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虎360诉腾讯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之法学思考

更新时间:2024-03-18 05:2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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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QQ案引发的法学思考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宣凤,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良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杨奇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朱小荔,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诉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限定QQ软件用户不得和原告交易、在QQ软件中捆绑搭售安全软件产品等行为;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亿元;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具体形式包括两被告在其网站QQ.com连续十日刊登经原告认可的道歉声明,以及在人民日报、电脑报等平面媒体连续三日刊登经原告认可的道歉声明;4.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我的看法】

从去年战火纷飞的“3Q”大战,到近日的奇虎360诉腾讯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一年多时间以来,双方战火非但没有平息,反而愈演愈烈。3月28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腾讯科技(深圳)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腾讯公司不构成垄断。

此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此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就是相关市场的界定;腾讯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和腾讯的“二选一”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我国2008年通过的《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该法第十二条还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由此可见,360向广东法院起诉腾讯垄断,是认为“腾讯公司滥用其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支配地位”。360的诉求是否能够成立,首先,需要准确界定相关市场市场。

在认真阅读了判决书查阅相关法条,我认同法院认为原告关于综合性的即时通讯产品及服务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从实际生活的角度来看,确实腾讯QQ并不是就是我们广大用户的唯一选择,腾讯QQ、微软的MSN、 飞信、人人、新浪微博、旺信、有你短信等等产品在服务功能上有很多交叉点,彼此之间联系紧密,技术上、服务上可彼此替代或者部分替代,所以只能说腾讯QQ因为其早期积累的人脉资源使我们一直保持并利用着这部分的虚拟财产。就我亲身经历和对同学们的一些了解中发现在我们大学生中,其实有大部分人现在是不经常使用QQ的,因为QQ的好友里绝大多数都是已经陌生了的老同学老朋友啥的,彼此没话说,没有共同的话题可以沟通,在线还担心有人骚扰,所以大部分时候即使登陆了也是选择隐身状态。在我们这一段年纪里的多数人已经是有用的时候才登录一下QQ了,更多的人把看空间动态渐渐改变为刷人人刷微博,因为可能现在在大学生群体中,人人和微博的火热和新鲜已经慢慢地取代了当年对QQ的强大需求。

对于相关地域市场方面,原告认为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大陆的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但是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互通性,经营者和用户均无国界,本案证据显示境外经营者可向中国大陆地区用户提供即时通讯服务,被告也同时向世界各地的用户提供服务,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原告对于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过于狭窄,与现状不符,应当不予支持,所以本案的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

从本案来看,腾讯公司与360之间进行竞争的“相关市场”,既不是腾讯公司的主市场(IM软件),也不是360公司的主市场(安全卫士类软件),而是将双方的竞争关系和竞争产品囊括在内的市场——全球的桌面软件市场。

其次、关于被告的“市场支配地位”

在准确界定“相关市场”后,我们需要进行下一步确定被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在将“相关市场”界定为全球的桌面软件市场后,我们看到虽然双方在该市场中所占的市场份额都很强大,但是,很显然都不可能进入到“市场支配地位”的程度。因为:

第一点:360和腾讯双方的市场份额能否达到“相关市场”的二分之一我们是不得不存在质疑的。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一个经营者,其“在

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才可以被认定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在这里,虽然我没有确切地进行调查,但是可想而知他们是很难达到二分之一这个标准的。

第二点:要达到市场支配地位的话就代表该产品在 “相关市场”竞争力十分强大,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度很小。虽然近几年,腾讯的免费软件QQ、微博、QQ输入法等软件取得了不错的业绩,但是360作为安全软件的一匹黑马,打破了安全软件的收费模式,以免费的“安全卫士”抢占了大量的市场。实践证明,只要软件功能过硬并且符合国内消费者的免费心理,桌面软件市场还是大有可为的。所以在这方面腾讯并不是能阻止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根据以上,我觉得360在界定本案的相关市场时就以自己可能过于狭窄的认定来规定腾讯的市场面,接着360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在我看来其实已经不足以证明腾讯的市场支配地位了。也就是说360认为腾讯垄断是不成立的。

但是,虽然我不认同腾讯构成了垄断,所以也无法达到市场支配地位,故而不构成滥用市场地位,但是其“二选一”、禁止360浏览器浏览部分QQ软件等行为实在有违公平竞争原则,还有腾讯在未经使用者同意强行搭售安装QQ医生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物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公的条件,都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通过360和QQ的案例,其实谁赢谁输是一方面,更重要的一方面,当局者以及社会中各行各业的竞争者们都应该发起深思,你们在追求自身利益在互相激烈竞争的时候最终损害的是谁的利益。如果一个企业一个团队不将社会利益放在首位的话,最终的结果应该是得不偿失的。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5f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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