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建设招投标中的问题及对策

更新时间:2024-03-02 13:5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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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土木工程系08级工程管理专业论文

浅谈工程建设招投标中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行业也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且竞争越来越激烈,而建筑工程招投标是建筑工程各个环节中的关键环节,对优化资源配置起着关键作用,招投标进行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的成本和质量,本文作者结合自身所学知识,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出了较为仔细的分析,并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对改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环境,规范招投标工作起到很大的积极作用。

关键字:建设工程招投标 存在问题 主要原因 措施及对策

一、工程建设招投标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一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对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有着积极的作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同时又是一项严肃而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动,在建筑市场内引入竞争机制,促使建筑企业在竞争中寻找差距,以便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综合实力。这对于建立统一开放、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经过几年来的专项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状况有所改变。但通过近几年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发现,建筑市场内不正当竞争还客观存在,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具体表现如下:

1 .规避招标 一些单位和个人,对在工程建设领域内推行招投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置国家的政策和法规于不顾,或以专业性强、场地小、工期紧等为由,不办理招投标手续,或将工程项目随意肢解到50万元以下后发包,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避招标,逃避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2. 明招暗定 对按规定必须办理招投标手续的工程项目,有的建设单位不敢公然违背规定,表面上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一下形式上的招投标,而私下早已与意中的施工单位确定承发包意向,并另找几家施工单位报名陪标。个别建设单位甚至在承包对象内定后,让其自找“陪标”队伍来做样子,应付管理部门。招投标成了这部分建设单位“堵人口舌、掩人耳目”的工具。

3 .私招乱雇 部分外资企业或国内私营企业,自认为按规定可以将工程项目直接发包,不报建、也不办理招投标手续,私自组织一些施工企业洽谈造价、工期、质量等合同条款内容,进行所谓的“招投标”,并以带资、拖欠工程款等种种不合法的条件确定施工单位。而这些施工单位往往不具备相应资质。同时,由于没有进场交易,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如质监、建管、审计等部门,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给工程质量造成了很大隐患。 4 .倾向严重 少数建设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带有严重的倾向性。它们一方面与自己的关系单位互相串通,针对关系单位的情况在招标公告中提出苛刻、不符合规定的条件,资格预审过程中以一些“莫名其妙”的理由排除一些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单位;另一方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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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评标方法上,根据关系单位的情况,设定评定内容,甚至违反规定设定加分内容和分值,以确保关系单位在客观上占有明显优势。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招投标工作中产生问题的原因总结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1、思想认识有问题

一是一些单位领导法律意识不强,观念落后,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不了解,对招标投标的重要意义缺乏深度认识。认为只要自己不向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索取好处,招不招标没多大关系。有的权力本位思想严重,认为自己单位的工程,自己就当然有权决定给谁做。因此,在不得已而为之的情况下,绞尽脑汁规避招标投标法律政策规定, 甚至违法犯罪。二是一些人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的考验,想通过招标投标活动为自己谋取一些私利,在明知不能为的情况下,不惜走险,殚精竭虑,实施违规招标活动。 2、法律制度不完善

《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的一些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尤其对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关键环节规定过粗,标底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明确,存在一些可以人为调控的因素,如利用资格预审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入围,利用评标办法中的人为因素操纵评标结果或控制中标单位。业主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招标投标法》给予业主的权力过大,对其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制度。

3、监督无序、不到位

《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但迄今为止,未见国务院出台有关这方面的规定。目前,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机构有招标投标办公室、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容易引发矛盾和相互推卸责任,有时还造成“真空”地带,导致监管不力。比如在开标现场,对专家抽取、浮动系数抽取等工作,监察局认为是招标办的职责,招标办认为是监察局的事,而发改委则认为自己纯粹就是来见证开标过程的,不具体监督。诸如此类问题,也促成了招标投标工作的一些问题的产生。

三、措拖和对策

要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减少和限制黑手、暗箱和腐败现象的蔓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严格执行并依法确定招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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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现行《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应该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该无条件地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审批,建设单位应无条件地实行招标。不仅工程施工要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测、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也应纳入招标范围。对不按照批准的招标形式进行招标的,或者化整为零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应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采取相应的措施,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2、严格控制邀请招标项目的审批

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在项目招投标的审批中,应严格把关,控制邀请招标形式的审批,因为邀请招标招来的只能是招标人熟悉或有关系的企业,这些企业与招标人的关系可能较好或较密切,但在整个建筑市场上不一定是最优秀的企业。因此不是特殊工程,上级主管部门不应批准邀请招标。多批公开招标,因为公开招标可以避免对优秀投标人的排斥和腐败现象的滋生。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外来企业为了得到招标人的“邀请”,不得不寻找和利用各种关系,采取各种手段与招标人进行“亲密接触”,在此过程中,很可能会发生行贿受贿等腐败问题。

3、在施工期短、技术难度不高的项目上积极推行“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的总价承包 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投标价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即作为中标侯选人。其中标价格作为总价签订合同,这个总价视为为实现和完成设计图纸的全部内容,达到合格标准的全部价格,不存在签证增加或减少的情况。这种方式的主要特点是对价格因素进行评审,对其他因素作为参考条件,投标价格低是考虑中标的重要条件。中标价也是合同价,也是结算价。强有力地控制了工程成本和交易过程中的“亲密接触”以及不法行为等问题。

4、在评标过程中积极推行“附加本评分法”

所谓“附加本评分法”,就是不署名投标。投标总分一般有两大部分组成:一是商务标,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工程报价。由于工程报价是在有公证人员在场的公开场合宣读的,投标人无法作弊。但技术标的评定弹性很大,只要评委乐意,他可以充分地展现他的倾向性。但假如在技术标中不显示投标单位名称和法人代表姓名,其投标文件由监督人秘密编号,各评委要评的投标人是谁,他自己无法知道,只能根据评分标准和评标办法如实进行打分,评委的倾向性就没有发挥的余地了。从而使评标工作真正实现“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 总结

在我国的建筑工程市场上虽然存在有诸多的不良行为,但随着《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对遏制这些不良行为仍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之新问题也就出现了,解决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建筑工程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我们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具体实际,从源头上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有效的实施办法和制约措施,从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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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完善我国有形建筑市场,最大限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净化建筑市场的环境,提高我国建筑市场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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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实施。

2、《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与趋势》中国科技信息,蒋世军,2005(14)。 3、《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武汉大学出版社,梅阳春 邹辉霞 陈锦桂 ,2004, 7。

4、《招标投标法适用与案例评》,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林善谋,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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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4f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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