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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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委

管企业资金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国资委评价[2013]17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7.10 【实施日期】2013.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金管理的通知

(沪国资委评价﹝2013﹞172号)

各委管企业: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0])111号)印发以来,各委管企业按照要求,扎实有效推进了资金集中管理工作,资金集中度明显提升,资金风险得到一定的监控,资金管理效果初步体现,资金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但是还存在着资金集中度不高,资金集中管理覆盖面不完整,资金风险防控仍需加强,资金效益仍有很大提升空间等问题。特别是随着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金融风险压力的加大,对企业资金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委管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工作,防范资金风险,规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 1 / 2

下:

一、分类管理,明确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资金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兼顾效益的原则,实现资金集中管理,增强资金风险管控能力。不同企业应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明确资金管理目标。政府投融资平台类企业,资金管理应以安全性和合规性为首要目标,加强资金风险管控,保证资金的规范使用和安全营运;其他各类企业应加大对资金风险的管理,牢固树立风险意识、现金意识,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提升资金效率,发挥资金集中的规模优势,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稳健经营,增强资金的风险防控能力

各委管企业要加强现金流量和资金风险管理,树立现金为王的理念,提升企业现金保障能力。

(一)高度重视现金流量管理。要密切关注当前经济形势变化,充分估计各种因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持续影响。要按照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增长的要求,以现金流入作为判断经营成效的重要依据,防止牺牲现金流量简单扩大规模,防止企业存货和应收账款快速增长。

(二)密切关注各类金融风险。要关注各类金融产品,特别是创新金融产品的风险。对风险了解不清,风险控制困难的金融产品要严格控制使用。对于已经开展风险型理财产品投资的企业,且尚属投资期还无法收回的理财产品,要高度关注产品的安全性,制订赎回计划,做好风险防范预案;对于尚未开展风险型理财产品投资的企业,如确有必要进行投资,要切实加强对理财产品及其发行银行的风险分析,并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对于发行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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