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河油区职工“非油田住户”物业供暖费用报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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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文件 油矿服发〔2011〕5号

辽河石油勘探局

关于印发《辽河油区职工“非油田住户”物业供暖

费用报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河油区各单位:

现将《辽河油区职工“非油田住户”物业供暖费用报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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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主题词: 非油田住户 物业供暖费用 报销暂行办法 通知 抄送:

辽河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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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1月20日

辽河油区职工“非油田住户”物业

供暖费用报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辽河油区民用水电气暖和物业服务收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对辽河油区职工“非油田住户”物业、供暖费用给予报销,为了保证企业和职工双方权益,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辽河油

区承担职工住房费用的驻矿单位及辽河油区职工“非油田住户”。

第二条 辽河油区职工“非油田住户”指在辽河油田住房委员会规定的油田承担住房“三项费用”小区以外购买住房或租住房屋的住户。

第三条 辽河油区职工“非油田住户”发生的水、电、气、物业及供暖费用,仅报销控制面积之内的物业和供暖费用,水、电、气等费用由住户全额自行承担。

第二章 报销适用范围

第四条 报销适用单位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驻辽河油区单位。

第五条 报销适用人员为辽河油区驻矿单位的在岗职工(合同化员工、市场化就业人员);不在岗人员(离岗内养职工、离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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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职工、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以上两类人员给予报销。

第三章 报销费用来源和价格

第六条 控制面积内的物业和供暖费按购房时间的不同,费用来源不同,具体报销单位和方法为:

1、2007年12月31日(含)之前购买过油田小区住房的职工,由最后住房所在区域矿区公用事业单位报销。

2、2008年1月1日(含)以后首次购房或从未在油田小区购过住房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报销。其中,1998年12月31日(含)前离退休人员由现管理单位报销,1999年1月1日(含)后离退休人员由离退休时原工作单位报销;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由有偿解除劳动关系时原工作单位报销。

第七条 物业和供暖费用的报销价格,均按照盘锦市政府批准的市场价格报销。其中:

1、购买或租住在盘锦市区之内非辽河油区住房的住户,物业收费价格经盘锦市物价部门批复的,报销价格执行批复价格;无批复价格的,按照“关于印发《盘锦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指导标准》的通知”(盘房发[2005]88号)文件执行。采暖费报销标准执行《关于调整我市市区冬季供热采暖价格的通知》(盘价发[200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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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买或租住在盘锦市以外城市非辽河油区住房的住户,物业费、采暖费报销价格按照上述两个文件执行。

3、租住辽河油区住房的住户,物业费、采取费报销价格按照《关于印发<辽河油田联系会议纪要>的通知》(辽油办发[2003]7号、油辽办发[2003]6号、油辽石化办发[2003]1号)文件的收费价格标准执行。

第四章 报销手续和时间

第八条 辽河油区职工“非油田住户”物业和供暖费用报销手续包含职工持有的合法有效证件、发票,以及所在单位、房产管理部门出具交易单据及相关证明。主要有:

1、辽河油区驻矿单位开具职工身份证明 2、持有当期合法有效的物业和采暖费发票 3、报销人为产权人的房屋产权证或租住房屋协议 4、最后一次辽河油区房屋出售交易单据

5、报销人及配偶在辽河油区内无房证明或双方从未购房证明 6、离异职工需持离婚证书、协议、法院民事调解书 第九条 辽河油区职工“非油田住户”物业和供暖费用每年分二段时间报销,上半年于6月5日—6月20日期间报销,下半年于12月5日—12月20日期间报销。报销单位按相关规定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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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后,在当年给予报销。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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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6x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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