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事故管理制度11
更新时间:2023-11-30 23:4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辐射事故管理制度
作者:医务部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1640 更新时间:2009-3-26 一、对辐射事故处理实行部门负责制,分级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发生或者发现放射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尽快向医务办汇报。医院再向环保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单位在24小时内将《放射性事故报告卡》报出。 三、重大放射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环保总局、卫生部、公安部。 四、事故的应急处理: 1.发生人体超剂量照射事故时,应迅速安排受照射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治疗; 2.发生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时,立即撤离有关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严防对水源的污染; 3.污染现场未达到安全水平前,不得解除封锁。 4.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应当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侦破。 辐射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处理预案
作者:医务部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3546 更新时间:2009-3-26 为提高本单位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理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辐射事故的损害,保护环境,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2、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二、本预案适应范围 凡单位内发生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人员超剂量照射等所致辐射事故均适用本应急预案。 三、辐射事故的预防 辐射事故多数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严格放射防护管理,做好预防工作,是防止辐射事故发生的关键环节。 (一)健全放射防护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放射源使用和保管落实到人,纪律要严肃,奖惩要分明。 (二)组织放射防护知识培训,不准无证上岗,严格操作规程。 (三)定期检查放射防护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检修。 四、组织机构及职能 1、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陈方平 副组长:孙维佳 李远斌 雷光华 成员:、蒋荣鑫 罗一凡、王小宜 蒲小群 刘建辉、李思 李晓凤 2、技术专家组 组长:孙维佳 副组长:廖遇平 成员:涂青松 彭光春 李新辉 廖遇平 刘运生 马志明 3、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制定医院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4、应急办公室(设医务部)的职责 (1)按照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理的各项日常工作; (2)组织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的培训; (3)负责与技术专家组、现场处置组的联络工作; (4)负责与行政主管部门、环保、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络、报告应急处理工作; (5)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 (6)完成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应急值班电话:0731-4327324 4327381 五、辐射事故的报告 发生或者发现辐射事故的科室和个人,必须立即向医务科(或总值班)报告。医务科(或总值班)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及时收集整理相关处理情况向区、市环保局(0731-4119262)、省环保局(电话:0731-5466868)、环保热线(电话:12369)、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电话:0371-4114852)、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电话:0731-4822223、4822021) 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医务部需在24小时内报出《辐射事故报告卡》。重大辐射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到环保总局、公安部、卫生部、。 四、辐射事故的处理 1.立即撤离有关工作人员,封锁现场,控制事故源,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放射源丢失,要全力追回,对放射源脱出,要将源迅速转移至容器内。 2.对可能受放射性核素污染或者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个人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彻底清除污染并根据需要实施医学检查和医学处理。 3.对受照人员要及时估算受照剂量。 4.污染现场未达到安全水平之前,不得解除封锁,将事故的后果和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安全管理网 来源: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878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8日 总 则 第一条、公司安环科对各单位放射源实行统一管理,各使用单位对放射源的日常管理负责。 第二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采 购 第三条、购买放射源必须选择具有放射源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按计划采购,采购的放射源必须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采购时必须签定废源返回协议。 第四条、购进的放射源应做好登记,建立完整的用户档案,以备随时核查。 使用存放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部门进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放射源必须设安全防护网,24小时上锁,钥匙由工作人员专人保管。 第六条、放射源安全防护网上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识,根据辐射源防护最优化原则,各单位积极做好防护工作,使照射保持在合理状态,达到最低的照射水平。 第七条、非岗位操作人员严禁进入放射源工作岗位,岗位操作人员,要做到熟悉操作,尽量减少操作时间,没有操作任务时,不准在放射源周围停留。 第八条、各单位要加强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严防放射源损坏、丢失或恶意破坏等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并符合辐射安全健康要求。 第十条、放射工作人员接触放射源时必须佩带个人剂量元件,并定期送有关部门检测。 第十一条、严禁私自挪动、拆除放射源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放射工作人员近距离操作时,必须穿戴专业防护工作服。 第十二条、放射源属毒性物品,使用的放射源应经常检查,对于长期不用的放射源不能与其它杂物堆敬在一起,必须装箱入专库,由防护安负责人负责保管。 废源处理 第十三条、由于工艺的改变,退役的放射源必须,应尽早与当地环保管理部门联系,送交废源库或退回原销售单位,不得随意丢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四条 退役后的放射源处置后20日内应向环保部门备案。 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发生如:泄漏、丢失等事故,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报告辐射环保领导小组和公司安全环保科、保卫科部门,同时启动《放射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来自: 安全管理网(www.safehoo.com) 详细出处:http://www.safehoo.com/Manage/System/Other/201011/1591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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