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焦化车间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汇编1
更新时间:2024-04-01 11:4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煤焦化
车间岗位职责、管理制度汇编
(试行)
编制: 审核: 批准:
车间岗位职责管理制度汇编
1.岗位责任 1.1班长岗位职责
1.1.1班长是本班组的安全第一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定,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其他规章制度。
1.1.2班长必须服从生产副总的安排调动,熟悉本厂的生产工艺。 1.1.3监督和督促本班生产工人坚守工作岗位,熟悉生产工艺。
1.1.4组织学习公司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及时传达上级领导的工作指示。 1.1.5认真填写各种记录,认真履行交接班制度,爱护设备、公物和工器具。
1.1.6保持所管辖区域的设备卫生清洁,完成正常生产情况下各设备的一般性维护、保养工作。
1.1.7要搞好安全生产,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及时制止,有处理停水、停电、停炉等故障的能力,有问题不等不靠、不隐瞒积极处理,并及时向生产厂长、总工汇报。
1.1.8检查煤气风机工作状态,声音是否正常,是否漏煤气漏油,电机声音、电流温度是否正常。
1.1.9空气风机是否正常,应注意工作状态,电流声音是否正常,检查出口阀门开启。
1.1.10检查水泵运行状况,电流声音是否正常,阀门开启情况,运行台数,是否漏水,检查换热器、冷却塔运行情况。
1.1.11检查推焦机、刮板机、烘干机工作运行情况,检查烘干机情况相应调整供气量。
1.1.12检查热环水池、冷环水池水位。冷热环水出现水位差,应通过平衡管调整平衡,当班开启的平衡水阀门当班必须关闭。
1.1.13检查炉底水封槽水位,加水时注意阀门开启大小,不要加水太满,留下150mm高度,或适当开小,长流能满足熄焦需要即可。
1.1.14检查电捕运行情况,氧含量、电极加热情况,确保电捕正常运行,减少煤气、焦油泄漏。
1.1.15检查煤气放散,应确保放散总管为正压,防止回火。
1.1.16检查炉顶贮煤仓料位,检查上煤系统,是否能正常运行,原煤堆放情况。
1.1.17检查出焦系统是否能正常运行,振动筛筛分及高架栈桥半焦堆放情况。
1.1.18检查煤气系统焦油收集,注意冲水阀门开关大小,管路是否畅通。1.1.19在安全稳定的情况下,必须保证本班所有工人的人身安全。
1.1.20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经常巡回检查,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1.1.21如发生不安全事故时,应采取紧急事故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1.1.2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2上煤工岗位职责
1.2.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牢记上煤是单位的重要部位之一。 1.2.2岗位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制度。
1.2.3及时检查入炉煤中是否带有爆炸物品等。
1.2.4及时检查胶带是否跑偏,电机运转是否正常。
1.2.5检查原煤仓是否有大煤块,如发现大煤块应及时清除,避免导致原煤仓下煤口卡死、堵塞等事件。
1.2.6严禁酒后上岗,上岗时必须保持精力充沛,头脑清醒。 1.2.7严禁脱岗、串岗、岗位睡觉等现象发生。
1.2.8若发现胶带、电机有异常现象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班长及生产副总。
1.2.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3炉顶放煤工岗位责任
1.3.1负责炉顶胶带、卸料车、卸煤阀的运行操作,确保块煤安全正常入炉。
1.3.2放煤前要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抢修,以免影响生产。
1.3.3放煤要适量,约15分钟一次,不能让炉顶辅助煤箱长时间缺煤,造成煤气积聚,放煤时容易进入大量空气,比例失调,有爆炸危险。
1.3.4平板闸门平时要关闭严密,发现被大料或其他异物堵住放不下煤,要尽快处理。
1.3.5严禁炉顶吸烟或动用明火,发现炉顶漏气、冒烟等异常时,及时汇报,尽快处理,以防危险发生。
1.3.6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各项制度,确保放煤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1.4出焦岗位职责
1.4.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牢记出焦是单位的重要部位之一。 1.4.2出焦工必须坚守岗位,提高警惕,
1.4.3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制度。
1.4.4时常检查胶带是否跑偏或有磨损现象,胶带轮是否运转,检查胶带、电机、滚筒运转是否正常,声音是否正常,有无渗油或缺油现象。
1.5.5检查振动筛运转状况,筛片是否有破损或磨损严重的现象,如发现上述情况及时报告班长及生产副总。
1.5.6保持设备卫生和地面的卫生清洁。 1.5.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5抽油工岗位职责
1.5.1抽油工必须遵守安全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和其它规章制度。 1.5.2抽罐区严禁烟火。
1.5.3时常检查焦油泵、电机的运行是否正常,检查各储油罐、冷热环池有无渗漏。
1.5.4冷环、热环池底部焦油到一定油位时,及时抽到储油罐并及时给冷热环池补水,保持冷热环池水位正常,防止吸程水位低吸进冷空气。
1.5.5抽油工应了解生产情况,了解热冷环池结构、焦油分离和油罐存放的情况,应熟悉抽油操作程序和焦油装车程序。
1.5.6抽完油后必须把油管和油泵放空,关好阀门,才能离开,油罐安装两个放油阀门,正常操作只允许开关外阀门,里阀应常开,不允许关闭,只有在外阀门损坏时,才允许关里阀门。装车管口阀门正常不关,只关闭油罐阀门,装完车后,把装车软管放入油桶中,防止滴油。焦油须脱水时,按脱水程序操作。
1.5.7和销售部门密切配合,保证及时装车。
1.5.8树立质量意识,与质检料配合,时常检查各储油罐焦油质量情况。 1.5.9检查各部门阀门完好情况,避免发生跑、冒、漏、现象,尤其当焦油运输车进入时,需认真查看、引导、密切配合,以防撞坏阀门、管道,造成损失和污染环境甚至更大的认为安全事故。
1.5.10保持各焦油管道、水管畅通。 1.5.11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1.5.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6维修工岗位职责
1.6.1严格执行厂里下达的各项安全规定。
1.6.2严格执行所涉及技术岗位的安全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1.6.3负责对本场所有设备的管理、检查、维修、检修工作,保证生产设备正常运行。
1.6.4对本厂设备出现的紧急故障,必须做到随叫随到,及时抢修。 1.6.5对更换下来的设备、旧不见尽量能够恢复使用,或者修复只用,做到能修不买,宁修不换。
1.6.6在无检修工作时,必须对全厂设备进行全面的、细致的巡回检查,要做到五到:即人要走到,耳要听到,鼻要问到、眼要看到、手要摸到。对全厂所有设备的数目,完好程度随时都心中有数。
1.6.7在对设备检修完毕时,必须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的工作原则。 1.6.8做好较大设备检修的详细记录。 1.6.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7装载机司机岗位责任
1.7.1严格遵守厂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坚守工作岗位,树立牢固的安全生产意识。
1.7.2熟悉装在机得操作方法,机械构造及日常维护、保证装载机的清洁卫生。
1.7.3认真履行当班班长安排的本职工作,保证装载机的清洁卫生。 1.7.4必须服从生产副总,厂长助理的安排调度。
1.7.5当班期间必须做到原煤、粉煤、小料、粉焦的装、倒工作。 1.7.6配合其他部门进行挖、推、吊、铲等工作时,要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工作。
1.7.7严禁酒后驾驶,装载机不允许载人,严禁非装载机司机开动装载机。 1.7.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8电工岗位职责
1.8.1严格执行厂里下达的各项安全规定。
1.8.2严格执行所涉及技术岗位的安全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1.8.3负责对本厂所有电气设备的管理、检查、维修、检修工作,保证生产设备正常运行。
1.8.4对本厂设备出现的紧急故障,必须做到随叫随到,及时抢修。 1.8.5对本厂电气一次系统和二次系统必须清楚。
1.8.6每天对全厂电气设备进程全面的、细致的巡回检查,对全厂电气设备的完好程度随时都心中有数。
1.8.7定期对备用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和试运行。 1.8.8做好较大设备检修的详细记录。 1.8.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9仪表工岗位责任制
1.9.1能熟练操作微机,熟悉整个生产流程,了解整个生产流程,了解各监控点的具体位置和运行工况。
1.9.2认真监视设备运行情况,做好各种有关记录,监控时应集中精力。监视监控画面的遥信、遥测、通道运行指示、音响信号及告警状态窗口的显示情况,中央信号和电捕油器、测氧装置的运行情况。
1.9.3出现告警、故障等异常情况之一时,应立即按事故处理流程进行处理或汇报有关人员和领导。
1.9.4严禁在监控机安装任何软件和进行软件拷贝玩游戏。
1.9.5严禁擅自退出监控系统,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离岗、脱岗,要服从领导指挥,尽职尽责。
1.9.6上班时,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卡,严禁喝酒、抽烟、保持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机房重地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如有参观者,必须有领导专人陪同。
1.9.7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精通业务,钻研技术,不断提高操作水平,确保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1.9.8 对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做到文明生产。
1.9.9发现设备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1.9.10 对任何有害设备安全运行的行为应立即制止。
1.10 压缩工岗位职责
1.10.1 负责压缩工序的所有现场操作。
1.10.2负责本工序所有设备的开停、维护、保养。 1.10.3 执行DCS操作的指令,及时向DCS操作工汇报。 1.10.4对设备及工艺参数异常时,及时向DCS操作工汇报。 1.10.5定时对运行设备及工艺管线进行巡检。 1.10.6定期对备用设备进行检查和盘车。 1.10.7 在机组处于危机状态时,有权紧急停机。 1.10.8 保持本岗位地面卫生及个人包机卫生清洁。 1.10.9 事故状况下服从值班长的其他安排。 1.10.10检修期间服从车间及工段其他安排。
1.11分析工岗位职责
1.11.1负责全车间样品的分析。 1.11.2定时定点取样。 1.11.3严格按分析规程分析。
1.11.4严格进行交接班,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1.11.5及时将分析结果报告有关人员。 1.11.6认真填写化验报表,确保数据真实。 1.11.7负责各种分析用药品的领取。 1.11.8保持化验台及岗位地面卫生清洁。 1.12 皮带工岗位职责
1.12.1 负责车间所有皮带的开停、巡检。 1.12.2负责皮带减速机或滚筒电机的润滑。 1.12.3保持各皮带架卫生清洁。
1.12.4保证各皮带正常运行,皮带下无积碱。 1.12.5服从煅烧组长的指挥。
1.12.6事故状况下服从组长及班长的其它安排。 1.12.7修期间服从车间及工段的其它安排。
1.13板式给料岗位职责
1.13.1 负责全车间所有刮板的开、停巡检。 1.13.2负责各刮板润滑点的润滑。
1.13.3及时对各条刮板传动条销子及主链销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联系检修处理。
1.13.4服从值班长及组长的指挥。
1.13.5故状况下服从组长及班长的其它安排。 1.13.6修期间服从车间及工段的其它安排。
1.14循环水泵工岗位职责
1.14.1负责循环水岗位的所有现场操作及对外联系工作。 1.14.2负责循环水泵的开、停、倒用。 1.14.3负责水泵、电极各润滑点的加油润滑。 1.14.4定时检查泵及管线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值班长。 1.14.5负责保持循环水液位,及时联系补水压力。 1.14.6保持本岗位地面卫生及个人包机卫生清洁。 1.14.7负责岗位交接班记录的填写。
1.15司炉岗位职责
1.15.1司炉受班长领导,对班长发出的正确指挥应坚持执行。
1.15.2司炉为本锅炉机组的主要负责人,对锅炉的安全经济运行人员有主要责任。
1.15.3司炉应熟知:
a) 锅炉机组全部设备的构造,原理及其特性。
b) 蒸汽、给水、工业用水、烟风道、给煤设备和系统中主要阀门的构造等。 c) 所属锅炉机组的热工仪表和远方控制装置地点作用及工作原理,在运行中不同情况下各仪表动作范围。
1.15.4燃烧知识及基本特性。
a) 锅炉机组的消耗指标,标准煤耗率,产汽率,厂用电率,锅炉漏风值及效率。
a) 给水泵的数量,容量和给水压力及给水系统。 c) 锅炉厂用电系统和主要电气设备电源的切换操作。
1.15.5司炉在值班中执行班长的指示,有疑问时,应立即提出,若有明显危害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应拒绝执行并报告领导。
1.15.6、当设备发生事故时,司炉应带领本机组人员在班长的指挥下,迅速果断地按事故处理规程处理。
1.15.7、司炉需要离开现场时,应经班长同意方可离开
1.16煤管员岗位职责
1.16.1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各种规章制度,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当班期间发生的问题及时汇报有关领导。
1.16.2严格把好煤的质量关,杜绝不合格的煤及结焦煤进入锅炉。 1.16.3监督装载机司机配煤情况,做到配煤均匀稳定。 1.16.4做好煤场防火、防盗工作,发现火情及时处理。
1.16.5合理安排进煤的积堆,防止影响车辆积压,每月底必须进行整理煤场进行盘库。
1.16.6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1.17斗式提升机岗位职责 1.1.17负责本岗位煤的提升任务。
1.17.2负责斗式提升机的正常运行操作,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工艺纪律。
1.17.3负责斗式提升机的开、停车操作及异常情况处理。 1.17.4负责提升机的润滑及维护保养工作。
1.17.5负责斗提斗螺栓的紧固工作。紧固时必须停电并有人看护,每日白班紧一次。
1.17.6负责本岗位区域内的卫生清扫工作,要求电机设备表面无灰尘、油垢、煤块、设备见本色。周围地面无杂物、堆积煤粉及煤块。休息室内清洁干净,达到卫生标准。
1.17.7按时参加交接班会议,准确无误将本岗位工作情况交接清楚。写好交接班日表,内容齐全,字迹工整。
1.17.8按计划完成提升任务,做好设备监护,维护和保养工作。提高安全意识,严格按规章制度执行。避免各类机械或人身事故的发生。
1.18车间主任的安全生产职责
车间主任负责领导和组织车间的安全工作,对本车间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1.18.1在组织管理本车间生产过程中具体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切实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对本车间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负全面责任。
1.18.2在分管理总经理的领导下,制定各种安全操作规程。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工艺、设备、技术资料和工具等符合生产工艺、安全方面的要求。
1.18.2在进行生产、施工作业前,制定和贯彻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安全措施,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
1.18.3组织制定临时任务和大、中、小修的安全措施,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执行。并负责现场指挥,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1.18.4经常检查车间内生产设备、工具和安全设施、组织清理工作场所、环境卫生。及时排除隐患,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立即下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1.18.5经常向职工进行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操作技术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对新工人、新调换工种人员在其上岗工作之前进行安全教育。
1.18.6在起停炉过程中要严密所属组织职工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对所属工作不得推诿扯皮,保证生产正常运行。
1.18.7对所有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及维修,及时申报备品、备件;对所有设备质量进行检验,杜绝不合格产品入库及使用。
1.18.8组织职工合理使用检修物资,造成浪费、误工,负全面责任。 1.18.9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立即报告厂长、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对轻伤事故,负责查清原因和制定改进措施。
1.18.10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对所提出问题及时解决或按规定权限向有关 领导和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班组安全活动,支持人员安全工作。
1.18.11做好职工保护工作,教育职工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1.18.12车间主任应坚守岗位,负责所属职工劳动纪律和每日的工作安排, 积极配合生产,保证生产安全运行。
1.19副操(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1.19.1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本班组工人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1.19.2根据生产任务、生产环境和工人思想状况等特点,开展安全工作。
对新调入的工人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并在熟悉工作前指定专人负责其安全。
1.19.3组织本班组工人学习安全生产规程,检查执行情况,教育工人在任何情况下不违章蛮干。发现违章作业,立即制止。
1.19.4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不能根本解决的问题,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1.19.5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遇有不安全问题在未排除之前或责任未分清之前不交接。
1.19.6发生工伤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详细记录,并组织全班人员认真分析,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1.19.7 对安全工作中好人好事及时表扬。、 1.20操作工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20.1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向一切违章作业的现象斗争。
1.20.2保证本岗位工作地点和设备、工具的安全、整洁。不随便拆除安全防 护罩的装置,不适用自己不该使用的机械和设备,正确使用保护用品。
1.20.3学习安全知识,提高操作技术水平。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议,改善作业环境的劳动条件。
1.20.4及时反映、处理不安全问题,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工作。
1.20.5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并对上级单位和领导忽视工人安全的错误决定和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
1.21主操(工段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1.21.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对本工段工人的安全、健康负责。
1.21.2把安全工作贯穿到生产的每个具体环节中去,保证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生产。
1.21.3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检查执行情况。对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规章制度、避免事故者,提出奖励意见;对违章蛮干,造成事故者,提出惩罚意见。
1.21.4领导本工段人员开展安全活动,经常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1.21.5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保护现场,立即上报,积极组织抢救,参加事故调查,提出防范措施。
1.21.6在起炉时,各主操(工段长)应积极参加、保证起炉顺利,正常安全生产。
1.21.7监督检查工人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1.17 其他岗位运行人员岗位责任制
1.17.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做一个有理想,讲文明,守纪律的新型工人。
1.17.2 坚守岗位,集中思想,严格操作,当班时不看书报,不打瞌睡不随意离开工作岗位,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1.17.3接班时,按规定行事,检查好各种设备,包括水泵、软化器、上位机、超滤装置、反渗透装置等。
2.管理制度
2.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是企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实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最重要的基础工作。为不断提高企业管理层领导和广大员工的安全第一思想意思,增强搞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感,特制定本制度。
2.1.1新职工进厂“三级安全教育
凡新入厂的职工,都必须经过企业、车间(分厂)、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作业。
2.1.1.1一级(企业)安全教育包括: (1)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
(2)企业概况、生产特点及安全生产个性规章制度; (3)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基础知识。
2.1.1.2二级(车间、分厂)安全教育由车间、分厂负责人组织实施。教
育应包括:
(1)本单位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概况及其特点,危险区域,危险因素及预防措施;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结合本单位特点进行防火、防爆、防毒、防触电、防机具伤害等安全防护、应急抢救知识的教育。
2.1.1.3三级(班组)安全教育由班长实施,教育内容应包括: (1)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标准化作业程序; (2)本岗位工作特点,设备性能和安全注意事项; (3)设备、工具及其使用方法,防护用品的合理使用。
2.1.1.4新职工“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片,报安全环保部存档。
2.1.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
2.1.2.1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上级有关安全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无证上岗者按严重违章处理。
2.1.2.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执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2.1.2.3中层管理者、专(兼)职安全员培训教育
(1)企业每年对中层管理者、安全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教育、培训。
(2)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管理知识教育、培训。
(3)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基本知识、安全技术知识等。
2.1.3班组长培训教育
2.1.3.1企业每年组织班组长安全培训教育。
2.1.3.2教育内容: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班组安全管理知识等。 2.1.4全员教育车间(分厂)每月对职工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员安全教育,并多好记录,班组坚持每周一次全员安全教育。
2.1.5变换工种及复工安全教育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在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班组、岗位安全教育。
2.1.6“四新教育”
2.1.6.1“四新”教育是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必须进行的安全教育。
2.1.6.2“四新”安全教育由主管单位和技术部门负责进行。 2.1.6.3“四新”安全教育主要内容有:
(1)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的特点和使用方法; (2)安全防护装置的特点和使用方法;
(3)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和要求;
(4) “四新”投产、使用后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方法。 2.1.6.4涉及\四新\人员安全教育后,要进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2.2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2.2.1定期清扫电气设备(清扫周期:各单位应根据本厂的污染情况而定,要求高能耗用户一月为一次,其它用户每年一次)。
2.2.2求电气设备按规定命名、编号,并派专职人员负责挂牌到位管理。 2.2.3主要电气设备要定期做预防性试验和防雷预试(预防性试验 35KV用
户两年一次, 10KV用户三年一次,防雷试验每年一次)。
2.2.4的要求电气值班人员每班对主要电气设备巡检一次,并将巡检情况仔细记录。
2.2.5用电单位必须把主要用电设备的运行情况建档管理,做到心中有数。 2.3设备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2.3.1各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建立安全用电管理体制,要设立安全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要有安全管理意识。
2.3.2主管安全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要经常组织电工开展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各种安全用电管理制度,要求活动记录详细。
2.3.3要求单位安全员对本厂用电设备健康状况及用电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组织即时改进。
2.3.4要求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及检修时,必须严格执行两要三制,并做好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2.3.5各单位要定期开展安全用电大检查,提高设备健康运行水平,确保电网的安全运行。
2.3.6各单位电工必须经过进网作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对无证的电工不允许上岗。
2.3.7各单位要按规定配备电工,保证电工的相对稳定,并进行按规定考核建档管理。
2.4设备巡回检查制度
2.4.1巡回检查分接班前检查、班中巡回检查、检修人员的定期检查(点检)。
2.4.2各岗位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项目、内容及路线对所管辖的设备
进行巡回检查,特殊情况需做特殊检查,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2.4.3巡回检查必须由能独立值班的人员、设备专责、点检人员担任,并做到“四到”即:看、听、摸、嗅。遵守《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及时、细致地对所管辖的设备进行检查,掌握设备运行状况。巡回检查时不得从事检修维护工作。
2.4.4 巡回检查时要配备手电筒、听针、测温仪和测振仪等必要的检查工器具。带相关的检查表,及时记录有关数据。
2.4.5 在巡回检查过程中,如设备发生异常,相关人员应立即按本岗位职责进行事故处理。
2.4.6 巡回检查如发现一般缺陷,可在检查任务完成后汇报,并登录设备缺陷。如发现有威胁安全运行及人身安全重大缺陷,应立即汇报值班负责人进行处理。
2.4.7 巡检中如遇高压设备接地,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米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米以内;不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巡检时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要随时保持与高压设备的安全距离。
2.4.8 特殊情况下应加强巡回检查次数
2.4.9 设备存在一、二类缺陷,新投运的设备、主要辅助设备失去备用时,要进行不定期巡回检查,至少每小时对其巡回检查一次。
2.4.10. 雷雨、大风、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到来前、后,要对室外重点设备加强检查。
2.4.11在设备启停过程中,特别是在设备启动过程中,必须进行就地检查监视,待设备运行稳定后方可离开。
2.5 安全生产制度
2.5.1 值班人员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因此运行的各种操作必须做到准确无误,不得有丝毫差错。
2.5.2 认真贯彻执行“两票三制一参数” 2.5.3工作票、操作票制度。
2.5.4 设备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设备定期试验维护轮换制度。 2.5.5 设备按规定参数运行。
2.5.6 当生产中发生异常情况或事故时,必须做到四部放过原则。 2.5.7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2.5.8 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2.5.9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2.5.10责任人没有受到惩处不放过。 2.5绝缘工器具管理制度
2.5.1按规定要求配足合格的绝缘工器具,工器具要编号,要专人专柜管理,存放合理。
2.5.2要按规定期限进行工器具的安全试验,过期未试验的工器具绝不能强行使用,试验不合格的坚决要求销毁。
2.5.3绝缘工器具的试验报告要随物管理,摆放整齐,妥善保管。接班移交,防止丢失。
2.6门卫管理规定
为加强安全保,保持正常办公秩序,制定以下门禁管理规定,望各部门及全体员工认真执行。
2.6.1外来客人办事一律在门卫登记,保安与办公室或有关人员联系,指引客人去向,对拒绝登记的客人,要积极的解释,争取配合。对无理取闹的交
民警办公室处理。
2.6.2涉及到有关领导和客户参观,请有关部门提前通知警卫室,排有关人员提前登记在大门口迎接。
2.6.3公司物资出门一律凭办公室开具的出门票,门卫保安要验票、对物、见数,确认无误后方可放行。材料出门必须由供应部门开具出门证明,设备出门必须由设备主管部门开具出门证明,后勤办公用品、杂物等必须由办公室开具出门证明,临时物品出门由公司主管领导签字,然后统一到办公室换出门票。
2.6.4公司机动车同时执行此办法或有关公司规定。出租车不得进入厂区。 2.6.5保安人员值勤规定应严格按《公司保安人员执勤规定》和上级保卫部门规定执行
2.6.6公司广大员工要自觉遵守此管理规定,支持保安人员工作,违者进行严肃处理。
2.7禁火、禁烟管理制度
2.7.1凡进入公司生产区域内的所有人员,严禁吸烟。
2.7.2各单位应广泛宣传教育员工和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内严禁吸烟,对违反本制度在公司生产区域内吸烟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2.7.2.1凡公司在岗员工在生产区域内吸烟者,每发现一次处罚50元,在公司重点区域吸烟者除按照上述规定处罚外,另处罚所在单位200元,单位负责人50元。
2.7.2.2员工待岗期间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由安全环保部对其进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连续两次考试不合格的员工由所在单位交人事部门处理。
2.7.2.3本公司非在编岗位员工或外来人员吸烟者,每发现一次处罚50元,
情节严重或不配合管理的给予加倍处罚,有业务往来的取消其在公司内的一切业务往来资质与关系。
2.7.2.4各单位下属的岗位、卫生区域实行包干,区域内每发现一个烟头,处罚责任单位50元。
2.7.3公司生产区域内“严禁烟火”。
2.7.3.1.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衣服和带铁钉的鞋,违者每次处罚50元。
2.7.3.2.进入生产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均需到安全环保部办理“用火证”,违者每次处罚50元。
2.7.3.3.生产区域内禁止用电炉子烧水、做饭,若发现予以立即没收并处罚款200元。
2.7.3.4.生产区域内动火,按照公司《动火作业安全规程》执行,应办理“动火证”,任何人不得口头宣布随意动火,违者每次处罚当事人200元。
2.7.3.5.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按照规定停放及指定路线行驶,将机动车辆驶入禁止机动车辆驶入区域,每发现一次处罚50元。
2.7.3.6.若因生产需要进入防爆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防火罩,违者每发现一次不戴处罚50元。
2.7.3.7.摩托车、等一律不准进入厂区,每发现一次处罚50元。 2.7.3.8.严禁一切闲杂人员进入公司生产区域,保安应加强门卫及巡逻工作,杜绝外来不烟火。
2.7.4生产区内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炮竹。
2.7.5公司所有员工及外来人员都有权对以上条款进行监督并制止违章行为,发现后应立即上报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将视情节予以表彰或一定的奖
励。
2.8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2.8.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本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适用于本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8.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G 23012—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4—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2.8.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8.3.1 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8.3.2 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2.8.4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成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2.8.5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场所的动火作业。
2.8.5.1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2.8.5.2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2.8.6 凡分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2.8.7 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2.8.8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2.8.8.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2.8.8.2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HG 23012、HG 23014的规定。
2.8.8.3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8.8.4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8.8.5 凡在处于GBJ 16—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8.8.6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2.8.8.7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清除干净并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2.8.8.8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2.8.8.9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8.8.10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2.8.8.11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2.8.8.12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2.8.8.13 在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2.8.8.14 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构件的晾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2.8.8.15 动火作业完毕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8.9 特殊动火作业
特殊动火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2.8.9.1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8.9.2 生产不稳定。
2.8.9.3 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2.8.9.4 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分厂(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安全员、公司主管安全动火工作主管防火工作人员、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2.8.9.5 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公司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8.9.6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 .665Pa(100mm水柱)正压,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2.8.9.7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2.8.10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2.8.10.1 动火分析应由动火所在单位分析工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8.10.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2.8.10.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2.8.10.4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副总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2.8.10.5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2.8.10.6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原则
2.8.10.7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10%。
2.8.10.8 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2.8.11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8.11.1 《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处负责管理。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其格式见附录A。
2.8.11.2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2.8.11.3 《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安全员负责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7.4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8.11.4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2.8.11.5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 可
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2.8.11.6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2.8.11.7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动火单位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动火部门存查。
2.8.12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2.8.12..1 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h。
2.8.12.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为120h。 2.8.12.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2.8.13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2.8.13.1 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保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2.8.13.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报安全、保卫部门终审批准。
2.8.13.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2.8.14 职责要求 2.8.14.1 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
2.8.14.2 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该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安全员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2.8.14.3 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的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2.8.14.4 动火部门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门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2.8.14.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2.8.14.6 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2.8.14.7 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7.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2.9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安全规程 2.9.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安全要求,进入密闭空间安全作业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本企业生产区域的进入密闭空间作业。
2.9.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TJ 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C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3805—83 安全电压
GB 3787—8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 388.1—91 手持电动工具的安全 GB 13955—2 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 HG 23014—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学工业部 1991 2.9.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7.1 进入密闭空间
本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
2.17.2 进入密闭空间作业
进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2.9.4 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2.9.4.1 安全隔绝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2.9.4.2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
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2.9.4.3 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断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2.9.4.2 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2.9.4.2.1 氧含量18%—21%。
2.9.4.2.2有毒气体浓度应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2.9.4.2.3 可燃气体浓度应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2.9.5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2.9.5.1 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2.9.5.2 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2.9.5.3 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2.9.5.4 不准向密闭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2.9.6 定时监测
2.9.6.1 作业前30min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应在办理《进入密闭空间安全作业证》后方可进入设备。《进入密闭空间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2.9.6.2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
2.9.6.3 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经作业现场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2.9.6.4 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2.9.6.5 涂涮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2.9.7 照明和防护措施
2.9.7.1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2.9.7.2 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
2.9.7.3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2.9.7.4 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2.9.7.5 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V。
2.9.7.6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2.9.7.7 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护良好。
2.9.8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2.9.8.1 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2.9.8.2 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2.9.8.3 进入密闭空间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2.9.8.4 密闭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2.9.9 监护
2.9.9.1 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2.9.9.2 进入密闭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2.9.9.3 险情重大的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进入密闭空间的人员取得联系。
2.9.9.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2.9.9.5 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后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2.9.10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9.10.1 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密闭空间安全作业证》。《进入密闭空间安全作业证》由机动部门负责管理。
2.9.10.2 《进入密闭空间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或交设备单位负责办理。
2.9.10.3 作业单位接到《进入密闭空间安全作业证》后,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各项内容。
2.9.10.4 《进入密闭空间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2.9.10.5 《进入密闭空间安全作业证》应由交出单位和作业单位的领导共同确认、审批签字后方为有效。
2.9.10.6 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按HG 23014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2.9.10.7 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应按HG 23011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2.9.10.8 《进入密闭空间安全作业证》应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值班长或工段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2.9.10.9 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应重新办理《进入密闭空间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2.9.10.10 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结束后,应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关闭设备。
2.10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2.10.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生产区域内高处作业的定义、分类与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本企业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2.10.2 引用标语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HG 23014—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2.10.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0.3.1 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为高处作业。
2.10.3.2 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2.10.3.3 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2.10.3.4 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1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表1
电压 (KV) 距离(m) 10以下 1.7 5 20-344 10 60-154 2.5 120 3 22 2.2 4 2.10.4 高处作业的分级及分类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2.10.4.1 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10.4.2 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2.10.4.3 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2.10.4.4 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10.5 高处作业的分类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三类。
2.10.5.1 特殊高处作业
2.10.5.1.1 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
高处作业。
2.10.5.1.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2.10.5.1.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2.10.5.1.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2.10.5.1.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2.10.5.1.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2.10.5.1.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2.10.5.2 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2.10.5.2.1 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2.10.5.2.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2.10.5.2.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2.10.5.2.4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2.10.5.2.5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2.10.5.3 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2.10.6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2.10.6.1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2.10.6.1.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2.10.6.1.2 《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
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2.10.6.1.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的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2.10.6.1.4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2.10.6.1.5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2.10.6 .1.6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10.7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2.10.7.1 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2.10.7.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2.10.7.3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2.10.7.4 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分厂(车间)负责人或工段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人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
2.10.7.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辅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2.10.7.6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
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2.10.7.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2.10.7.8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耐压服。
2.10.8.《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10.8.1《高处安全作业证》由设备技术部管理。
2.10.8.2一级高处作业及4.2.2.1和4.2.2.2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4.2.2.3和4.2.2.4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公司设备技术安全部门审批。特级、特殊高处作业及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公司设备技术安全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副总审批。
2.10.8.3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设备技术安全部门留存。
2.10.8.4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2.11抽堵盲板作业安全规程 2.1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盲板抽堵作业的定义、对盲板的要求、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及《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本企业生产区域的带料盲板抽堵作业。
2.11.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HG 23014—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2.11.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带料盲板抽堵作业
在设备检修及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下的盲板抽堵作业。
2.11.4 盲板 盲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2.11.4.1 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
2.11.4.2 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2.11.4.3 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
2.11.4.4 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2.11.5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2.11.5.1 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没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2.11.5.2 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2.11.5.3 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2.11.5.4 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6.66KPa(200mm汞柱);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6.67KPa(50mm汞柱);气体温度应小于60℃。
2.11.5.5 生产单位应负责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编号,施工单位按图作业,盲板位置图由生产单位存档备案。
2.11.5.6 作业人员应经过个体防护训练,并做好个体防护。 2.11.5.7 作业时应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2.11.5.8 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应有专业消防人员、医务人员等到场。如涉及整个生产系统,生产调度人员和安全部门负责人必须在场。
2.11.5.9 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2.11.5.10 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HG 23014—1999的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2.11.5.11 施工单位应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11.5.12 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 2.11.5.13 抽堵多个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施工总负责人统一指挥作业。
2.11.5.14 每个抽堵盲板处应设标牌表明盲板位置。
2.11.6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11.6.1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部门管理。 2.11.6.2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单位办理。
2.11.6.3 生产单位负责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表格、盲板位置图、安全措施,交施工单位确认,生产、安全环保部门审核,由主管副总审批。
2.11.6.4 经过审批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一式叁联交施工单位、生产部门、安全部门各一份,安全部门负责存档。
2.11.6.5 作业结束后,经施工单位、生产部门、安全环保部门检查无误,施工单位将盲板位置图交回生产部门。
2.12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2.12.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吊装作业分级、分类、作业安全要求及《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本企业生产区域内的吊装作业。 2.12.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11—89 安全帽
GB 5082—85 起重吊装指挥信号
HG/T 23008—92 化工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标准 HG 23014—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2.12.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机具将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2.12.4 吊装作业分级 2.12.4.1 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80t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80t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2.12.4.2 吊装作业分类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2.12.5 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2.12.5.1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质量大于10t的物体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2.12.5.2 吊装质量不低于40t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审查,报主管副总批准方可实施。
2.12.5.3 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
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2.12.5.4 夜间吊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2.37.5.5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应遵守HG-23014的规定。
2.12.5.6 吊装作业时,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严禁带病使用。
2.12.5.7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2.12.5.8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设计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2.12.5.9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2.12.5.10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2.12.5.11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HG-23011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钢丝绳、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2.12.5.12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必须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2.12.5.13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2.12.5.14 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2.12.5.15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 、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2.12.5.16 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2.12.5.17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2.12.6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12.6.1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机动部门负责管理。
2.12.6.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机动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2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机动部门批准。
2.12.6.3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
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2.13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2.1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土作业的定义、安全要求及《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本企业生产区域的动土作业。 2.13.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最新标准版本的可能性。
2.13.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2.13.4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2.13.4.1 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2.13.4.2 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2.13.4.3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
2.13.4.4 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
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2.13.4.5 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2.13.4.6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2.13.4.7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2.13.4.8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2.13.4.8.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2.13.4.8.2 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2.13.4.8.3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缘0.8m,高度不得超过1.5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2.13.4.8.4 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2.13.4.8.5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2.13.4.8.6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
新的,后拆旧的。
2.13.4.8.7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2.13.4.9 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2.13.4.10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2.13.4.11 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2.13.4.12 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应按HG-23016的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2.13.5 《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13.5.1 《动土安全作业证》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管理。
2.13.5.2 动土申请单位在安全部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2.13.5.3 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2.13.5.4 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及消防、安全等部门审核,由厂生产技术部门审批。
2.13.5.5 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
2.13.5.6 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证》留存后,分别送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2.14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2.1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厂区断路作业的定义、安全要求和《断路安全作业证》办理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本企业生产区域的断路作业。 2.14.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最新标准版本的可能性。
HG 23016-1999 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2.14.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厂区断路作业
本企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14.4、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2.14.4.1 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2.14.4.2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并应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2.14.4.3 厂区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应立即书面通知调度、生产、安全、消防等有关部门。
2.14.4.4 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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