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寨老”与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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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寨老”与“寨规”

——黔东南侗族自然领袖的作用与村寨习惯法的形式

村寨是侗族社会最小的单位,侗族人有“大树护村,老人管寨”的说法,所以款词说:“官家设衙门,侗人选乡老,朝庭设官府,民间推头人”。寨老大多是自然产生,也有少数由各房族推选产生。对内寨老有权召集民众召开村民大会,讨论有关寨内重大事情,管理村寨公共财产,在村寨法的订立、执行、实施与认可等活动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并按传统习惯法解决寨内各种纠纷,动员或组织本寨群众创办各种公益事业,组织村寨祭祀活动等。对外则作为本寨代表处理涉外事务和进行经济交涉,组织并指挥全寨青壮年抵御外来侵略和掠夺。当寨老被推为“大款”和“大款联合”的首领时,要积极组织款组织的活动,并认真在本寨执行“款约法”,由此可见,在村寨社会活动中寨老的作用最大。 一、寨老的产生及其职能

村寨的寨老(也称“乡老”、“头人”)是自然形成的,是村寨的自然领袖。条件是辈分较高,年纪大,或虽系青壮年,但能说会道,办事公平,正直公道,热心地方公益事业,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人。一般一个村寨有很多寨老(包括妇女在内),在村寨实际工作中取得群众信任之后,如果办事没有很大的差错,就会一直保持这种信任,直到身死为止;人们因争端请他们调解,若调解得令人满意,请他调解的人就会增多,渐具威望,久而久之便成为寨老。如果办事不妥就会丧失在群众中的威信,大家有事不再去请他办,他无形中就丧失寨老的地位。侗族中没有世袭寨老,也很少有终身的寨老。寨中的公益也往往由寨老头人主持。只要某人有能力办事,群众信得过他,听从他管,久而久之,他就是寨老了。寨老没有什么特定的经济收入,仍然依靠自己耕田种地过日子。他们的经济生活没有超出本寨同等家庭的标准。为村寨办事,在他们来说只不过是一种公益,有时因为纠纷调解得好,当事人会给送点小礼。寨老通过长期积极地作为久而久之到达寨老的位置。在实际生活中取得群众信任,寨老的工作是一种成就感的体现,希望的是村寨人们的信任和认可。

清朝苗疆地区在“改土归流”后,除新辟“苗疆六厅”以外,乡村都设置基层政权组织——保甲制。保甲制是一种严密控制人民群众的基层组织,在基层政权中,普遍地编户口,

设保甲,立一甲长,十甲为一保,立一保正。有的地方是十户立一头人(首人),十头人立一寨长,实行“联保联坐”,逐村经理,逐户稽查,“一家被盗,全村干连”,保甲长不能查觉,左邻右舍不能救护,各皆获罪,无所规避。如光绪十九年(1893年)十月清江清军理苗府杨氏“为编联保甲事叠奉藩臬宪札饬认真编联保甲清查户口以靖地方而杜盗源等因,??仰汉苗清属人等一体遵办。凡一寨或一村公举团首一名,保正一名,甲长一名,凡十家公议牌头一名,凡一户各领门牌一面。注明作何生理。年若干岁,男有几丁、女有几口,??如有一人为匪,九户协同孥解到案讯办。若有容隐宿留事,悉九家连坐办罪。不可疏忽遗漏,须至门牌者”。实际上,侗族村寨社会的保长、甲长、寨长、头人也都是从当地的自然领袖中转化而来的,他们所熟悉的纠纷解决办法仍然是传统的那一套。。

侗族的寨老职能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主持本寨集会,参加合款集会

寨民(乡众)会议是村寨中最高权力机构,许多重大事件的决策都要由寨民会议来决定。形式一般有公益集会、年节集会、制定乡规民约集会、宗教集会和军事集会,这些会议都由寨老组织和主持。侗族的款组织,小款数寨,大款方圆数十里。在大小款集会时,本寨寨老首先代表本寨参加小款会议。如果被选为小款款首,则在大款集会时,又代表本小款参加会议。

(二)组织公益事业,举行宗教活动。

每个村寨都有一定的公共事业,如建鼓楼、修桥梁、筑道路、垒庙堂、修萨坛等。凡

是兴建、保护、维修这类公共设施,一般都由寨老出头,乡众则献工献料,捐钱捐粮。侗寨的一座座鼓楼和风雨桥就是这样捐资建的,义渡、义田的捐款也由寨老组织并带头捐献 。如三门塘 《次修渡船碑》载:至雍正丁未年(雍正五年,1727年),幸获戒僧悟透,中年出家,秉性仁慈,专存利济心,发普度愿。先修坌处一渡,次及三门塘。约本寨耆老王茂祥、刘子盛等,慕化本寨中并附近村内,共得银柒拾余两,买渡田、造渡船,招舟子,上下往来,乘舟登岸,虽无舟亦若有舟也,其甚便又何如哉!村寨的宗教祭祀活动也由寨老主持,但主持祭祀活动的寨老必须是最先到寨中定居的房族成员,如寨中一年一度的“敬萨”活动,寨

老就要组织群众踩歌堂。若寨内发生瘟疫、火灾等灾祸时,寨乡就要组织全寨“扫寨”,驱逐瘟神和却退火殃。

(三)组织村寨间的联谊活动。

侗族有“月也”(年轻人集体唱歌跳舞)活动。这是一种寨与寨之间的联谊活动,也是通过双方寨老协商进行的。如一寨到另一寨去演侗戏,行先要派人送贴子给对方寨老。寨老同意,就收下贴子,并贴在鼓楼上,示意全寨各户准备接待。届时客方也在寨老的带领下前往。过去九洞地区的平楼牛堂对附属成员及客寨要求参加平楼斗牛的村寨,要杀牛宴请平楼各寨寨老,经寨老们商议同意后,取得放牛入堂角斗的资格。附属成员各寨有权接受各正式成员寨发出的斗牛请柬—“传牌”,但无资格发出邀请。客寨是九洞附近各友好村寨,他们虽不是正式成员和附属成员寨,但为了巩固友好关系可以放牛入堂角斗,但只能排在正式成员的牛角斗之后,在入场仪式时客寨也被列在后面。 (四)维护社会秩序,调解各种纠纷。

侗族寨老不仅在村寨法的订立、执行、实施与认可等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另节论述),过去侗寨里发生什么纠纷一般都找寨老头人评理,由他们调停解决。侗族有这样的老话:“篱牢狗不进,寨牢事不出”,“地方不好,老虎进寨;头人不好,祸事进村。”就是说,一个地方管理的好坏,全靠寨老头人的能耐。侗族地区的民事纠纷以婚姻、偷盗、房产、地界等最多。寨老在处理这些问题时,主要是起调解作用,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如弄吾《议功德碑》规定:“议本境内长者无凭大端小语,化消改散,饭食一餐了结;倘有人心不吝,抚遗入众者,看事而行罚”。如果遇到大案,除了按规定剖理外,还得集体处理,寨老不得独断专行。如果有的事情在本寨鼓楼里解决不了,或出事一方不服判决,可以要求集体决定处理。但寨老们集体商量,一般即可解决。如果仍有不服,也有向当地官府告状的。可是那样的话,全寨的村民和寨老就不给予道义上的支持,可能会完全孤立他。但在一些“汉化”严重,政府司法管辖比较深入的地区情况就不一样了。如果官府对此案的判决与众寨老的判决相悖,使用国家法,还是侗族习惯法,各地情况也不同,也有两者兼而用之者,即“一罪多罚”的情况也会出现。

解放以后,侗族的寨老制度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已不存在了,但老人管寨的风俗却还存在,如组织村寨公益,组织村寨之间的联谊活动,调解寨中民事纠纷等,但作为寨老的也不一定是年龄最大的。

二、村寨法的形式

寨老的对内职能是调处内部事务,裁决纠纷,制订、修订乡规民约,代表村寨参加合款,并在村内严格执行款约法。所以寨老是村寨内部乡规民约的组织者,乡规民约一般由寨老们提出,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就可以发布,有的还要举行仪式,勒石发布。值得注意的是侗族村寨法的称谓很不同,有的叫“禁条”(“条规”),有的叫“乡例”,有的叫“章程”(一般在清朝后期)还有直接就叫“乡规民约”的;有的是一个村寨独立制订的,有的是几个村寨联合订立的,有的是一个大寨和相邻几个小寨联合制订,但又都不同于“合款”颁布的“款约法”。

(一)乡例 庆云乡例碑:

为酌定规条以端风化事,窃思朝廷之所重者,祀典而礼乐之以兴;乡党之所贵者,规条庶几乃以不紊,若是乎规条之尚由来未久矣。今逢季世,人心不古,谋为之志,每见其无法无天,作事之机,安见其有仁有义。风俗固足以移人,人心不可挽乎?风俗是以梓里诸公厥修乃来遂立碑碣,所以约束人心,使贤愚皆纳身于轨物,虽不能恢宏先人之绪,亦俨然古之流风善政犹有存者。所有碑条,备陈于后。

--议山坡、命脉、石、树附近,所系之处,自古封禁,毋许妄为警犯,陷毙地方。如违,百事产业一概充公。

--议临终埋葬、修斋、设祭、举哀、戴孝分所当为,至宰冢繁华,不过掩生人之耳目,徒靡费银钱,今舍重从轻,诸亲吊丧答礼二斤。

--议二比联姻,接承宗祀,皆以媒妁为凭,男不许依势逼婚,女不许登门坐虿。倘二比不偕,聪从改嫁,照俗碑记,毋许过索多金,未过门者五钱五分;过门者三两五钱。男女嫌怨,照例均皆如是。室妻不□妇道,所犯之条,休逐钱贰拾两,住及三年,无工力除此之外,洒扫工资每年一两,衣服从今革除。

--议买卖田业、山场、即卖即休,皆经文约为凭,毋许加敷栽粮苛虐等弊。如违,鸣鼓上众,自甘重究。

--议柴山各管各业,界限分明,毋许罩占砍伐柴薪□。如违,照例罚钱十二千文。 外批:指腹襟为婚,私禁银两不准此条。

--议不法之徒,三五成群,数十结党,朝夕游乡,串通油火,脱人衣裤,掳人财物,杀害无辜,牵人牛马,凌辱妇女,种种不法,轻则劓耳,重同大辟。

--议士、农、工、商,各安事业,如素行不端,各寨父兄指责交加,使伊回心向道,改恶从善,敦古道,殊多庆幸。

咸丰拾年岁次庚申润三月二十七日立

汉字大概在明朝末期传入侗族地区,最早的碑碣据说是在明崇祯年间,但笔者无缘得见,从江侗族村寨最早记载“款约法”的碑刻是清康熙十一年七月的《高增款碑》和《增冲款碑》,到清朝末期的咸丰年间,侗族寨老们的汉文水平已经比较高了。《庆云乡例碑》立于从江县庆云乡寨全村的歌堂内,该村距从江县城48公里,是个侗族村寨。该碑文字清楚、用词恰当、表达准确,而且运用了古代的法言法语,如“劓耳”、“大辟”等,“劓耳”就是割掉犯人的耳朵,这种刑种在汉代内地中央王朝的法制中就已经废除,仅存于军法中,而清代在西南侗族村寨法中还在使用。“大辟”是死刑的统称,清朝也不使用此词,使用该词只是一种文化的表达,不仅说明碑文的书写者文化水平很高,也说明死刑的判决和执行可以在村寨内部由寨老和乡众决定。 (二)禁条 公纳禁条碑记:

夫国以民为本,本固则邦宁。民以食为先,食足则信守。此民事之重,而王政之首务也。缘我公纳、腊俄两寨计三百户,历祖□□密,纲常伦纪,尊卑有序。其婚姻嫁娶,照依民俗。田地山场,谷(各)营正业,则仓厢丰盈,六畜牲口,兴(四)时兴旺,所谓民丰物阜,道不失(拾)遗,正是太平景象,敦厚之乡井也。近年寨近萧条,纲常紊乱,小人之播弄是非,鼠盗乘之撬壁,醇厚之村成战场,良家子弟起盗心,架端异常,殊堪惊叹。是以两

寨合议,设立禁条,效举先人之志,挽败振兴,家道自然日新,门风从此茂盛。鼠盗之辈,宜改前非,倘仍陷(蹈)故辙,照条规罚,各宜慎之。今将所议禁条开列于左:

一、 拐人姑表亲者,上等亲受财礼银十三两;中等亲受财礼银七两;下等亲受财礼银五两;如不遵禁,额外重索者,将此项款缴入众。

二、 上等亲男女嫁娶,男自愿娶,女自愿嫁,两造父母不依,男女私约拐带,上等娘家,准吃财礼银十一两;中等娘家,吃财礼银七两。

三、 男女已成婚配,初则两愿,即成亲后,或三五日,男若悔亲,括女银一两六钱,饭一笠,鱼一个;女若悔亲,括男银二两四钱,男之聘金多寡,加倍退还。至三五载之后,璋琅两耳,女若悔亲,括男财礼银七两,男若悔亲,括退女银七两,土禾十二把,聘金概不准退。

四、 拐闺女,其女家父母不愿,退回娘家,作洗裙脚银一两,饭一笠,鱼一个,男妇私通,犯奸捉双,罚银一两二钱。

五、 田地买卖,上田二两一把,下田一两二把。买已成交多年,其买业之人家,以翻卖为典,如果真是典,必有典有质证,方准退还。若无中证,即系刁唆藉端翻田,罚银三两三钱。

六、 开坎田各自开已荒坪,不许越界强占。至于六月天旱不许斩田垦讨水,犯指二条,克已复礼,只罚三两三钱。倘捉鱼坑干,传众齐集,罚银一两二钱。

七、 炎天修理田坎,不许放火烧毁禾苗。犯者罚银一两二钱。

八、 盗田禾、田鱼,挖墙撬壁,并盗仓禾,罚七两之牛一只,若本财力不及,问叔伯兄弟完此盗项。

九、 盗水牛、黄牛,拿双者,罚七两之牛二只,其捉盗之人,传众照条规罚,如捉不得,不可诬良为盗,揪者罚银二两四,禾六把。

十、 无故依势辱骂,径中理讲理屈,罚银一两二钱。

十一、 婚姻、田土,凡一切大小事故,经本寨中人理,实如纨裤等辈执行具控,集众一齐送公究治外,罚七两牛一只。

十二、 男女私通至女有孕后,男后悔心,括女银二两,女已有夫,作银一两六钱以赔夫礼,禾一把以作女熬粥,无孕□□题禾……。

十三、 盗讼案又及翻田……。

道光十四年六月十一日立

该碑县立于从江县下江镇公纳村,该村距从江县城32公里,碑记是公纳、腊俄苗族侗族村寨的村民为解决近年出现“鼠盗乘之撬壁,醇厚之村成战场,良家子弟起盗心,架端异常”等问题订立的“条规”,内容包括“拐带妇女”“田地买卖”“开田越界”“偷盗财物”“烧毁禾苗”“男女通奸”“无故辱骂”和案件管辖等方方面面的问题。特别是与前举“禁条”不同的是,规定凡婚姻田土之事由“寨中人”理剖,游手好闲、偷盗成性的人集众执行具控,“送公究治”外,按村寨的处罚标准罚七两牛一头。

(三)章程

“章程”应该是后起的一种形式,从另一六洞地区新塘《永世芳规碑》前言:“章程未尽修斋,明列条规于后”语,说明“章程”可能是清末民国政府对乡规民约要求的名称,用这种形式可能更能体现“村民自治章程”的性质。如岜扒《万古章程碑》便是,岜扒属从江县的高增乡,距县城18公里,从该碑的内容看属于一个大寨连同附近几个自然村寨订立的乡规民约,所以才有后面8位首人的落名。但因碑文多处使用“本寨公议”“禁止本寨生事”等语,应该不属于通过联盟制订的小款约法。碑文如下:

窃思世道不平,狗盗甚多,磕害良民,法律混乱。田地被人先典,然后反造故实为断,如同产业无主,荒林无宗,原卖重翻。每有不耻之徒偷割田禾,或护棉花屡被盗干,野外田鱼护掠尽,室屡□害无休。今凭父老设立规章,如后谁人所犯者,必须照章办理。恐后遗失,故予立碑,可传后世,不得行刁越法,暗控官府,和须遵守乡规为要。切记此示。 第一条 本寨公议屡被狗盗,开释田塘,外乡偷鱼,今失主拿获查出,罚金十三千文。 第二条 禁止放火烧山,如有何人暗放火烧山,众等查出,罚金十二千文。

第三条 秋时禾谷渐熟,棉花正开,如有何人私心不善,偷盗棉花、禾谷,失主追获人脏,以后查出,均皆罚金十三千文。

第四条 山林□禾□砍柴生,山主得见此,积设堆之人偷盗,或者观望,但是查出,均皆罚金八千八百文,

第五条 偷盗鸡鸭,失主或观望查出,罚金二千二百文。

第六条 挖墙拱壁及偷马盗牛,失主寻旋查出,罚金五十二千文。

第七条 □卖业产以后三反退赎,折约所归卖主,众等同心协力作为斩断。

第八条 男婚女嫁,过门三岁五年,运命不和,男不从女不顺夫改嫁,众等规定十六千文。 第九条 询问之妻不得□□,以后不和改嫁,众等规定三千六百文。

第十条 于归完娶,是次生男育女,运命不和,爱新弃旧,改折等规定五十二千文。 第十一条 禁止寨内之人,不许好行歹恶,内勾外引,受害良民,公众查得可知,一体同罚金五十二千文。

第十二条 禁止本寨生事,未许告官开局,现有首人改劝了事,如有暗行告控,众等罚 金五十二千文。

第十三条 本规则务须仍照章程,不许何人越规,如有越碑者,公众罚金二十六千文。 第十四条 本乡来兵多寡,贰名各在牌户供应一日,送夫亦在牌上;如其三名以上,由地方供应送夫,如有委员下乡,都皆照章办法。

第十五条 本乡人民无论贫富,无子结(接)后,立规章仍结本房侄子到家管理。 首人 石大成 石绍贤 石和金 石绍祥 贾明辉 王绍斌 贾补团 贾明儒 右谕周知

石绍安 潘明贵手书

中华民国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立

该章程内容主要是议定偷盗、烧山、婚嫁等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处罚范围和罚金数额,同时还规定“接待供应”和无子户继嗣的问题。 在诉讼关系上规定:禁止本寨生事,到官府控告,说明以前曾有过这种情况发生,现在加以杜绝,改由首人劝解了事,如有暗行告控,众等罚金五十二千文。还规定本规则务须仍照章程,不许何人“越规”,如有“越碑”者,公众罚金二十六千文。

(四)族规

村寨的基础是家庭、房族。在南部侗族地区一个家族修建一座鼓楼,如黎平的肇兴侗寨建有5座鼓楼,说明在这里世居着5个古老的家族。侗族的家庭形式是父系家长制,但是家长对处理全家经济和家庭事务一般都与家庭成员中的成年者民主讨论决定。妇女也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有的家庭甚至主要靠妇女持家政。房族是一种以父系血缘为纽带联成的宗族组织,一般按姓氏来分;不同的姓氏分属不同的家族(也有通过一定手续吸收异姓成员参加的),每个房族都有一名或数名族长,他们都是自然产生,由热心家族公益事业,熟悉家族史的老年男子承担。其职责是主持家族会议,商讨族内事务,掌管家族公共财产,制定修改族规,调节处理族人违规,代表本族和其他家族共同制止或处理家族与家族之间发生的山场纠纷或械斗等事宜。族规是村寨法的形式之一,很多家族都定有本家族的族规,并以石碑来记录,如美满《百忍遗风碑》,内容如下:

戊戌岁设帐加约寨,见吾本家男勤于耕,女勤于织,而且为父兄者损俭不务奢华,为子弟者乐业营生,不好游惰。有此美德是唐魏之遗风未泯也。家家□事□事愈多,人人惜财而财愈费者何也 ?由亲亲之义明故耳。盖所里亲者相友相助相扶持。父与父言慈,子与子言孝,兄与兄言友,弟与弟言恭,而且无事则缓急相周,有事则急难相恤。庶几亲其而亲者,无失其为亲。美德明以驯至于睦,□任恤,共登仁寿之域。□本圣天子□亲亲治天下之雅意也。是为序。

廪生族人本厚载之撰 有规条开列于右:

--议族中有事务宜同心合力相帮,在约不笼(拢)者罚艮五钱。

--议族中有事务,或是或非,务请族里人理讲。讲不落(合)者再请外人; 理落者倘不请族人商议,独断独行,祸福自己承当。

--议族中有事务与族人商议,或入宗祠,或到官,务宜同心。

--议族中有事,有力者出力,能言者出言,其有用费,我族分□须大帮小补,贫者不帮为不法不帮,有不帮者罚银二两三。

--议族中有事请不到者不笼。

--议有不遵约束,不凛规条及应罚不肯罚者,众等齐心攻之。除革黜外,不许与往来。 --议族中子弟务宜醇谨老成,安分守己。倘为非礼之事,不孝不悌及吹烟、赌钱,不听约束,请族中父老惩治重责。

(各规条下的名字均略)

道光十八年孟秋月 公立

该族规的宗旨是加强族内的团结,如族中有事要同心同德,族内要“抱成团”;族内有矛盾要请族中人剖解,不许请外族人介入,对族内团结不利;族内有事,有钱出钱、有计献计、有力出力,族内有事共商不到的属违反族规的行为等等,不遵守以上规定的和拒不接收处罚的族人全族共讨之,开除他们的族籍外,全族人不许与他们往来。此外规定寨老对族内弟子严加管束,对他们的非礼之举、不孝不悌行为及吹烟、赌钱,不听劝戒的,由族中父老惩治重责。

(五)款规

前述,从江县《高增款碑》和《增冲款碑》是侗族地区发现最早的法律碑文,这两通石碑所立日期仅差一天,分别为清康熙十一年(1672年)七月初二和初三日。高増寨距从江县城较近,处在古时丙妹至永从古驿道上的侗寨,由于地理位置决定受汉文化的影响比其他地区早,较早用汉字记载习惯法,并刻在石碑上。而增冲距从江县城94公里,交通十分不便,两个侗族村寨相隔至少80多公里,历史上又分属不同的大款组织,却在几乎同一时间立下内容相近的款约法碑,已具有成文习惯法条文的形式。而且条款内容非常相似,高増款碑仅比増冲款碑多出一条,条款顺序也多数相近,“前言”除少许差别外,大都也如出一辙。就此结合侗族有大款联合立约的传统以及从明末清初汉字传入这一地区的事实,这两通石碑是以大款联合(或“二千九款”和“九洞款”之间,或更多的款坪参加的大款联合区域)的合款的形式,并用刚刚传入不久的汉字记录下“合款立法”内容的同一份法律文本。这种成文的“禁款”是在大款联合时议定或宣布,并由懂得汉字的人记录下来的。根据合款的传统规则,凡参加联款的各大款都要在本村寨立碑布法,寨老并承担监督执行款约的义务。由此推知,高增和增冲这两通款碑是根据此前大款联合“立法”的同一法律底本,之后在两个不同的大款中的各村寨为执行该法律而分别刻立的款碑。从效力上看款规对参加合款的各村寨有约束力,而且效力高于本寨法。

(六)“联合规约”

前举《公纳禁条碑》是公纳、腊俄苗族侗族村寨联合制订的,而岜扒《万古章程碑》

是属于一个大寨联同附近几个自然村寨订立的乡规民约。又如黎平寨母碑:“爰会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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