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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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说明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由四部分内容组成,它实质上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完整过程。该表的填写应以税收规定为基础,第一部分是申报表的1-14行,填写按税法确定的应税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第二部分为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是报表15-42行,填列纳税人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这部分内容应按照会计核算的口径填写。第三部分是申报表的43行-73行,是按税法规定进行调增、调减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弥补亏损及各项免税所得后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第四部分是申报表的74行-81行,为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所以该表的填写比较复杂,许多税收政策贯穿其中,而且有些行次的填写要求对有关会计科目进行分析调整,财务人员要高度重视报表的填写。

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附送附表一《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中第19行与该行数字完全对应。

这一行收入包含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基本业务收入是指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收入,一般只有一项,并且与纳税人的“所属行业”相对应。

其他业务收入不是会计核算中的其他业务收入的概念,还包括会计上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的部分,比如固定资产清理、转让收入。

另外在税收上应认定为收入的,而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的视同销售收入也要在该行反映出来。例如: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捐赠、赞助以及职工福利时,应视同销售,按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或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销售收入填列在此行。

注意此行是提取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的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巳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宣传费标准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5‰ 超过部分在第59行调增。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标准为: 申报表主表第1行*2%或8%或25%等税法规定的比例超过部分在第49行“广告支出纳税调整额”中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且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税前扣除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的计算举例:

假设某纳税人该行收入为1000万元,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比例为5‰,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宣传费=1000万*5‰=5万元;广告费的税前扣除比例为2%,则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1000万*2%=20万元。 按照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对部分行业列支广告费的标准提高到8%,例如制药、食品、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对于无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其广告费不得在税前列支。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京国税函[2005]11号)文件规定,鉴于电信企业广告宣传的特殊性,对其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企业所得税前合并计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起,可在25%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

第二行“销售退回”是指销售的商品已经确认收入入帐的,如果发生退回,填在该行。

第三行“折扣与折让”是指在第一行已确认为收入的现金折扣与折让,不包括直接扣减收入的商业折扣与折让。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文件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所以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可以将销售额全额列入主表第一行,该行填写准予扣除的折扣额。

举例说明:如果企业开出一张发票,同时注明销售额为100万,折扣额为1万,则第一行填100万,本行填1万。

第四行“销售(营业)收入净额”

该行=主表第1行-第2行-第3行

该行是提取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标准为:

全年销售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

申报表主表第4行*5‰;

全年销售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

1500万*5‰+(申报表主表第4行-1500万)*3‰

超过部分要在48行进行纳税调整。

按照财企[2001]251号文件规定,如果纳税人无主营业务收入的,按取得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标准扣除业务招待费。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有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又有其他收入,那么计提业务招待费时只能采用一种方法(即按5‰、3‰计算),不能按2%计算。因为只有在没有主营业务收入的情况下才允许按其他各类收益的2%计提。但是,对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企业的代购代销业务手续费收入是个例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业务手续费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

[1995]56号)文件规定,可以在不超过2%的比例内扣除,超过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也就是说企业既有主营业务,又有代购代销业务手续费收入,可以分别核算。 (2002年书P102页。)

第五行:“免税的销售(营业)收入”该行是第四行“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其中数,与申报表其他行次前后无逻辑关系。该行与70行、71行和72行相对应,填写企业根据财税字(94)001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单项减免税优惠项目,如: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等。该行体现的是所得的概念,即收入减成本后的净收益。该行要求企业单独核算。由于单项免税收入计入第一行,其免税收入相对应的成本、费用计入扣除项目中相关的成本、费用栏次,从而计算出的免税净额应等于该行次。

第六行“特许权使用费收益”填报转让各种经营用无形资产“使用权”的净收益。

无形资产转让有三种形式,在填报申报表时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填写。一是转让经营用无形资产所有权的

收入填在第一行;二是转让经营用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收入填在本行,即第六行;三是转让投资用无形资产收益填在主表第八行“投资转让净收益”中。

第七行“投资收益”(附送附表二《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该行与会计核算上的“投资收益”有很大差别。该行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存款利息收入;二是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主要是债券投资利息收入。三是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所得。

该行填写时有几点需要注意:

一是要求纳税人依据税法的口径填列。税收上确认的投资收益是被投资企业实际做了利润分配而取得的分配额,也就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取得的分配额,包括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会计上有两种核算方法,一个按成本法核算的投资收益,纳税人于实际收到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是在每一个相对应的会计年度末,按应享有的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股权份额确认。因此会计帐面上的投资收益不一定是税法上认可的投资收益。

二是要注意分回的应计股息性质的所得要填写将分回的利润进行还原后的数额。例如:企业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利润分配额是100万,被投资方适用的税率是33%,该行数的填写应是100万/(1-33%)=149.25万,需填写还原后的数字。

三是要注意存款利息收入也要在该行反映,其中包含金融保险企业的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根据国税发[1999]24号文件规定,除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外,其他企、事业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均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下面讲一下关于用投资收益弥补经营性亏损的问题。如果企业有经营亏损,按照财税字[1997]22号文件规定,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所以如果企业有经营亏损,由于第七行的投资收益填写的是还原数,那么虚增的那部分税款要在62行“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项目”中进行调减。

举例:如果一个企业有50万投资收益,同时有50万经营亏损,假设被投资方适用15%的税率,那么第七行投资收益填还原数用50万/(1-15%)=58.82万,那么这个8.82就是分回的50万的投资收益在被投资方缴纳的税款,这时要将8.82填写在62行作为其他纳税调减。这就是说投资收益可以补亏,但是在被投资企业已纳的税款不能用于补亏。

再比如,如果一个企业有100万投资收益,同时有50万经营亏损,假设被投资方适用15%的税率,那么第七行投资收益填还原数,用100万/(1-15%)=117.6万,这时还要将8.82万填写在62行作为其他纳税调减。为什么不是17.6万呢?因为该企业只有50万的经营亏损,另外50万元不用弥亏。也就是说,弥补多少亏损,就调出多少税款。

另外,投资收益分为两部分,一个是“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另一个是“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 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主要是指:

1、从无地区税率差地区分回的投资收益;

2、 从享受定期减免税的被投资企业分回投资收益;

地区性税率:内资企业、内联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5个经济特区、上海浦东开发区、14个沿海开放城市、18个沿边、内陆省会城市、5个长江沿岸城市、经济开发区内而享受15%或24%税率。

如果该企业无经营亏损,分回的投资收益又属于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在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在69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填写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全部投资收益的还原数。

如果该企业弥补经营亏损后仍然盈利,在69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填写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剩余部分投资收益的还原数。

如果该企业弥补经营亏损后仍然亏损,在69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不填数。如果是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则在78行填写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剩余部分投资收益在被投资企业的已纳税款。

如果用投资收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亏损,则78行不填数。

这里注意以下两点:

一、根据京国税[2001]124号文件规定,汇总纳税的成员取得的应补税的投资收益,由成员企业按税法规定就地计算补缴。

二、如果73行应纳税所得额是2万,74行适用税率为18%,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为24%,则78行应补税的投资收益抵免税额是用18%计算,还是用24%?应该用2万*18%计算出的数字填在78行,而不是24%。否则,将会出现退税。因为78行是抵免概念,这在后面还会提到。

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又有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企业可以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经营亏损,不够弥补的,再用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

另外,纳税人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因为被投资方的亏损只能由被投资企业用以后年度的纳税所得进行弥补。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投资损失是指清算、转让、出售而发生的损失。

第八行“投资转让净收益” 填报投资资产转让、出售或清算的净收益。如果是负数,即投资转让净损失,在第32行填报。

第九行“租赁净收益”租赁收入减租赁支出的净收益。这里必须填报正数,如果是负数,填在25行“租赁净支出”。该行不包括出租包装物收入、施工企业的设备租赁收入、房地产企业的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上述收入要在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中填列。

第十行“汇兑净收益”填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的汇兑收入减汇兑支出的净额,如为负数,是净支出,填入第24行“汇兑净损失”。这里填写的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汇兑净收益,已资本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不能填在该行。比如:在筹建期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以后5年内摊销;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要计入相关的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行“资产盘盈净收益”填报企业存货、固定资产盘盈减盘亏、损毁、报废后的净额,如为净损失,填入“资产盘亏、损毁和报废净损失”。

第十二行“补贴收入”填报企业收到的各项财政补贴收入,包括享受减免、返还的流转税等。

如果企业盈利,其免税的补贴收入相应可在67行扣减。免税的补贴收入必须能够提供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批准文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三行“其他收入”(要附明细表说明)填报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当期应予确认的其他收入。包括从下属企业或单位取得的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取得的各种价外基金、收费和附加,债务重组收益(差异对比中提到的债务人无法支付的债务应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其它收入)、罚款收入,从资本公积金中转入的捐赠资产或资产评估增值,处理债务的收入等。另外,收回的坏帐、境外投资收益等,在此行反映。来源于“其他业务收入”、“境外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这里强调一点:

境外投资收益的填写。按照财税字[1997]116号文件“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企业境内、境外所得都盈利时,境外收入填在该行,要求填写还原数,并且为剔除境外成本、费用后的净收益,然后在79行“应补税的境外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中填写在境外已交的税款。如果境内为亏损,分回的境外投资收益不在这张表中反映,如果境外所得需要补税,那么在79行“应补税的境外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中将境外收入应补的税款用负数表示。

第十四行“收入总额合计”该行数应是第4行至第13行各行合计数,但不包括第5行数。

本期扣除项目的计算

第十五行“销售(营业)成本”(附送附表三《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该行与附表三《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中第80行对应) 填报各种经营业务的直接和间接成本,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成本,以及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发生的相关成本。技术转让发生的直接支出,无形资产转让的直接支出,固定资产转让、清理发生的转让和清理费用,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成本,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结转的相关成本。该行的分类与销售收入明细表的分类是对应的。就是说对应的收入要相应结转成本。这也是税前扣除配比原则的一个体现。

这里注意一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因此,本行要填写当年度的成本,补提补扣以前年度的成本不能填报。另外,要严格区分成本、费用,不得在一张表中重复扣除。

第十六行“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指在会计科目“销售税金及附加”中核算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第十七行“期间费用合计”:填报本期发生的期间费用性质的全部必要、正常的支出。是第18行至42行的合计数。对已计入成本的,不得在期间费用中重复扣除。

第十八行“工资薪金”(附送附表四《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指的是实际发生或提取的计入期间费用中的工资薪金。

该行不包括计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在建工程、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中列支的工资,只是附表四《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中一部分列入费用的工资,与附表没有完全的对应关系。 要求所有纳税人认真、完整填写《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费用明细表》,尤其“纳税人本期职工人数”、“工资薪金项目纳税调整额”、“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纳税调整额”应按照如下要求计算填写:

一般情况下:主表第18行=附表四第三列的第4行+第5行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所属管理所备案后,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支出,在工资支出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增长幅度内,可以据实扣除,相应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也可按实发工资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从2003年1月1日起实行两率控制,以2004年实际发放工资为基数,在2005年,可按利润增长比例做为税前扣除工资的增长比例,利润负增长,工资总额同比下降。2004年年度中间开业的企业,可按实际经营月份进行换算。2005年新办企业当年按人均960元税前扣除,第二年起执行工效挂钩。 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纳税人,按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发放的工资在所属管理所备案后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要调整。实行工资储备的,工资实发数小于应发数的,当年按实发数在税前扣除,作为工资储备的部分不能扣除。但第二年,动用工资储备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举例:某单位2004年财政部核定工资为200万元,当年发放190万元,按190万元在税前扣除,并计算“三费” 在税前扣除;2005年财政部核定工资为220万元,发放230万元,其中10万元为动用2003年的工资储备,则2005年可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为230万元,并计算“三费” 在税前扣除。

饮食服务行业企业在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范围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扣除,超过部分要调整。 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在所属管理所备案后可以据实扣除,相应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也可按实发工资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可据实列支。

上述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度,我市自2000年1月1日起人均月工资扣除限额为960元。 实行计税工资制度的企业:

工资薪金项目纳税调整额=附表中第三列第10行的合计数-人均扣除标准960*纳税人本期职工人数(年累计职工人数)=附表中第三列第10行的合计数-人均扣除标准960*年平均职工人数*12。

年平均职工人数: 为按年内各月或实际经营月份职工人数累加的人数除以12或实际经营月份 这个结果反映在第45行“工资薪金纳税调整额”里。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对职工的一些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也是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也要在附表中反映。

第十九行“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三费”按工资总额的14%、2%和1.5%计提。与第18行相对应,该行反映的是计入期间费用的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与附表4没有完全的对应关系。

一般情况下:

主表第19行的职工福利费=附表四第四列的第10行-第四列的第2、3、6行;

主表第19行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附表四第五列的第10行+第六列的第10行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纳税调整额=(附表四第四列的第10行+第六列的第10行)-计税工资限额*(14%+1.5%)

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计算提取。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二十行“固定资产折旧”:(附送附表五《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填报本期期间费用中资产的实际折旧额。该行数=附表五第12列中固定资产折旧的合计数+附表五第13列中固定资产折旧的合计数。

第二十一行“无形及递延资产摊销”填报计入期间费用的全部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实际摊销额。

该行数=附表五第12列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额的合计数+第13列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额的合计数。

第二十二行“研究开发费用” 填报在“管理费”中列支的技术研究开发支出。

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当期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比上一纳税年度增长10%以上,按规定允许附加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50%。本行填写的是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对于加计扣除的部分在61行填列,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项目。

根据京国税发[2003]351号文件规定,技开费加计扣除适用企业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包括技工贸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

(适用文件:京国税[1999]073号、京国税所[2000]276号)

第二十三行“利息净支出” 指“财务费用”的借方发生额。该行提法不够准确,他不是净额的概念,就是利息支出。另外,利息收入在第7行投资收益中反映。

第二十四行“汇兑净损失”与第十行“汇兑净收益”对应。对已资本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在筹建期间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汇兑损益,由于已计入开办费或固定资产成本,所以不得在此反映。

第二十五行“租金净支出”与第九行“租赁净收益”对应。填写实际发生的租赁收入减租赁支出的净损失。

第二十六行“上缴总机构管理费” 总机构收取管理费在第十三行反映,作为其他收入。该行由下属企业填写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精神,总机构收取下属企业管理费应经税务机关批准,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下属企业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已在本行填写的数据必须是经税务机关批准,并且要实际上缴的。否则要在第五十九行“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中进行调整。年末上缴总机构管理费有结余的,也要调整。年度申报时,

如果该行有数,要求提供批复文件复印件和有关向上级支付的凭据。

第二十七行“业务招待费”按企业实际发生额填,发生多少填多少。超过标准部分在48行“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额”中调整。另外,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八行“税金”填报企业缴纳的计入本期“管理费”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这是计入“管理费”里的税金。属于流转税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填在16行“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中。

第二十九行“坏帐损失”(附送附表六《坏帐损失明细表》)填报采用直接冲销法核算的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这行数必须经税务机关的批准才能填列。受理申报时,如果这行有数,一定要求企业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核准税前列支通知书”复印件,不能提供的,要求在53行进行纳税调整。

第三十行“增提的坏帐准备金”( 附送附表六《坏帐损失明细表》)填写采用备抵法核算的企业实际增提的坏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5‰,超过部分在54行“坏帐准备纳税调整额”进行调整。

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坏帐准备金的提取范围有所变化,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行“资产盘亏、损毁和报废净损失”与第十一行“资产盘盈净收益”对应。受理申报时,如果该行有数,除根据总局13号令规定企业可自行申报的财产损失外,要求企业提供“核准税前列支通知书”复印件,如果不能提供,要在59行“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行“投资转让净损失”与第八行“投资转让净收益”对应。受理申报时,如果该行有数,除根据总局13号令规定企业可自行申报的财产损失外,要求企业提供“核准税前列支通知书”复印件,如果不能提供,要在59行“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进行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当年税前扣除的投资转让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三十三行“社会保险缴款”: 据实填报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给社会保障部门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保险缴款。

根据《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255号(即市局转发总局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另外,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或根据自身情况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下面我介绍几个涉及社会保险缴款的文件,主要有五个:国税发[94]250号、财税字[1995]81号、国税发[2000]84号、京国税发[2001]109号、国税发[2003]45号。

国税发[2003]45号刚才已经提到。所以我主要说说另外四个文件规定。

国税发[94]250号规定,“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与取得应税所得有关的财产保险等各种保险费用,可在税前列支;企业向政府社会保障部门交纳的养老保险、待业(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费用,凡缴纳比例、标准经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可在税前扣除”;

财税字[1995]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各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可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京国税发[2001]109号规定:企业按规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必须按规定上缴相关部门(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只计提,不上缴),对提而不缴的,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4个文件强调了可以税前扣除社会保障性缴款的范围和标准,如果企业超范围、超标准列支的,应进行纳税调整。该行数据来源于“管理费”科目。

第三十四行“劳动保护费”指确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主要是发放一些实物用品,如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要有合法凭证。

这里注意企业不能直接发放现金,如果发放现金,要并入“工资薪金”核算。

第三十五行“广告支出”(附送附表七《广告支出明细表》)填写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具有广告性质的全部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广告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第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第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本行填写在期间费用中核算的企业实际发生的全部广告性质的支出。

扣除标准为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的2%,部分行业执行8%等。 超过标准的在49行“广告支出纳税调整额”进行调整。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第三十六行“捐赠支出”(附送附表八《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填写企业的各种捐赠支出,包括公益、非公益性捐赠以及直接捐赠的支出。

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申报表主表第43行*3%或10%等规定比例。

但是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下面我归纳一下关于各种扣除比例的捐赠支出,有疏漏的请指正:

先说一般规定:

纳税人通过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等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向教育、卫生、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允许税前列支。金融保险企业为应纳税所得额的1.5%。

再说特殊规定:

1、比例为10%的: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用于宣传文

化事业的捐赠支出。(京国税函[2002]634号)

2、全额扣除的:(有12项)

(1)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京国税发[2001]98号 2000年1月1日起

(2)向福利性、非盈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财税[2000]97号 2000年10月1日起

(3)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京国税发[2001]224号 2001年7月1日起

(4)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财税[2000]021号 2000年1月1日起

(5)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的捐赠;

京国税发[2001]109号 2001年灰书P175

(6)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等5家的捐赠。

京国税函[2003]725号 2003年1月1日起

(7)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

京国税发[2003]107号 2003年1月1日至疫情解除(8月底)

(8)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京财[2004]322号 2004年1月1日起

(9)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的捐赠

京国税发[2004]322号 2004年1月1日起

(10)向29届奥运会的捐赠

京财税[2003]694号 2003年1月22日起

(11)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

京国税函[2005]553号 2005年10月1日起

(12)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捐赠

京国税函[2005]551号 2005年10月1日起

对于非公益性捐赠和直接捐赠的,或虽然是公益性捐赠但超出扣除标准的,要在51行“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中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行“审计、咨询、诉讼费”:填写企业实际发生的该类费用,该行数据来源于“管理费”科目。

第三十八行“差旅费” 第三十九行“会议费”:填写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和会议费。但企业应能够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提供的能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四十行“运输、装卸、包装、保险、展览费等销售费用”填报本期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装卸、包装、保险、展览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专设销售机构的业务费。按照国税发[1994] 250号文件规定,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与取得应税所得有关的财产保险等各种保险费用,可在税前列支。商业性企业还包括进货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选前的挑选整理费。来源于“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科目。

本行要附明细表逐项说明。

第四十一行“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是针对矿业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类似于税金。来源于“管理费”科目。

第四十二行“其他扣除费用项目”填报第18至41行以外的其他费用扣除项目,包括资产评估减值、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等。本行要附明细表逐项说明。

另外,业务宣传费的支出要填在此行,(包括未经媒体的广告性支出)。超过销售收入的5‰的部分,在59行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行“纳税调整前所得”(14-15-16-17)本行如果是正数,是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 43行*3%或规定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本行与“损益表”中核算的“利润总额”没有完全对应关系。

第四十四行“纳税调整增加额”是45行至59行的合计数。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口径确认的收入和成本费用标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45行至59行不能是负数,只能是正数。

第四十五行“工资薪金纳税调整额”(附送附表四《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实际支付的工资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

第四十六行“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调整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的2%、14%、

1.5%计算扣除。如企业工资薪金列支超标,以工资薪金为依据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也会超标,也应随之调整。但是,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职工工会经费是按工资总额的2%填列的,因此重点考核能否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不能出具的要在此栏调整;其次是是否超过2%的比例,超过标准提取的也要在此栏调整。

第四十七行“利息支出纳税调整额”填写超过税法规定多扣除的利息支出。税收上对利息支出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向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以及纳税人之间的拆借款,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超过上述范围的要调整。

对应予以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也要进行调整。象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根据京国税发[2003]25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第五十九行“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填报除45行至58行以外的其他可能导致“纳税调整后所得”增加的项目。对本行数据要附明细表进行逐项说明。

第六十行“纳税调整减少额”:(61行+62行)

第六十一行“其中:研究开发费用附加扣除额”当年的技术开发费超过上一年10%的,其开发费用的50%附加扣除,可以在此调减。亏损企业不得加计扣除,如果有盈利,加计扣除额不得大于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剩余部分以后年度不得再在税前抵扣。另外,如果企业需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按弥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加计扣除部分。

根据国税发[2004]82号文件,取消加计扣除的审核,但需要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备案。

另外,根据京国税[1999]094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附加扣除办法。

第六十二行“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额” 对本行数据要附明细表进行逐项说明。

第六十三行“纳税调整后所得”(43+44-60)本行如为负数,是企业当期申报的可向以后年度结转需弥补的年度亏损额。如为正数,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或纳税依据。也是填写65行“各项免税所得”的依据。

第63行=第43行+第44行-第60行

第六十四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附送附表九《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该行数字原来要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填写,从2003年开始企业可自行申报弥补。

根据京国税[1999]048号、190号文件规定,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第64行不能大于第63行

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不能自行弥补亏损,所以,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该行不能填列。

第六十五行“各项免税所得”:从66行到72行的合计数。本行数据不能大于63行-64行的余额。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当年亏损,即63行为负数,则64行、65行都不会有数;如果企业当年盈利,即63行为正数,那么:

1、64行不能大于63行;

2、65行不能大于63-64行

第六十六行“国债利息所得”按京国税发[2001]124号文件规定,符合文件规定的国债利息所得可以免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十七行“免税的补贴收入”填写符合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的免税补贴收入。比如软件企业的超税负返还款(京国税[2000]187号)、禽流感财政专项补贴(京国税发[2004]73号)、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财税[2004]139号)等填在该行。除此之外,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十八行“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 这行填写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13项政府性基金或收费。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3号)规定,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邮电附加费、市话初装基金等13项基金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十九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是:1、无地区税率差的投资收益;2、从享受定期减免税的被投资企业分回投资收益。 注意:该行填报按规定收回的投资收益还原后的数额。

第七十行“免税的技术转让收入”本行填写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要求企业提供免税批复复印件。

按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七十一行“免税的 治理 三废收益”按照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填写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的 治理 三废收益。

第七十二行“其他免税所得”填报有关文件规定的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单项免税所得。象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对内提供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对内提供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收入;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

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经技术市场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复后,在此填列。

对本行数据需另附明细表进行逐项说明。

第七十三行“应纳税所得额”(63-64-65)本行是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

第七十四行“适用税率”:填法定税率和两档照顾性税率。如果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含3万)以下,适用税率为18%,如果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以上、10万(含10万)以下,适用税率为27%,如果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以上,适用税率为33%。注意找两档照顾性税率时,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用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试验区高新技术企业该行也应按法定税率33%填写,然后将33%与其享受的实际优惠税率的差额填写在第80行。

第七十五行“应缴所得税额”:用73行*74行。纳税人从会计年度起至申报期累计应缴的税款。

第七十六行“减:期初多缴所得税额” 一般情况下该行不填写数字,CTAIS强制为0。

第七十七行“已预缴所得税额”该行填写本年度各期(季度、月份)实际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不包括上年末汇算清缴在本年度入库的税款。

第七十八行“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填写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在被投资方已缴纳的税款。 这行数不得大于75行-76行-77行。

如果是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在69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中用还原数填写。

第七十九行“应补税的境外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如在13行“其他收入”中填写了境外所得,本行填写在境外已缴税款。

这行数不得大于75行-76行-77行-78行。

如果境内所得为亏损,其他收入中不能填境外所得,而将境外所得应补的税款在本行用负数表示。

第八十行 “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额”该行需要纳税人根据具体情况计算填列,并附送减免税批复复印件。一般是填写按幅度减免的所得税额。但是,如果企业有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额(属额度减免)的,也填在该行。系统对该行数字有监控。

试验区高新技术企业该行要将33%与其享受的实际优惠税率的差额填写在第80行。

即:假设企业在免税期,填写按33%计算的税额;

假设企业在减半期,填写按33%-7.5%=25.5%计算的税额;

假设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填写按33%-15%=18%计算的税额;

第八十一行“应补退的所得税额”(75行减至80行)本行是申报当期应缴纳的税款。(部分需要再修改)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4z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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