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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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 野外施工质量和资金使用检查实施细则

(试 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中心

二○一二年三月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 野外施工质量和资金使用检查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质量及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原始资料真实、可靠,资金依法合规使用,提高项目成果质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野外施工质量及资金使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1]875号文件及地质勘查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野外施工质量及资金使用监管总体方案》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野外施工质量和资金使用检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野外施工质量和资金使用的检查工作。 第三条 监控的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1、施工期限控制在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及其相关要求范围内; 2、施工质量控制在批准的项目施工设计范围内; 3、经费使用控制在下达的预算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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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2、坚持资金依法合规使用的原则;

3、坚持检查工作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监管责任分工

1、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煤田地质局、有色地勘局(以下简称“三大局”)质量监管机构要继续严格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自治区专项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09]18号文件中明确的项目管理职责、内容及要求,成立专门监管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局系统承担的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野外施工质量和资金使用的检查工作。

2、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质量监控部(以下简称质量监控部),负责除“三大局”以外其他地勘单位承担的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野外施工质量和资金使用的检查工作。

3、基金中心负责对“三大局”和质量监控部(质量监控部与“三大局”质量监管机构统称质量监管部门)承担的质量监控项目进行抽查。

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对项目实施和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专项检查。盟(市)国土资源局在对项目勘查过程进行监督监管的同时,打击勘查区内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项目的勘查环境,协调好各方关系,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条 质量监管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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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设计及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 2、对项目中间成果进行阶段考评;

3、负责承担单位项目质量管理保障措施执行情况(自检、互检、抽检)的检查;

4、负责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野外施工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5、负责向基金中心编报阶段性野外施工质量检查意见书和项目最终监督检查报告;

6、负责向基金中心编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对有重要发现和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项目,应及时专报基金中心。

7、协助相关管理部门查处质量事故。 第六条 工作流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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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野外施工质量及资金使用检查工作流程

基金中心下达质量监控总体方案 编写野外施工质量和资金使用检查年度工作方案 提交基金中心审核备案 质量监管部门组织成立检查组 确定检查组长及检查组成员 通知被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检查时间 实施检查工作 检查组与被检查项目承担单位交换意见 检查组形成检查报告并发放项目承担单位 向基金中心提交质量和资金使用检查工作报告 督促整改 基金中心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财政厅定期 4

第二章 野外施工质量检查要求

第七条 质量检查依据

(一)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任务书;

(二)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设计书、补充设计书、设计评审意见书、设计变更批复意见书等;

(三)自治区财政厅、国土厅下达的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计划和预算指标文件;

(四)国家、自治区有关地质勘查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国家、行业的有关勘查规范、规程、技术标准、技术要求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第八条 质量检查程序及方式

(一)质量检查程序

1、根据年度野外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组建检查组。 2、通知被检查的项目承担单位,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3、对野外施工情况进行检查:

听取汇报—查阅野外原始资料—野外实地检查验证—与项目组交换意见—宣读质量检查意见书

4、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应将所发现的各类技术、质量问题及时与项目组有关人员交换意见,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及时向组织检查的质量监管部门提交检查意见书,如实反映检查的情况。对不符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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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的原始资料,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并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原始资料,在查清原因后写出专题报告及时上报基金中心,并提出处理意见。

5、野外质量检查后,被检查单位应按照检查组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补充,对发现的各类技术、质量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补救方法和整改措施,及时组织补救。整改工作完成后,按要求的时限及时向组织检查的质量监管部门提交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

6、按项目工作阶段或工作进度,质量监管部门每次检查后及时向基金中心提交质量检查意见书(附件不上报);项目总体野外工作结束后野外验收前,及时向基金中心提交质量检查报告(检查报告与附件装订成册)。

7、年度终了,基金中心要及时将野外质量检查汇总报告,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上报。 (二)质量检查方式

野外施工质量检查以到项目野外工作现场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包括野外原始资料室内检查、野外实地抽查验证和施工过程抽查等。

1、室内检查

(1)查阅项目设计、设计审批意见书、任务调整批复意见以及自检互检抽检记录等技术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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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阅项目原始资料(野外路线调查记录、实测地质剖面图及记录;野外工作手图、实际材料图;野外工程原始地质编录资料;样品的采集记录、样品测试报告等)。主要原始资料的检查比例由检查组依据相关要求执行,但检查比例原则上以能满足对项目原始资料质量做出整体评价为目的。

2、野外抽查

(1)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必须进行野外抽查。

(2)抽查原始资料所反映的地质现象是否真实和准确,评价原始资料与地质客体的吻合程度;抽查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样品的采集质量,评价样品的代表性,包括施工工程是否与设计一致,工程施工及样品采集是否规范等。抽查比例由检查组依据相关要求执行,但抽查比例原则上以能满足对项目各项工程的施工质量做出整体评价为目的。

3、施工过程现场跟踪抽查

对于重要项目的重型工程和隐蔽工程:钻探、封孔等重要的施工过程,应在施工现场按一定比例跟踪抽查施工过程、质量等是否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 质量检查内容 (一)设计执行情况

工作部署是否合理、工作量安排是否得当;主要工作量及工程完成进度是否按批准的设计进行,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配备的野外工作技术人员数量及构成,野外使用勘查设备、采用的技术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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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等。

(二)主要工程施工质量(槽、井、钻探等)

野外主要工程(槽、井、钻探等)施工是否符合规程、规范等技术要求,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的要求等。

(三)野外工作形成的全部原始资料和阶段性成果资料质量野外工作形成的原始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清晰、符合野外地质实际情况;原始资料的管理是否规范,日常整理、登记是否规范及时;阶段性的综合整理是否及时、完整,数据采集与样品分析质量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等。

(四)项目承担单位内部质量管理情况

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承担的项目野外原始资料应严格履行自检、互检和抽检制度,项目组对野外原始资料应进行100%的自检和互检,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组的抽检不应低于30%。野外原始资料须结合野外实地检查,并全部形成质量检查记录,并有纠正跟踪验证记录。

各专业原始资料检查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 第十条 质量检查记录

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野外质量检查全部形成书面记录,统一按照附件中的要求及格式进行记录。检查表、阶段质量检查意见书、最终质量检查报告以项目为单位装订成册,原件由组织检查的质量监管部门保存,复印件留给被检查的单位作为整改的依据。

质量检查报告应作为技术资料同项目原始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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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预算资金使用检查要求

第十一条 预算资金检查的依据

(一)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财务制度以及自治区有关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支出预算文件;

(三)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补充设计书、设计评审意见书、设计变更批复意见书、野外检查意见、验收意见书、报告审查意见书等。

第十二条 预算资金检查的内容 (一)预算资金检查的总体内容包括:

1、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是否遵守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财务制度,是否严格执行自治区有关项目资金管理的要求,监督检查项目经费是否按规定依法合规使用。

2、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以及依据单位性质使用的其他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与措施是否健全,是否对项目经费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3、核实项目任务书、项目设计预算(包括变更和补充设计预算)、会计帐簿、决算报表、记帐凭证及原始凭证等对地质勘查项目经费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帐证、帐表、帐帐是否相符,核算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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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5r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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