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水务集团人事管理制度完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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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人事管理制度

济南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OO七年十月

济南水业集团 人事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招聘...................................................1 第三章 劳动合同...............................................3 第四章 内部调动...............................................5 第五章 工资管理...............................................6 第六章 保险与福利.............................................9 第七章 考勤管理..............................................11 第八章 教育培训..............................................16 第九章 职称评聘..............................................19 第十章 职工考核..............................................20 第十一章 职工奖惩............................................22 第十二章 人事档案管理........................................28 第十三章 退休、抚恤...........................................29 第十四章 附则................................................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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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以人为本的管理要求,充分开发和合理配臵人力资源,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现行劳动人事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对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实施总量控制、计划调配、动态管理。各部门每年根据经营计划填报职工增减计划,集团公司综合平衡后确定计划指标。未经董事会批准,各部门不得变动岗位设臵和人员编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济南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职工。

第二章 招 聘

第四条 人员招聘

(一)公司招聘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二)公司招聘分为外部招聘和内部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进行内部招聘。

(三)公司外部招聘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四)公司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辅业公司外聘或新聘人员时,应先由公司审批,招聘工作结束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招聘原则: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2、身体健康,品行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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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事业心强; 4、具备专科以上学历。 (六)下列人员不予录用: 1、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2、犯有严重错误,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3、曾被除名,或刑满释放人员;

4、患有供水行业禁忌的传染性疾病或不适宜从事所招用岗位工作的疾病或生理、心理缺陷的人员。

第五条

招聘流程 用人部门提出用人申请

人力资源部制定招聘工作说明书

人力资源部发布招聘公告 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察、面试并提出考察意见 经理办公会确定考察方案 董事长签批

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录用手续 第六条 应聘者应如实向公司提供履历、学历、工作背景、健康状况等资料,所有应聘资料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存档备查。对提供虚假资料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

第七条 在正式录用应聘人员前,人力资源部安排应聘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规定项目的体检,合格者方能录用。

第八条 被录用的新聘职工在入职前必须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

第九条 试用(见习)期

(一)公司规定新聘用职工实行试用(见习)期。试用期一般为1-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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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见习期不超过1年。

(二)新聘用职工试用(见习)期满,填写《职工转正审批表》,部门负责人根据本人表现进行综合测评并提出测评意见,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复核意见报总经理签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在试用(见习)期间,经认定表现优秀、能独立完成本岗位工作的职工,职工所在部门可提前向人力资源部提交《职工转正审批表》,申请提前转正;在试用(见习)期间经认定明显不适合本岗位工作或品行、能力较差的,予以辞退。

第十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或工作需要每年对相关岗位实行竞聘上岗;每两年进行一次全员岗位竞聘;对新增岗位或急需人员的缺编岗位,可随时进行竞聘,选拔优秀职工上岗。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订立劳动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公司按劳动法、政府有关规定、生产经营需要及岗位种类决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在试用期内,公司或职工可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除劳动法另有规定外,职工在试用期满后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

(三)职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辞职)者,须按如下程序办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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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手续:

1、职工提前30天提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申请; 2、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

3、人力资源部计算违约金、补偿金数额,提出合同解除意见报董事长签批;

4、职工填写工作、物品清交单交有关部门汇签,并清缴违约金、补偿金;

5、人力资源部办理合同解除或终止手续。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职工年度考核不合格,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职工有本制度第六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 (七)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经双方协商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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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法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职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赔偿公司以下损失:

(一)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十六条 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部门负责人、重要部门或一般部门的业务骨干申请解除劳动合同,须报总经理、董事长签批。部门负责人或在财务、物资管理岗位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接受审计。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为公司与职工劳动关系的履行依据。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申请获公司批准及工作移交手续办理完之前,不得离职。职工未办妥相关手续而擅自离职,公司可暂停办理有关手续,并保留向其追偿损失的权利。

第四章 内部调动

第十八条 为合理配臵人力资源,公司有权根据职工的工作表现或能力,调动和重新安排职工的工作岗位,并按新岗位调整其工资,职工应服从公司安排。

第十九条 公司将根据生产经营活动或工作需要,对职工定期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职工未经批准不参加培训或经培训后达不到培训要求的,公司有权变更其岗位。在调整职工岗位时,公司可重新确定其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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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若需调动职工的工作岗位,必须是其调往的工作岗位有编制、有空缺。

第二十一条 部门内部调整工作岗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的原因、理由,填写《职工调、定岗申报表》,送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部门之间调动,用人部门需将《职工内部调动申请书》以及附件送交调出部门签署意见后,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工作、物品未交接清楚的人员不得离开原工作岗位。 第二十四条 待岗

(一)公司各部门按岗位编制,实行竞争上岗,通过竞争而未取得上岗资格的职工,实行待岗管理。

(二)因职工本人在工作中违规、违纪或不服从工作调动和安排,而停止其工作的,实行待岗管理。

(三)待岗职工的日常管理由所在部门负责。待岗职工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并完成临时性任务。

(四)职工待岗后,视其表现和考核情况决定是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重新上岗。

(五)待岗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按济南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六)待岗人员重新上岗需试岗1--3个月。

第五章 工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目的

制定适合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分配体系,以激发职工活力;把职工个人业绩和企业经济效益有效结合起来,促进职工价值观念的凝聚,建立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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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人才和发展人才的机制,推进公司总体发展战略的实现。

第二十六条 工资确定 (一)确定原则

1、工资分配实行“按劳分配、效益、公平兼顾”的原则。 2、公司根据企业经营状况适时制定和完善工资分配方案,指导各单位具体实施操作。

3、职工职务和岗位发生变化时,其岗位工资级别也相应变化。 4、公司有权根据公司效益、职工的工作表现及考核情况调整职工的工资。

5、对公司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和部门,公司将给予特别奖励。 (二)工资标准核定

1、公司级领导工资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工资标准由公司统一核定。

3、其他职工工资标准由部门根据职工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工作年限等因素,按照公司工资分配方案拟定职工的岗位工资,经人力资源部进行综合平衡后核定。

4、复转军人的工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工资调整

1、职工工资调整根据公司经济效益及企业发展战略、济南市企业工资指导线水平、集体合同约定增长幅度决定,调整方案经公司董事会研究,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2、新聘用职工,执行试用期工资。试用期结束后,公司将根据其本人的实际表现和部门意见,进行工资调整。

第二十八条 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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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支付采用月薪制。公司每月16日发放本月工资,职工通过其在银行的个人工资帐户领取工资。

(二)支付职工工资中须扣除下列款项: 1、个人所得税;

2、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其它须扣款项(如借款、旷工、病事假、水电费、暖气费、房租等)。

(三)新聘用职工第一月工资或离职职工最后一月工资将根据当月实际出勤天数发放。

(四)公司因遇生产经营困难或其他原因需要缓发或停发工资时,应提前与工会协商。

第二十九条 加班工资

(一)公司提倡职工高效工作,不鼓励职工加班。

(二)职工加班应给予相应的补休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工资。

(三)各部门应作好劳动定额和工作计划等项基础工作,职工在计划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不视为加班;职工因私占用工作时间而造成任务完成的延误也不能计算加班。

(四)加班工资发放标准为:

1、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本人日工资的150%的加班工资; 2、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本人日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

3、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加班的,支付本人日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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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工资;超过180天的,每半年到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鉴定的病情与实际相符者,发给原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并报销鉴定费;鉴定病情与实际不相符者,不享受疾病救济费,也不报销鉴定费。

(六)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病休期间,公休日、节假日包括在内。

(七)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派人到指定的医院或职工家里了解病情。

(八)职工医疗期内从事公司以外其它经营活动或者兼任公司以外其它职务者,公司可随时终止其医疗期,并通知其规定期限内上班,接到通知而未能按时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九)职工因故意自伤、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的,在医疗期内公司停发工资及其他一切待遇。

第四十条 公假

职工有义务献血或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况,可享用一定期限的公假。 第四十一条 婚假

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性22周岁,女性20周岁)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国家晚婚政策的(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可另给假期14天。

第四十二条 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亡故,给予3天丧假。 职工的非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亡故,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丧假。

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第四十三条 产假

女职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晚育的再增加产假两个月,并给予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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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假7天;有其他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津贴。

第四十四条 哺乳假

女职工的婴儿在一周岁以内并符合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每天总计1小时的哺乳时间。

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同意,报公司批准,可休半年以内哺乳假。

第四十五条 女工假

女职工哺乳婴儿一周岁后,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同意,报公司批准,可休女工假。

女工假从哺乳假期满到孩子满一岁半止。 第四十六条 探亲假

(一)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二)在公司工作满1年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居住在一地,而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及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三)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报销往返路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具体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工伤假

(一)职工因工负伤,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工伤,休息养伤的,按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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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考勤。

(二)职工休工伤假,满两个月要进行复查,休假要有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

(三)职工工伤伤愈复工后,原伤复发经劳动行政部门证明仍可按工伤处理。

第四十八条 带薪休假

在国家未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年休假的具体规定以前,公司暂不实行带薪休假。当国家有关带薪休假的政策出台后,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十九条 旷工

(一)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旷工: 1、未经请假无故不上班的;

2、虽已经请假,但未批准,不上班的; 3、早退或迟到超过半小时以上的;

4、连续生产的岗位,虽已到下班时间,但接班人员未到,未向领导报告离岗,或虽已报告,但未经领导批准离岗的;

5、工作时间被安排到单位以外开会、学习,无故不到的; 6、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新单位工作的; 7、伪造证明,骗取假期或涂改假条,谎报假期的; 8、请假逾期未办理手续的;

(二)职工有上述行为两次的,公司有权责令其下岗,按待岗处理。

第八章 教育培训

第五十条 培训规划

(一)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拟订公司年度培训规划。 (二) 各部门根据公司规划和部门业务内容,拟订本部门培训教育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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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并报人力资源部。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新职工培训计划,具体业务培训与用人部门协定。

第五十一条 培训范围

职工享有接受公司培训的权利和义务,被指定参加培训的职工应珍惜每次学习和提高的机会,无特殊原因必须参加。

第五十二条 培训原则

(一)激励原则。通过培训激发职工的求知欲、创造力,促使其不断充实自己,努力向上,弘扬企业文化,与企业共同成长。

(二)务实原则。从公司及部门实际需要出发,目标明确,内容具体,形式切实有效。

(三)实践原则。要为接受培训的职工提供更多的实践或操作的机会,通过实践培训职工,增强职工的实际操作能力。

(四)因人施教原则。根据职工岗位、学历层次、工作能力,因人施教,组织不同层次和形式的培训,充分提高每位职工的素质。

(五)反馈强化原则。及时反馈培训效果,针对培训中没有达到的目标进行再培训,使培训的效果延续到职工今后的工作中去。

第五十三条 培训形式 (一)岗前培训

1、主要是对新进职工组织的培训,包括新招聘各类人员、复转军人、调入人员。

2、新职工必须遵循“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在岗前培训中表现极差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二)在岗培训

1、针对各部门工作需要进行的岗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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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岗人员培训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普通职工三个层次进行。

3、公司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在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规定的岗位职业资格证书。

(三)专业培训

1、公司视业务需要,选派优秀职工参加相关展览会、研讨会,或到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接受专业训练。

2、公司不定期邀请专家学者来公司作专题演讲、培训,使职工掌握新的技术发展动态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以提高职工的专业技能。

(四)业余培训

1、公司鼓励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上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学历或专业培训,费用自理。

2、职工在报名前,需经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批准、备案。职工凭准考证经部门领导批准,可给予一定的考试时间。

3、职工毕业后需将毕业证书原件、学籍档案交人力资源部认证、入档。

(五)待岗培训

对实行待岗管理的职工进行组织培训。

(六)培训结束后,组织培训部门须将培训申请表、职工培训计划表、培训记录、培训意见调查表上报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

第五十四条 培训协议及保证金

(一)凡公司派出培训的职工,要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同时约定服务年限为十年。

(二)职工在约定的服务期内由个人提出辞职、调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应补偿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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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工自费脱产学习。

1、凡自费脱产学习的职工,须本人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2、自费脱产学习的职工,必须与公司签订自费脱产学习协议,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同时约定服务年限为五年。

3、自费脱产学习的职工,除签订协议外,必须缴纳3-5万元的保留公职抵押金,协议期限终止后,抵押金全部退还(不含利息)。如职工中途解除服务年限,公司将根据缴纳的各项保险及提供的学习时间,扣除职工缴纳保留公职抵押金的70%。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自费脱产学习协议期限为一年,期满续签。

5、凡未经公司批准,擅自脱产学习的职工,公司将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职工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公司出资派出参加培训的职工培训回来后,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 安排工作。

第九章 职称评聘

第五十五条 评聘原则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非政工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管理;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实行“评聘分开”原则; 第五十六条 职称评定

(一)申报条件:凡在本公司服务满一年的职工,胜任本职工作,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符合国家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和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或符合劳动部门技师、高级技师评定的有关规定,经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

(二)申报方法:符合申报条件的职工可领取相应的表格,并对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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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准备材料,经所在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专业水平小组鉴定后,报上级有关部门。

(三)已实行全国统考的职称系列,均应按国家规定条件参加考试。 (四)未实行全国统考的职称系列,经人力资源部审查合格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送相应评委会评审确定职称。

第五十七条 职称聘用

(一)对于具备了国家、山东省人事部门和劳动部门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的职工,公司本着岗位需要、专业对口以及学历、工龄等条件决定是否聘用;

(二)初级、中级职称的聘用及续聘,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人力资源部,经总经理批准后,人力资源部办理手续;

(三)高级职称的聘用及续聘,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总经理提交董事会研究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手续;

(四)技师、高级技师的聘用及续聘,由用人部门领导签署意见,人力资源部核准,报总经理批准后办理手续。

(五)职工的聘用期限为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续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约:

1、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

2、脱离本工作岗位(工种)从事其他工作的; 3、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

4、病假医疗期、产假、哺乳假、女工假期间暂解除聘约; 5、办理离岗、内退、退休手续的。

第十章 职工考核

第五十八条 考核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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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考核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严格标准,保证质量。

(二)职工考核与工资挂钩,其目的是提高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十九条 考核种类

职工考核分为录用考核、转正定级考核、上岗转岗考核、本等级考核、升级考核,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核。

第六十条 考核内容 职工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包括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方面。

(二)生产工作成绩。主要包括完成生产任务的数量和质量,解决生产工作中技术业务问题的成果,传授技术、经验的成绩以及安全生产的情况等方面。

(三)技术业务水平。主要按照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岗位规范》进行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

第六十一条 考核方法 (一)平时考核

1、各部门应每月对所属职工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操行、学识、经验、能力、工作效率、出勤等。凡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职工考核奖惩情况应交公司考核小组和人力资源部备查,并作为职工年度考核的参考。

(二)年度考核

1、职工年度考核定于每年一次,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并报公司考核小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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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3、年度考核优秀的职工,可根据职工奖惩中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4、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① 请假(不包括公假)合计天数超过公司规定之天数的; ② 旷工或本年度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十一章 职工奖惩

第六十二条 奖惩原则

(一)奖罚分明是营造公司文化和建立良好的生产工作秩序的保证。 (二)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方面,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对违纪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在进行思想教育的基础上严肃处理的原则。

第六十三条 职工奖励

(一)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给予奖励:

1、热爱供水事业和本职工作,尽心尽力出色完成本职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成绩显著以及年度考核优秀的;

2、在提高水质、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3、在节约原材料、能源或节约资金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4、在生产施工、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绩的;

5、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深化企业改革,提高经济效益和服务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6、刻苦学习和钻研生产技术及业务知识,在传授技艺、培训青年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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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7、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提高企业声誉,有显著功绩的;

8、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国家利益,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9、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10、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11、在其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应给予奖励的。 (二)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表彰、记功、晋级、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三)给予职工表彰、记功、授予公司级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和发给一次性奖金,由职工所在部门申报和提报事迹材料,经公司工会复核并提出建议,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有突出贡献给予晋级奖励的,由所在部门研究提名,公司董事会审批。

对上级部门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的职工,按上级有关规定奖励。

(四)对职工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的,按照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

(五)对职工的奖励材料、批文,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归档。

(六)经常性的生产奖、超额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行政处分

职工违反公司操作规程、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公司将按其行为的严重性和导致的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告、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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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大过、降级降薪、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执行行政处分的同时,公司有权要求职工为其过失、过错赔偿因此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视情况而定。

第六十五条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过严肃认真研究,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口头或者书面申辩,慎重决定。

第六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予以口头批评,同时给予50—100元罚款:

1、迟到、早退,不遵守公司请假制度的; 2、未按规定着装的;

3、工作时间打牌、下棋、上网玩游戏,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4、工作疏忽,无严重情节或后果的; 5、工作时间串岗、睡岗或擅离工作岗位的;

6、违反公司其他管理规定及其他操作规程、规章制度,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人员受伤或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7、未经批准私自带外来人员进入办公区域或生产区域的; 8、工作时间喝酒的; 9、破坏公司环境卫生的;

10、其他后果严重性相同或相近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轻微经济损失2000元以下的,公司予以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同时给予100—500元罚款:

1、12个月内犯有第六十六条所列举违纪行为两次的; 2、有旷工行为的;

3、未按规定做好交接班或私下换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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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工作范围内,扰乱工作秩序或干扰其他同事工作;

5、在执行上级的合理指示时,消极怠工或阳奉阴违,不能按时、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

6、在工作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损失的;

7、职工违规上访,或利用工作时间越级上访的; 8、对外服务人员违反对外服务纪律和规定的;

9、弄虚作假,骗取工资和奖金或其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

10、发现管道漏水不及时补救或拖延、隐瞒事故,拒绝参加抢修的; 11、因累数、压数、无故估数造成水量差的; 12、其他后果严重性相同或相近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公司将予以降级降薪、撤职、留用察看,同时给予500—1000元罚款:

1、在12个月内犯有第六十七条所列举违纪行为两次的; 2、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12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6天的; 3、私自开关供水阀门,给公司或用户造成损失的; 4、私自为用户安装管道泵,扰乱正常用水秩序的; 5、对已无水表现场而仍与用户串通出数留表的;

6、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轻微事故的; 7、参与非法活动的;

8、工作时间赌博、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无理取闹,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的;

9、采取暴力行为或恐吓、报复、威胁公司职工的人身安全,或指使他人对公司职工采取暴力行为或进行恐吓、报复、威胁其他职工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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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给公司或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

11、盗窃、骗取或侵占公司或他人财物的; 12、刁难用户、卡吃卡喝的;

13、私自为用水单位或个人提供管线资料、信息、技术、工具,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14、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15、未获授权,代表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协议或意向书的;

16、其他后果严重性相同或相近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予以开除,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1、在12个月内犯有第六十八条所列举违纪行为两次的; 2、连续旷工5天或12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

3、违反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规章制度,造成人员伤亡或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4、公开诋毁公司名誉和信用,给公司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 5、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敲诈勒索、收受不正当利益,或收受任何金额的回扣;

6、私自在供水管道上开口为单位或个人安装用水管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7、与用户串通,通过迁移水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8、私自为单位安装户用无表消防栓的;

9、协助用户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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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的;

10、协助用户拆除、伪造、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贸易水表封印盗水的;

11、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指导,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私接水泵,开关供水阀门或将进户总水表停滞、失灵或逆行的;

12、协助用户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后盗水的; 13、私自设计、私揽工程,给公司经济和声誉造成损失的; 14、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或违反《城市供水条例》、《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公司经济和声誉造成损失的;

15、在岗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16、违反国家关于计划生育政策的; 1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8、其他后果严重性相同或相近的行为。

第七十条 职工如有与以上所列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或有损公司权益或声誉类似的其他不适当行为的,公司有权根据其行为后果的严重性程度,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七十一条 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只发生活费。

第七十二条 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它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七十三条 给予职工的处分,由职工所在部门提供职工违纪的事实和证据,由人力资源部经办,相关部门协办;职工在社会上违法犯罪由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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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经办的案件,由安全保卫部、审计监察部协助办理。

第七十四条 对干部的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第七十五条 职工收到行政处分书面通知后,如持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1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内,仍然按照原处理决定执行。

第十二章 人事档案管理

第七十六条 管理原则

(一)公司职工人事档案由人力资源部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明确专人管理。

(二)人事档案管理的职责: 1、保管人事档案;

2、收集、鉴别和整理人事档案材料; 3、办理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4、登记档案资料的变动情况;

5、做好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第七十七条 收集和整理

(一)人事档案是全面反映职工个人历史和德、能、勤、绩现实表现的材料,应及时、经常收集职工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方面新形成的材料,充实到职工人事档案中。

(二)归档材料须按类整理后方可入档: 1、人事档案

第一类 履历材料;第二类 自传材料;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第四类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第五类 审查材料;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第七类 奖励材料;第八类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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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第九类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第十类 其他材料。

2、专业技术(技师、职称)档案

第一类 职务申报材料;第二类 学历材料;第三类 业务自传(个人总结)业务材料;第四类 专业技术人员考绩档案;第五类 成果材料或专刊获得情况材料;第六类 论文材料著作目录及工作总结;第七类 其它材料。

第七十八条 保管及使用

(一) 公司日常人事档案管理实行登记制度。由档案管理人员建立档案登记本,对人事档案的来往收发进行登记编号。

(二) 凡新进职工的档案材料,由档案管理人员审查、整理后建立人事档案,并进行登记排序。

(三)调出职工的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将档案整理装订完毕并进行登记后,填写转递档案材料通知单,并密封包装加盖公章,转往新的主管单位保管。

(四)对于职称、学历等职工在公司期间新形成的档案材料,在材料汇总齐全后,送档案管理人员登记、归档。

(五)本公司人员非特殊情况不得借出档案,只准在指定的阅览间阅读。如特殊情况确需借用人事档案的,须持证明材料办理借档手续,并经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批准。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星期;若到期不能归还,应及时办理续借手续;外单位人员一律在公司指定的阅览间阅读,不得借出。

第十三章 退休、抚恤

第七十九条 退休

(一)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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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领取社会基本养老金。

(二)职工办理完正式退休手续后,本人关系及档案移交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管理。是中共党员的,其党的组织关系同时转地方基层组织。

(三)取得高级职称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须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返聘的,应先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再办理反聘手续。

第八十条 抚恤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救济费或抚恤金。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公司有权根据经营策略、生产需要及政府法规的变化而修改本制度。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经济南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首届二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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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1m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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