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号(1)

更新时间:2023-11-05 21:4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1月1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之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再销售该固定资产时,按4%减半征收。财税[2008]170号第4条]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解悉:

案例一:广东一生产型企业,2009年成立,一个人股东以旧设备评估2000万做实收资本,办理了工商登记(个人股东未开发票,未缴纳增值税),企业成立后即申请了一般纳税人。股东投入的设备做固定资产处理,正常计提折旧。由于没有进项税发票,也没有进行抵扣。 2010年,企业将旧设备以1800万元的公允价格,卖给关联方,再以租赁方式,继续经营。 2011年关联方再次将此旧设备以1500万元的价格销售。

销售旧设备时,企业向主管国税征收局申报,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以4%的征收

率减半,缴纳了增值税,并开具了普通发票。主管国税征收局同意,并受理了申报,征收了税款。-2011年市国税稽查,认定此业务不符合财税[2009]9补增值税。

企业不服,一直在与各级国税进行交涉。征收局意见也非常大。信息传递到总局,终于可以用1号公告解决。

点评:此案例企业按17%缴纳增值税,明显不合理。因为固定资产投入时,企业还未申请一般纳税人,是小规模企业,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开具了发票,也无法抵扣。

号文件的规定,应按17%的适用税率

案例二:厦门一生产型企业,一般纳税人,2009年建设一项目,购买设备,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为失控票,后被认定为善意取得。进项税不允许抵扣。2011年企业将该设备出售,按4%减半申报缴纳了增值税。

税务稽查要求依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企业不服。

点评: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与存货应一视同仁。否则存在避

税空间。

案例三:中原某省一工业企业,2010年对本企业资产进行清查,盘盈电机、泵等设备,

按评估价值,共计200万元。企业将这些设备,转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两个月,然后在2010年末,交这些设备卖出。企业按4%减半申报缴纳了增值税。

税务稽查要求依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企业不服。

点评:盘盈的固定资产来源不明,执行4%减半的优惠政策,没有文件依据。该企业盘盈的设备,主要来源于供应商买一赠一,当时并未入帐。

关于1号公告,以及贯彻执行,税企双方需要关注以下方面:

一、2012年1号公告未再进行扩大解释,是反避税的需要。

财税[2009]9号文件,以及2012年1号公告都限定了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

如果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则销售时按照4%减半征收。 其它原因虽未能抵扣,但销售时要按适用税率征税。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1r2.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