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庆安枪击案事件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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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庆安枪击案的刑法解读(作者翟辉,华东政法大学)【2015-05-16】
庆安枪击案的刑法解读
法律读库2015-05-16 13:29:51阅读(31516)评论(163)
作者翟辉,华东政法大学。
5月2日发生在黑龙江庆安火车站的徐纯和被警察枪击身亡事件,舆论持续发酵,前日,哈尔滨警方给出的调查结论是警方是依法履职行为,视频剪辑播出,还原了事实的部分真相,对此舆论产生了分歧,有人支持警察,有人则质疑视频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笔者认为,单从已公布的视频来看,警察很难称为依法履行职务,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防卫过当),主观心态是间接故意。
一 本案争议点和适用法律的界定
本案的争议点实际就在于警察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正当防卫要满足五个条件,即起因条件是遭遇不法侵害,对象条件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主观条件是必须为了保护国家集体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限度条件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要件,只是在第五个要件上有所不同,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本案的罪与非罪就在于判断警察的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只是一个基础条件,基于本案的情况而言,应当判断看能否适用第三款特殊防卫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的关键就是判断徐纯和的行为是否是行凶行为或者是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我国人民警察的正当防卫只有两个规定而且较早,分别是1983年五机关《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该《规定》第一部分列举了人民警察正当防卫的七种情形,符合本案的情况是第七种情形,即人民警察遭到暴力侵袭,或佩戴的枪支、警械
被抢夺时。第二部分规定,实行正当防卫可以按照1980年国务院批准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使用警械直至开枪射击。
二 本案警察的行为不构成特殊防卫
首先我们应该判断徐纯和的行为是否构成特殊防卫的情形,他的行为是否可以判定为行凶行为?基于法条的规范性和并列的特点,我们无需探讨行凶的本来含义,因为行凶行为一定是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危险程度等价的行为。本条文规定了“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他”的含义在于前者的五种具体行为都一定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那么就要判断徐纯和行为是否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可。徐纯和抢夺警械试图殴打民警,显然是暴力犯罪,危及人身安全也无异议,关键就在于其行为是否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何为“严重”,“严重”一定是可能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行为,因为只有这样的行为,法律才规定了特殊防卫,被侵害人实施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行为才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对人身安全的损害及其轻微,就赋予被侵害人如此大的防卫权,显然不符合立法原意。基于本案的情况看,徐纯和与警察的打斗势均力敌,徐纯和严重危及警察的人身安全的盖然性程度非常之低,所以根本不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因此不适用第二十条第三款特殊防卫的规定,应该适用前两款一般防卫的规定。
三 本案警察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那么警察所实施的一般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首先我们必须强调,前文已述,人民警察遭到暴力侵袭,或佩戴的枪支、警械被抢夺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这种正当防卫必须有一定限度,徐纯和抢夺了警械,但警察是否就可以开枪还击呢?前文已经强调,徐纯和即便持有警械,但他所实施的行为依然是轻微的危及警察人身安全的行为,而警察的开枪行为却对徐纯和是致命的行为,以致人死亡行为防卫受到轻伤行为,显然超过了必要限度。有人认为,警察面对袭警行为的正当防卫应该比普通人的范围要大,对警察的防卫行为应比一
般人更给予充分的包容和理解。笔者难以苟同,警察是一种特殊群体,他掌握着枪支,与一般人的力量对比是极其悬殊的,因此警察实施正当防卫行为,使用枪支必须慎之又慎,能采用其他方法避免的尽可能采用其他方法避免,使用枪支必须是迫不得已的行为。设想如果本案中徐纯和持警械连续殴打火车站内其他旅客,那么警察开枪无疑是正当的。而事实上,徐纯和的行为完全是针对警察自己的,其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就是一个普通的轻微的故意伤害行为,对如此行为,采用开枪的方式无疑让人怀疑该警察是否有以正当防卫之名泄私愤之嫌。再举一例,甲在火车站候车室用木棒殴打乙,乙不时反击,突然乙从腰间拔出水果刀捅死甲。假设乙不是警察,显然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这样的行为会被评价为防卫过当,而乙如果是警察,那么他的行为就是一个正当行为,这显然让人难以信服。总之,警察是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安全的人,在面对公共危险时,实施紧急避险即违法,不实施正当防卫即违法。但面对对自己的不法侵害时,警察就是一个普通人,其适用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就应该和普通人一样,甚至更加严格。
四 本案警察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综上,本案的警察应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罪名,应该按照他的具体行为来确定,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防卫过当的主观心态有间接故意和过失。笔者认为是间接故意,警察行为既不是疏忽大意,也不是过于自信,其行为就是对徐纯和死亡结果的放任。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对此问题应根据犯罪工具,打击部位,地点与环境等等。警察使用的工具是枪支,打击的部位是胸口,这无疑都是致命的,警察的主观心态就是要剥夺徐纯和的生命,所以应该定为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但是由于是本案是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笔者的建议是减轻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的教训是惨重的,笔者建议有权机关尽快出台相关解释规定,规范人民警察的正当防卫行为,毕竟之前的规定已经适用了30年有余,已经完全无法适应当今复杂多变的形势。
否则这样的行为被评价为正当履职行为,将会引发极大的社会风险,引起其他警察的效仿,这无疑是可怕的。
篇二:论警察防卫的成立条件-以黑龙江庆安枪击案为例
摘 要
人民警察是社会治安的守护者,肩负着社会秩序稳定和谐的大任。人民警察是值得我们尊敬的,他们的职业特点要求他们要直面危险,不能有所退缩,当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收到威胁的时候,是他们挺身而出,不畏艰险。然而人民警察有的时候也是弱势群体,肩负维系治安重任,但正式因为有这一重任,他们对自己的保护并没有我们想象中的那么到位,有的时候面对人民群众的不解,辱骂甚至殴打,他们能做的只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这实际上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关于人民警察自身防卫的问题,怎样以一种合适的方式即能制服歹徒,又尽可能小的降低自身所受的伤害。人民警察的自我防卫是对其执法中人身安全得到保障的必要条件,但防卫存在合理区间,在法律允许的区间内是可以的,一旦超过这个区间,那么就是犯罪了。2015年黑龙江庆安车站枪击案便是一起具有争议的案件。
关键词:警察防卫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ABSTRACT
The people's police is social security guardian, shouldering the responsibility of harmonious social order and stability. Is worthy of our respect for the people's police, their professional characteristics, asked them to face the danger, can not hold back, when people's lives and property are threatened, is they come forward, take the bull by the horns. However people's police sometimes is vulnerable groups, responsible for maintaining security responsibility, but the official because of this responsibility, they to protect themselves did not we think of that place, sometimes in the face of people puzzled, abuse and even beatings, they can do just hit not strike back, scold not return. This is actually a problem, the people's police on their own defense, how to be able to use a suitable way to uniform criminals, and as little as possible to reduce their own injuries. The people's police of self-defense is on the law enforcement and necessary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personal safety, but defense there is a reasonable interval, within the range permitted by law is can, once over this interval, then is a crime. 2015 Qing'an Heilongjiang station shooting is a controversial case.
Key words: PoliceSelf-defense Excessive-defense
绪 论
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不受伤害,是人民警察的职责。而警察为了做好这一职责,在执法过程中很可能受到不法分子的冲击和伤害,警察的防卫问题就应运而生。人民警察在执法中进行自我防卫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警察是较为特殊的群体,一旦防卫过当,那么引起的社会影响便会很大。但是我们对此也应该看到,当今的社会环境日益复杂,袭警的情况时有发生,我们必须要确保执法警察的人身安全不受伤害才行。因此,我们要探讨的核心问题就是怎样的条件下警察防卫才算是正确的,换言之,警察防卫成立的条件要素有哪些。我们以黑龙江庆安的枪击事件作为进行分析更具说服力,庆安枪击事件也是较为典型的警察正确防卫的案例,我们以警察的正确防卫作为切入点就行相应的分析和探讨。我们所要探讨的不仅仅是防卫的某个方面或者结果,而是整个过程和结果的结合,并从中得出警察执法过程中如何能够规避风险的结论,以此为实际执法提供一些帮助。
一、黑龙江庆安枪击案分析
黑龙江庆安枪击事件在2015年一度成为关注度最高的热点新闻,新闻的焦点自然是民警李乐斌枪击徐纯合到底应该怎么定性。这一事件从曝光之日起便热度不减,正是因为当事人是警察这一特殊群体,既然发生了枪击事件,那么究竟为什么发生此类事件并且是否过程是否合法也就需要仔细的推敲一下了。
(一)事件经过
事件发生在2015年的5月2日,农民徐纯合和值班民警李乐斌在庆安火车站候车大厅因故发生冲突,民警李乐斌刚开始只是口头警告,后来事态逐渐升级,便采取措施,用肢体将其控制住,然而并不起作用。两人便肢体冲突升级,之后李乐斌便用警棍试图制止徐的行动,但警棍被徐纯合抢了过去,情急之下,民警李乐斌便用枪击的方式制服了徐纯合。徐纯合因中枪不治死亡,本意只是想制服,最后的结果却是造成死亡,正是因为如此事件才会引起如此大的影响。
(二)事件分析
整个时间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民警李乐斌开枪射击徐纯合到底有没有违法,这么做到底是不是合理的。人们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享有暴力执法的权力,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够成立。从这起事件中我们不难看出,当事民警在执法的过程中并无存在违法行为,而开枪射击也是出于控制当事人的犯罪行为,初衷仅仅是制服。
引起轩然大波的原因主要是事件起初有不良媒体为博人眼球的歪曲报道,加上之前很少会有类似案件的发生,才有了如此大的影响。但我们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的话,事实上,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警察执法过程中合理的防卫有过明确的表述,关于警察防卫的条件我们需要参考《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讲的正当防卫,指的是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制止其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害的行为。警察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他们的人身安全在可能受到侵害的时候采取合理的方式和方法进行风险规避是极正常不过的。
本案中,徐纯合在火车站这样的公共场所扰乱正常的秩序,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而民警李乐斌作为当值人员,是在履行自己维护自己片区稳定的任务。在对徐纯合进行口头警告到最后开枪击毙的过程中,李乐斌的执法行为比较严格的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从口头警告,到用肢体制服,再到使用警械,最后击毙完全按照警察使用器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
我们不能只看到当值民警开枪的这一结果,而是要全盘的分析,从过程到结果、从整体到细节。民警开枪的结果是由徐纯合不配合工作造成的,作为当值民警,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不采取这种措施的话,很可能对其和在场的无辜群众的人身安全产生威胁,要知道病态下的徐纯合敢抢防爆棍就也敢抢枪,这样的结果一旦出现后果将不可想象。
二、警察防卫问题的研究意义
人民警察的防卫问题关系到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面对不法行为能够采取如何的措施既规避风险,又出色地完成任务。对于警察防卫问题的研究能够更好的分析警察执法中防卫的现状和不足,并针对这些缺陷和不足提供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对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的防卫提供一些有力的帮助。
1、为警察防卫建设提供参考。人民警察的特殊身份使得他们不得不面对着社会黑暗的一面,用自己的人身安全换来社会和人民的幸福安康。而防卫建设对于警察执法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防卫建设如果想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就必须做深入的研究和理解。分析警察防卫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对于问题的分析,中找到切入点,强化弱势项目,提高防卫意识和素养,确保人民警察在合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人身安全受到应有的保护,确保不法行为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制止。
2、有利于防卫权利的规范化。由于警察的特殊身份,在执法的过程中很容易遭受群众的误解,即使是合法的行动,很多时候也会给人仗势欺人的感觉,这就更需要我们规范防卫权的使用。对于警察防卫问题的研究有利于为警察防卫的规范性建设提供一些帮助,在进行防卫研究的过程中会将现实防卫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的行为进行分析和理解,从而找出合适的和规范化的方式,实现由不规范到规范化的过程。
三、警察防卫问题的现状
警察在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中要承担着人身受到伤害的风险,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因执行公务殉职的警察数量达到了数百人,受伤的更是有数千人,人民的守护者用自己的生命来保护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目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仍处高位状态,因公负伤数量总体上升,特别是因突发疾病猝死在工作岗位上的民警数量仍然十分的高,暴力袭警和暴力抗法问题突出。
(一)警察正当防卫的条件
警察的自我防卫对于警察执法来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只有保证自身安全不被侵犯才能够拿出更好的状态投身维护社会稳定的环境中。警察的正当防卫也是有条件的,只有在满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的自身防卫才是正当的防卫,不能以防卫的名义进行打击报复等行为。
1、对不法分子施行的。人民警察的防卫对象必须是不法分子,因为只有面对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的时候才能算是正当防卫。如果面对的对象不是不法分子,就不能叫做防卫了,就牵扯到暴力执法的问题了。
我们所说的不法分子不管是正在暴力抗法或者非暴力抗法,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活动。不法分子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不对其活动进行控制,他们就将更加猖獗。人民警察在对不法分子采取措施的时候,大部分情况下不法分子会反抗,如果人民
篇三:庆安枪击案引发官场举报超十起 大批记者涌入县城
庆安枪击案引发官场举报超十起 大批记者涌入县城 专题新闻2015-05-14 09:34:33来源:网络责任编辑:毕邺
随着12日公安部表态已经介入“黑龙江庆安火车站枪击案”,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终于进入了实质性阶段。虽然社会民众所期待的,徐纯合生命中最后时刻的完整监控视频虽然还未公布,不过这起案件却有了最初意想不到的“收获”。
12日,黑龙江省绥化市委纪检委宣布,庆安县委常委、副县长董国生(曾“慰问”过涉事民警)因户籍年龄、学历造假,以及妻子吃空饷等问题被停职。同日,当地原县委书记、县长、教育局局长、人事局局长等多名官员皆受到了实名举报。一场风暴笼罩在当地官场上空。
民办教师举报大批官员
据庆安县电视台报道,5月3日,即枪击案发生的第二天,庆安县委常委、副县长董国生就代表省市领导慰问了案件中受伤的民警,并对其行为给予了肯定。董国生或许没有想到,这次慰问竟然改变了他的仕途。董国生很快就成为网友“人肉”的对象,其户籍年龄、学历造假以及妻子“吃空饷”等问题一一被网友“扒”了出来。12日,黑龙江省绥化市委纪检委宣布,董国生被停职。
然而,这只是当地官场震动的开始。
在董国生被停职的消息公布后,就有该县的民办教师在网上发帖,实名举报该县大批官员涉嫌买卖教师编制。
举报帖称,原庆安县委书记、县长、教育局长、人事局长等人,从2000年至2004年合谋把300个民转公指标公开拍卖,每个指标从3万到5万元不等。
一名民办教师在接受南方媒体采访时反映,官员买卖编制事发2000年左右,“全县的300个转正指标,除1998年前后录用49人,剩下的指标都被官员瓜分卖出去了。”举报人告诉记者,他们从2008年至今向各级纪检干部反映过,甚至还跟对方发生过冲突,但至今无实质回应,问题仍未解决。
该份实名举报帖还列出了“官员买编卖编名单”,名单里包括原致富乡计生办助理董喜。而据早前举报董国生的网友称,董喜正是董国生的父亲。
对于这份实名举报帖,绥化市教育局方面回应,已获悉网友举报,但编制不归教育局管,应由市编办负责。不过,该局人事科工作人员透露,目前该局正在清理、审核教师档案,预计将于月底结束。
绥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监督科相关负责人解释,该科自2008年成立至今,并未接到前述举报,也未接到信访受理申请。“编制可能涉及教育部门、人事部门、组织部门、编制部门等,不能马上说这不归谁管。去信访、纪检委反馈,怎么能没有部门受理呢?”而庆安县教育局电话始终无法接通。
检察长被下属举报
枪击案真相未明,但庆安县遭遇举报的官员却越来越多。据法制晚报报道,庆安县人民检察院干警隋伟忠,近日在网络上实名举报该院检察长魏鹏飞。
举报材料称,魏鹏飞自2011年11月25日开始担任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年间,超标违规使用公车并且悬挂假军牌和假牌照。
举报信称,2011年11月份,魏鹏飞使用超标的价值60余万元的白色丰田霸道吉普车上下班并执行公务,而且悬挂假车牌。2013年车改,庆安拍卖公务用车,魏鹏飞没有正常交付,将车隐藏在检察院车库,而后该车没有拍卖,现在不知去向。2013年,魏鹏飞借用企业单位庆安县银泉公司一台黑色帕萨特轿车,使用不到一年。
举报信称,就在全国开展车改时,魏鹏飞顶风用公款超标购置了一台价值20多万元的新大众迈腾,并且以在黑龙江省检察院办理专案为名继续悬挂假车牌,假号牌为“黑AQK007”,发帖人在庆安县交警大队未查询到机动车信息。
对此,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龙江检察”于12日晚9时40分发布消息,黑龙江省检察院已经组成调查组,对庆安县检察院干警隋伟忠举报该院检察长魏鹏飞问题进行调查,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交警大队长被指徇私枉法
12日,庆安县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大队队长王向阳也被网友举报,指其在一起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徇私枉法,将负有全责的肇事者人车放行。对此,王向阳回应称,此事已结案,办案程序没问题,网帖举报不实。举报帖称,在2013年10月2日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逃逸致一死一伤案中,王向阳涉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将事故责任认定负全责的犯罪嫌疑人王××抓捕后人车放行。
死者家属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王××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未报警保护现场,负有全责,其余二人无责。”举报人称,此前他曾为死者家属维权,但不了了之。昨日,王向阳在回应媒体采访时称,这是一起普通交通事故,办案是按合法程序进行的,双方笔录、尸检报告等材料齐全,不存在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行为,事后法院也宣判了。
王向阳猜测,对方可能对最终的处理结果不满,而借舆论关注枪击案的热潮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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