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市政工程费用定额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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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市政工程费用定额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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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建价字 [2002] 1号

关于颁发200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各地、市建委(建设局)、计委(计划局)、财政局,区辖市建设系统各局、城管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高速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于规定》(建标[1993]894号)的精神,自治区建设厅、计委、财政厅抽调有关人员共同调查、测算、编制了200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简称 "费用定额"),现予颁发,并将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费用定额"与2001年的《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相配套使用,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凡2002年1月1日新开工的工程按本"费用定额"执行;2002年1月1日以前在建工程仍按原工程合同(或规定)进行工程预(结)算。

二、本"费用定额"的解释,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协助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总 说 明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费用定额),是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标[1993]894号文《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调查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六年三年的资料,进行综合测算编制的。

二、本费用定额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市政工程。

三、本费用定额与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配套使用。

四、凡属于市政建设规划以内,执行市政设计标准,施工规范(规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新开发小区的室外工程,均执行《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和配套的本费用定额。

五、本费用定额是编制建设概预算,确定工程造价,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及工程项目结算的依据。

六、本费用定额以工程类别取费形式,取费基础分为以直接费和以人工费两种。以直接费为取费基础的有:道路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排水工程,按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有:给水工程、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路灯工程。

七、工程类别:一般工程应按类别划分标准:特殊工程由各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审定。

八、由加厂运预制构件(钢构件)到施工现场,在编制预算时,增加过桥费:每10m3混凝土构件7.5元,每10吨钢构件3元,列入预算直接费,结算时,按签证的实际发生费用调整结算(包括外购构件由厂方提供运到工地)。

九、今后凡调增调减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一律作独立费处理。

十、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十一、本费用定额的解释权属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协助管理。

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土石方量≧6500M3为大型土石方,费率标准按1998年土建工程费用定额的费率标准执行。

二、借工、点工、时工的收费标准按1998年土建工程费用定额的费率标准执行。

三、施工护栏按"通用项目"相应项目执行,除执行施工护栏以外,若发生人员边施工边维持交通增加费用,经签证一律该工程人工费的2.39%包干使用,作独立费处理。

四、市政维修工程参照相应的二类工程费用标准取费。

五、临时设施费:已包含在现场经费内,如甲方提供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等,甲方按直接费扣回0.85%临时设施费。

六、间接费已考虑工程备料款的利息,建设单位不应拨付工程备料款.

七、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按税前工程造价计取)由区建设造价管理总站或受委托单位统一向施工企业收取。

八、本单位估价表的场内材料运输距离定额均已按150米考虑,超过时,另行计算运输费。

九、其他有关规定参照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建工程费用定额执行。

十、因2001年版《全国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比1994年版《全国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总水

平提高:故2001年版《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定额直接费中的机械费用均乘以0.9降低系数。

五、市政工程类别划分表

工程类别 工程名称 划 分 标 准

第一类工程 道路工程 1.六条机动车道及以上的高级路面工程;2。四条机动车道及以上的并有绿化分隔带的非机动车道的高级路面工程。

桥涵工程 1.二层或桥面最高≥16米的立交桥及路面;2。单跨径≥80米的桥梁;3。多跨总长度≥200米桥梁;4。箱体最大高度≥6米的箱涵沉井。

隧道工程 平硐全断面≥35M2,斜井全断面≥20M2,竖井全断面≥25M2。 给水工程 管径≥900M ,总长≥1000M。

排水工程 管径≥1200MM ,总长≥1000M。

燃气集中供热工程 管径≥500MM 。

路灯工程 安装线路水平距离≥4000米的路灯工程。

其他 属市政独立广场、机场跑道、停车坪面积>20000M2(均含土基回填碾压)。

市政工程类别划分表(续表1)

工程类别 工程名称 划 分 标 准

第二类工程 道路工程 1。四条机动车道及以上的高级路面的道路工程。

桥涵工程 1.一层或桥面高度<16米的立交桥及路面;2。单跨径≥60米的桥梁;

3。多跨总长度≥100米桥梁;4。箱体最大高度<6米的箱涵沉井。

隧道工程 平硐全断面≥10M2,斜井全断面≥10M2,竖井全断面≥10M2。 给水工程 管径≥600M ,总长≥800M。

排水工程 管径≥1000MM ,总长≥800M。

燃气集中供热工程 管径≥300MM 。

路灯工程 安装线路水平距离≥2000米的路灯工程。

其他 属市政独立广场、机场跑道、停车坪面积>20000M2(均含土基回填碾压)。

市政工程类别划分表(续表2)

工程类别 工程名称 划 分 标 准

第三类工程 道路工程 1.二条机动车道及以上的混凝土、沥青路面的道路工程。 桥涵工程 1.单跨径≥30米的桥梁;2。多跨总长度≥60米桥涵;

隧道工程 平硐全断面<10M2,斜井全断面<10M2,竖井全断面<10M2。 给水工程 管径≥300M ,总长≥500M。

排水工程 管径≥500MM ,总长≥500M。

燃气集中供热工程 管径<300MM 。

路灯工程 安装线路水平距离<2000米的路灯工程。

其他 属市政独立广场、机场跑道、停车坪回填土夯实。

市政工程类别划分表(续表3)

工程类别 工程名称 划 分 标 准

第四类工程 道路工程 1.二条以下的机动车道(不含快速路);2。单独人行道。 桥涵工程 1。单跨径<30米的桥梁;2。多跨总长度<60米桥涵;

隧道工程

给水工程 管径<300M ,总长<500M。

排水工程 管径<500MM ,总长<500M。

燃气集中供热工程

路灯工程

其他 属市政独立工程铺各种工业废渣等。

六、独立费项目计算办法、标准、范围、内容及说明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办法、标准 范围、内容及说明

一 指令必费用 指发生该荐和时,必须按下列规定的办法、标准计取

1 25KM以上大型机械进退场费 ∑实际发生机械台班数╳其定额台班单价╳0.90╳0.9降低分数。 如计算了远地施工增加费,此项不得计算,反之,可以计算

2 各地市市内分区运费(调整)按各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发的办法计算。

3 市外运输费。 由甲乙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市区分区区域以外运费由甲乙双方按当地交通部门规定计算,并在合同中签定

4 材料价差 有合同规定时,按合同规定的计算;合同无规定时按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布发的信息价或价格指数计算材料价差。材料价是指材料的市场预算价与材料的定额单价之间的差额作独立费处理

5 区域各地市主管部门政策性调整费用按文件规定计算 按区域各地市当地主管部门颁布发的文件规定计算

6 点工借工 按签证工日21.83元/工日╳相应费率凡预算外用工,经建设单位签证者,均按点工借工处理

7 现场估量估价部分按实际签证的量与价计算 指本表未列而以实际发生的应列作独立费处理的项目

二 指导性费用 在甲方自愿性总下,如发生该项费用时,可以参照下面所列的办法、标准计取。 8 远地施工增加费按定额直接费╳(1.70%~2.8%) 施工地点距驻地25KM以上由甲乙双方协商在合同中明确。计算该项费用后不能再计算大型机械进退场费。费用项目包括:工作人员差旅费、探亲路费、职工调遗期间的工资、生活用车费,施工机械、设备、工具、用具、家俱周转材料的运杂费等。

注:缺项参照土建1998年的费用定额有关规定执行。

七、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等四个部分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组成。

(一)直接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地区津贴等。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 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和周转使用材料的摊销(或租赁)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

(2)供销部门手续费;

(3)包装费;

(4)材料自来源地运至要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的装卸费、运输费及途耗;

(5)采购及保管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使用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和进出场费用,内容包括:

(1)折旧费;

(2)大修费;

(3)经修费;

(4)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

(5)燃料动力费;

(6)人工费;

(7)运输机械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及保险费。

(二)其他直接费,是指直接费以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内容包括:

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2.夜间施工增加费;

3.二次搬运费;

4.仪器仪表使用费,是指通信、电子等设备安装工程所需安装,测试仪器仪表摊销及维修费用。

5.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及检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补贴费。

6.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

设试验室外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

7.特殊工种培训费。

8.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等费用。

9.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是指铁路、公路,通信、输电、长距离输送管道等工程有原始森林、高原、沙漠等特殊地区施工增加的费用。

(三)现场经费,是指为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生产和管理所需费用,内容包括:

1.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内容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2.现场管理费

(1)现场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现场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的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现场管理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现场管理及试验部门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理、维修费或租赁费等。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现场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

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高空、井下、海上作业等特殊工种安全保险等。

(7)工程保修费,是指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规定保修期以内的修理费用。

(8)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9)其他费用。

二.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组成。

(一)企业管理费,是指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及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2.差旅交通费,是指企业职工因公出差、工作调动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及误餐补助、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离退休职工一次路费及交通工具油料、燃料、牌照、养路费等。

3.办公费,是指企业办公用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燃煤(气)等费用。

4.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是指企业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折旧及维修等费用。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管理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家具、交通工具、检验、试验、消防等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6.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的工会经费。

7.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的费用。

8.劳动保险费,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提取的离退休职工劳保统筹基金)、价格补贴、医药费、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

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9.职工养老保险费及待业保险费,是指职工退休养老金的积累及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待业保险费。

10.保险费,是指企业财产保险、管理用车辆等保险费用。

11.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接吻、印花税及土地使用费等。

12.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排污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二)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贷款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集资金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三)其他费用,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编制管理费及劳动定额部门的定额测定费。以及按有权部门规定支付的上级管理费

三、计划利润,是指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利润。依据不同投资来源或工程类别实施差别利率。

四、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文件

桂建管字[1999]第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建设局,区直各有关厅局:

为解决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重畸轻的问题,为各类建筑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确保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的来源,调剂新老企业之间劳保费用支出负担,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区建设厅、区计委、区财政厅颁发的《广西土建工程费用定额》设置了劳动保险费收项目,并说明"劳动保险费由区建设厅劳动保险费管理办公室统收统支调配使用。"为了加强劳动保险费用的管理,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一九九九年元月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的来源和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重畸轻的问题,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建筑业深化改革和社会保险统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对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劳保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建筑市场中各类所有制建筑企业并存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管理由定额管理逐步向合同价管理过渡的特点,劳保费实行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拨付调剂和管理办法。

第三条、凡执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在我区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等建筑安装(包括市政、仿古园林、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不分投资来源,不分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和资质等级,劳保费由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不再向建设单位收取劳保费。

第四条、劳保费内容包括: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助费、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按规定由劳保费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建筑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办法,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统筹的基础。施工企业必须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费用和支付职工劳保费用。

第二章 劳保费收取与缴纳

第六条、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与施工企业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后、输《施工许可证》手续前,到工程项目报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劳保费。

第七条、筑安装工程劳保费按照自治区建设厅、计委、财政厅颁布现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劳保费费率标准计取。劳保费费率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当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建设工程投资额、社会保险费率、物价水平,企业离退休人数等因素发生变动时,由自治区建设厅组织测算,按规定程序适时调整。

第八条、保证劳保费足额收取,实行工程开工前按中标1价或合同预缴,工程竣工后按决算总造价决算办法。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 项目实行一次性预缴;工程造价在20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需分期预缴的,建设单位需与劳保费管理机构签订分期缴款协议书,但首次预缴不能少于应缴总额的50%。

第九条、程项目建设单位如不按规定的数额和时间缴纳劳保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开工手续,施工企业不得组织施工,质监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第十条、保费是确保企业离退休职工生活稳定的基本资金来源,名级政府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拖欠或截留劳保费,也不能以减免劳保费用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对于少缴、漏缴或没有按时缴纳劳保费的单位,除补缴劳保费外,还须按日缴纳应缴劳保费总额2%0的滞纳金。收缴的滞纳金归入劳保费调剂金。

第十一条、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计入工程总造价,但不参与竞标,即在工程招标和投标时,不列入标底和标价,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应缴纳的劳保费轩嫁给施工企业,违者按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劳保费拨付与调剂

第十二条、各地市劳保费管理机构收取劳保费后,将实际收额的15%上交自治区劳保费管理机构,作为全区调剂周转金及各级劳保费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其余分为基本和调剂两部分分别拨付和调剂给施工企业。

第十三条、劳保费基本部分由收取劳保费的管理机构拨付给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含区外来桂施工企业)。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2、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

3、建立健全并实行劳动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统筹制度。

第十四条、劳保费基本部分拨付标准按照企业成立的时间核定。具体拨付标准为:

企业成立时间 1969年12月31日前 1979年12月31日前 1989年12月31前 1990年1月1日后 实际收缴额% 80 50 30 10

第十五条、劳保费基本部分一般按季度拨付给施工企业,除企业提出要求外,不得滞后拨付。施工企业在接到领取劳保费通知后5天内,办理劳保费领取手续,逾期不领取的,则上缴作劳保费调剂金。

第十六条、施工企业办理领取劳保费手续时,需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单据。区外来桂施工企业必须持有自治区建设厅签发的《单项工程承包许可证》。

第十七条、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劳保费基本部分拨付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得的劳保费由总

包单位划拨。

第十八条、施工企业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与总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应将合同文本复印件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保费管理机构,并按季报送实际完成建安工作量统计报表,作为拨付劳保费的依据。

第十九条、劳保费调剂部分由自治区劳保费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平衡调剂使用。劳保费调剂对象主要是我区1969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县以上国有和集体建筑安装企业,作为补贴企业劳保基金和社会保险基金。1969年3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如有特殊困难的,视具体情况给予调剂。

第二十条、劳保费调剂主要依据企业当年完成建筑施工产值,闻退休人员费用和其他有关劳保费负担情况计算拨付。

第二十一条、劳保费调剂原则上每年调剂拨付一次。申请劳保费调剂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劳保费管理机构提出劳保费调剂申请,填报有关资料报表,由地市劳保费管理机构审查汇总初审后,上报自治区劳保费管理机构审查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各地市劳保费管理机构在调剂拨付劳保费后有结余的,将余额的80%上缴自治区劳保费管理机构,作为自治区劳保费调剂周转金,其余部分作为地(市)劳保费调剂周转金。

第二十二条、劳保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将按有关法规法律追究单位或个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劳保管理

第二十三条、劳保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调剂、分级管理、政事分设、企业配合"的体制。实行自治区、地(市)、县三级管理和自治区、地市两级核算制度。

第二十四条、全区各级劳保费管理机构统一在建设银行开设"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专户,专项储存,存款利息按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存款利率及实存期限计算,并入劳保费专户。劳保费不计征税费。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县(市)

设"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站",所需工作人员暂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部调剂解决。 第二十六条、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机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负责组织实施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的收取拨付调剂工作;

2.负责对换企业劳动保险费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负责编报劳动保险费收支报表、工作经费预决算并及时报告;

4.负责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劳保费管理机构汇报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各级劳保费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报表制度、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和同级建设、财政、审计、工会等部门的指导、管理、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保费管理制度,加强劳保费使用的管理,按月向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保费管理机构报送离退休职工增减情况及有关报表。并接受劳保费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审计、工会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劳保费拨付调剂财务会计凭证、统计报表和表册等由自治区统一制定颁发。

第三十条、各级劳保费管理机构办公经费由自治区劳保费管理机构统一审查,经区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将经费划拨各级劳保费管理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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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6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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