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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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放射性污染

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纸或纸板(以下简称进口废纸)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废纸的进口管理:

海关商品编号 固体废物名称

4707.1000.00 回收(废碎)的未漂白牛皮纸或纸板及回收(废碎)的瓦楞纸和纸板 4707.2000.00 回收(废碎)的主要由漂白化学浆制未经本体染色的其他纸和纸板 4707.3000.00 回收(废碎)的主要由机械浆制纸或纸板(例如报纸、杂志及类似的印刷品)

4707.9000.00 回收(废碎)的其他纸及纸板,包括未分选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

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SN 0570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 0574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回收(废碎)纸及纸板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夹杂物 Carried-waste

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纸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废纸

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4 控制标准与要求

4.1 进口废纸中禁止混有下列夹杂物(包含在4.4 条中的废物除外):

(1)放射性废物;

(2)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

(3)根据GB5085 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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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4.2 进口废纸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300 cm2 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0.04Bq/cm2,β不超过0.4 Bq/cm2 ;

4.3 进口废纸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1 的限值。

表1 放射性核素比活度限值

核素 比活度(Bq/g)

59Ni 3x103

63Ni 3x103

54Mn 0.3

60Co 0.3

65Zn 0.3

55F e 300

90Sr, 3

134Cs 0.3

137Cs 0.3

235U 0.3

238U 0.3

239Pu 0.1

241Am 0.3

152Eu 0.3

154Eu 0.3

94Nb 0.3

不明成分的β-γ混合物 0.3

不明成分的α混合物 0.1

4.4 进口废纸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纸重量的 0.01%。

(1)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

(2)被焚烧或部分焚烧的废纸,被灭火剂污染的废纸;

(3)废感光材料;

(4)密闭容器;

(5)可以充分说明在进口废纸的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难以避免混入 的其他危险废物。

4.5 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进口废纸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木废料,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废橡胶,废吸附剂,墙(壁)纸,涂蜡纸,浸蜡纸,复写纸等废物)的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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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纸重量的1.5%。

5 检验

5.1 本标准4.1(3)条、4.1(4)条按照GB5085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2 本标准4.1(1)条、4.2 条、4.3 条的检验参照SN0570 规定执行。

5.3 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0574 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4v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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