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化工装置试车规范
更新时间:2024-01-03 11:2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
编制说明
为加强全省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试车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山东省安监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结并吸取了近年来省内外化工装置试车工作经验,借鉴原化学工业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了《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本规范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总则、生产准备、预试车、化工投料试车、停车、生产考核、附则及六个附件和两个附录。
本规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规定了化工装置生产准备工作的主要程序和内容要求,试车前必须具备的条件,试车的基本程序,试车应达到的标准要求等,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的安全试车工作。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范时,应认真总结试车工作经验和遇到的问题,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本规范。
德州市安监局、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了本规范的编制工作。中国石化齐鲁分公司、中国石化济南分公司、济宁中银电化股份有限公司、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明水大化集团公司、兖矿鲁南化肥厂、潍坊亚星化工集团公司、山东省化工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市安监局和有关单位及专家参与了本规范的编制工作。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准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组织准备 第三节 人员准备 第四节 技术准备 第五节 安全准备
第六节 物资及外部条件准备第七节 营销及产品储运准备第八节 其它准备 第三章 预试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单机试车 第三节 工程中间交接 第四节 联动试车 第四章 化工投料试车 第一节 试车条件 第二节 试车方案及标准 第三节 倒开车 第四节 试车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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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停车 第一节 常规停车 第二节 紧急停车 第六章 生产考核 第一节 试车总结 第二节 稳定运行考验 第三节 生产考核 第七章 附则 附件:
1、《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提纲 2、《总体试车方案》编制提纲 3、预试车安全操作要点 4、化工投料试车应具备的条件 5、聘请技术顾问和开车人员管理办法 6、化工装置安全试车流程图 附录:
1、用词说明 2、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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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化工装置的试车工作,保证化工装置顺利开车和安全、稳定、连续运转,实现合理工期,达到设计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的试车工作应遵守本规范;小型化工装置执行本规范时,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简化有关的试车程序和内容要求。
长周期停车、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的在役化工装置的开车工作,应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医药、轻工、冶金、建材等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装置的试车工作,可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套引进化工装置可按该装置合同规定的试车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 化工装置试车分为四个阶段,即试车前的生产准备阶段、预试车阶段、化工投料试车阶段、生产考核阶段。从预试车开始,每个阶段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要求,方可进入下一个阶段。
第四条 化工装置试车及各项生产准备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工作必须贯穿试车的全过程。
第五条 化工装置试车工作应遵循“单机试车要早,吹扫气密要严,联动试车要全,投料试车要稳,试车方案要优,试车成本要低”的原则,做到安全稳妥,力求一次成功。
第六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负责化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资金筹集、组织建设或检维修、生产准备、试车、生产考核等各项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化工投料试车的组织和指挥、生产考核工作的组织必须由建设(生产)单位负责。
第七条 化工装置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应将试车日期、内容、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事项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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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规定,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第二章 生产准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生产准备的主要任务是,做好组织、人员、技术、安全、物资及外部条件、营销及产品储运以及其它有关方面的准备工作,为试车和安全稳定生产奠定基础。
第九条 生产准备工作应从化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开始。建设(生产)单位应将生产准备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的总体统筹计划,及早组织生产准备部门及聘请设计、施工、监理、生产方面的专家,参与编制化工项目建设统筹计划,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及设计变更、非标设备监造、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建设调度等工作,办理技术交底、中间交接、工程交接等手续,并编制《生产准备工作纲要》(详见附件1:《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提纲)。
第十条 生产准备工作中必须严格检查和确认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必须成熟、安全可靠。 2、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建设项目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其它全部物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确保质量合格。
4、建设项目在施工安装过程中,必须加强施工质量控制,进行化工专业工程质量监督。
5、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设施必须和主体装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满足试车需要。
6、所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必须经检测检验合格,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否则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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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试车方案。
(14)联动试车方案。 (15)化工投料试车方案。 (16)事故应急预案。
(17)试车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处置方案。
第二十五条 引进装置要翻译并复制工艺详细说明、电气图、联锁逻辑图、自动控制回路图、设备简图、专利设备结构图、操作手册等技术资料,并编制阀门、法兰、垫片、润滑油(脂)、钢材、焊条、轴承等国内外规格对照表。
第二十六条 化工装置的总体试车方案和化工投料试车方案,应经建设(生产)单位或试车领导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余各种试车方案、培训教材、技术资料等,应经建设(生产)单位或试车领导机构的技术总负责人审批。
第五节 安全准备
第二十七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保证化工工程建设、生产准备和试车期间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第二十八条 化工装置试车之前,建设(生产)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试车期间,还应根据需要增加安全管理人员,满足安全试车需要。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特点,组织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条 建设(生产)单位要充分收集和整理汇编国内外有关安全技术资料和事故案例,本企业化工装置的安全、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程和消防设施分布及使用资料等,明确化工装置试车前必须具备的安全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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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形成培训教材,实施针对性教育。
第三十一条 建设(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上岗作业。
建设(生产)单位必须对所有员工进行严格的安全教育,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新职工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设(生产)单位必须对参与试车的施工人员、工程监理人员、外聘保运人员等进行相应的、严格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二条 建设(生产)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职工正确佩戴、使用。
第三十三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按风险评价管理程序,运用工作危害分析(JHA)、安全检查表分析(SCL)、预先危险性分析(PHA)等方法,对各单元装置及辅助设施进行分析,辨识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和危险的区域等级,制定相应措施,编制事故应急预案。要把防泄漏、防明火、防静电、防雷击、防电器火花、防爆炸、防冻裂、防灼伤、防窒息、防震动、防违章、防误操作等,作为安全预防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大、中型化工装置以及危险性较高、工艺技术复杂的化工装置,建设(生产)单位应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系统、详细地对工艺过程和操作进行检查,对拟订的操作规程进行分析,列出引起偏差的原因、后果,以及针对这些偏差及后果应使用的安全装置,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三十五条 建设(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按照化工装置的规模、危险程度,依据有关标准规定,编制三级(一般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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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应急救援预案,履行企业内部审批程序,配备应急救援器材,组织学习和演练。
化工装置试车现场的应急通道设置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试车前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其数量符合要求;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布置合理;疏散通道设有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设置风向标。
第三十六条 建设(生产)单位必须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及安全评价资料,辨识重大危险源,并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组织调查化工装置周边环境的安全条件,及早准备相应的措施,确保试车周边环境的安全。
1、化工装置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城乡规划、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周边计划搬迁的村庄、居民区、建(构)筑物、工厂设施等应搬迁完毕,其它影响安全生产的遗留问题应彻底解决。
2、涉及重大危险源和易燃、易爆、易中毒及严重噪音污染等危害的化工装置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周边企业和居民区进行危害告知。
3、周边各种生产、生活活动可能对化工装置试车安全产生严重影响的,建设(生产)单位应将此类活动及有害因素报告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整改并予以消除。
第三十八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在化工装置试车前,研究和制定试车的区域限制措施。
1、试车前,必须划定限制区域,实施化工装置区域人员限制措施。除必须参加现场指挥、联络和生产操作的人员外,未列入试车范围的人员必须撤离到安全区域;所有进出限制区域的人员必须登记造册,明确联系方式和工作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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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有进入限制区域内的人员,应实行划区管理、定位管理措施,在试车过程中不得随意超出规定区域。
3、试车前,装置区域内需在明显位置标识区域限制规定,制定管理制度,实施有针对性的培训。
第六节 物资及外部条件准备 第三十九条 物资准备
1、建设(生产)单位必须对主要原料、燃料的供应单位进行深入的调查,确认所供应物资的品种、规格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可以确保按期、按质、按量、稳定供应。
2、建设(生产)单位应按试车方案的要求,编制试车所需的原料、燃料、三剂(催化剂、溶剂、添加剂)、化学药品、标准样气、备品备件、润滑油(脂)等的供应计划,并按使用进度的要求落实品种、数量(包括一次装填量、试车投用量、储备量),与供货单位签订供货协议或合同。
3、供货周期较长的物资,特别是需要国外订货的部分,应提前做出安排,确保在化工投料试车前到位。
4、各种化工原料、润滑油(脂)和备品配件应严格进行质量检验,妥善储存、保管,防止损坏、丢失、变质,并做好分类、建帐、建卡、上架工作,做到帐物卡相符。
5、对于进口设备的备品配件以及国内暂不能供应的催化剂、化学药品等,可组织或委托测绘、剖析和试制,并做好试用和鉴定工作。
6、各种随机资料、专用工具和测量仪器,在设备开箱检验时,应认真清点、登记、造册,留存备查。
7、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气防、救护、通讯等器材,应按设计和试车的需要配备到岗位,劳动防护用品应按设计和有关规定配发。
8、产品的包装材料、容器、运输设备等,应在化工投料试车前到位。 第四十条 外部条件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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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与外部签订的供水、供汽、供电、通信等协议,按照总体试车方案要求,落实开通时间、使用数量、技术参数等。
2、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厂外公路、铁路、码头、中转站、防排洪、工业污水、废渣等工程项目进度,及时与有关管理部门衔接开通。
3、建设(生产)单位应落实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卫生、抗震、防雷、特种设备登记和检测检验等各项措施,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做到依法试车。
4、建设(生产)单位需依托消防、医疗救护等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及时与依托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
第四十一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设计概算,编制年度生产准备资金计划,确保生产准备资金来源。在编制总体试车方案时,应编制试车费用和生产流动资金计划,及早筹措落实。
第七节 营销及产品储运准备 第四十二条 营销准备
建设(生产)单位应尽早开展市场调查,收集分析市场信息,制定营销策略,建立产品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机构;在化工投料试车前,应落实产品流向,与用户签订销售协议或合同。此外,应编制产品说明书,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还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办理有关的许可手续。
第四十三条 产品储存准备
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设计方案的要求,健全和完善储存设施,保证产品储存能力与生产能力相匹配,制定产品储存、装卸的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化工投料试车前,储存设施必须与生产装置完整衔接,确保产品输送和储存的安全、通畅。当产品营销和储存能力不能满足试车需要时,不得进行化工投料试车。
第四十四条 物流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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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投料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要落实产品运输的方式和渠道,建立完善的运输资质、证照、安全设施查验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品运输的有关手续。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必须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公路运输通行证;依托外部运输力量的,应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协议和安全协议,保证产品物流渠道畅通。
第八节 其它准备
第四十五条 后勤服务保障准备
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试车的时间、地点、人员、环境等因素,围绕饮食住宿、交通、通讯、医疗急救、防暑降温、防寒防冻、气象讯息等后勤保障内容,落实保障措施,做到人员、措施、设施、标准到位。
第四十六条 技术提供、专利持有或承包方配合的有关准备 1、对装置现场技术确认,提出并落实整改意见。
2、对装置DCS、ESD等系统参数进行整定与确认,检查各工艺参数符合技术要求。
3、对建设(生产)单位人员进行相关的技术培训。 4、根据专有技术的特点提出试车计划、目标及要求。
5、参与编制生产考核方法和规程,配合做好项目的生产考核工作。 第四十七条 设计单位配合的有关准备
1、对建筑安装工程按设计要求进行核对,对设计(包括变更设计)进行全面复查。
2、提供施工图版的操作手册、分析手册、安全导则。
3、参与审核业主的操作法、安全技术规程、分析规程等,确认各项操作指标。
4、参与项目的工程交接等工作。
5、参与编制生产考核方法和规程,配合做好项目的生产考核工作。 第四十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配合的有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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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试车统筹控制计划的要求,完成工程扫尾和有关试车任务。 2、参与总体试车方案的编制,做好各项工作的衔接。
3、在化工投料试车前组织试车服务组织,负责巡回检查,做好相关的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出具工程质量监理监督结论。
5、办理完成有关特种设备的质量技术监督手续。 第四十九条 设备制造和供应单位配合的有关准备 1、提供保质期内的备品备件清单和备品备件。
2、指导设备的安装,单机试车的条件确认,单机试车方案审核确认,解决单机试车中的设备问题,参与联动试车和化工投料试车工作。
3、提供设备操作、维护、检修手册。
4、对建设(生产)单位人员进行设备原理、事故处理、开停车、操作及检修的培训。
5、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等。
第三章 预试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条 预试车的主要任务是,在工程安装完成以后,化工投料试车之前,对化工装置进行管道系统和设备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单机试车和联动试车,为化工投料试车做好准备。
第五十一条 预试车总体要求
1、预试车必须按总体试车计划和方案的规定实施,不具备条件不得进行试车。
2、预试车应在必要的生产准备工作落实到位、消防及公用工程等已具备正常运行条件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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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技术提供单位、设备制造或供应单位应对试车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及有关技术措施进行交底并出具书面记录,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并向建设(生产)单位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4、预试车前,应确认试车单元与其它生产或待试车的设备、管道是否隔绝并已进行安全处理,试车过程应设专人监护。
5、预试车必须循序渐进,必须将安全工作置于首位,安全设施必须与生产装置同时试车,前一工序的事故原因未查明、缺陷未消除,不得进行下一工序的试车,决不能使危险因素后移。
6、确需实物料进行试车的设备,经建设(生产)单位、设计单位和设备制造或供应单位协商同意后,可留到化工投料试车阶段再进行。
7、预试车工作全部结束后,建设(生产)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检查确认是否具备化工投料试车条件。
第五十二条 预试车过程中,应根据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公用及辅助设施等情况和装置的规模、复杂程度,主要控制以下环节:
管道系统压力试验;管道系统泄漏性试验;水冲洗;蒸汽吹扫;化学清洗;空气吹扫;循环水系统预膜;系统置换;一般电动机器试车;汽动机、泵试车;往复式压缩机试车;烘炉;煮炉;塔、器内件的装填;催化剂、吸附剂、分子筛等的充填;热交换器的再检查;仪表系统的调试;电气系统的调试;工程中间交接;联动试车。
第五十三条 预试车阶段记录
1、预试车报告应由试车领导机构组织编制,经参加试车各单位的授权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2、预试车报告应包括试车项目、日期、参加人员、简要过程、试车结论和存在的危险隐患及处理措施。
3、试车记录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应由试车工作机构组织提出,试车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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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个试车项目必须填写试车记录,并由参加试车单位的授权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节 单机试车
第五十四条 单机试车的主要任务是,对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负荷试车。通用机泵、搅拌机械、驱动装置、大机组及与其相关的电气、仪表、计算机等的检测、控制、联锁、报警系统等,安装结束都要进行单机试车,以检验其除受工艺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第五十五条 单机试车前,工程安装及扫尾工作应基本结束。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试车的要求,认真清理未完工程和工程尾项,自检工程质量,合格后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初评,并负责整改消除缺陷。
建设(生产)单位应抓试车、促扫尾,协调、衔接好扫尾与试车的进度,组织生产人员及早进入现场,分专业进行“三查四定”,即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对检查出的问题定任务、定人员、定措施、定整改时间,及早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五十六条 单机试车前,试车方案已经制订并获得批准;试车组织已经建立,试车操作人员已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熟悉试车方案和操作法,能正确操作;试车所需燃料、动力、仪表空气、冷却水、脱盐水等确有保证;测试仪表、工具、记录表格齐备,保修人员就位。
第五十七条 除大机组等关键设备外的转动设备的单机试车,应由建设(生产)单位组织,建立试车小组;由施工单位编制试车方案和实施,建设(生产)单位配合,设计、供应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十八条 单机试车必须划定试车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试车必须包括保护性联锁和报警等自动控制装置;指挥和操作必须按照机械设备说明书、试车方案和操作法进行;严禁多头领导、违章指挥和操作,严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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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
第五十九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和化工装置实际需要,制订管道系统压力试验、泄漏性试验、水冲洗、蒸汽吹扫、化学清洗、空气吹扫、循环水系统预膜、系统置换等各环节的操作法和要求(详见附件3:预试车安全操作要点),并严格执行。
第六十条 大机组等关键设备的单机试车,应由建设(生产)单位组织成立试车小组,由施工单位编制试车方案并经过施工、生产、设计、制造等单位联合确认。试车操作应由生产单位熟悉试车方案、操作方法、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的人员进行。引进设备的试车方案,按合同执行。
第六十一条 系统清洗、吹扫、煮炉由建设(生产)单位编制方案,施工、建设(生产)单位实施。系统清洗、吹扫要严把质量关,使用的介质、流量、流速、压力等参数及检验方法,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引进装置应达到外商提供的标准。系统进行吹扫时,严禁不合格的介质进入机泵、换热器、冷箱、塔、反应器等设备,管道上的孔板、流量计、调节阀、测温元件等在化学清洗或吹扫时应予拆除,焊接的阀门要拆掉阀芯或全开。氧气管道、高压锅炉(高压蒸汽管道)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管道、设备的吹扫、清洗应按有关规范进行特殊处理。吹扫、清洗结束后,应交生产单位进行充氮或其它介质保护。系统吹扫应尽量使用空气进行;必须用氮气时,应制定防止氮气窒息措施;如用蒸汽、燃料气,也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二条 单机试车时需要增加的临时设施(如管线、阀门、盲板、过滤网等),由施工单位提出计划,建设(生产)单位审核,施工单位施工。
第六十三条 单机试车所需要的电力、蒸汽、工业水、循环水、脱盐水、仪表空气、工艺空气、氮气、燃料气、润滑油(脂)、物料等由建设(生产)单位负责供应。
第六十四条 单机试车过程要及时填写试车记录,单机试车合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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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防冻措施。
10、化工投料试车合格后,应及时消除试车中暴露的缺陷和隐患,逐步达到满负荷试车,为生产考核创造条件。
第七十九条 化工投料试车应达到下列标准:
1、试车主要控制点正点到达,连续运行产出合格产品。
2、不发生重大设备、操作、火灾、爆炸、人身伤害、环保等事故。 3、安全、环保、消防和职业卫生做到“三同时”,监测指标符合标准。 4、生产出合格产品后连续运行72小时以上。 5、做好物料平衡,控制好试车成本。
第三节 “倒开车”
第八十条 “倒开车”是指在主装置或主要工序投料之前,用外供物料先期把下游装置或后工序的流程打通,待主装置或主要工序投料时即可连续生产。通过“倒开车”,充分暴露下游装置或后工序在工艺、设备和操作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加以整改,以保证主装置投料后顺利打通全流程,做到化工投料试车一次成功,缩短试车时间,降低试车成本。
第八十一条 建设(生产)单位在编制试车方案时,应根据装置工艺特点、原料供应的可能,原则采用“倒开车”的方法。
第四节 试车队伍
第八十二条 化工投料试车,应根据化工装置、建设(生产)单位的实际,组成以建设(生产)单位为主,总承包、设计、施工、技术或是开车协助单位以及国内外专家参加的试车队伍。
第八十三条 建设(生产)单位在试车期间,可根据装置技术复杂程度,聘请专家,组成试车技术顾问组,分析试车的技术难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第八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安排骨干设计人员到达现场,处理试车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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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的设计问题。
第八十五条 建设(生产)单位可根据试车需要,提前落实开车协助单位或有关技术专家来现场的人员和时间,充分发挥其技术把关和指导作用(详见附件5:聘请技术顾问和开车人员管理办法)。
第八十六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会同总承包、施工、设计等单位成立保运组织,统一指挥试车期间的保运工作,本着“谁安装、谁保运”的原则,与施工单位签订保运合同。施工单位应实行安装、试车保运一贯负责制,保运人员应24小时现场值班,做到全程保运。
第五章 停车
第一节 常规停车
第八十七条 常规停车是指化工装置试车进行一段时间后,因装置检修、预见性的公用工程供应异常或前后工序故障等所进行的有计划的主动停车。
第八十八条 化工装置常规停车应按以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1、编制停车方案,参加停车人员均经过培训并熟悉停车方案。 2、停车操作票、工艺操作联络票等各种票证齐全,并下发岗位。 3、停车用的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齐备,如专用停车工具、通讯工具、事故灯、防护服等。
4、停车后的置换清洗方案、停车阀位图等。 5、停车用的各种记录表、本等。
第八十九条 化工装置常规停车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停车的组织、人员与职责分工。
2、停车的时间、步骤、工艺变化幅度、工艺控制指标、停车顺序表以及相应的操作票证。
3、停车所需的工具和测量、分析等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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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化工装置的隔绝、置换、吹扫、清洗等操作规程。 5、化工装置和人员安全保障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6、化工装置内残余物料的处理方式。 7、停车后的维护、保养措施。
第九十条 化工装置常规停车应注意以下事项: 1、指挥、操作等相关人员全部到位。
2、必须填写有关联络票并经生产调度部门及相关领导批准。 3、必须按停车方案规定的步骤进行。
4、与上下工序及有关工段(如锅炉、配电间等)保持密切联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停止设备的运转,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
5、设备卸压操作应缓慢进行,压力未泄尽之前不得拆动设备;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危险化学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
6、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物料应向指定的安全地点或贮罐中排放,设立警示标志和标识;排出的可燃、有毒气体如无法收集利用应排至火炬烧掉或进行其它无毒无害化处理。
7、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凡需保压、保温的,停车后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
8、开启阀门的速度不宜过快,注意管线的预热、排凝和防水击等。 9、高温真空设备停车必须先消除真空状态,待设备内介质的温度降到自燃点以下时,才可与大气相通,以防空气进入引发燃爆事故。
10、停炉操作应严格依照规程规定的降温曲线进行,注意各部位火嘴熄火对炉膛降温均匀性的影响;火嘴未全部熄灭或炉膛温度较高时,不得进行排空和低点排凝,以免可燃气体进入炉膛引发事故。
11、停车时严禁高压串低压。
12、停车时应做好有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止物料伤人。 13、冬季停车后,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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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
14、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应用于常规停车。
第二节 紧急停车
第九十一条 紧急停车是指化工装置运行过程中,突然出现不可预见的设备故障、人员操作失误或工艺操作条件恶化等情况,无法维持装置正常运行造成的非计划性被动停车。
紧急停车分为局部紧急停车、全面紧急停车。局部紧急停车是指生产过程中,某个(部分)设备或某个(部分)生产系统的紧急停车,全面紧急停车是指生产过程中,整套生产装置系统的紧急停车。
第九十二条 针对化工装置紧急停车的不可预见性,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工艺装置的有关资料,全面分析可能出现紧急停车的各种前提条件,提前编制好有针对性的停车处置预案。紧急停车处置预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能够导致化工装置紧急停车的危险因素辨识和分析。 2、导致紧急停车的关键控制点和预先防范措施。
3、各种工况下化工装置紧急停车时的人员调度程序、职责分工、紧急停车操作顺序和工艺控制指标。
4、紧急停车后的装置维护措施。 5、紧急停车后的人员安全保障措施。
第九十三条 化工装置紧急停车时的注意事项除参照第九十条第3~13项的规定执行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立即按规定向生产调度部门和有关方面报告,必要时可先处理后报告。
2、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
3、出现紧急停车时,生产场所的检修、巡检、施工等作业人员应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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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4、发生火灾、爆炸、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尽快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十四条 发生紧急停车后,建设(生产)单位应深入分析工艺技术、设施设备、自动控制和安全联锁停车(ESD)系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停车过程中和停车后各项应对措施的有效性和安全性,采取措施加以改进,避免或减少各类紧急停车事件的发生。
第六章 生产考核
第一节 试车总结
第九十五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做好各种试车原始数据的记录和积累工作。
第九十六条 建设(生产)单位原则上应在化工投料试车结束后半年内(中、小型化工装置三个月内),对原始记录整理、归纳、分析的基础上,写出化工装置的试车总结,留存备案。
试车总结应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1、各项生产准备工作。 2、试车实际步骤与进度。
3、试车实际网络与计划网络的对比图。 4、试车过程中遇到的难点与对策。 5、开停车事故统计分析。
6、安全设施的稳定性、有效性和存在问题及其对策措施。 7、试车成本分析。 8、试车的经验与教训。 9、意见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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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提纲
生产准备工作是化工装置试车总体统筹控制计划的内容之一,建设(生产)单位应及早组织生产准备部门及聘请设计、施工、生产方面的专家,编制《生产准备工作纲要》,使生产准备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具体编制提纲如下:
一、概况
化工工程项目简况;生产准备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计划安排;与生产准备相关的化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等主要工作情况。
二、组织准备
组织准备一般包括生产准备和试车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明确负责人、成员、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工作流程等相应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三、人员准备
(一)根据审批的定员,编制人员配备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人员类别、来源、素质要求;
2、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能操作人员调配到岗时间。 (二)人员培训
1、人员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2、人员培训方法与步骤。 3、培训单位的选择及时间安排。
4、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操作人员的培训。 5、各培训阶段及各类人员培训的考试、考核。 6、编制人员培训计划。 四、技术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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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资料、图纸、操作手册的翻译编印。 (二)编制各种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编制各类综合性技术资料。 (四)编制企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编制大机组试车和系统干燥、置换及三剂装填、保护等方案,并配合施工单位编制系统吹扫、气密及化学清洗方案。
(六)编制储运、公用工程、自备发电机组、热电站、锅炉、消防等试车方案。
(七)编制总体试车、单机试车、联动试车、化工投料试车、生产考核方等案。
(八)计算机仿真培训技术装备。
(九)国内外技术资料编制(翻译)出版计划。 (十)各种试车方案的编制计划。 (十一)技术准备总体网络计划。 五、安全准备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和人员配备、培训、考核。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三)全员安全培训计划。
(四)同类装置安全事故案例搜集、汇编以及教育安排。 (五)装置试车涉及的每种物质的防火注意事项和灭火处理措施。 (六)安全、消防、救护等应急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程和消防设施分布及使用资料。
(七)化工装置的风险识别及试车的风险评价或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重大危险源辨识。
(八)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和队伍。 (九)周边环境安全条件及控制措施。 (十)化工装置试车过程中的区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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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它安全条件。 六、物资及外部条件准备 (一)物资
1、主要原料、燃料及试车物料,辅助材料、三剂、化学药品,润滑油(脂)。
2、备品配件国内外订货计划,进口备品配件测绘、试制安排。 3、引进装置三剂、化学药品、标准样气、润滑油(脂)国内配套情况。 4、生产专用工具、工器具、管道、管件、阀门等。 5、安全卫生、消防、气防、救护器材、劳动保护等。 6、运输车辆。
7、生产记录、办公及生活用品。 8、通讯器材,包装材料。 9、其它物资。 (二)外部条件
1、落实外部供给的电力、水源、蒸汽等动力的联网及供给时间。 2、厂外道路、雨排水、工业污水等工程的接通。 3、外部电信与内部电信联网开通时间。
4、铁路、码头、中转站、物料互供管廊等工程衔接。
5、安全、消防、职业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申报、审批、取证。 6、落实依托社会的机电仪维修力量及公共服务设施。 (三)资金
各项试车费用和生产流动资金计划安排。 七、营销及产品储运准备 (一)营销准备
1、调查产品在市场上的需求使用情况,收集市场信息,研究销售策略。 2、营销体制及责任制。
3、编印产品说明书,商标设计、注册,宣传介绍产品质量、性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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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
4、落实产品流向、销售区域并签订协议。 (二)产品贮存及物流运输准备。
1、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设置产品贮存设施。
2、制订产品贮存、装卸规范,设备维护保养规范,安全技术规范和应急预案。
3、落实公路、铁路、水路等物流运输方式,准备有关审批手续。 八、其它准备
(一)后勤服务保障准备
(二)技术提供、专利持有或承包方配合的有关准备 (三)设计单位配合的有关准备 (四)施工单位配合的有关准备
(五)设备制造和供应单位配合的有关准备 九、生产准备统筹网络计划
将生产准备七项内容及大机组试车、系统吹扫、气密、干燥、置换、三剂装填、单机试车、联动试车、化工投料试车等方面,按年、季、月绘制出主要控制点,并纳入化工项目建设的总体统筹控制计划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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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总体试车方案》编制提纲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简要说明,附总流程图(方块图);改造项目附改造前总流程图或上一年度实际总流程图(方块图)。
(二)生产装置、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的规模、工艺流程简要说明及建设情况。
(三)原料、燃料、动力供应及产品流向。 二、总体试车方案的编制依据和原则 三、试车的指导思想和应达到的标准 四、试车应具备的条件 五、试车的组织与指挥系统 (一)试车组织机构与指挥。 (二)技术顾问组和开车队。 (三)试车保运体系。 六、试车方案与进度
(一)单机试车、联动试车和化工投料试车方案简介。
(二)试车进度及其安排原则、化工投料与产出合格产品的时间。 (三)试车程序、主要控制点、化工装置考核与试生产时间安排。 (四)试车统筹进度关联图。 七、物料平衡
(一)化工投料试车的负荷。
(二)主要原料消耗计划指标与设计值(或合同保证值)的对比。 (三)物料平衡表: 1、主要产品产量汇总表。 2、主要原料消耗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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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化工投料试车运行状态表。 4、经济技术指标。 5、主要物料投入产出图。 八、燃料、动力平衡
(一)燃料、水、电、汽、风、氮气等的平衡。 (二)附表: 1、燃料平衡表。 2、用电计划表。 3、热负荷表。 4、蒸汽用量平衡表。 5、用水平衡表。 6、氮气平衡表。 7、其它。
九、安全、职业卫生及消防
(一)试车组织和指挥系统中安全、消防、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机构、人员和职责。
(二)基础工作:
1、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及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职业病危害评价、防火设计审查等情况。
2、设计审查、重大设计变更、“三查四定”情况。 3、安全设施、消防和职业卫生设施和装备等配备情况。
4、有关安全、消防、职业卫生方面的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制订和完善情况。
5、人员在安全、消防、职业卫生方面培训考核情况。
6、对重大危险源、重要试车环节和难点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情况。 (三)按照规范要求采取的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四)试生产方案报安监部门的备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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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环境保护
(一)环保检测及“三废”处理。 (二)“三废”处理的措施、方法及标准。 (三)“三废”排放及处理一览表。 十一、试车的难点及对策
试车程序、倒开车、化工投料、化工装置负荷、物料平衡等方面的难点分析及相应的对策。
十二、试车成本测算
试车成本测算是对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在试车期间的会计核算,时间段为化工装置开始试车至产出合格产品。
(一)试车成本测算的方法、结果及分析,所需资金总量和分配表。 (二)减少试车成本的措施。 十三、其它需要说明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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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预试车安全操作要点
一、管道系统压力试验 (一)管道系统压力试验条件
1、安全阀已加盲板、爆破板已拆除并加盲板。 2、膨胀节已加约束装置。 3、弹簧支、吊架已锁定。
4、当以水为介质进行试验时,已确认或核算了有关结构的承受能力。 5、压力表已校验合格。 (二)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以空气和工艺介质进行压力试验,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安全部门认可。
2、试验前确认试验系统已与无关系统进行了有效隔绝。
3、进行水压实验时,以洁净淡水作为试验介质,当系统中联接有奥氏不锈钢设备或管道时,水中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0.0025%。
4、试验温度必须高于材料的脆性转化温度。 5、当在寒冷季节进行试验时,要有防冻措施。
6、钢质管道液压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当设计温度高于试验温度时,试验压力应按两种温度下许用应力的比例折算,但不得超过材料的屈服强度。当以气体进行试验时,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15倍。
7、当试验系统中设备的试验压力低于管道的试验压力且设备的试验压力不低于管道设计压力的115%时,管道系统可以按设备的试验压力进行试验。
8、当试验系统连有仅能承受压差的设备时,在升、降压过程中必须确保压差不超过规定值。
9、试验时,应缓慢升压。当以液体进行试验时,应在试验压力下稳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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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钟,然后降至设计压力查漏。当以气体进行试验时,应首先以低于0.17Mpa(表压)的压力进行预试验,然后升压至设计压力的50%,其后逐步升至试验压力并稳压10分钟,然后降至设计压力查漏。
10、试验结束后,应排尽水、气并做好复位工作。 二、管道系统泄漏性试验
(一)输送有毒介质、可燃介质以及按设计规定必须进行泄漏性试验的其它介质时,必须进行泄漏性试验。
(二)泄漏性试验宜在管道清洗或吹扫合格后进行。
(三)当以空气进行压力试验时,可以结合泄漏性试验一并进行,但在管道清洗或吹扫合格后,需进行最终泄漏性试验,其检查重点为管道复位处。
(四)应遵守下列规定 1、试验压力不高于设计压力。 2、试验介质一般为空气。
3、真空系统泄漏性试验压力为0.01MPa(绝压)。 4、以设计文件指定的方法进行检查。 三、水冲洗
(一)压力试验合格,系统中的机械、仪表、阀门等已采取了保护措施,临时管道安装完毕,冲洗泵正常运行,冲洗泵的入口安装了滤网后,才能进行水冲洗。
(二)冲洗工作不宜在严寒季节进行,如进行必须有防冻、防滑措施。 (三)充水及排水时,管道系统应和大气相通。
(四)在上道工序的管道和机械冲洗合格前,冲洗水不得进入下道工序的机械。
(五)冲洗水应排入指定地点。
(六)在冲洗后应确保全部排水、排气管道畅通。 四、蒸汽吹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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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蒸汽吹扫条件 1、管道系统压力试验合格。
2、按设计要求,预留管道接口和短节的位置,安装临时管道;管道安全标准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3、阀门、仪表、机械已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4、确认管道系统上及其附近无可燃物,对邻近输送可燃物的管道已做了有效的隔离,确保当可燃物泄漏时不致引起火灾。
5、供汽系统已能正常运行,汽量可以保证吹扫使用的需要。 6、禁区周围已安设了围栏,并具有醒目的标志。 7、试车人员已按规定防护着装,并已佩戴了防震耳罩。 (二)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未考虑膨胀的管道系统严禁用蒸汽吹扫。
2、蒸汽吹扫前先进行暖管,打开全部导淋管,排净冷凝水,防止水锤。 3、吹扫时逐根吹遍导淋管。
4、对复位工作严格检查,确认管道系统已全部复原,管道和机械连接处必须按规定的标准自由对中。
5、吹扫要有降噪音防护措施。 五、化学清洗
(一)管道系统内部无杂物和油渍。
(二)化学清洗药液经质检部门分析符合标准要求,确认可用于待洗系统。
(三)具有化学清洗流程图和盲板位置图。
(四)化学清洗所需设施、热源、药品、分析仪器、工具等已备齐。 (五)化学清洗人员已按防护规定着装,配戴防护用品。
(六)化学清洗后的管道系统如暂时不能投用,应以惰性气进行保护。 (七)污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环保要求才能排放。 六、空气吹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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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径大于600mm的管道宜以人工进行清扫。
(二)系统压力试验合格,对系统中的机械、仪表、阀门等已采取了有效的保护措施。
(三)盲板位置已确认,气源有保证;吹扫忌油管道时,空气中不得含油。
(四)吹扫后的复位工作应进行严格的检查。 (五)吹扫要有遮挡、警示、防止停留、防噪等措施。 七、循环水系统预膜 (一)循环水系统预膜条件 1、系统经水冲洗合格。 2、循环水系统联动试车合格。
3、药液经试验证实适用于现场水质,成膜效果良好,腐蚀性低于设计规定。
4、在系统中已按规定设置了观察预膜状况的试片。 5、已采取了处理废液的有效措施。 (二)应遵守下列规定
1、预膜工作应避开寒冷季节,如不能必须有防冻措施。
2、系统的预膜工作应一次完成,不得在系统中留有未预膜的管道和设备。
3、预膜后应按时按量投药,使系统处于保膜状态。 八、系统置换
(一)在试车系统通入可燃性气体前,必须以惰性气体置换空气,再以可燃性气体置换惰性气体。在停车检修前必须以惰性气体置换系统中的可燃性气体,再以空气置换惰性气体,注意有毒有害固、液体置换处理。
(二)系统置换条件
1、已标明放空点、分析点和盲板位置的置换流程图。 2、取样分析人员已就位,分析仪器、药品已备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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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惰性气体可以满足置换工作的需要。 (三)应遵守下列规定
1、惰性气体中氧含量不得高于安全标准。 2、确认盲板的数量、质量、安装部位合格。
3、置换时应注意系统中死角,需要时可采取反复升压、卸压的方法以稀释置换气体。
4、当管道系统连有气柜时,应将气柜反复起落三次以置换尽环形水封中的气体。
5、置换工作应按先主管后支管的顺序依次连续进行。
6、分析人员取样时应注意风向及放空管道的高度和方向,严防中毒。 7、分析数据以连续三次合格为准,并经生产、技术、安全负责人员签字确认。
8、置换完毕,惰性气体管线与系统采取有效措施隔离。 (四)合格标准
1、以惰性气置换可燃性气体时,置换后气体中可燃性气体成份不得高于0.5%。
2、以可燃性气体置换惰性气体时,置换后的气体中氧含量不得超过0.5%。
3、以惰性气体置换空气时,置换后的气体中氧含量不得高于1%,如置换后直接输入可燃可爆介质,则要求置换后的气体中氧含量不得高于0.5%。
4、以空气置换情性气时,置换后的气体中氧含量不得低于20%。 九、一般电动机器试车 (一)一般电动机器试车条件
1、已按合同的要求在供方进行了规定的试验。 2、二次灌浆已达到了设计强度,基础抹面已经完成。 3、与机器试车有关的管道及设备已吹扫或清洗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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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机器入口处按规定设置了滤网(器)。
5、压力润滑密封油管道及设备经油洗合格,并经过试运转。 6、电机及机器的保护性联锁、预警、指示、自控装置已调试合格。 7、安全阀调试合格。
8、电机转动方向已核查、电机接地合格。 9、设备保护罩已安装。 (二)应遵守下列规定
1、试车介质应执行设计文件的规定,若无特殊规定,泵、搅拌器宜以水为介质,压缩机、风机宜以空气或氮气为介质。
2、低温泵不宜以水做为试车介质,否则必须在试车后将水排净,彻底吹干、干燥并经检查确认合格。
3、当试车介质的比重大于设计介质的比重时,试车时应注意电机的电流,勿使其超过规定。
4、试车前必须盘车。
5、电机试车合格后,机器方可试车。
6、机器一般应先进行无负荷试车,然后带负荷试车。
7、试车时应注意检查轴承(瓦)和填料的温度、机器振动情况、电流大小、出口压力及滤网。
8、仪表指示、报警、自控、联锁应准确、可靠。 十、汽轮机、泵的试车 (一)汽轮机、泵试车条件
1、供方已按合同的要求进行了规定的试验,供方的试车人员已到现场(合同如有规定)。
2、通往机器的全部蒸汽和工艺管道已吹扫合格。 3、压缩机段间管已进行压力试验并清洗或吹扫合格。 4、凝汽系统真空试验合格。
5、水冷却系统已能稳定运行并预膜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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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油系统已能正常运行。
7、蒸汽管网已能正常运行,管网上安全阀、减压阀、放空阀皆已调试合格。
8、弹簧支吊架已调试合格。
9、机组的全部电气、仪表系统皆已进行了静态模拟试验。 10、冷凝系统已能正常运行。 11、保护罩等安全设施皆已安装。 (二)应遵守下列规定
1、先进行辅助装置试车(油泵、冷凝系统等),再进行汽轮机试车,然后进行整体试车。
2、汽轮机试车前应首先进行暖管。
3、暖管工作完成后,进行汽轮机冲转,(转速一般为200r/min)。 4、经检查如无异状,可按升速曲线加速,同时进行暖机。 5、升速时应尽快通过临界转数。
6、当达到额定转速后,调速器应投入运行。
7、当汽轮机运转正常后,升速至脱扣转速进行脱扣试验,如不能自动脱扣应立即手动停车;脱扣试验应进行三次。
8、汽轮机试车的全过程,应密切监视油温、油压、轴承温度、振动值、轴位移、转速、进排气温度、压力以及后汽缸真空度等。
9、汽轮机试车合格后,应立即与压缩机(泵)进行联动。
10、机组首先应进行空负荷试车,升速时应尽快通过临界转速,待达到正常转速后即应按升压曲线逐步升压。在每次升压前都必须对机组进行全面检查,当确信机组运行正常后方可继续升压,直至达到设计压力。
十一、往复式压缩机的试车 (一)往复式压缩机试车条件
1、试车人员已到场,包括技术操作、电气仪表人员(当合同中规定供方参加时,供方必须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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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供水系统已能正常运行。
3、循环油系统及注油系统已试车合格。
4、段间管经压力试验合格,段间管、水冷器、分离器及缓冲器已清洗或吹扫合格。
5、安全联锁及报警经模拟试验合格,仪表指示正确无误。 6、安全阀已调校。
7、重要安装数据如各级缸余隙、十字头与滑道间隙、同步电机转子与定子间隙等已核查。
8、励磁机、盘车器已试车合格,防护罩已安装。 (二)应遵守下列规定
1、试车所用介质宜为空气,负荷试车时其压力不得超过25MPa(表压)。 2、试车前应先盘车并按同步电机、无负荷、负荷试车顺序进行。 3、同步电机试车时间应为2~4h,无负荷试车时间应为4~8h,负荷试车时间应为24~48h。
4、同步电机试车应先开动通风装置并检查电机转动方向。
5、同步电机试车时应检查轴承温度、振动值、电机温升及电刷、集电环接触情况。
6、无负荷试车前应拆除各级缸气阀。 7、联锁报警装置应进行模拟联校。 8、负荷试车应在各级缸气阀复位后进行。
9、缸气阀复位后进行负荷试车半小时,然后分3~5次加压至规定的试车压力,在加压前应在该压力下稳定1小时。
10、试车时应检查轴承、滑道、填料函、电机进出口气体及冷却水温度、供油、振动及各处密封情况。
11、试车时应注意排油、排水并注意检查各级气缸有无撞击和其它杂音。
12、停车前应逐步降压,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带压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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