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_自考00247《国际法》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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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法

串讲

主讲人:沈国琴

参考教材:

一、黄瑶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第一章一、国际法的概念

1、历史演变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第一次系统论述近代国际法的基本原理: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 2、国际法的定义: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 制度的总体。 特征:主体特征;创制方式特征;实施方式特征。 区别国际法与国内法、国际法与国际私法、国际法与跨国法、国际 法与国际道德、国际礼让之间的关系。

二、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一)主要渊源 1、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和义务关系所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一般条约:又称造法性条约,其内容主要是确立一般国际法规范。 特别条约:又称契约性条约,少数国家参加以处理特定事项为目的。 2、国际习惯:各国在国际交往中不断重复的一致实践,并被认为 具有拘束力的惯例的总和。 国际习惯的两个要素:(1)惯例 3、一般法律原则 (二)辅助资料 1、司法判例 2、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 (2)法律确信

三、国际法的主体

又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或国际人格者,指能够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有能力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实体。 1、国家 2、国际组织 3、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四、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理论 一元论; 二元论; 我国学者的观点 2、实践 习惯及条约在各国国内的适用方式。

五、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 1、国际强行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 重点掌握: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及其与国际法的关系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国家主权原则 2、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4、不干涉内政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

第二章一、国家的概念与类型

国际法上的国家

(一)国家的构成要素:居民、领土、政权组织、主权

(二)国家的类型:单一国、复合国、永久中立国、附属国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 1、自卫权行使的条件

2、管辖权 (1)属地管辖 (2)属人管辖 (3)保护性管辖(4)普遍性管辖 三、国家主权的豁免

1、概念: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2、内容 3、主体 4、放弃

四、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概念:国际法上的主体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情势的出现

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与有关实体发

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二)特征 (三)国家承认

国家承认发生的情形:合并、分离、分立、独立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1、奠定了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交往的基础,但承认不等于建交。

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3、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发令的效力及政府行为的效力。 (四)政府承认

五、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概念: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

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二)特征 (三)国家继承:

国家继承的条件:1、必须符合国际法。 2、国家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

(四)政府继承:1、政府继承与国家继承的区别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的实践 (光华寮案)

第三章一、国籍

国际法上的个人

(一)概念:个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国民的法律资格

(二)国籍取得和丧失的方式(二)国籍的冲突:积极冲突; 消极冲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

1、中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2、中国国籍的取得及丧失 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1、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2、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互惠待遇 差别待遇

三、难民 (一)概念:因种族、宗教、国籍、特殊社会团体成员或政治见解, 而有恐惧被迫害的正当理由,置身在原籍国领域外不愿 或不能返回原籍国或受该国保护的人。 (二)难民身份的确定:主观条件;客观条件 (三)难民的法律地位 1、不推回原则 2、国民待遇原则 3、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待遇原则 4、最惠国待遇原则

四、引渡和庇护制度 (一)引渡: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该外 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1、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2、引渡规则 (1)引渡条件 (2)引渡主体 (3)罪行特定原则和再引渡限制 (二)庇护 领土庇护与域外庇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引渡和庇护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一、国家领土和领土主权

国际法上的领土

(一)国家领土的构成:领土、领水、领陆与领水之下的底土、领陆 与领水之上的领空。 (二)领土主权: 领土管辖权、领土所有权、领土完整不可侵犯权 (三)领土主权的限制: 一般性限制;特殊限制 二、领土的取得与领土争端解决 (一)传统领土的取得方式:先占(东格陵兰案);时效;添附 割让;征服 (二)现代领土的取得方式:民族自决;全民公决 (三)领土争端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方式(隆端寺案)

三、边界和边境制度 (一)划分边界线的方法:自然划界法;几何划界法;天文学划界法 (二

)边境制度的内容:边界标志维护;地方居民往来;界河和边境 土地的利用;边界争端的处理 (三) 中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领土和边界问题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在北部湾领海、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 四、南北极地区及其法律地位 (一)南极地区 (二)北极地区 1959年《南极条约》

第五章一、概述 (一)海洋法的发展:

海洋法

1609年格老秀斯《海洋自由论》,明确提出海洋自由的观点。 宾刻舒克提出武器射程到达地方为国家对海洋的权力范围。 加利安尼提出3海里是领海的宽度。 (二)海洋法的编撰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 约》、《捕鱼和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第二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海洋法公约草案》,1994年《海洋法公约》 正式生效。

二、内水与领海 (一)内水:一国领海基线内的一切水域,包括一国的港口、海湾和

海峡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法律地位: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享有完全、排他主权。 (二)领海:沿着国家的沿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

的海水带。领海宽度:历史上的几种学说;现在多数国家的实践:12海里。 领海基线:正常基线;直线基线(英挪渔业案);混合基线。

领海的外部界限:划定方法有平行线法;交圆法;共同正切线法。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领海的分界线:中间线。 领海的法律地位和制度:主权权利;无害通过权;司法管辖权。

第五章三、毗连区与专属经济区

海洋法

(一)毗连区:毗连领海且在领海之外,并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 卫生、移民等类事项行使必要管制而划定的海域,从领海基线量起 不超过24海里。 法律地位:为维护沿海国某些权利而设置的特殊区域。 (二)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领海基线量 起不超过200海里。 法律地位:沿海国的专属管辖区,是自成一类的海域。

四、大陆架

1、概念:包括起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与底土。不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

100海里。2、大陆架法律制度 3、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的观点:等距离线(中间线)原

则;公平原则(北海大陆架划界案)。4、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关系

五、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与群岛水域 (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连接两端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供国际

航行之用的海峡。通行制度:过境通行制度;无

害通行制度;特殊公约制度。 (二)群岛水域:群岛基线内的水域。

法律地位:介于领海与内水之间,但又兼有海峡通行制度性质。六、公海: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 域内的全部海域。

1、法律地位: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2、法律制度:航行制度;制止海盗行为;禁止贩运奴隶、毒品; 禁止从公海上进行非法广播;登临权;紧追权(孤独号案)……

七、国际海底区域 1、概念:国家管辖权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即各国领海、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海域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2、法律地位: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3、国际海底开发制度的新发展 2000年通过《采矿法典》 2001年制订《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探矿与勘探规章》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2o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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