的财务处理是不一样的。跨国公司到一国投资办厂,由于各种主观与客观的因素,在生产初期往往亏损较大,这样跨国公司可以先设立一个分公司,使其开业的亏损能在汇总纳税时冲抵总公司利润,以减少跨国公司的税收负担。但当生产过了起步阶段,进入正常盈利阶段,则建立子公司更为有利。

(7)纳税人通过移居避免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民。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如果纳税人属于该国的居民,则就要向居住国政府负无限纳税义务,其在全世界范围内取得的所得都要向居住国政府纳税。公司法人可以采取不同的移居办法进行避税。假如高税国采取注册地标准判定法人的居民身份,则公司法人可以采取变更注册地点的办法摆脱该国的居民身份。而如果高税国采用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判定居民身份,则公司法人可以将董事会开会地点或经营决策中心等迁出该高税国,造成实际管理机构不在高税国的事实,以此来避开该高税国的居民身份和无限纳税义务。如果公司所在国采用选举权控制标准判定居民身份,则该国居民公司要想移居国外就必须股权重组。

2.跨国公司是怎样利用中介国际控股公司避税的? 答:(1)规避东道国股息预提税。跨国公司在海外进行直接投资或购买外国公司一定的股份,通常要直接面临两方面的税收。一是东道国对汇出股息征收的预提税。预提税虽然可被母公司在居住国用于直接抵免,但很容易导致母公司出现抵免额超限,因而不得抵免,从而加重母公司的税收负担。如果跨国公司采取在一个有广泛税收协定的国家建立中介性的国际控股公司,通过该控股公司向海外子公司进行参股,并取得股息的方法即可解决此问题。由于控股公司建在有广泛税收协定的国家,它从其他国家取得股息时就很容易享受到股息来源国的预提税优惠,这种避税手段实际上属于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2)设法统一计算海外子公司的利润,以充分利用母公司居住国的外国税收抵免限额。为了能够使各家海外子公司的抵免限额相互调剂使用,使母公司的外国税收抵免限额得到充分利用,母公司可以在国外建立一个中介控股公司(许多英国公司即采取这种做法),把自己持有的各海外子公司的股份交给该中介控股公司去持有。这样,各家海外子公司的利润就不再直接汇给母公司,而是先分别汇给该中介控股公司,然后再由中介控股公司汇回给母公司;母公司在办理外国税收抵免时也不再分别针对各家海外子公司,而是只就其从中介控股公司一家取得的利润进行税收抵免。中介控股公司在这里实际上可以起混合海外子公司利润的作用,母公司来自不同国家的利润混合在一起办理税收抵免,实际上相当于母公司所在国实行综合限额抵免法,这时高税国子公司与低税国子公司的低免限额就可以调剂使用,取长补短,母公司当年的国内外总税收负担就会相对减轻。

3.跨国公司是怎样利用中介国际贸易公司避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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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跨国公司集团内部的制造公司和销售子公司都位于高税国的情况下,就需要在避税地或低税国建立中介性的贸易公司。制造公司造出产品再由销售子公司销售时为了避免高税负,跨国公司可以选择一个避税地建立中介贸易公司(子公司),将制造公司的产品通过该中介贸易公司转售给销售子公司。在转让定价策略上,制造公司首先以低价将产品卖给避税地的中介贸易公司,中介贸易公司再以较高的价格将产品转售给国外的销售子公司,最后这批产品再由销售子公司按市场价格出售。由于制造公司是以较低的价格出售本公司产品,外国销售子公司也是高价进、市价出,因此这两个处于高税国的公司账面上都不会实现较多的利润。而避税地中介贸易公司由于采取低价进、高价出的策略,因而会获得一笔诡设利润。但因中介贸易公司建在避税地,这笔诡设利润也不必在当地缴纳所得税,或只须缴纳很少的所得税。为了避免母公司居住国对这笔利润课征高税,母公司可将这笔利润滞留在中介贸易公司,利用推迟课税规定进行避税。经过上述安排,跨国公司就可以避免制造公司直接向外国销售子公司出售产品时所承担的高税负,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

(2)如果制造公司为国外关联公司提供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再由国外关联公司加工制造成产品出售,也需要上述避税安排。

(3)利用中介国际贸易公司避税,跨国公司还需注意两点:第一,中介贸易公司应避免在高税的销售子公司所在国设立常设机构。第二,中介贸易公司不仅要在避税地或低税国注册成立,而且其管理机构也应设在这些地区。

4.试述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避税的特点及其原因。 答:(1)外商投资企业规避在我国的纳税义务,有的符合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规律,即将利润从高税区转移到低税区去实现,从而减轻跨国公司集团的全球总税负。但也有或者说很大一部分是将利润从我国低税区向境外高税区转移,让利润在高税区的关联公司去实现,人们把这种违背国际避税一般规律的避税活动称为“逆向避税”。这便是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避税的特点。这种逆向避税其实并不是为了减轻在我国的纳税义务,更不是为了减轻其全球纳税义务,而是为了谋求一定的经营管理策略和利益,但其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了规避我国纳税义务的结果,这是一种非税务动机的事实上的避税。

(2)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进行“逆向避税”的原因如下:

1)外商企图独享归中外双方共有的利润。按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税后利润要按照股权比重在中方和外方之间分配,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许多也要按照协议在双方之间分配税后利润。但外商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有时宁可在境外多缴税而独吞税后利润,也不愿在我国境内少缴税而与中方分享税后利润。如果外商独享利润所增加的收益大于由此而增加的税收负担,外商就会把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境外高税区去实现,从而使我国境内的企业表现为亏损,而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的中方只有权分享境内企业的税后利润,但却无权分享境外母公司的税后利润,这样,外商虽然在税收上吃了点亏,但在利润的分配上却占了大便宜(由分享变为独享),显然这对外商是合算的。我国境内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的逆向避税许多都出于这一目的。

2)外商投资企业及时将企业的利润调出境外。在我国境内投资办厂的境外企业多是一些经营规模小、资本不十分雄厚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可能随时需要从设在我国境内的附属机构(子公司)抽调资金,以便进行内部资金余缺的调剂,应付其整个经营管理的需要。另外,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人民币汇率多次贬值。人民币贬值给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带来了很大的汇率风险,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赚取的人民币利润如果不及时以美元的形式汇回,就会随着人民币的贬值而遭受损失。为了规避这种汇率风险,外国投资者一般都急于将自己在中国取得的利润尽早以外币汇出。

3)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所在的高税国实行居民管辖权,同时用抵免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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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征税问题,而且并不对在我国的投资实施税收饶让,那么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无论是将税后利润汇出境外,还是用转让定价的办法将利润在税前调出境外,其税收总负担是相同的,不会因在我国逆向避税行为而增加其税收总负担。在我国,外商独资企业进行逆向避税一般都出于上述调出利润的目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逆向避税可以使外国投资者同时达到独享中外双方共有的利润和及时将利润调出境外的目的。

4)西方一些国家公司所得税实行归属抵免制,即允许个人股东用分得胜息所负担的公司所得税的一部分冲抵其股息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把利润转移到这些国家的母公司,母公司多纳税,其个人股东就可以用这部分税款多抵免一些个人所得税。另外,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关联企业存在亏损,则其利用转让定价将利润调出到该境外关联企业并不一定会增加后者的应纳税额。特别是在境外关联企业亏损弥补期即将届满的情况下,用转让定价向其转移利润以弥补亏损就更有利可图。

六、案例题

假设有一跨国公司的母公司设在美国,在南非有一子公司,该子公司要向美国母公司支付200万美元的股息。试分析利用中介国际控股公司来规避股息预提税的方式与效果。(假定美国与南非之间没有税收协定)

答:由于美国与南非之间没有国际税收协定,因此美国母公司直接从南非子公司取得的股息要缴纳30%的预提税,税后净股息只有140万美元。美国母公司可在荷兰设立一家中介控股公司,南非子公司改由荷兰的控股公司100%控股。此时,南非子公司就不再向美国母公司支付股息,而向荷兰控股公司支付。根据南非与荷兰的税收协定,南非只对荷兰公司征收5%的预提税,因此,荷兰控股公司只需缴纳南非的预提税10万美元,税后获得净股息190万美元。如果荷兰控股公司把190万美元的股息支付给美国的母公司,根据美国与荷兰的税收协定,只征收5%的预提税。因此,美国母公司只需缴纳9.5万美元的预提税。总的来说,南非子公司通过荷兰中介控股公司向美国母公司转汇股息,预提税总税负为19.5万美元(即10万美元+9.5万美元),这比直接向美国母公司支付股息少付预提税40.5万美元(即200万美元×30%—19.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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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一、术语解释 1.总利润原则

总利润原则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将跨国公司的总利润分配给各关联企业。也就是说,并不要求相关国家的税务当局直接审核关联公司彼此间发生的每一笔收入与费用,而是听任它们按内部制定的转让价格来分配,只在年终把该集团公司内各关联企业的利润汇总相加,然后按照相关国家税务局采取的标准,重新分配各关联企业的利润,据以征税。

2.正常交易定价原则

正常交易定价原则,也称公平交易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收入和费用应按照无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所体现的独立竞争的精神进行分配,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不能影响利润在二者之间的合理分配。正常交易原则要求把跨国关联企业视为相互独立的企业,因而二者之间的每一笔经营业务都要按照市场竞争的原则正常地计价收费。

3.关联企业

在实践中,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即管理、控制和资本。《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规定,凡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者,便构成跨国关联企业的关联关系:(1)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2)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这里的参与管理是指对企业经营管理权的控制,即如果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在经营、购销、筹资等方面拥有实际控制权,那么这两家企业之间就具有关联关系。这里的参与控制是指一个企业有权任命另一个企业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权为另一个企业制定基本的或主要的经营决策。而参与资本是指拥有对方企业一定的股本,掌握其一定的股权。

4.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根据相同的交易条件下非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同类交易时所使用的非受控价格,来调整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适用于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有形资产的交易、贷款、劳务提供、财产租赁和无形资产转让等交易,是审核和调整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一种最合理、最科学的方法,但这种方法严格要求受控交易(关联交易)与非受控交易(非关联交易)具有严格的可比性,否则非受控交易使用的价格就不具有参照性。

5. 再销售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即以关联企业间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非关联企业时的销售价格扣除合理销售利润及其他费用后的余额为依据,来确定或调整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由于这种方法只考虑了再销售方正常的销售利润率,因此它非常适合于关联企业之间开展的批发业务。

6. 成本加成法

成本加成法又称成本加利润法,即以关联企业发生的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后的金额为依据,来确定关联企业间合理的转让价格。这里的成本是指生产成本,不包括期间费用。生产成本中含有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水电、办公费、管理人员工资、折旧、劳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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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期间费用则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等。这里的合理利润是指毛利,即企业的销售收入扣除生产成本后的差额。毛利额应当能够弥补产品的期间费用并使企业获得合理的利润。成本加成法除了可以用于货物销售转让定价的审核、调整外,还可以用于劳务提供、无形资产转让、研发费用分摊等业务的转让定价审核和调整。

7. 可比利润法

可比利润法是指在可比情况下,按非受控纳税人(可比方)与其他非受控纳税人从事同样的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率(利润水平指标),来推算出受控纳税人(被检方)在关联交易中应使用的转让价格。如果被检方的利润水平指标与那些非受控纳税人的经营利润指标相一致,那么被检方的利润数额将被确认为是公平交易的结果;但如果被检方的利润水平指标与可比方的经营利润指标不一致,有关税务当局就要按可比方的经营利润指标对被检方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可比利润法既可以用于无形资产的转让,也可以用于有形货物的销售。

8. 利润分割法

利润分割法是对由若干个关联企业共同参与的一项关联交易产生的合并利润,按照各企业在其中承担的职能和对合并利润贡献的大小来确定分配比例,并根据这个分配比例在各关联企业之间分配合并利润,从而最终确定某一关联企业合理转让价格的方法。合并利润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分割通常有两种方法。

一是贡献分析法,即利润的划分要依据各关联企业对某笔受控交易贡献的相对价值。在确定某一关联企业所做贡献的相对价值时,需要考察以下因素:

①在交易中履行的具体功能(制造还是批发等);

②承担的功能多少,功能越多,其应收取的价格越高; ③承担的功能在交易中的重要性; ④使用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 ⑤承担的风险;

⑥各方所做贡献的市场价格或报酬。 二是剩余利润分析法,即首先将经营收入在各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的原则是使每个关联企业分得的收入都能够弥补其成本费用并得到与其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对称的报酬,在计算该对称报酬时应参考非关联企业从事相似经济活动所应取得的报酬水平;在经过上述第一阶段的收入分配以后,余下的则为关联企业集团的剩余利润,对这笔剩余利润的分配则主要是考虑各关联企业所特有的资产,尤其是其中的无形资产,因为这些特有的无形资产应当能给企业带来一笔特殊的报酬。在判断各方无形资产的相对价值时,首先可以使用外部市场的参照价格来确定各方无形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此外,还可以考虑各方在无形资产研发方面的支出大小。

9. 交易净利润法

交易净利润率法是一种以独立企业在一项可比交易中所能获得的净利润率为基础来确定转让定价的方法。交易净利润率法建立在以下基础之上,即从长期来看,那些在相同产业以及相同条件下经营的企业应取得相同的利润水平;因为从经济理论上说,一个企业如果比它的竞争对手利润率高,那么它就可以扩大生产和销售,这时它的低效率的竞争对手就可能被淘汰出局,或者提高效率迎头赶上,这样各类企业的利润率就会趋同。根据交易净利润率法,在受控交易下,纳税人取得的收益要与独立交易情况下非受控交易的利润指标进行比较,而且所要比较的是净利润率而不是总利润率。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都是比较相关企业的总利润率。总利润是指销售额收入减去销售成本(但不能减去各种费用)以后的差额;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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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净利润则等于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和各种费用(但其中不包括利息和所得税税款)后的差额。净利润比总利润受交易条件差异的影响要小,所以使用净利润率指标调整转让定价比较科学。使用交易净利润率法一般是比较销售净利润率(净利润/销售额)和资产净利润率(净利润/营业资产)。由于交易净利润率法并不考虑企业开发的无形资产对受控交易产生利润的贡献,所以它不能像利润分割法那样用于使用了无形资产的交易。

10. 预约定价协议

指有关各方事先就跨国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方法达成的协议,它分为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和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单边预约定价协议是指一国税务部门与本国的企业就其与境外关联企业进行受控交易所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达成的协议。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事先就某一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达成的一种协议,它是建立在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基础之上的。

二、填空题 1.英

2.正常交易定价原则 3. 企业从事跨国关联交易 4.剩余利润分析法 5.净利润率 6. 经营管理权 7. 不确定性

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

1.√ 总公司与境外的常设机构属于同一法人实体,它们之间的货物和财产转移不属于真实的转让交易,但出于管理上的需要,国际税收规范也允许把它们视作关联企业,要按照公平的合理价格进行交易。

2.× 因为B公司对购进的货物进行了加工处理,所以应该扣除这部分费用,计算公式应为(15—适当的费用)×(1-20%)。 3. × 可比利润法是指在可比情况下,按非受控纳税人与其他非受控纳税人从事同样的经

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率,来推算出受控纳税人在关联交易中应使用的转让价格。 4. × 贝里比率=毛利额÷营业费用

5. × 由于总利润法很难找到一个可以被各方普遍接受的利润分配方式,所以国际上普遍不采用总利润原则。

6. × 可比利润法对于关联企业自己开发的、可能具有很大经济效益的无形资产的转让不适用。

7. × 2005年5月,中、日两国税务部门经过历时一年的谈判,在北京与东芝复印机(深圳)有限公司签署了我国第一个双边预约定价协议。

四、不定项选择题 1.C.

2.A、 B、D. 3.C.

4.A、 B、C. 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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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C.

7.B. 8.C.

9. A、 B、C. 10. A、 B、D. 11. A、 B、C、D. 12. B.

五、简答题

1. 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有哪些?

答:在实践中,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即管理、控制和资本。

(1)《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规定,凡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者,便构成跨国关联企业的关联关系:1)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2)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2)要理解这两个条件必须明确:

1)参与管理是指对企业经营管理权的控制,即如果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在经营、购销、筹资等方面拥有实际控制权,那么这两家企业之间就具有关联关系。

2)参与控制是指一个企业有权任命另一个企业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权为另一个企业制定基本的或主要的经营决策。

3)参与资本是指拥有对方企业一定的股本,掌握其一定的股权。对于股份制企业来说,如果能对其控股,则就能够掌握其经营管理和经营决策权。但握有一个企业多大比例的股本才算控股并无一定之规。在实践中,从参股的角度来判别企业间的关联关系必须由税务部门统一规定一个控股比例的标准。目前,制定了转让定价法规的国家一般都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各国制定的控股比例标准却不尽相同。

2. 简述我国判定关联企业的标准。

答:我国在制定关联企业的标准方面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基本上是相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2009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该文件具体解释了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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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3. 简述跨国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

答:跨国关联企业之间收入和费用分配主要采取总利润原则和正常交易定价原则。

(1)总利润原则

总利润原则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将跨国公司的总利润分配给各关联企业。也就是说,并不要求相关国家的税务当局直接审核关联公司彼此间发生的每一笔收入与费用,而是听任它们按内部制定的转让价格来分配,只在年终把该集团公司内各关联企业的利润汇总相加,然后按照相关国家税务局采取的标准,重新分配各关联企业的利润,据以征税。

总利润原则具有以下优点,即它在防止跨国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手段进行国际避税的同时,可以避免逐笔计算和审核关联企业之间每项交易的定价是否合理,从而简化了税务征管工作。

但总利润原则有一个无法克服的缺点,即在实践中各个跨国关联企业的商业风险、劳动力成本水平以及业务性质等都可能不同,因而很难找到一个能兼顾到上述这些因素因而能被各方普遍接受的利润分配方式来贯彻总利润原则。也就是说,总利润原则即使在理论上有合理性,但在实践中也很难操作。

2.正常交易定价原则

正常交易定价原则,也称公平交易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收入和费用应按照无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所体现的独立竞争的精神进行分配,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不能影响利润在二者之间的合理分配。正常交易原则要求把跨国关联企业视为相互独立的企业,因而二者之间的每一笔经营业务都要按照市场竞争的原则正常地计价收费。

正常交易定价原则的优点是,它能较为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据以计算的应税所得额也比较合乎实际,因而形成的税收关系一般不会人为地损害当事人所在国的税收利益。

但是,它在具体执行上也存在一些困难,如在鉴别某项经济活动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定价原则的要求时,有关当事国的税务部门的认识可能不一致,从而产生对国际收入与费用分配和调整的分歧;即使是独立的企业之间开展业务,正常交易价格也不止一个,也就是说,按正常交易定价原则所确定的价格应当有多个,那么其中哪个应作为跨国关联企业之间交易使用的价格?另外,要实行正常交易原则,必然加大对关联企业的业务活动审核的工作量,从而引起业务费用的增加;同时,对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及人数都有较高的要求。

目前,与总利润原则相比,人们还是倾向于用正常交易定价原则作为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利润分配的理论依据。为了克服正常交易定价原则存在的缺点,解决的办法并不是放弃这一原则,而是扩大对正常价格的认识,使正常交易定价原则更加灵活、适用。

4. 简述关联交易的类型。 答:(1)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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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2)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3)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4)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5. 转让定价调整中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方法是什么? 答:(1)转让定价调整中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产生的原因是:一国税务部门如果发现本国企业利用转让定价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了利润,就可能根据本国转让定价调整的法规调整本国企业与国外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使本国企业的应税利润增加到税务部门认可的程度。对调增的应税利润要补征公司所得税,有的国家甚至还要将调增的利润视为向国外母公司隐蔽的利润分配,对其征收预提所得税。但如果一国调增了本国企业的应税利润,而这个企业的境外关联企业所在国税务部门不对该关联企业的应税利润相应地调减并退还其多纳的税额;或者一国对转出利润课征了预提所得税,而对方关联企业所在国的税务部门不允许纳税人办理这种预提所得税的税收抵免,则转让定价的调整就会造成对调增利润部分的国际双重征税问题。

(2)转让定价调整中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解决方法:1)一国调整了本国企业的转让定价从而增加了其应税利润以后,该企业的境外关联企业所在国就应相应地调减这个关联企业的应税利润,并在税额上进行相应的变动。2)如果一国对转出利润课征了预提所得税,为了避免出现法律性的国际重复课税,对方关联企业所在国也应允许本国企业就这种预提所得税办理税收抵免。3)在实践中,解决转让定价调整中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办法之一,是有关国家在双边税收协定中承担在对方国家对转让定价做初次调整后进行相应调整的义务。

6. 预约定价协议的含义和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1)预约定价协议是指有关各方事先就跨国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方法达成的协议,它分为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和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单边预约定价协议是指一国税务部门与本国的企业就其与境外关联企业进行受控交易所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达成的协议。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事先就某一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达成的一种协议,它是建立在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基础之上的。

(2)预约定价协议实施的目的是在纳税人与税务部门合作和谈判的基础上找到一种灵活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具体而言,预约定价协议应当能够达到以下几个目标。

1)使纳税人在三个基本问题上与税务部门达成谅解:(1)预约定价协议涉及的公司间交易的真实性质;(2)适用于这些交易的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3)应用这些转让定价方法所能期望取得效果的范围。

2)创造一种使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合作的环境。 3)能够以比传统方法更快的方式与纳税人达成协议。

4)以一种对于纳税人和税务部门来说成本更低、更有效率的方式达成转让定价协议。 总之,预约定价协议制定的目的是通过减少不确定性以及提高跨国关联企业交易税收后果的可预见性来促进纳税人对税法的自愿服从,从而减轻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双方的管理负担。

7. 预约定价协议给可以给各方带来哪些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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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申请和达成预约定价协议可能需要耗费很长的时间和很多的财力,然而一旦签订了一个预约定价协议,人们就不必再为转让定价的审查和调整而费时费力。具体来说,预约定价协议可以给各方带来如下利益。

1)通过达成预约定价协议,纳税人可以确切地知道今后税务部门对自己经营活动中的转让定价行为会作何反应;如果签订的是双边预约定价协议,纳税人还可以知道外国税务当局会对自己的转让定价行为作何反应。

2)预约定价协议可以提供一种非常好的环境,纳税人、税务局及主管税务部门可以相互合作,以确定纳税人的转让定价活动适用于哪种转让定价方法。预约定价协议的签署过程还可以促进有关各方之间的信息交流,在转让定价问题上达到一个合法的并切实可行的结果。

3)预约定价协议可以大大减轻纳税人保留原始凭证、文件资料的负担。纳税人与税务部门签订预约定价协议以后,只需保存一些与合理的定价方法有关的原始凭证,与其他定价方法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不一定要保留,而这些资料过去税务部门在转让定价审查中往往要调阅,所以必须保存。另一方面,预约定价协议也可以使税务机关以廉价的方式获得纳税人的信息。

4)预约定价协议可以使纳税人避免一些没完没了的诉讼程序。因为如果没有预约定价协议,纳税人的转让定价行为就很可能被主管税务部门认定为不合理,从而使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发生纠纷,弄不好还要被税务部门告上法庭。而有了预约定价协议,纳税人只要不违反协议中的条款,其转让定价行为就是合理合法的,不必担心被起诉。

8. 简述我国对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的要求。 答:(1)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结构

①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 ②企业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

③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包括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的名称、国籍、居住地、家庭成员构成等情况,并注明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

④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2)生产经营情况

①企业的业务概况,包括企业发展变化概况、所处的行业及发展概况、经营策略、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集团产业链以及企业所处地位;

②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③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 ④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并参照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

⑤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延期准备,但最迟不得超过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

3关联交易情况

①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等; ②关联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方式、年度变化情况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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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的异同; 

④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

⑤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 ⑥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

⑦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划分情况,不能直接划分的,按照合理比例划分,说明确定该划分比例的理由,并参照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

4)可比性分析

①可比性分析所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

②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

③可比交易的说明,如: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及其效用;融资业务的正常利率水平、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劳务的性质与程度;无形资产的类型及交易形式,通过交易获得的使用无形资产的权利,使用无形资产获得的收益;④可比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

⑤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 5)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①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企业选择利润法时,须说明对企业集团整体利润或剩余利润水平所做的贡献;

②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

③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 ④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以及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⑤其他支持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资料。 (2)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形: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3)同期资料的提供及保存

企业一般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在税务机关没有要求提供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不提供,但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如原始资料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副本。

9. 简述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在法律法规和具体操作层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答:(1)法律法规方面:

1)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方面的法规过于粗略,有些法规不好操作。例如,《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尽管对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进行了规定,但有些内容缺少详细解释,不好操作。如一方对另一方间接持股比例如何计算,是否可以采用股权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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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又如,该文件第九条第(八)款中“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但家族、亲属关系的范围有多大?关系要亲近到什么程度才属于亲属?这些内容在该文件中也没有提及。再如,在该文件第二十九条第(五)款中规定“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要进行重点审计,但目前税法还没有规定哪些国家和地区是避税港。

2)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法规也缺乏对无形资产和劳务收费调整的具体标准。因为无形资产转让和劳务提供很多是关联企业之间的独特交易,在费用和价格方面缺乏可比参数,所以这两个领域的转让定价问题最为复杂,也最难直接采用“公平交易原则”。我国目前一些地区80%的转让定价审计调查是针对劳务提供进行的,特别是针对合理收费价格很难确定的反向劳务(即国外公司向国内公司提供劳务)。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也多采用成本加成法审核和调整劳务的转让定价,但由于在加成比例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经常与被审查的纳税人发生争议,有时调整很难进行。

第三,对违反转让定价法规的纳税人没有处罚的规定。虽然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取决于整个税收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但是处罚能使纳税人的违法成本提高,从而有利于抑制其避税或偷税行为。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中一直都没有处罚的条款,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向境外转移了利润,如果被查到,至多是调增利润补税了事,不会再受到任何的处罚。甚至几年前利用转让定价少缴的税款几年后按原来的税款金额补上了也就没事了(我国税法规定利用转让定价少缴纳税款的追征期最长为十年),可这样一来,纳税人等于少缴了一大笔税款。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虽然规定税务机关在作出纳税调整后除了补征税款外还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利率加收利息,但这至多只能把纳税人延期纳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弥补回来,纳税人从中不会受到任何额外的经济处罚,这对抑制纳税人滥用转让定价的行为是不利的。

(2)管理方面:

1)许多地区为了吸引外资,把放松对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的管理作为创造宽松投资环境的一种手段。特别是一些落后地区为了能与东南沿海地区开展吸引外商投资的竞争,不惜放弃本地区的税收利益,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将利润转出境外的行为睁一眼闭一眼。地方政府的这种指导思想会妨碍税务部门对转让定价的严格管理。

2)税务部门缺乏反避税的专业人员。我国各级税务部门反避税的专业人员一直就很缺乏,再加上国家机关人员精简,许多地区甚至把本来力量就很薄弱的反避税机构合并到其他部门,致使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的审查和调整工作更加难以开展。在税务部门现有的反避税人员中,具有良好素质、精通各种业务知识并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也十分稀缺,而审查和调整转让定价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没有受过一定专业训练的人很难胜任。 3)我国与国外税务部门在转让定价调整方面进行的合作还很不够。为了能够获得国外的价格信息,国与国之间的税务部门进行情报交换有时是十分必要的,但这项工作目前开展得还很不够。同时,当我国的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设在我国的子公司进行转让定价的调整以后,为了防止转让定价调整中的重复征税问题,相关国家的税务部门就应当相应调减本国关联企业的应税利润。但目前国外税务当局与我国税务部门在这种利润相应调整方面的合作还很少,从而在客观上限制了我国税务部门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合理的转让定价进行调整的力度。

10.交易净利润率法与可比利润法的区别。

答:从实施的内容上看,可比利润法与经合组织的交易净利润率法之间存在着以下区别:

1)交易净利润率法比较的是某项交易的利润水平,即用某笔关联交易的利润率与可比的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进行对比;而可比利润法比较的是企业在三年内平均的总利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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